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杀人的人,交给被害的人民去审判;要杀人的人,在当年逞恶行凶的地方来忏悔,这是最应该而合理的处置。”
南京审判乙级战犯谷寿夫过程中,谷寿夫以“中华门地带没有屠杀、强奸等犯罪对象;对南京大屠杀毫不知情;驻留南京的时间、区域与南京大屠杀不符合;军纪严明;主张中日亲善而非激进军人”等理由,并将罪责推卸于其他日军部队,来反驳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审理,至始至终不承认第六师团参与南京大屠杀,对判决坚决不服从。该文作者拟从南京大屠杀的受害者、亲历者、掩埋尸体者、调查坟冢者、检验尸骸者等证人的证言,以及军事法庭收集到的日军自行拍摄的屠杀照片十六帧与屠城电影、南京安全区档案、郭岐《陷都血泪录》等方面,驳斥谷寿夫的辩词,以说明谷寿夫及其部队参与南京大屠杀,残害中国人民十万余众纯属事实,不容辩驳。
1937年12月13日,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率领部队攻破中国南京南门“中华门”。在其所率部队进攻及驻留南京期间,近十万无辜的中国百姓惨死在第六师团的枪弹与刺刀下。
1946年,谷寿夫被引渡至中国。
12月31日,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检察处以破坏和平及违反人道罪正式起诉谷寿夫。经过五次公开、公平的审理与辩驳,1947年3月10日,正式宣布判处谷寿夫死刑。4月26日,谷寿夫于南京雨花台刑场被处以死刑。
一、谷寿夫在中国的作战行为及审判过程
谷寿夫于1882年12月23日出生于日本冈山县的一个农民家庭,1903年11月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十五期步兵科,1904年被授予步兵少尉军衔,参加日俄战争,以剽悍勇猛晋升为中尉。1912年11月,毕业于日本陆军大学第二十四期,被派往英国留学,担任大使馆职务。1917年以观战武官身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次年回国担任陆军大学教官。1927年晋升日本步兵第六十一联队长,次年升为日军第三师团参谋长,参加侵略中国山东的战争。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谷寿夫以日军第六师团长的身份于8月率部来华,被编入北支方面军第一军,参加进攻中国华北的战斗,转战于河北永定河、保定、石家庄等地。10月9日,日本参谋部决定以在九州岛待机的第18师团、在正定以南作战的第6师团、第5师团步兵第9旅团(国崎支队)及正在组建的第114师团组成第10军,欲从杭州湾登陆,侧面协助在上海艰难作战的日军。金山卫顺利登陆后,日军第六师团辗转太湖东面作战,突破日本大本营的“制令线”,摩拳擦掌,直指中国首都南京。
12月1日,日本大本营正式下达进攻南京的命令,第六师团负责“经长兴—广德—定埠—洪蓝埠(溧水西南方8公里)道路进入溧水西部地区,尔后准备沿横溪桥镇(溧水西北方约24公里)—南京道路方向由西南方向南京追击”。
13日清晨,第六师团攻破中国陆军第八十八师防守的南京南门“中华门“,进城扫荡,开始惨绝人寰的屠杀行动,近十万无辜的中国百姓惨死在第六师团的枪弹与刺刀下。
12月21日,第六师团转战安徽芜湖。1938年2月,日军第六师团参加徐州会战,后驻防湖北。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被调往太平洋战场,遭到重创,全军覆没。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后,审判战争罪犯提上日程,谷寿夫作为乙级战犯于1946年2月被盟军总司令部逮捕,关押在东京巢鸭监狱;8月1日解送至中国上海军事法庭;10月3日晨七时送抵南京国防部,由国防部送小营战犯拘留所羁押,听候审讯。同时,搜集南京大屠杀相关证据的行动也在紧张进行中。1946年2月15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6月23日,南京参议会组成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7月3日,前陆军总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改组为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石美瑜担任庭长。
经多方调查与整理,南京人民陈诉南京大屠杀案资料共计1036件,其中也有请求抚恤救济与委派工作者。有检举日军罪行函件320件,其中67件与南京大屠杀有关。
1946年12月31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检察处以破坏和平及违反人道罪正式起诉谷寿夫,请求处以死刑,以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
