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少数民族团体:制度运行的“黏合剂”

2013-12-29 00:00:00程守艳
理论观察 2013年1期

[摘 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三位一体”既定体制下制度运行出现困境,需要一个有效的困境化解机制。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布依族学会的介入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机制;作为少数民族的民间社会组织,它以社会资本的形式出现,在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布依族学会;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1 — 0038 — 02

随着城市化、市场化进程步伐的加快,民族自治地方治理已经进入一个多元化阶段,过去那种由政府控制的单边治理模式已结束。也就是说,在多元化治理中,主体是多元而非单一。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也不例外,自治机关、自治地方党委、各种民间组织等都作为治理主体在发挥作用。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政党、民族、国家“三位一体”既定体制下制度运行出现困境,需要一个有效的困境化解机制。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布依族学会的介入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机制;作为少数民族的民间社会组织,它以社会资本的形式出现,在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布依族学会参与民族区域自治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一项实际工作,一项实实在在的活动。笔者根据对贵州Z自治县布依族学会的运作过程进行调查,获得一些思考。

一、既定体制下的有限“自治”及制度困境

民族自治地方治理过程中,经济社会变迁引起了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化,这是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必须经历的阶段,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当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存在种种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民族区域自治赖以顺利进行的社会基础遭到破坏,具体表现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资本严重衰减,不能形成公民社会,也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和力量。这样,“自治机关”很难真正代表最广大少数民族利益的代表,而且在既定体制下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力量,很容易形成表面上“自治”,但实际上存在“自治”虚设的现象。如就优惠政策来说,当前对少数民族的帮扶措施和领域易呈现出单向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灌输,较少从少数民族这一客体来考虑,对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和需求了解得不是很到位,少数民族在接受帮助的过程中很被动且没有太多选择的权利。可以说,少数民族需要什么资源?需要多少资源?他们有哪些权利和利益诉求?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其实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并没有现成的文本答案,需要少数民族作为自治主体参与到制度运行之中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二、 布依族学会:运作原则及社会资本属性

作为一种连接政府(自治机关)与布依族群众的具有自治特征的社会力量,布依族学会参与到民族自治地方的治理过程中,为维护本民族群众的权利和利益诉求与政府进行互动。那么,我们要追问的是,在现实政治权力实践中,布依族学会是遵循什么样的运作原则来参与“自治”的?

(一)运作原则——平等、互助、宽容

布依族学会自身存在的特点决定了它与其他组织有不同的运作原则。一方面,布依族学会是致力于布依族文化研究的学术性团体,是少数民族社会组织。它虽然有自己的章程、组织机构、人员等,但与政府这样的组织相比,其组织化程度不是那么严格,而且很多布依族成员都是兼职的。那么这一组织要履行代言人角色,维护本民族权利和利益,参与自治等,就必须要求学会的成员具有合作的团队精神,因为即使是单个的族群精英,其力量也是很有限的,只有大家团结合作起来,才能完成维护民族利益参与治理的任务,否则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就是说成员个人的自觉和觉悟相当重要。另一方面,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中的NGO,布依族学会具有非赢利性。学会不以赚钱为目的,成员是本着一种自觉自愿为本民族服务的精神参与组织活动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和竞争。这两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布依族学会是以平等、互助、宽容为运作原则的。

(二)属性——一种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是一种社会资源,它主要存在于社会网络关系中,信任、互惠、合作是构成社会资本的三大基本要素。作为一种非赢利的致力于布依族文化研究的学术性团体,该组织是以平等、互惠和宽容为运作原则,作为一种公民社会组织,从它所具有的属性可以看出布依族学会同样符合信任、互惠和合作这三个基本要素,可以说,基于网络、规范、信任、互惠和合作等,布依族学会从属性上来说就是一种社会资本。具体讲,信任关系主要体现在布依族学会内部,互惠关系表现为布依族学会与布依族群众之间,布依族学会成员、布依族群众与地方自治机关之间。实践证明,信任、互惠、合作等这些社会资本因素在布依族学会的日常运转中能够将布依族人联系起来,纳入一个较为规范和完整的社会网络之中,在解决民族问题、参与治理等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三、布依族学会对制度困境的化解

