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实证研究表明,当前湖北外出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总体上和谐;农民工月工资收入、奖金等其他劳动收入、劳动强度、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企业提供的食宿状况、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高低、企业工会委员会产生方式、企业工会职能履行情况、企业劳动纠纷多少、劳动纠纷解决的结果分别与劳动关系和谐程度显著相关。构建长期和谐稳定的湖北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需要从完善农民工培训政策、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强化企业劳动卫生安全检查监督、深入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多方协同参与农民工维权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关键词]湖北外出农民工;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公共政策;协同维权
[中图分类号]F4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1 — 0086 — 04
一、湖北外出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一)外出农民工劳动就业状况
1.农民工大多未接受过正式技能培训,缺少专业技能
接受技能培训来看,多数农民工未接受过政府和企业组织的正规技能培训,“没参加过任何培训”和“当过学徒工”的占被调查者的85.6%。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同样表明,多数农民工并未参加过政府组织的技能培训。从1999年起,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并实施两期“百镇(乡)百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计划。统计表明,截至2010年,全省累计培训农村劳动力近300万人次,占2011年湖北农村外出劳动力总量的比重不足1/3。
2.农民工主要流向中部和东部地区,极少选择其他地区
农民工流入地来看,主要是跨省就业,占52.7%;就业地区选择,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占52.3%,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占44.7%,很少进入东北和西部地区务工。
3.农民工就业单位基本稳定,较少进行更换
多数农民工在目前企业已就业1-5年,占被调查样本的71.3%;就业单位基本稳定,较少进行更换,近3年未更换过工作单位的占调查样本的57.0%,更换过1个单位的占23.6%。可见农民工就业单位选择趋于求稳,更换工作单位频率低。
4.农民工以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较少从事其他行业
从业部门来看,农民工目前从事制造业的比重最大,占27.4%,其次是建筑业,占19.8%,服务业占15.2%,其他行业13.1%,住宿餐饮业占12.7%,批发零售业占7.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4.6%。作为“全球制造中心”,我国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制造业结构,提供了可观的就业机会。
5.农民工与配偶共同外出打工普遍,子女随迁比例低
农民工往往与配偶一同进城打工,占被调查者的50.7%,其中在同一单位打工的占9.7%。新生代农民工是外出农民工的主体,他们更为重视家庭生活,相对于父辈,夫妻共同外出打工的比重较高。子女随迁情况来看,仅有少数子女跟随父母进城,占被调查者的23.6%,留在老家的占43.9%。
6.农民工与受雇企业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为主,书面合同短期化、格式化
农民工与受雇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上,口头合同为主,占51.5%,很不规范;书面合同短期化、格式化突出,签订3年以内合同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1.2%,以用工单位出具格式合同形式建立用工关系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2.9%。
7.企业倾向于劳动关系管制,缺少人本化管理
企业内部维持劳动关系方式上,主要通过负责招工和监工的组织和人员来实现,占被调查者的62.4%,以透明公开的制度进行人本化管理的相对较少,占被调查者的比重不足21%。
(二)外出农民工收入分配状况
1.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基本工资为主要收入
月工资收入总量上,以2001-3000元为主,占被调查者的45.6%。工资结构上,基本工资水平以1001-3000元为主,占被调查者的68.3%,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其他形式的劳动收入很少,500元及以下为主,占被调查者的60.3%。可见,基本工资是月工资收入的绝对主体部分。中国制造的红利更多地在倾斜的劳资关系中为资本所挤占,在失衡的全球分工中为海外所汲取,在肆意的腐败蔓延中为权贵所掠夺〔1〕。
2.工资基本上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主要随个人劳动贡献增长
农民工工资发放上,基本上能够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占调查样本的60.8%,存在拖欠问题,及时但不足额发放、足额但不及时发放的情况分别占被调查样本的14.8%和16.0%。尽管2003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力度,但未根本解决。工资变动方面,主要随劳动者个人劳动贡献增长而增长,占被调查样本的52.3% ,随企业效益增长而有所增长次之,占被调查样本的25.3%。
3.农民工年打工时间超过半年,打工收入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从实际打工时间来看,2011年农民工打工时间长度主要为7-12个月,占被调查者的94.5%,其中打工7-9个月、10-12个月的分别占被调查者的47.7%和46.8%。表明农民工年打工时间超过半年,打工生活成了其生活主旋律。家庭工资收入上,2011年工资收入水平集中在20001-4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43.5%,其次为40001-6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19.8%。家庭总收入上,2011年家庭总收入集中在40001-6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35.4%,其次为20001-4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31.9%。由此推算,年打工收入约占家庭年总收入的50%-67%,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三)外出农民工的劳动条件
1.劳动时间长,加班加点普遍,劳动强度大