1947年2月6日下午二时,军事法庭在励志社大礼堂举行第一次公审。公审庄严神圣,传讯证人80余人,包括美籍证人史密斯(Smythe)与贝德士(Bates);2月7日、8日、25日,3月3日分别进行了审理,传讯相关受害者与目击证人,列举各项证据,实事求是地驳斥谷寿夫不知反省的态度;3月10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三十六年度审字第一号文件正式判处谷寿夫死刑——“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二、对谷寿夫申辩理由的分析与驳斥
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坚决否认其部队在进攻南京及驻留南京期间屠杀中国人的事实,在申辩书中对天地神明发誓道:“被告(谷寿夫)直到战争结束都一直对此事(南京大屠杀)毫不知情。被告直到今天仍然确信被告部下无人犯罪,理由已如前述。”“天地神明可鉴:在被告驻留南京期间,中华门附近决无南京大屠杀发生。”其具体申辩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犯罪客体上,谷寿夫妄称没有犯罪对象
谷寿夫向中国国防部陈述1937年进攻南京的情况,表示第六师团于12月13日攻破南京中华门,而“当时附近已无居民,松井司令官曾有令,命居民避难,并指定了通称安全地带的避难地点,而此处据说位于我部行动地区以外的城内中心地区以北。”1947年1月15日,谷寿夫上呈《申辩书》更加详细地诡辩道:“南京陷落是预料中的事,南京市民尤其是官吏、富商等大多数人利用轿车、人力车、几十条船舶,纷纷退避至长江上游或乡村。中华门附近也不例外,尤其是中华门一带属激战地区,被告所部入城之际,居民为了避免战祸,早已前往其他地区,该地区空无一人,因而我师团宿营于空置的民宅之中。因而不存在可能成为我官兵迫害对象的居民。”
1937年初,南京市人口约为一百多万,随着日军侵略步伐逼近南京,众多南京市民外迁,以致南京人口骤减至五十多万人,10月27日,日本驻沪总领事冈本致电外务大臣广田称:“据警察厅调查,南京市现有人口五十三万余,都是各机关公务员、财产无法转移者和当地商民等需要在南京坚持到底的人。”而据《南京安全区档案》记录,1937年12月17日安全区内难民营人数大概为五万人左右,仅为南京市人口的十分之一,可见日军进入南京城时,众多南京市民仍留守家中,谷寿夫师团防区“中华门”一带不可能空无一人,相反,谷寿夫泯灭人性,自12月13日凌晨攻破南京中华门后,进城肆虐屠杀、强奸、抢劫,无恶不为,罪恶滔天。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资料《战犯谷寿夫罪行表》中,其罪行历历在目,罄竹难书。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的判决书中附带罪行举例,其中发生于中华门地区的集体屠杀案件共8件,约7577人惨死在日军第六师团的枪弹下,仅南门附近凤台乡与花神庙一带就有5000余名难民和2000余名士兵被害,此大规模屠杀完全丧失人性,残忍程度令人发指!
另外发生于中华门地区的分散屠杀计370案,死亡人数约448人;奸淫21案,涉及22人;纵火焚烧房屋、财产,抢劫等案件皆有证人作证。谷寿夫所犯下的种种罪行,几日难尽,竟能恬不知耻地谎称中华门一带没有居民?!真是毫无反省之态度。
(二)作战意识上,谷寿夫妄称对南京大屠杀全然不知
对上诉书中列举的各种暴行,谷寿夫昧着良心表示没有看见或听说过,也没有默许或默认过,更没有下过相关命令或接到相关报告,并用假设称,如果确实存在这么庞大的案件数,一天发生150多件恶行,一个旅团涉案400多件,身为旅团长不可能不知道。谷寿夫以自己不知情为假设前提而反问审判长,有违合理性,中方则无条件地反问谷寿夫:“这么多的案件,怎么可能毫不知情?!”更加无理的是,谷寿夫将屠杀、强奸等罪行归咎于受害者,认为当时没有收到当地居民等的申诉或控告,认为如果陈嗣哲(南京受害居民)确实受害,当时就应该向施加伤害的部队长报告。这是何等的强词夺理?中国民众在凶狠残忍的日军迫害下,恐惧无比,哪里有渠道供他们伸冤?日本官兵哪来的胸怀去接纳中国民众的申诉?
谷寿夫假装无辜,称自己是在中日战争结束之后才知道南京大屠杀的,故作惊讶,对神明发誓,直到战争结束都对南京大屠杀毫不知情,如果日军第六师团官兵参与了南京大屠杀,自当挺身认罪,并表示希望查明究竟是哪支部队以什么理由和什么动机犯下了如此暴行。真是“贼喊抓贼”!南京大屠杀是“有计划、有组织的罪恶行动”,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下达“城内扫荡”与“扫荡败残兵”命令,上海派遣军与第十军进而下达屠杀俘虏的命令,“此后该屠杀命令逐级地传达下去,而有师团、旅团、联队屠杀命令,以至于大队、中队、小队屠杀命令等等”。谷寿夫作为日军第六师团长,不仅知道上级的屠杀命令,更向下级传达了这些有违人道的命令。证据确凿,谷寿夫应当反省自身及部队是以什么样的理由与动机犯下了如此滔天暴行!