作为一种少数民族团体,布依族学会能够将当地布依族精英联系起来,基于布依族群体利益形成集体行动,如共同组织民族节日活动以及由布依族学会带头促进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扶贫等活动的开展。通过这些集体行动,学会能够协调本民族内部利益分配,化解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中产生的一些制度困境,是民族自治地方一种有效的自我管理方式。

(一)化解制度困境的可能性:建构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势力

布依族学会作为一种公民社会组织,其目标是本民族利益,它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维护本民族权利和利益诉求。在既定体制下,少数民族的权利诉求、代表性问题等很难在正式制度框架内实现,这就需要发动社会力量来予以解决,布依族学会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力量,与布依族群众走得近,能倾听本族群众的心声,了解本族群众的需求和困难,并针对问题寻找解决办法,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无法触及的事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布依族学会的存在有助于形成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之间互动的矛盾化解机制,有利于解决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一些“困境”。只要工作方法得当,在民族自治地方通过布依族学会建构起第三势力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二)处理两大关系:制度困境的化解

布依族学会要化解制度困境,就是要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布依族学会与自治机关的关系,以及布依族学会与布依族群众之间的关系。

1. 布依族学会与自治机关的关系。Z自治县布依族学会与自治机关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布依族学会在与自治机关互动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表现出来的。一是监督者角色。Z县布依族学会作为第三势力,代表布依族群众可以对自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二是合作者角色。学会以其在布依族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发动和组织全体布依族人,积极配合自治机关搞好民族地方自治。三是参谋长角色。学会为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各项工作主动出谋划策,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四是代言人角色。学会把布依族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中起来,定期向自治机关反映,代表布依族向自治机关进言。

2.布依族学会与布依族群众的关系。布依族学会与布依族群众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关系,有委托——代理之意味。布依族学会有自己固定的章程、人员、机构,得到自治县党委和政府的认可,具有直接与当权者对话的平台和空间。同时,学会成员基本上都是本民族精英,相对具有较高的威望,话语力度和影响力非常强,有能力把分散的布依族个体组织发动起来。Z县布依族学会通过组织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以自己在布依族中的威望,把布依族组织发动起来,响应并参与自治县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包括布依族文化的研究、传承与保护。通过组织起来,形成有组织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

四、布依族学会:制度运行的“黏合剂”

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团体,Z自治县布依族学会对制度运行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各种正式制度无法触及的盲点和矛盾作出曲线化解,同时也为布依族群众参与自治提供了平台和空间,其对制度运行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制度困境的化解上。布依族学会是布依族群众参与“自治”的平台,处于十字中心点的布依族学会一方面要传达宣传民族自治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政策和方针,使其深入到布依族群众心中,让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政策法规上升并内化为布依族群众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还要收集相关布依族人的想法和意见,向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汇报,希望能引起重视。这种利益表达方式可以对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早发现早解决,将其化解于萌芽状态中,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当然,如果是布依族群体集中的物质利益诉求,往往会寄希望于决策者的支持与关照,以使本民族利益最大化。此时,布依族学会提供了一个承上启下、连贯沟通的平台,其作为联合机制的作用彰显无余。因此,作为一种沟通的制度安排,布依族学会越来越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不可缺少的一元主体。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由本族成员特别是本族精英参与构建的网状组织,布依族学会在政府与布依族群众之间扮演着“黏合剂”角色。作为一种沟通的对话平台,布依族学会能够把本民族力量整合到民族自治地方治理过程中并发挥作用。在自治机关无法触及的事务中,布依族学会构建并维持了自治地方内生的公共秩序,有效的维护了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的成果。目前,尽管像布依族学会这样的少数民族社会组织对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的影响仍然是按照自下而上的路径来实现的,只能影响到局部。笔者相信,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的不断深入,这种自下而上的力量正在以自己的方式不断塑造公民行动来挑战和修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突破制度“困境”,充当制度运行的“黏合剂”。

〔参 考 文 献〕

〔1〕李永杰.公民社会组织运作原则及其意义〔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8).

〔2〕王允武.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谐的法治保障研究论纲〔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03).

〔3〕田钊平.我国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效应评价与制度建设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08).

〔4〕周红云.村级治理中的社会资本因素分析〔D〕.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04).

〔5〕窦瑞琳.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与乡村治理〔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9,(04).

〔6〕李永杰.公民社会组织与社会和谐发展〔D〕.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06,(05).〔责任编辑:冯延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