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方波光潋滟的水池,不仅呈现着浣衣池畔的田园风光,也构筑着“耕作而食,凿池而饮”的乡村生活秩序,并凝固成人们对家园的文化记忆。尤为重要的是,它们还映照着传统社会的生存智慧以及对公益和秩序的追求。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山西省壶关县脚底村开凿了一处水池,并竖立《创修石池碑》以纪之。碑文曰:“民非水不生,是水之为物,所系于人甚大。然属有本者,固可掘井而饮。若在无本者,亦必赖池而聚。”
脚底村开挖的水池,在中国北方有着各种各样的叫法:陂塘、泊池、涝池、旱池……这些名称各异的水池,曾经遍布于黄土高原和华北丘陵。水为万物生存之本,然而在黄土飞扬、水源匮乏的丘壑之间,人们的聚落形态不是傍河而居,而是“赖池而聚”;日常用水的形式不是凿井而饮,而是“凿池而饮”。池塘不仅是不可或缺的用水设施,也构筑着旧日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秩序。
井深汲艰的黄土高坡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一份《勘察耀县水利及凿井事务报告》提交给当时的陕西省政府。报告中说,地处渭北旱塬的耀县,“黄壤层厚,地下水面过低,凿井不易,最深井有逾六十丈者,汲深绠长,取水不便,丰日之间,仅能汲水一二担,如经他处驮水,又须至二十里外……”寥寥数语,描绘了黄土高原民生用水的艰难情状。
陕西中北部、山西全省以及河北、河南两省西部,或为黄土台塬,沟壑纵横,或为太行、吕梁山区,山高水深,生活用水普遍困难。史志载:“太行绵亘中原千里,地势最高……于井道固难……汲挽溪涧不井饮者,自古至于今矣。”意思是说太行山区地势高亢,凿井不易,故当地居民自古以来依赖的是汲饮溪涧,而非井水。脚底村所在的壶关县就位于太行山区,唐代时即有“百里无井”之称。明代时壶关县乡民曾自发组织起来掘井,然而“深九仞始及泉”。山西稷山县“城西南四十里,庄近南山,井深千尺”;陕西澄城县、邰阳县(今合阳县)一带,井水深达三四十丈甚至五六十丈。
绠短汲深,民生艰困,对于这些凿井艰难又无河流等地表水可用的地区来说,唯一的办法就是凿池贮水。在河南林县,“村落凿井尽土而无水者,潴雨水以饮”;在陕西的渭北旱塬,村民往往凿窖池储聚雨水,以供汲饮。水资源的匮乏,使得池堰、水窖等设施应运而生,并被黄土高坡上的百姓人家代代相传。
地方政府官员的作为
孟子曾说“民非水火不生”,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日常生活用水往往并不在政府职能的视野之内,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生活用水工程没有预算经费。明代,陕西葭州(治所在今陕西佳县)知州张琛欲在城内凿井,“愧乏钱,官钱不敢私用”,只好请示上司,但未获批准,无奈只得“劝民出赀耳”。明洪武九年(1376年),壶关县计划开凿惠泽池,而县级官员并没有可供支配的经费,知县只能“上于州司,而允其请”。可见,为解决生活用水问题,县级政府须向上一级政府申请经费,才有可能获得一定的支持。
不过,在干旱缺水地区,生活用水不仅攸关民生,也关系着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商业繁荣等诸方面,因而为地方官员职责所系。面对没有经费的现状,基层官员也并非毫无对应之策。州县一级的地方政府毕竟掌握着所领地方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可以通过劝谕乡绅富户捐资和招募乡民,来解决建造生活用水设施所需的经费和劳力。山西万泉县(今属山西万荣县)虽名为“万泉”,实干枯无泉。明嘉靖六年(1527年),万泉县典史王懋通过募资的方式,在县城崇德坊街北凿池蓄水。为感念他的功德,乡人在池边竖立牌坊,上书“王公惠民池”。惠民池一直沿用了300多年,到清成丰年间,典史沈承恩又捐出“养廉银”,予以重修。
素有“干壶”之称的壶关县,同样依赖凿池蓄水解决生活用水。自明迄清,县城周边修筑了数处水池,如县城西门外的西池、南门外的惠泽池、北门外的济众池等。清光绪年间,知县卢学典计划将开凿于康熙时期的西池疏浚重筑。他捐出俸银予以倡导,结果绅商富户踊跃输财,共募得款项1500余缗。工程历时六个多月,重修后的西池周长25丈,深2丈,池壁砌以巨石,池底垫铺防止渗漏的红土,池堰周围砖墙环绕。重筑西池不但缓解用水紧张,亦为县城增添了一片波光云影。