(三)作战及驻守南京的时间上,谷寿夫妄称与南京大屠杀的时间不吻合
谷寿夫搬出美国对南京大屠杀的时间定义是在日军进城后的四十天里,而日军第六师团于1937年12月13日从南京中华门进入城内,接到军部转进安徽芜湖的命令,遂驻留一个多星期即移驻芜湖,并列举了第六师团驻留南京期间的活动日程,于12月15日以城内部队为先遣队,依次移防芜湖,其余部队忙于整装准备,无暇屠杀。谷寿夫在追加上诉书中更加无理取闹,表示第六师团从接受命令后就忙于准备事宜,没有公事不得外出,停留于空无一人的民房中。
此申辩理由漏洞重重。南京大屠杀自然不是随日军第六师团移驻芜湖后就停止了,进攻南京的部队分为日军上海派遣队和第十军,下辖十一支部队,第六师团驻留了一个多星期,其他部队驻守至次年。南京大屠杀是日军各部队共同的行为,日军第六师团的屠杀罪行是南京大屠杀的一部分。第六师团于12月13日凌晨攻破中华门,先行进入南京城;17日参加了日军入城仪式;18日参加日军阵亡官兵慰灵祭;20日各联队始派必要的先行人员向芜湖转进;21日主力由南京转向芜湖。第六师团在驻守南京一个多星期的时间里,屠杀中国人达十万余众,谷寿夫部队的凶残难以想象,惨绝人寰,罪不可恕。
另外,谷寿夫声称部队到达芜湖后,军民感情融洽,在芜湖没有发生暴行,故在南京也未发生。这样的申辩毫无逻辑,一则其他地区有无暴行与南京大屠杀无关;二则日军第六师团转进芜湖后,本性难移,暴行不断。美籍人士约翰逊得到两份关于日军侵入南京以及芜湖后所进行的大屠杀情报,一份是来自当时在南京的美国传教士的情报,另一份是来自芜湖的传教团医师的情报。
谷寿夫自诩的中日亲善形象再次被驳倒,其屠杀行为不分地域,并没有因为转移芜湖而停止。
(四)在作战及驻守南京的区域上,谷寿夫妄称与南京大屠杀区域不重合
谷寿夫巧言辩称师团驻扎地与南京大屠杀区域相离甚远,指出第六师团一小部分驻扎在中华门内,主力部队则驻扎在中华门外一带,而“盛传发生南京大屠杀的地区,听说或位于城内中央以北直至下关、长江沿岸一带,或发生于紫金山方向,而这些地区都在我柳川军的作战地区之外”,以此来逃脱在城内屠杀的罪责。对于其在中国华北地区掠夺、强奸等罪行的控告,谷寿夫同样辩称其部队驻扎在城外,与罪行发生区域不重合,从而说明城内的罪行非第六师团官兵所为。谷寿夫极力规避罪责,第四次公审中,辩称出庭证人所述事件,多半发生在第六师团防区范围之外,对于发生在防区内的事件则为捏造,无论如何,南京大屠杀要么不是发生在第六师团防区内,要么就是捏造,谷寿夫毫无真凭实据地反驳军事法庭所搜集的证据。
谷寿夫承认第六师团驻扎在中华门一带,根据军事法庭调查,发生在中华门一带的烧杀淫掠案件可达459起(详见判决书附件甲九、一二、一八、一九、二○、二四、二六、二八号,乙一至三七○号,丙一至二一号,丁一至五七号,戊一至三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其中被害人家属及证人,且多能切实指明被告部队之罪行,例如,1937年住在中华门东堆草十九号的范实甫,入庭作证,指出谷寿夫部队驻扎在中华门一带一个多星期,杀人、放火、强奸,无恶不作,其父亲范文卿被日军一刀刺在咽喉致死,葬于回回营;对门丁道台之孙女被谷寿夫部下13人强奸后被一刀刺破小腹而死,埋在丁家花园内;邻居魏小山被日军一刀砍死。南京大屠杀调查委员会,计调查2784件,但此一数目并非指人数而言,因每一案被害者有多至数百人,故屠杀总数比案件数目约大100余倍。而中华门一带约占全数三分之一,即有十余万人被害,该区系被告(谷寿夫)部队驻在区,该惨案系被告部队所造成。南京中华门一带的屠杀等罪行尤为恶劣,实为谷寿夫部队进攻与驻留区域,证人及证言记录详实,足以证明谷寿夫在中华门一带的深重罪行。
(五)在作战纪律上,谷寿夫无中生有,一再强调其部队军纪严明