农民工劳动时间普遍较长,日工作时间9-10小时为主,占被调查者的54.4% ,日工作8小时及以内的仅占30.8%。每月加班天数1-5天为主,占被调查者的44.3%,不加班的情况仅占被调查者的18.1%。劳动强度方面,认为“劳动强度大,工作紧张”的占被调查者的58.2%,“劳动强度很大,工作很紧张”的占被调查者的14.8%。
2.有业余文化活动时间,缺文体活动场所
调查发现,多数农民工有业余文化生活时间,占被调查样本的54.0%,缺乏企业面向农民工的文体活动设施和场所,占被调查者的78.1%。表明私营企业对农民工文化精神生活重视不够,缺少投入。
3.劳动安全设施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劳动安全方面,工作场所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认为“安全设施一般,存在一定的生产及人生安全隐患”的占被调查样本的55.3%,“安全设施缺乏,存在比较严重的生产及人生安全隐患”的占17.3%。
4.多数企业提供食宿条件,农民工基本满意
食宿条件提供上,多数企业能够提供,占被调查样本的70.5%。农民工对企业提供的食宿条件基本满意,认为“条件一般,还行”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9.7%,“条件比较好,比较满意”的占14.8%。
(四)外出农民工社会保障情况
1.多数企业没有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已买保险以“三险”为主
调查发现,多数企业没有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占被调查样本的69.6%。已购买的以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三险”为主,分别占被调查样本的21.1%、19.4%和13.1%。
2.多数农民工愿意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但个人缴纳部分偏高
在参保意愿上,多数农民工愿意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占被调查者的65.4%。个人缴纳部分偏高,认为“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高,但还能接受”的占被调查者的54.0%,“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太高了,难以接受”的占32.5%。
3.不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个人缴费部分高及个人流动性大
农民工不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原因方面,认为“个人缴纳部分高,难以接受”的占被调查样本的16.0% ,“自己流动性大,在一个地方打工时间不固定”的占13.5%。
(五)权益维护
1.企业缺少工会组织,农民工入会比例低
工会组建率低,多数企业没有工会,占被调查者的86.9%。农民工入会比例低,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仅占被调查者的5.1%,86.9%的被调查者并未回答是否加入了工会组织。
2.企业工会组建缺乏民主,工会组织流于形式
企业工会委员会产生方式上,“员工民主投票选举产生,由普通员工担任”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4%,“企业直接任命产生,由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担任”的占8.9%,86.9% 的被调查者没有表达看法。工会职能履行方面,认为“工会能代表农民工的利益,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仅占被调查样本的3.4%,“不能代表农民工利益,没什么用处”的占7.6%,同样有86.9% 的被调查者没有表达看法。
3.劳动纠纷不多,农民工维权行为相对理性
劳资矛盾方面,农民工认为劳动纠纷不多,占被调查者的88.2%。一旦发生矛盾,解决办法上,主要选择与企业直接协和通过第三方调解,分别占被调查者的79.3%和30.4%,也会考虑仲裁和诉讼途径。维权方式选择上,农民工不赞同通过跳楼等极端方式维权,占被调查者的97.1%,也不赞同罢工,占被调查者的60.7%。
4.劳动纠纷多数情况下得到了解决,仍有努力空间
从劳动纠纷解决状况来看,认为“多数情况下得到了解决的”,占被调查样本的79.8%,但有16.0%的调查样本认为“多数情况下没有解决”。可见劳动纠纷解决的结果并非十分理想,与农民工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化解劳动纠纷仍有相当大的努力空间。
二、湖北外出农民工对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与期望
(一)多数农民工认为与企业在利益关系上既冲突又一致
在农民工与企业利益关系的看法上,多数农民工认为“既冲突又一致”,占被调查者的40.5%,认为是“冲突的”占27.0%,是“一致的”占19.8%。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双方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经济利益关系〔2〕,劳动关系运作的两种最基本形式是冲突与合作,基本方向是合作〔3〕。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工往往追求更高的工资、更好的工作环境等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私营企业则努力压低农民工工资、逃避企业责任等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民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性。但劳动价值论表明,只有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才能创造经济财富,进而实现资本和劳动各自利益,故存在利益上一致性。
(二)农民工认为与受雇企业的劳动关系整体上是和谐的
对劳动关系和谐状况评价上,农民工认为他们与受雇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占被调查者的68.7%,其中6.3%认为很和谐。其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政策与执行日益完善。劳动关系矛盾少,且一旦发生矛盾,农民工借助于个人和社会力量理性维权,多数情况下矛盾得以化解,对劳动关系形成了整体和谐的看法。
(三)农民工对与受雇企业的劳动关系有明确的利益诉求
劳动关系不满意方面,农民工十分在意收入水平、工作安全、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和食宿条件,分别占被调查者的87.8%、46.0%、43.5%、43.0%和42.2%。可见农民工有明确的利益诉求,他们不仅追求更高的劳动收入,并且追求更好的工作条件,体现了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特征。劳动关系是以劳动换取报酬的经济关系,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又具有人身和社会属性,即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劳动者还要从工作中获得人所拥有的体面、尊严和满足,因而劳动关系同时又是社会关系〔4〕。
(四)农民工期望通过法制化的途径维权
