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现场“捡”散落货物也会捡来犯罪

2013-12-29 00:00:00颜梅生
农村百事通 2013年18期

在车祸现场,面对满地散落货物,许多人往往基于“法不责众”或“不捡白不捡”的想法,不由自主地加入了“捡”的行列。岂不知,此举可能会“捡”来犯罪。

哄抢,并非法不责众

【案例】 2013年2月13日,一辆货车为避让突然横穿公路的行人而侧翻在路边,满载的货物散落一地。目击者刘某当即对货物蠢蠢欲动,但苦于人手不够,遂回村去叫村民。随着村民越聚越多,刘某再也忍不住叫道:“下去抢东西。”因有货主、司机呵斥,围观村民有所顾忌。但刘某却一边继续高喊:“拿啊,怕什么?”一边带头跳下去翻捡货物。随即五六个村民一涌而上,仅用一个小时,价值35万元的货物就被疯抢一空。直到被判处刑罚,刘某仍一脸迷惑:不是法不责众吗?又不是我一个人“捡”的,怎么偏偏要我担责?

【点评】刘某确实已构成聚众哄抢罪。该罪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刘某属于首要分子,在整个哄抢事件中起着鼓励、煽动、倡议作用;另一方面,刘某已聚集公然哄抢,即叫来众人,在货主、司机等所有者、保管者、守护者面前,公然将食品抢走;再一方面,本案涉及金额巨大,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将聚众哄抢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确定为“数额较大”,价值5万元以上的则属“数额巨大”,而本案涉及金额高达3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即其他参与哄抢的村民亦是难辞其咎。

强抢,同样属于抢劫

【案例】 2013年3月10日,一辆满载西瓜的货车翻入稻田。该货车司机和两名货主随即打了求助电话,并守在货车旁边防止别人抢拿西瓜。恰巧骑摩托车的梁某经过此地,见此情况,他不但未予帮助,反而停下车去抱了两个西瓜。一名货主见状上前制止,并试图夺回西瓜。梁某恼羞成怒,挥拳就打,被打得鼻梁骨折的货主见其蛮不讲理,更担心其他围观者乘机哄抢,只好眼睁睁地看着梁某抱着西瓜离去。令梁某始料不及的是,只是“捡”了两个价值20余元的西瓜,却被换来三年有期徒刑。

【点评】 梁某已构成抢劫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梁某的行为与之相符。值得一提的是,抢劫价值的多少并不影响梁某的犯罪构成。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金额的多少并非必然要件。

偷抢,照样构成抢夺

【案例】 陈某一直想拥有一台属于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但苦于囊中羞涩而一直未能实现。事有凑巧,2013年4月11日上午,陈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见一辆货车翻倒在路旁,而散落在地的货物中恰恰有数十台单价为15000元的某名牌笔记本电脑。陈某当即怦然心动:“何不乘机‘捡’上一台?”苦于现场有很多人看守,一时无从下手的陈某只好静静等待。半个小时后,陈某趁看守人员去买矿泉水时,“捡”起一台笔记本电脑就跑。陈某没有料到,不仅笔记本电脑最终被追回还给货主,自己也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点评】 陈某已构成抢夺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本案涉及金额达15000元,陈某被处有期徒刑四年是罪有应得。

(江西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