谷寿夫在申辩过程中再三强调第六师团军纪严明,论述从日本赴华之前,谷寿夫就严令部下,要同中国当地居民和善相处、善待俘虏,即使日军进攻南京期间发生了暴行事件,也是其他部队所为,绝对不会是第六师团,因为“每遇战斗前后,一有机会,我都必定严戒部下不要做出非法行为,以肃正军纪军风,违反者则加以严格处罚,决不容忍部下有战争犯罪行为。”谷寿夫自我陶醉,表示进攻南京期间反复训示部下勿做非法行为,然而,这样反复的训示并无真凭实据,事情过去后,任凭谷寿夫信口开河、胡搅蛮缠,而无一纸凭证记录日军第六师团进攻南京期间的军纪问题,根本无法作为申辩的理由。
关于起诉书中控告谷寿夫肆意破坏财产一项,谷寿夫表示总是提醒(部下)不要损坏所住民宅的家具或其他物品,并话锋一转,将房屋损坏的责任推卸给日本军部飞机轰炸及中国便衣队放火所致,完全忽视其所辖部队辎重兵第六联队及炮兵第六联队的责任,并通过偷换概念,将起诉书中的破坏财产简化为房屋损坏,试图以战火弥漫等辩词逃脱罪行。然而,事实胜于雄辩,日军第六师团肆意抢劫、破坏中国民众财产的粗暴行为比比皆是,笔者在此略举三例:谷寿夫在中国保定、石家庄一带作战时,其部队抢劫居民陈嗣哲所有的衣服及28箱古玩、红木家具等物品;1937年家住宝塔根一百零三号的王秀英,丈夫的父亲被日军一枪打死,四间房屋被谷寿夫部下烧毁;李熊氏住扫帚巷十一号,12月13日日军进城搜索,将其身上的金戒、金耳环、金簪及家中的衣被、家禽都拿走,打死周氏女子,捆走丈夫李闻发至车站,众多男子齐跪被枪杀。
(六)在中日态度上,谷寿夫妄称自己主张中日亲善而不是激进军人
谷寿夫声称其经历等清楚表明他并非激进军人,对自身的军旅生涯简单概况为,“在现役期间,担任过陆军大学的学生军事教育职务;在参谋本部时,主要负责陆军省的军事调查,都没有参与过国策立案。所以所谓侵略运动之类的,是被告连做梦也不曾想过的事,一贯稳健行事。”军事法庭几次公审谷寿夫过程中,谷寿夫及其辩护律师梅祖芳依旧辩驳在陆大任教官时,专心研究日俄战史,未参加侵略计划;两次来华都是服从军令、奉命行事。
事实是,谷寿夫在日本海军大学讲授《陆战术》时宣称:“在战胜之后的追击战时,掠夺、强盗、强奸为士气旺盛之所寄。”谷寿夫出任陆大教官职务,训练以侵略为目的的军事人才与部队,并不是以研究学术为主;两次赴华,参加侵略战争,服从错误、破坏和平、有违人道主义的军事命令是个人信念的歪曲,不是脱罪的理由。另外,当日本“制令线”将日军的作战区域划分为苏州、嘉兴一线时,谷寿夫向第十军司令官柳川平助陈述“全力向南京追击”的意见——“当初,师团受命向南京追击时,官兵们欢呼雀跃,而今天却接到主力停止前进的命令,大家都感到无比遗憾。我强烈请求迅速以主力进行追击!”谷寿夫主张进攻中国首都南京,支持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态度鲜明,属激进军人。
进而,谷寿夫多次强调中日立场,表示主张中日亲善。谷寿夫针对起诉书,为其在山东的行为申辩——“停滞(山东)总时间不到十个月,期间没有战斗行为,且在撤兵问题上,力排在山东的日本居民的反感与非议,辅助师团长,断然将全军撤回。这是因为被告(即谷寿夫)一贯主张,真正的东洋和平应立足于贯彻中日亲善之信念,不可驻扎不必要之兵力。”对于进攻及驻留南京期间的屠杀问题,谷寿夫信口开河,称自己本着中日亲善的原则,在出发赴华前,训示部下,对兄弟国中国的宗旨是,对居民要以骨肉之情待之,非战斗需要以外,应极力爱抚之,对俘虏要善待之,严戒掠夺和暴行等错误。因此,谷寿夫多次劝促法庭能公正宣判,传召日方官兵来华作证,以免误判,勿为中日亲善的信念投下阴影。谷寿夫极力反对审判结果,称:“对于被告(即谷寿夫)这样的根深蒂固的中日亲善主义者,却被起诉书指称为妨碍中国统一,并被称为侵略,被告实在难于理解,衷心希望不要被误解。”
上述大言不惭之语,足见谷寿夫不知反省之态度,实为中国人民之不能理解。