期望的维权途径上,农民工崇尚通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途径维权,分别占被调查者的69.2%和57.4%。转型时期,我国形成了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劳动关系领域,政府部门承担劳动关系管理职能。农民工期望通过行政调解、劳动仲裁、法律诉讼等法制化的正式途径维权。
(五)农民工对政府履行劳动关系协调职能充满期待
劳动关系改善上,农民工希望政府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食宿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农民工技能培训、权益维护工作等各项工作,分别占被调查者的88.2%、48.9%、40.9%、38.4% 、49.4%和43.9%。农民工作为现代公民,他们享有以劳动契约权为基础的包括相应的政治权和社会权在内的公民权益〔5〕,具有明确的公民权利诉求,对政府履行劳动关系协调职能充满期待,希望政府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制度保障。
三、影响湖北外出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
(一)工资收入与劳动关系和谐度的相关性
1.月工资总收入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农民工工资收入实质上属于劳动要素收入。工资收入不仅要满足农民工个人消费需求,并且需要实现部分收入寄回带回农村,承担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社会责任。新生代农民工持有更高的发展追求,他们希望成为城镇市民。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09年新生代农民工平均寄回带回的金额为5564元,占外出从业总收入的37.2%。本调查中,新生代农民工所占比重超过了40%,工资收入水平直接影响他们对劳动关系和谐程度的评价。
2.月奖励等收入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农民工就业集中在建筑业和制造业,我国总体上处于全球制造业产业链低端,低成本使用劳动力是不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下,农民工的月奖励等劳动报酬十分有限。新生代农民工对公平正义十分敏感,容易将劳动报酬补充形式与劳动和谐程度挂钩,月奖励等收入越高,对劳动关系和谐程度评价越高,反之亦然。
(二)劳动条件与劳动关系和谐度的相关性
1.劳动强度与劳动关系和谐度负相关
劳动过程紧张,单位时间内体力和脑力消耗多,劳动强度大;否则意味着劳动强度小。劳动强度越大,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付出越多,若不能获取相应回报,他们自然会产生“资本剥削劳动”等心理认知,对劳动关系和谐度给出较低评价,反之亦然。
2.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状况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由于缺少有效的劳动安全设施,我国农民工职业病患者比例正逐年上升,乃至出现了尖锐的劳资矛盾,如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为此,农民工在城镇务工过程中十分重视劳动安全设施状况。调查发现〔6〕,湖北农民工十分重视劳动安全,他们呼吁:“我们背井离乡,挣钱养家,脏活累活都不怕,关键是要把我们当人看,安全要有保证。”工作场所安全设施愈完善,劳动者劳动顾虑愈少,有利于增强他们的企业归属感,提高对劳动关系和谐程度的评价。
3.企业提供的食宿状况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食宿开支若完全靠农民工自己解决,他们可能面临费用高但条件舒适或费用低但条件恶劣等矛盾。企业若能以人为本,免费提供食宿或进行费用补贴,为农民工提供生活便利,则有利于缩短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情感距离,让农民工感受到企业的人文关怀,进而形成对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较高评价。
(三)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和谐度的相关性
据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至少占其工资收入的10%。在农民工工资总体水平低、增长缓慢的背景下,社会保险费无疑成为他们的一大支出。尽管社会保险坚持“先交后支”原则,但农民工个人缴纳部分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可支配收入。因此,容易形成个人缴费高低与其对劳动关系和谐程度负相关的心理评价。
(四)权益维护与劳动关系和谐度的相关性
1.企业工会委员会产生方式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农民工投票选举组建工会,是新生代农民工期望的工会建立方式,也是他们平等、公正等价值诉求的表达渠道。工会委员会产生方式的民主成分越多,则与农民工价值诉求的契合性愈强,易于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意愿得到了尊重和实现,对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更高。
2.企业工会职能履行情况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工会作为工人自愿形成的合法社会组织,工会职能履行越到位,劳动关系矛盾越容易在基层得到化解,从而平衡农民工与私营企业主的利益博弈力量,促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作为工会职能履行中的受益主体,农民工对此有理性认识。
3.企业劳动纠纷多少与劳动关系和谐度负相关
劳动纠纷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具有双重功能,既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动力,也是促使劳动关系紧张的张力。对农民工而言,解决劳动纠纷必须付出时间、精力、金钱等维权成本,且维权成本一般与劳动纠纷数量成正比,劳动纠纷多少与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自然负相关。
4.企业劳动纠纷解决的结果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正相关
劳动纠纷解决结果是劳动者维权成败的判断标尺。若农民工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则意味着他们成功维权。这不仅有利于增强他们参与劳资博弈、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并且有利于提高他们对劳资双方互利合作关系的认可。农民工对劳资双方互利合作关系的认可度越高,则对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越高。
四、构建湖北外出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长期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民工培训政策,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
