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双重理论逻辑

2013-12-29 00:00:00胡寅寅
人民论坛 2013年34期

【摘要】共同体思想是马克思人类社会发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对共同体的研究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为起点,通过对市民社会双重特征的分析与考察,马克思建立了由市民社会过渡到真正的共同体的理论演进逻辑。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逐步一致和人的本质理论逐步展开的双重逻辑推动下,共同体必然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

【关键词】传统共同体 市民社会 真正的共同体

作为理论范畴,“共同体”是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理论体系中一个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建构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然而,尽管马克思曾在他的多部著作中分析和探讨过共同体问题,但他并没有着意构建一个共同体理论体系,甚至没有对共同体概念做出明确的定义。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并非一个高度抽象的理论范畴,而是人类的一种具体生存方式。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中蕴含着一个由抽象的、虚幻的共同体向真正的共同体发展的理论演进逻辑,我们只有把握这一理论演进逻辑,以及实现真正的共同体所遵循的历史发展逻辑,才能认清以往共同体存在的缺陷,以及国家和市民社会解体的历史必然。

逻辑起点: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二分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起点并非哲学范畴的规范,抑或哲学概念的诠释,而是着眼于现实社会发展进程中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离所生成的理论思考。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遇到了就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理论与现实的冲突使他开始质疑黑格尔的国家观。带着这样的疑惑,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进行了反思和批判,逐步认识到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离。正是这种分离,根本打破了由社会与国家的统一所构成的传统共同体,从而使人的生活环境随之一分为二。针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这一重要变化,马克思充分肯定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看法。但是他认为,黑格尔思辨理性的分析视角无疑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国家立法的根据并不是理性自由,而是物质利益。国家并不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而只是从特殊阶层的私人利益出发,把特殊的利益夸大为普遍的利益。因此,并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传统共同体的解体、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以及未来共同体的走向都需要通过对市民社会的深入考察来解决,这就是促使马克思转向对市民社会内部结构进行研究的真实动因。

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是私有制和分工的必然产物。由于分工的原因,劳动者被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工作领域,成为失去劳动自由支配权的片面发展的人。劳动本身也不再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而是成为使人的类本质丧失的异化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中的人是“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①而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因此异化为物与物的关系。因此,市民社会并不是真正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形态,只有通过彻底消除私有制和强制分工,才能使个人在现代生产力和世界交往所建立的基础上实现自由的联合,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正是通过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以及市民社会的异化状态的考察,马克思认识到,市民社会并不是人类理想的社会,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被未来的共同体即真正的共同体所取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市民社会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它是一个异化和物化了的世界。但是,如果我们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市民社会的意义和价值,那么就会发现:它虽然使人与人的关系受资本支配而异化,但与此同时,市民社会对消解传统共同体对个人的抑制也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对传统共同体的扬弃,市民社会是构成真正的共同体的必然阶段。毋庸置疑,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成果,充分彰显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逻辑。

在传统共同体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以及交往的匮乏,个人必须依附于共同体才能生存,共同体对个人拥有绝对的宰制力量。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尽管共同体为个人提供了安全的生存环境,但也极大地压抑了人的个性、尊严和价值。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性日益觉醒,人们越来越不满传统共同体的束缚,亟需打破整体的压抑,使个人作为主体而独立存在。这种要求在高扬主体地位的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种利己主义的观念,即一切以个人的利益和价值为尺度,它构成了市民社会得以存在的逻辑前提。市民社会中的个人都是在相互承认对方的独立、平等基础上的自由个体,尽管这种平等与自由只是以物的交换方式表现出来,个人只具有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独立个性。无论如何,市民社会的发展仍然极大地提高了人的主体地位,使得个人自主交往的能力日益增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为最终扬弃自身,走向真正的共同体奠定了基础。着眼于共同体的未来发展,市民社会无疑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它为推动“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过渡提供了前提和条件。

显而易见,马克思从共同体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考察后发现,国家是一种把特殊利益说成普遍利益的虚幻共同体,而市民社会则是受货币或资本支配的抽象共同体。二者无论是从人的发展角度,抑或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角度来看,都不是现实的自由的人的栖息之地。但是,市民社会作为对传统共同体的扬弃,它的发展为人类解放提供了物质力量,并为最终走向真正的共同体奠定了基础。只有真正把握市民社会积极与消极并存的特征,将市民社会和国家看作是共同体发展的一个必然历史阶段,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共同体,才会发现共同体不再是一个想象中的观念性存在,而是随着人的实践活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人类生存家园。因此,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无疑是马克思考察共同体的逻辑起点,正是通过对二者关系的分析,马克思才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拓展了共同体的研究空间。

逻辑主线:现实利益与人的本质展开的双重逻辑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演进的逻辑主线并非单一主观取向的精神发展轨迹,而是以个体利益的趋同与人的本质展开的双重互补为基础的实践发展路向。从共同体思想不断生成的角度,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蕴含着双重的致思逻辑。