首先,谷寿夫自称主张中日亲善,但是从来没有反侵略的言论、著作以及行动等,也无一纸命令或公告作为凭证,又何以在退役之年龄率军侵华?其次,日军第六师团进攻与驻守南京期间,屠杀无辜中国居民与被俘士兵铁证如山。市民高沈氏于1947年1月25日在审判谷寿夫的军事法庭上作证时表示,自己1937年家住中华门外小报恩寺一○五号,丈夫高大有时年57岁,12月16日被日军捅死;丈夫兄弟高大发给日军开门,被一枪打中腰部而死,尸体由红卍字会掩埋,不知埋在何处。中国军事法庭检察官陈光虞对战犯谷寿夫的公诉词中提及,在日军第六师团的防区鱼雷营,七千多名解除武装的中国士兵被集体射死。谷寿夫自称主张中日亲善,实为无理捏造、狡辩图赖,其在南京犯下的罪行旷古未闻、罄竹难书。
(七)谷寿夫称第六师团同其他部队共同进攻,以混淆犯罪责任
谷寿夫擅于伪辩,称日军各部队共同进攻中国华北地区和首都南京,企图以共同犯罪混淆罪行承担者。1937年11月7日,日军组建华中方面军,下辖上海派遣军和第十军,11支部队全力进攻中国首都南京。谷寿夫即以进攻部队众多为由,竭力掩盖第六师团的罪行。中国华北保定的战斗,谷寿夫称是同香月清司下辖部队共同进攻驻军的;南京中华门激战后,第六师团也是同其他部队一起进入南京城内,但并未具体指出哪个部队,即使在《申辩书》中提及了相关的部队,仍显牵强,“在中华门内外地区,除了被告的部队,还有与被告所部并肩作战的柳川军第一一四师团(末松部队)、柳川军直属各兵种部队(炮兵、工兵、通信兵)以及第十八师团(牛岛部队)的代表一个连左右(该部队由前来参加入城式的师团长及其部下等组成),也就是说,有大量的其他部队和柳川军司令部共同驻扎”。然而,谷寿夫诉述其他部队时缺乏底气,日军华中方面军所辖部队进攻南京时进行区域划分、分工明显,上海派遣军由太湖以北向南京进击,第十军由太湖以南进击,第十军所辖部队之第十八师团于12月6日奉命绕道芜湖,截断南京卫戍军的退路,11日奉命转进杭州,退出进攻南京的任务,故第十八师团没有进攻南京,谷寿夫提及的第十八师团一个连参加日军入城南京仪式不足以证明第六师团同第十八师团一同进攻南京。对于日军第一一四师团,12月8日,第六师团主力的先头部队从秣陵关以南的朴村出发,午时到达东善桥,与日军第一一四师团划定作战区域,第六师团沿东善桥—水口—铁心桥的道路继续追击,第一一四师团负责将军山、青龙山一带,并未同第六师团共同进攻中华门地区。
谷寿夫试图将第六师团的军事行动同其他部队同步化,以混淆南京大屠杀的罪行,而事实上,日军进攻南京的分工明确,每支部队都有作战任务,至1937年12月11日傍晚时分,日军第六师团各部已进至雨花台北侧;12日拂晓,师团各部进至南京城墙外一公里地区,其中步兵第十三联队负责攻击中华门,步兵第四十七联队攻击中华门及其西南角的中间地带,步兵第二十三联队攻击西南角,步兵四十五联队攻击水西门一带,并以主力向下关方向进攻,截断从南京渡江撤退的中国军队;从12日夜至13日拂晓前,中华门城墙上竖起了日本国旗日章旗。第六师团负责攻取南京中华门是铁打不动的事实,中华门一带的屠杀等罪行无可否认。
(八)谷寿夫将南京大屠杀罪责推卸给日军第十六师团
谷寿夫的申辩难以自圆其说,一面扩大南京大屠杀罪行的承担者以混淆责任,一面直言不讳地将罪责嫁祸给其他部队,尤其是第十六师团。对日军第六师团在中国华北地区设置慰安妇的罪行控诉,谷寿夫狡辩称没有听闻此事,如果有也是驻扎华北时间较长的部队犯下的罪行。屠杀居民等恶性事件,谷寿夫认为是负责警备工作的第十六师团的责任——“占领南京之后,方面军主力部队之一的第十六师团长中岛中将被任命为警备司令官,屠杀暴行就不用说了,治安方面的问题应由该官员负全责,与我部毫无关系。”起诉书控告谷寿夫同中岛部队一起发动了南京大屠杀,谷寿夫毫不犹豫地撇开与第十六师团的关系,将罪责推给中岛部队,宣称第六师团与第十六师团不是一个系统,第六师团属于日军第十军,第十六师团属于上海派遣军;两支部队的作战区域与作战行动截然不同,第十六师团沿常州—丹阳—句容—汤水一线,从麒麟门、紫金山一带进攻南京城,第六师团则沿湖州—长兴—广德—洪蓝埠—秣陵关一线,从雨花台、中华门进攻南京城;两军在品行上也完全不同,这一点谷寿夫并未详细展开述说。“南京大屠杀是中岛部队属下的南京攻城部队的主力部队所为,对其受害者被告(谷寿夫)感到十分悲痛,但是绝非柳川军所为。”谷寿夫的虚伪程度令人发指。
