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类,更要制定国家所有权政策

2013-12-29 00:00:00苗卿华
董事会 2013年3期

国有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无论是在经济落后国家,还是在经济发达国家,也无论国家属于何种性质,差别只在于国有经济的总量和所在行业领域。我们所说的国有企业,就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的企业,因此国家所有制是研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世界其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分类,无论分为几类,或名称有何差别,基本维度就是两个。一个是法律,即是否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另一个是财务,即财务是否独立,是否需要国家支付成本。

国外有些国有企业是政府直接运营,这些企业类同于我们的事业单位。也有一些企业属于特殊法人,依特别立法成立,政府在定价、融资、形式变更等多方面予以制约。

大多数国有企业则是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商业化运营,但政府会委托其中一些企业承担公共服务和其他一些特殊职责,这部分业务的绩效目标和相关成本支付政府会作出特殊安排。类比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中央企业,很多企业因历史形成等原因,现有业务呈多元性质,有公共服务的业务,也有完全竞争的业务,严格将所有企业分成几类,界限不易清晰,可能需要就其主营业务作出类型的划分,并对其设定不同的目标和管理方式。

相比世界其他国家,我国国有企业总体数量多、资产大。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共14.47万户,资产85.37万亿,实现收入39.25万亿,实现利润2.58万亿,上缴税金3.45万亿,分别占全社会工商企业的35%、43%和40%。对这样一个庞大的资产和企业队伍,实施分类管理是必要的。

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分类其实一直是有的,无论是从法律角度、统计角度还是管理角度,都有类别划分。现在我们探讨国有企业分类,更多的是需要深入研究找出国有企业所在行业和领域的经济属性差别,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目标管理,使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为所有者创造价值,同时履行社会责任,达成一个经济和社会都满意的结果。

国资委成立以来,作为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表,建立健全了国有企业监管框架,特别是建立了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实质性解决了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问题,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当然,现在需要针对社会和公众对国有企业的期待,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目标要求,特别是需要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受托责任的内容和评价方式,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借鉴国际经验,一种有效的方式就是制定国家所有权政策,政策中对国有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战略使命和总体目标、经营目标和评价标准、特殊职责和国家支持等内容作出明确表述,向社会公开透明,成为国有企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有效工具,使公司、市场和公众清楚了解国有企业的目标和承诺,更加理解国有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

所有权政策总体要求具有长期性,具体经营目标可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企业发展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更新,但可问责和透明是需要坚持的不变原则。

(作者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