共同体的生成是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逐步趋同的基础上实现的。马克思视野中的共同体并不是一个想象中的观念,而是一个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的、具有生命活力的实体。因此,利益驱动力在共同体的发展中不可或缺。可以说,共同体的全部现实性就体现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对立与趋同之中。

在传统的血缘共同体中,囿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过分的物质享受并不是人类劳动的初衷,原始人劳作的目的在于维持自身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血缘共同体中并没有支撑物质享受的私有财产以及强制分工。生活于传统共同体中的人作为共同体的肢体共同占有共同体的财产,共同享有劳动成果,尚未形成独立的特殊利益,个体的特殊利益与群体的共同利益在传统的共同体中是完全一致的。但是,随着部落交流的扩大以及生产力的发展,血缘共同体中的成员开始要求更多的产品和俘虏,个体的特殊利益开始产生,并且逐渐区别于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个体对特殊利益的诉求打破了传统共同体的稳定结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离成为传统共同体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旨在协调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共同体形态应运而生。事实上,自称代表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国家本身,既不能代表每个人的特殊利益,也无法成为公民共同利益的象征。对个体而言,“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②

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矛盾的推动下,必将产生一种崭新的社会联合形式即真正的共同体,使得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在更高的程度上协调一致。在马克思看来,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矛盾的真正解决就在于: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私有制与强制分工的消失以及个人主体性的全面觉醒。只有实现了这三个方面,社会才能极大的满足所有人的利益需求,从而使共同利益的存在取向转而为每个人提供特殊利益。因此,“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③,逐步促使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同比增长,无疑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再次趋向于一致的实践路径。因此,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逐步趋同的实践逻辑构成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演进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是在人的本质理论的逐步展开中生成的。如果说马克思对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关系的论述为推动共同体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那么人的本质的逐步展开则为共同体的发展提供了历史的必然性。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人区别于动物的角度将人的本质规定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④,即劳动。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有意识地改造自然界,在这个意义上,劳动是推动人从自然中脱离出来的根源,是人之所以存在的基础。

但是,仅从劳动这一类本质出发只能说明人作为类存在的一般特性,却无法具体地认识现实的人及其关系。“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⑤因此,马克思进一步从社会的角度规定了人的本质,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⑥。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只有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才能把握人的全面本质。个人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生存,只有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个人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对象化活动。

不过,人的社会关系总是处在历史发展进程之中,因此,人的本质还需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理解。“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⑦,需要作为人的本性不断地推动人的社会生产劳动,促使人在不断发展的生产劳动中形成新的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需要无疑是劳动和社会关系的统一,它推动了整个人类社会历史不断向前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共同体的存在样态也必然发生改变。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⑧,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发展其潜能的手段。共同体本身并不是外在于人的、与人相对立的力量,而是人在积极实现自己的本质过程之中创造和构建起来的社会联合形式。共同体存在形式的不断发展意味着人的不断发展,而人的本质的全面实现也必然要求真正的共同体的形成。因此,正是人的本质逐步彰显的逻辑奠定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演进的理论前提。

逻辑归宿:“真正的共同体”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归宿并非虚幻共同体中的虚假自由,而是“真正的共同体”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对共同体的研究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为起点,论述了个体利益的趋同与人的本质展开的双重逻辑主线,为共同体思想的发展演进奠定了夯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在他看来,共同体在利益与人的本质的双重推动下必然从传统共同体发展到虚幻共同体,而最终走向真正共同体。诉诸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逻辑,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演进的最终指向必然是真正的共同体的生成,其最高境界与逻辑归宿则是在真正的共同体中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着眼于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向阐释了真正的共同体思想,真正的共同体作为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类联合形式,自由人的联合是其根本特征。“在过去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⑨,“而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⑩。这就意味着“真正的共同体”是一种有别于虚幻的共同体的、社会化的自由个人自觉联合而形成的共同体,“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真正的共同体与以往共同体的区别就在于,它是每个自由个体联合而成的,是自由个体发展的条件。它是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逐步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它既不会放任特殊利益侵害共同利益,也不会以共同利益为借口来抹杀个体特殊利益的诉求,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在真正的共同体中实现自己的全部本质。由此可见,“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遵循马克思的致思逻辑,在未来的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体的特殊利益不再掩盖在虚幻的共同利益之中,每个人都能真正成为独立个体;每个人都能在不妨碍他人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自由也不再表现为出卖个人劳动的消极自由,而是具有自觉意识的积极自由。正如《共产党宣言》所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由此可见,马克思对共同体的关注并不是旨在建构一种共同体理论,抑或是最终构建出一种完美的共同体形式。他的理论和实践旨趣归根结底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人类生存方式的意义上,真正的共同体是人的本质的必然诉求,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人才能实现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关于真正的共同体的论述,其最终价值取向和逻辑归宿在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只有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真正的共同体也即共产主义社会才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是在人的实践推动下不断发展演进的现实活动。

(作者为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BKS002)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39页。

②④⑥⑨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9页,第46页,第55页,第119页,第121页,第119页,第119页,第29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69页。

⑤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3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14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