所属日军第十军的第六师团与所属上海派遣军的第十六师团是日军为进攻中国首都南京而于1937年11月7日编组的日军华中方面军之下辖部队,两支部队进攻南京的路线截然不同,第六师团由南京南面的中华门攻入城内,第十六师团由南京东部的麒麟门、紫金山攻入南京城,故中华门一带的罪行由第六师团负责毋庸置疑,不容推卸。另外,南京大屠杀是一种整个行为,此一整个屠杀行为,凡是参与者不论驻区何在,都应负起屠杀责任。谷寿夫12日率部抵中华门,13日进城,此两日中城内只有被告部队,被告实为发动大屠杀罪魁,不能逃避责任。对于日军第十六师团的罪行,中国人民自当追究到底,依法严惩相关官兵,引渡中岛等其他战犯到南京进行审判。
(九)谷寿夫不满判决,反对中国单方面调查,要求传召日籍证人
对于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审理与判决,谷寿夫表示极度不满。谷寿夫认为起诉书“只简单地列举被害者姓名、被害内容以及大致的地6ERu7U/EauH5BcGllUkq2kAOanW17TpUqtKwZjsWMxs=点,虽说有被害者或目击者的呈堂证词,然而于何时何地、谷部队的何队何人所为等,若无具体确凿证据,不能成为证据。”对于庭审,谷寿夫认为是中方单方面的陈述与审判,公正的犯罪事实应该是犯罪客体与犯罪主体一致到庭进行庭审,此次审判没有传讯加害者,仅以被害者的陈述为依据,有失公平。为彰显审判公平,谷寿夫多次提醒法官重视日籍人员的证言——“我在进东京拘留所前6ERu7U/EauH5BcGllUkq2kAOanW17TpUqtKwZjsWMxs=,曾听参谋长、部队长等陈述说我的部队没有战争犯罪行为;另外复员省史实部主任大熊大尉对照了以往的调查,也断言说第六师团没有战争犯罪行为,还有松井大将等人也都在东京拘留所所说,与其说是第六师团没有战争犯罪行为,倒不如说其他部队存在该类行为。”同时,谷寿夫要求1937年日本上级司令部或各部队官兵出庭作证,主要有小笠原清、日军第六师团参谋长下野霍一、旅团长坂井德太郎、日军第十军参谋长田边盛武、高级参谋藤本铁雄等。当判决书已下时,谷寿夫递呈上诉书,强烈建议法官首先应当调查与南京大屠杀有关的众多部队长,而不能仅仅审判谷寿夫一人,对判决表示坚决不服从。谷寿夫随后又递呈追加上诉书,补充更为详细的陈述,但是欲盖弥彰,漏洞百出。比如就建议调查其他部队长方面,谷寿夫一面否决与其他部队共同实施暴行,一面表示“如果不相信被告的陈述,请传唤并讯问共同参与暴行的其他部队”。谷寿夫在对死刑的恐惧下,方寸大乱,亲身经历的南京大屠杀与不断的伪辩之间矛盾重重。
南京大屠杀之受害者与目击证人的证言,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屠杀内容的记录,绝大多数证言能够指出暴行为日军具体哪个部队所为,其中直指谷寿夫部队的证言不乏其数。谷寿夫蛮横无理地要求受害者与目击证人详细地指出暴行实施者的姓名与具体情况,我方实无能为力,一则南京大屠杀规模大,暴行案件多,暴行加害者繁杂;二则被侵略国的中国平民百姓根本不认识日本士兵,日军将领也无法认识每一位士兵,在屠杀、强奸等恶性暴行过程中识别加害者实为强人所难,此为谷寿夫无理取闹之要求。
对于谷寿夫要求日方官兵赴华作证,纯属单方面的证词,且进攻南京的日军高级军官及参谋长官是南京大屠杀的共犯,其中松井石根作为1937年进攻南京的日军华中方面军的总司令,是南京大屠杀的主犯,其陈述带有绝对的片面性,难逃包庇之嫌,无法保证客观公正,法庭予以驳回。小笠原清,日军进攻南京时,他是陆大学生,并未亲身参加过进攻南京的战役,在陆大研究攻取南京的战役时才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到中国任职参谋后知道更多。小笠原清不是南京大屠杀的亲历者,所陈述的内容无法作为呈堂证供。
