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是未来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主体,并把农民合作社放在了突出重要的地位,提出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作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获得了充分肯定。回顾农村改革的历程,农民合作社的涌现和日益壮大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应该成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在农村和农业的未来发展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农民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之初,广大农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坚持了集体土地所有制,又充分发挥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农业生产的面貌。到本世纪初,经过20余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小规模家庭农业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面前逐渐暴露出不足之处,细碎的承包地块严重阻碍了农业现代化、集约化的进程,农业的产出增长较慢,无法满足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同时,市场竞争还导致了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农民收入的增长始终赶不上城市居民,在农村内部也存在着少部分“能人”越来越富,但大多数农民的收入却增长缓慢的局面。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也挫伤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面对“三农”问题的困境,有人曾开出土地私有化的药方。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早就指出过,即使能够进行土地私有化,也只会使小农在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大生产的冲击下重新面临不断破产的局面,因为这种做法违背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实际上,“三农”问题的出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市场经济是靠竞争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市场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使在竞争中失败的农民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农民必须通过市场从现代工业中取得农机设备和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小规模农业没有力量与现代大工业讨价还价,处于弱势地位,受到现代大工业的冲击,难以逃脱日益衰落的命运。因而,根据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所揭示的历史必然性,农业生产必然走上大规模集约化经营的道路。根据其他国家农业发展的经验,农业集约化的过程既可以采取土地兼并和小农破产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合作化的方式。前一种办法是早期资本主义国家走过的道路,曾经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动荡;后一种则是恩格斯指出的社会主义政党应该采取的政策。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只能促使农民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来应对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冲击,而不能走土地私有化的邪路。
作为经受“三农”问题困扰的主体,我国农民再次发挥了高度的首创精神,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有一些村庄开始尝试建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社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据各地调查,入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同业农户高出20%以上。可以说,各种新型合作社是我国农民继“包产到户”之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作出的又一次伟大创造,昭示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建立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处理好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关系。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一种具体机制,市场经济必须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而不能冲击、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公有制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农民合作社就是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产物。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成立的互助合作组织,是一种“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属于公有制的范畴。同时,农民合作社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农民应对市场竞争的自主联合,因而可以很好地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提供了新的路径。
二、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经营和新农村建设上具有独特的优势
1、农民合作社是未来解决“谁来种地”问题的主要力量
在现代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由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转变成为农产品的消费者。经济社会发展对粮食产量和农副产品的需求日益扩大,而农业生产本身却面临着缺少青壮年劳动力的问题。农业劳动力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的收益低,难以满足农民生活所需。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靠农业的集约化经营,运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增加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减少劳动力的投入;另一方面还要靠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拓宽农村的致富门路,使农民愿意从事农业,愿意留在农村。农民合作社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现代化水平的同时,通过向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延伸,既开拓了农民的就业领域,也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收益。
在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上,农民合作社相对于其它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特殊的优势。近年来,工商资本积极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需要加强监管。例如有的企业借机转变土地用途,把耕地建成厂房、别墅,有的企业租种农民土地,但给农民的分红不多,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工商资本追逐利润的性质决定了他们难以长期在农村扎根经营,更难以对农业进行长期、大量的投入。农民合作社一般不存在这些问题,各种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当地农业的发展,这些合作社的经营项目往往是当地农业的优势品种,可以避免人为改变耕地用途。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民发起成立,由农民进行经营管理,集体决定分红、增资等事宜,自然不会损害农民的利益。作为农业合作社的主人,农民是合作社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也是农业生产的受益者,自己就会主动加大对农业的持续投入。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虽然也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但在市场竞争中仍旧存在资金实力有限,抗拒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之间的竞争也会导致优胜劣汰,从而造成农业资本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局面,在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合作社还具有防止两极分化,缩小农民收入差距的优势。
2、农民合作社能够较快较好地解决“怎么种地”的问题
现代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求从农业中转移出大量的劳动力,另一方面需要农业提供大量的生产原料和生活资料。这要求首先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水平,实现农业向集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转变。邓小平曾经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农民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实体,在农业集约化、现代化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要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必须进行土地流转,合并细碎的地块。有学者指出,由于“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上的土地承包权供给显著低于需求,通过土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可能性很小”。农民之所以不愿流转土地承包权,还是因为担心流转之后,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成立农民合作社是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的有效方式。合作社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上进行生产资料的集中整合和统筹利用,在合作社内部实现土地流转,既可以尊重农民的意愿,又能够维护农民权利,也不会改变土地的用途,不会破坏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是较快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农民合作社还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合作社的规模可大可小,完全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而定,既可以由几家几户组成小的合作社,实现联户经营,又可以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小合作社基础上合并、重组成立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以迅速扩大农业经营资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最近几年,国内合作社的联合重组风生水起,……以减少成本、扩大规模为目的横向联合;以提高产业链的整体效率和f7Lop+p90yMehT+SR/0cSA==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纵向联合。经营方式由某一生产环节的联合向产加销一体化综合经营发展,组织形式由松散联合向股份合作制发展。”(《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合作发展之路》,《农民日报》2012年7月3日第1版)由此可见,通过农民合作社可以很快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经营资本的集中,迅速形成农业产业链,增强抗御风险能力,扩大利润空间,从而快速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竞争能力,直接带动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在规模化、集约化的基础上,农民合作社也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准备了条件。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设备具有大型化、自动化和信息化以及价格昂贵的特点,只有在较大规模的生产中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也只有合作社的大规模集约化经营才有能力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生产设备。现代农业科技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收益,但农业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不是一家一户所能承受的,通过组成合作社的方式,共担风险和成本,解决了小规模农业难以运用现代科技等问题。各地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运用和推广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的先锋队。
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相比,农民合作社的优越性也很明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虽然可以突破以往小规模农业的局限性,但受到自有资金和人力等条件的限制,在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经营和大规模应用农业科技上还是难以和农业合作社相比。农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联合、重组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扩大生产的规模,并开展多种经营,迅速向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这是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难以做到的。欧美等国家的家庭农场常常也是农业合作社的成员,这是因为只有联合起来,家庭农场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有效抵御市场风险。“从世界各国经验看,各类合作社组织是世界各国农民最普遍、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韩俊等:《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红旗文稿》2006年第15期,第14—15页)因此,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三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互相取长补短,适合合作经营的就采取合作社的方式,适合分散经营的就采取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的方式,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3、通过农民合作社,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党对农村的领导作用
早在2008年,中央就提出要“创新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业链上建立党组织的做法。”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又指出,要“加强农民合作社党建工作,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探索功能定位”。随着农民合作社的广泛发展,在合作社中建立基层党组织成为加强党对农村各项事业领导的重要方面。合作社由农民自己实行民主管理,对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集体协商,相互监督。这对培养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积累民主管理经验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基层民主建设的深入开展。此外,合作社还是联系上级党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纽带,向上传达群众的期望,反映群众面临的问题,向下宣传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协调群众之间的矛盾,从而有利于提高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领导力。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私营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不同,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农民自愿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明显的公有制特征,易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不少合作社就是在当地政府和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推动下创办并发展起来的,因此农民合作社易于接受和拥护党的领导,能够成为发挥党在农村领导作用的重要载体。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王农媛 狄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