针对湖北外出农民工多数未曾接受过政府和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实际,各级、各地政府部门应以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为指导,从培训资金管理、培训主体到位、培训条件保障、培训效果考核等方面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地方农民工培训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农民工培训机制。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用工关系
省内外各级工会应依照全国总工会2010年提出的“两个普遍”(在基层、企业普遍建立工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目标要求,切实担负职责,督促和帮助私营企业组建、改革和加强工会建设。企业经济民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8〕,工会应积极充当劳资双方沟通协商的“桥梁”,在劳动保障部门协助下,充分代表农民工维权,将企业用工纳入劳动法规调整范围,根本改变企业用工不规范问题,努力构建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享机制。
(三)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农民工收入
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是一种利益分享关系,即对劳动与资本结合所创造财富的分配关系。在性质上属于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的一种新型雇佣劳动关系,其特点是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占主体地位下的私营企业内部雇主和雇员地位平等基础上的新型合作关系〔9〕。农民工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企业内部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获得收入。提高湖北外出农民工收入的着力点应放在初次分配环节,努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四)强化企业劳动卫生安全检查监督,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
各地、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应相互协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检查监督,督促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或勒令其停业整顿。同时,国家应完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确立职业安全卫生准入机制,将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达标与用人单位经营资格捆绑,迫使企业重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建设,确保农民工安全生产,健康劳动。
(五)深入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充实农民工社会保障
当前应重点解决湖北外出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率低、个人缴费比例高、异地转移接续难等突出问题。应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功能的认识,适度调整个人缴费比例、降低农民工缴费数额;加大用工企业社会保险征缴力度、促使企业为农民工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逐步完善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统筹支付体系,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网。
(六)多方协同参与农民工维权,创新劳资纠纷化解机制
应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秉持协同治理理念,通过多元主体协同,构建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一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纳入农民工维权系统,矫正企业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行为,促使其依法用工、规范经营。二是政府与工会组织的协同。工会需要政府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职工维权。三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政府部门应从登记注册等方面进行制度安排,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区管理范围,鼓励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社区建立农民工自治组织,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有效发挥劳资矛盾化解功能。四是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协同。在政府主管部门支持下,强化媒体信息披露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借助舆论压力,促使相关政府部门积极作为、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规,防止劳动纠纷演化为劳动冲突。
〔参 考 文 献〕
〔1〕 苏北.民生拉动转型〔J〕.半月谈,2010,(14):4-5 .
〔2〕 曹小华,欧国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基于经济学视角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6,(06):48-50.
〔3〕 舒博.处理劳动关系中的政府责任〔J〕.社会科学家,2010,(12):52-55.
〔4〕 程延园.劳动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
〔5〕 冯同庆.劳动关系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230.
〔6〕 邹明强,刘长胜.湖北农民工三大愿望:渴望培训 工资合理 用工安全〔N〕.工人日报,2006-02-21(04).
〔7〕 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2.
〔8〕 沈文玮.企业经济民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J〕.江苏商论,2011,(03):148-150.
〔9〕 程鸿仪.从武汉史梦才事件论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J〕.我国劳动科学,1996,(05):15-18.
〔责任编辑:郭梅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