南京大屠杀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取证并非中国单方面行为,包括国际人士的证词及日籍人员的证言。1947年2月6日,美国籍人士史密斯与贝德士出庭作证,俩人皆为当时南京安全区工作者,目睹了日军残害中国人的情景。千松鹰史在《乡土部队奋战记》中对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被判死刑感到痛惜,言词上却表述为:“他到最后也没有从自己的口中说出实情的真相,始终保持沉默,从容地消逝在异乡的刑场。”千松鹰史下意识地承认了南京大屠杀,且认为谷寿夫至始至终没有说出真相。
三、审判战犯谷寿夫,彰显公平与正义
战争已经结束,“一寸山河一寸血”的南京,30多万亡魂仍未安息,公开审讯南京大屠杀的战犯们,并将其绳之于法,是对历史的反省,是对中国人民的赎罪。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对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进行审理与判决过程中,传讯受害者、亲历者、掩埋尸体者、调查坟冢者、检验尸骸者等证人出庭作证,并收集到日军自行拍摄的屠杀照片十六帧与屠城电影,外加南京安全区档案、田伯烈著书《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郭岐《陷都血泪录》等等,全方面搜集谷寿夫所犯暴行的证据。众证确凿之下,计发生于谷寿夫部队驻京区域中华门一带,被害者家属或证人明确犯罪者的烧、杀、淫、掠案件459起,屠杀人数共十万余众。
其一,遇难者尸体掩埋者出庭作证,谷寿夫及其部队屠杀无辜中国民众约十万余人。1937年任崇善堂董事长的周一渔在庭审战犯谷寿夫时回答审判长道:“我当时统计掩埋尸体共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具,从中华门到和平门各地都有,以中华门附近为最多。”红十字会副会长许传音在庭审战犯谷寿夫时陈述道:“在十四、十五两天,我会同日军当局到各处查看,从宁海路到太平路,经中华路到中华门,我亲见中华路两旁尽是尸体,数不胜数。尸体位置不一,有俯、有仰、有跪,可见日军见人就用枪击或刺杀,所有尸体大半是十三日被害的。我们随即从事掩埋,计埋尸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本会印有埋尸体统计表。当时因对日本人很怕,所以每天所埋的实数,不敢实报。至于实数,还比表列的数字大。”世界红十字会南京分会救济队与崇善堂掩埋队共掩埋尸体十五万余众,中华门地区达十万余人。1937年家住南京许府巷五号的李锦祥参加红卍字会掩埋队,在很多地方收尸,认为最惨的是水西门(中华门西北方)的弹棉花店,十几个人被活活烧死,惨不忍睹。
其二,受害者及亲历者出庭作证,众多查讯证人的笔录中如实记载了谷寿夫的累累罪行。谷寿夫及其部队零散屠杀中国民众难以计数,笔者仅例举一二。1937年家住中华门外窑湾三百八十号的王田氏的丈夫王树棠被日军一枪打在胸口而死。住在雨花台三十六号的耿如华的父亲耿田有被日军用枪打在右肋,子弹从左腰穿出致死。雨花台十一号住户王富有的弟弟三毛子与妹妹王正和被日军刺死在杨巷地洞内,婶婶王蔡氏被砍死,洞内其他十几人都惨死,红十字会收尸,埋在雨花路同善堂后边。雨花台三十三号朱深泉在老板陈有发家当铁匠,日军强奸老板母亲陈王氏未遂,陈王氏被日军用刺刀戳死,四间房屋被烧毁。家住钞库街五十七号的张孙氏一家人于12月13日跑反至沙洲圩,日军来后,丈夫张宝芬被枪击中脊梁背而死,18岁的姑娘张素贞与16岁的黄桂英被拉到空屋轮奸,63岁的老太婆也难逃日军的兽行。马又良带女儿小凤跑反至沙洲圩,不幸被三名日本兵逮住,强奸小凤未遂,小凤被连刺三刀而死。珍珠巷一百十一号姚加隆家的房屋被烧光,日军强奸其29岁的老婆,他的老婆因反抗被刺刀刺死,8岁的儿子与3岁的女儿在旁边嚎哭,被日军用刺刀挑起扔至火中烧死,姚加隆耳朵中枪,头部被重击而伤,伤痕仍可见。谷寿夫部队进攻中华门时,毕邱氏等人躲藏于中华门外城墙根地洞内,日军发现后,拖出十几人用刺刀割断喉咙致死,毕邱氏叔公毕恒宝73岁高龄,亦被刺死,后埋于西墙角。