河南林县掘地尽石,凿井无水,县城同样“掘井数十仞辄不及泉”。但距县城20多里地外的黄华山、天平山,却有丰沛的山泉涧水。元(后)至元五年(1339年),知州李汉卿凿渠导天平山水自西南引入县城城壕。160多年后,到明弘治十七年(1504年),提学副使王敕再度凿渠导黄华山水自北引入城壕,与当年李汉卿凿引的天平山水汇流入池,渠称“永利渠”,池日“广会泉”。清顺治十七年(1660年),知县王玉麟又修浚旧渠,导引山水注于城壕。在用水不仅攸关民生也攸关地方社会与政治稳定的情况下,自元代至清代,林县地方官员修渠引流、凿池而饮可谓前承后继,代不乏人。
作为地方政府的基本结构,州县不仅担负着诸如税收、司法、治安、教育、祭祀等多重职能,还须兼顾公共工程与社会公益。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地方官员营建生活用水设施的过程中,着眼点还是在于州县治所,在于县城州城的实际需要,而县城之外的广大乡村,并不在他们的视野之内。
池堰与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
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社会中,乡村社会基本处于乡民自治的状态,生活用水设施的营造,也几乎为乡民自理。工程经费的来源灵活多样,有的按家按户进行分摊,有的依赖乡绅地主捐输,总的原则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清乾隆年间,壶关县洪井村的凿池费用,即通过“按户计口,出米兼工”的方式加以解决。
关于资金来源,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利用自发缔结的“会”来筹措。到民国时期,洪井村的池堰早已年久失修,但修缮所需费用巨大,于是乡民成立各种形式的“水会”,多方筹集经费。据《洪井村修理大池碑》记载,乡民“八年之间,朝夕经营”,最终筹到“银八百余圆”。对社会支撑能力孱弱的乡村而言,修凿水池不啻是天字号的大工程,仅仅为筹措资金,洪井村就耗时八年之久。
在凿池而饮的乡村,水池往往是方圆百里范围内人畜用水的唯一水源,因而水池的建造也必须依靠村庄间的协作。洪井村周围水泉匮乏,乡民饮用水主要依靠洪井村内的“大池”。四邻村庄固然有与洪井村的“同汲之谊”,但须分担修理水池的费用。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为修缮“大池”,洪井村虽然筹集到800多银元,但仍苦于不足。于是,共饮一池水的吴家蛟、横岭、石桥背三村“援助银八十余圆”,使工程在这年冬季顺利开工。因用水吃水而形成的合作互助,无疑也构建着村与村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秩序。
然而,在水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因饮用水而引发的利益纠纷甚至激烈冲突同样相当普遍。河北武安县阳邑镇的阳邑、柏林二村,从明代至民国一直因争水冲突不绝。清乾隆年间,因担水、驮水,柏林村人和阳邑村人再度发生群殴,导致通往汲水池的坡路被毁。地方政府不得不强力介入,严惩鼓众滋事者,并判令阳邑、柏林二村共同修复汲水坡路,事态才得以暂时平息。
用水引起的群殴、械斗、诉讼,必然损害因地缘亲缘而缔结的乡情和自然和谐的乡村社会秩序。因此,处在自治自理状态中的乡村社会,往往动用宗族势力和乡规民约予以约束。位于太行山区的河北井陉县于家石头村,自明代以来先后修筑了柳池等7处水池。为避免因汲水而造成秩序混乱,清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四月,于家石头村以庄重的形式订立了《柳池禁约》,规定,“每年挖池,按门出工,除独夫、孤子、寡妇、病家外,有失误者,一工罚钱五十钱”;水量分配上,约定“每家吃水许一瓮,取水许两担”。禁约不仅具有强制性和道德约束力,且对鳏寡孤独等弱势个体给予体恤照顾,在保障村民比较公平、充分地享用稀缺的水资源的同时,也重建了乡村的自然法理和社会秩序。
昔日遍布北方乡村的池塘水堰,不仅是人畜饮水的来源,也是村妇浣衣的场所。山西平陆县圣人涧村外的水池,“村人饮牛马于斯,浣衣服于斯”。陕西大荔县灵泉村的池堰,则被乡土文人形容为“浣衣积翠之畔,饮马凝碧之波”。一方方波光潋滟的水池,不仅呈现着浣衣池畔的田园风光,也构筑着“耕作而食,凿池而饮”的乡村生活秩序,并凝固成人们对家园的文化记忆。尤为重要的是,这些映照着天光云影的水池,也映照着传统社会的生存智慧以及对公益和秩序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