这只是零星事例,中华门一带的暴行难以计数。
其三,南京大屠杀亲历者的文字记述,无疑是审判战犯谷寿夫的又一佐证。南京卫戍军军医蒋公榖所著《陷京三月记》以日记形式记载了1937年12月至次年2月目睹的日军暴行,其12月13的日记记述道:“昨夜(12月12日)的紧张,今晨还依然继续着,机关枪声已忙乱了一整夜,大约这是水西门方面我们防御部队所发的吧,到六时光景,突然低落下去,寂然无声了,只有大炮还在零落的间歇着,已辨认不清是属于何方了。”这段描述与日军第六师团13日晨攻破中华门及其西北方的水西门相符,随后,南京大屠杀这一历史性的悲剧上演。1937年南京保卫战期间担任营长的郭岐,南京陷落后,躲进难民区,三个月后逃离南京,1938年撰写《陷都血泪录》一书,8月连载于西安《西京平报》,详实记录了日军进攻南京及在南京的暴行。南京南门(即中华门)外的某个池塘,日军勒逼老百姓下去摸鱼,严冬腊月,天寒地冻,下去是死,不下去也是死,结果二十几人被打死。水西门一位老年同胞的两个女儿被日军强奸,老先生不忍目睹女儿受辱,跑出屋外,结果被日军一枪打死,并以刺刀刺入胸膛。郭岐认识的一个12岁的女孩,装扮成男孩出中华门时被识破,日军鸣枪胁迫强奸女孩。陈楷在《南京蒙耻记》中提及南京战罪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文件记载:“南门(即中华门)里桥有廿岁上下妇女,小衣上部完整,两手紧握裤带处,小衣下部破碎,发如乱丝,剜去耳目,割去口鼻,此系拒奸受酷刑而死者!”难以想象日军竟然丧失道德、残忍至如此程度!
面对层层铺开的证据,谷寿夫假装坚强,故作镇定,为争取活路而坚持辩解,一再重复上述九项辩词。然而,事实面前,这些辩词更显虚伪。五审时谷寿夫的饰词狡辩被法庭严厉驳回,谷寿夫闭目仰首,渐感疲惫与恐惧。1937年进行大屠杀时,全然不顾中国民众的生命,如今重新回到埋葬三十余万无辜民众的地方,死亡之音向谷寿夫逼近,他害怕了。当军事法庭宣读判决书时,谷寿夫双唇紧闭,神色黯然,倍感绝望。
谷寿夫师团于1937年12月13日凌晨攻破南京中华门后,进城扫荡,发动屠杀,计在中华门外、鷄鹅所、南村、沙洲圩、赛虹桥、集合村、涉公桥、双桥、花神庙、赛塔桥、石观音、及下关草鞋峡一带、及城内东门、中营、转龙巷、司门口、锦绣坊、人厚里、瞽园路、莲子营等处,枪杀、刀刺杀或用其他残酷方法,达成其屠杀的目的。军事法庭严格依照战争罪犯审判条例、战时俘虏待遇公约、海牙陆战规例、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对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及第六师团第四十五联队中队长田中军吉的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作出了公平正义的判决,1947年4月26日11时50分,谷寿夫于南京雨花台刑场被处以死刑。
被押往刑场前,谷寿夫老泪盈眶,表情呆滞,方寸大乱。车至刑场,谷寿夫软瘫难行,只能依靠宪兵扶持缓施前行,1937年的狂妄与凶残,化作对死亡的惧怕,这是谷寿夫应得的报应。
“把杀人的人,交给被害的人民去审判;要杀人的人,在当年逞恶行凶的地方来忏悔,这是最应该而合理的处置。”
中国人民对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的审判,不是基于报复的心理,而是要实事求是,惩罚犯下弥天大罪的罪魁,还中国人民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