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在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经历着异质文化的碰撞和交融。可以预见,文化安全问题还将长期存在,但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措施建立文化安全屏障,将危害降到最低。
冷战结束后,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指出,未来国际冲突的根源将主要是文化的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和经济的。“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文化’之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这句开篇名言,也道出了文化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对一个国家而言,文化安全是稳定发展的精神前提,也是必须坚守的精神阵地,“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生存的前提条件,文化的生存状态不仅积淀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全部文化创造和文化成果,而且还蕴涵着过去向未来的发展基因。一旦文化遭遇威胁,必然要给民族和国家带来文化危机和民族危机,从而也构成了国家文化安全的全部内涵”。因此各国都不约而同地把保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到战略地位。
新闻出版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国家文化安全方面肩负着重大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苏联的前车之鉴值得我们警醒:在苏联后期,国家对出版内容的要求逐步淡化,对出版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规定,展示低级、庸俗内容的出版物盛行,体现高雅的、先进文化的出版物匮乏,优秀的传统文化出版物更是寥若晨星。再加上西方文化的渗透、分化、腐化等,文化领域的内忧外患成为苏联解体的主要因素之一。当前,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更为深入和广泛地用于文化产品的开发和传播,数字出版给文化产业的存在形态和发展方向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我国数字出版环境下的文化安全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基于文化安全视角探讨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非常必要。
一、典型国家有关文化安全的出版法律政策分析
1. 美国的扩张型文化安全战略
曾有学者指出,当前世界文化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美国的文化殖民和文化霸权引起的,对此笔者表示赞同。美国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强势文化身份,通过建立起覆盖全球的传媒体系垄断人们的价值观,并且利用文化贸易的方式占据他国文化市场,输出他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推行文化霸权。可以说,美国采取的是扩张型文化安全战略。美国没有文化部,没有联邦层次上的文化管理机构,没有专门的文化安全立法,也没有一套系统的、公开的文化政策,但美国的文化政策却渗透于它的国家整体战略和政治、外交、军事、经济和贸易政策之中。在美国人看来,只有其他国家都确立了美国式的民主制度和价值观,美国才会更安全,否则美国的全球利益就会受到挑战和威胁,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 。这便是美国不断对其他国家进行文化渗透甚至是文化侵略的根源,当然也就是造成世界文化安全问题的主要外部因素。
美国并没有专门设立一个中央机构来负责管理出版业,但是其通过立法保护文化安全由来已久,其中涉及出版活动的法律也为数不少。1842年实施的《反猥亵法》,在对付淫秽出版物方面,禁止淫秽图片进入美国。1940年颁布的《史密斯法》规定:“印刷、出版、编辑、发行、贩卖、散发任何文件,提倡或宣教他人用武力推翻美国政府者;与人同谋从事上述任何行动者;经证明有罪后,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下徒刑,或两刑并处。”近代以来,美国标榜是最有人权的国家,时时处处以“出版自由”的面目示人,在有关数字出版的法律政策如《版权法》《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规范对等网络法案》《数字消费者知情权法》等,很难发现一些或明示或暗示对国家文化安全进行保护的条款,这与美国称雄全球的强势地位是有很大关系的,也恰恰说明了美国在文化安全问题上采取的是扩张型或进攻型战略,其重心不在采取文化安全保护措施进行防御方面。这一点在美国积极鼓励文化产品出口上也有所体现,除对出口图书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优惠措施以外,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商务服务处也积极协助国内出版商参加各类国际书展、免费在出口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大力把美国出版物和价值理念推向全世界。另外,美国财政部还有一项特殊职能,其下属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可以阻止美国出版商与美国不感兴趣的国家进行商业贸易,唯一被美国这样认为的国家是古巴。虽然美国与利比亚、朝鲜和缅甸等国家存在重大分歧,但是美国相信允许出版商把文化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才最符合美国的利益,在其国内也只有出版商和医药生产商才享有这种特权 。
2. 加拿大等国的防御型战略
与美国的扩张型文化安全战略不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文化安全问题上均采取防御型战略。加拿大就是一个典型的国家,加拿大目前已有 10 多项与文化相关的法律,保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散见于这些法律当中。其中,《广播法》第三条明确要求所有电台、电视台“保护、丰富和加强节目中的加拿大文化、政治和经济主题,鼓励加拿大意识的表达”。此外《广播法》还对外资作了限制,规定外资拥有广电企业股份的上限为 20%,从而从法律上保证了加拿大人对电台和电视台的控股权。《国产税法》规定所有外国杂志在加拿大境内印刷的第二版不能作为加拿大本国杂志而享受税收优惠。《所得税法》规定加拿大广告公司在加拿大人拥有 75%以上股份的杂志和拥有 80%以上股份的电视台发布广告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投资加拿大法》规定外国人在加拿大的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加拿大政府审议,以确保加拿大人的经济和就业利益不受损害。《加拿大内容节目条例》要求所有电台、电视台播放 60%以上的加拿大国内节目。联邦政府还成立了“加拿大声像认证办公室”,并制定了 10 分制评估标准,按电影、电视剧、戏剧、音乐、舞蹈、娱乐节目等不同类别对“加拿大内容”进行测评打分,高于 6 分才能被认定符合“加拿大内容”条件,即符合加拿大文化主体性要求 。另外,加拿大也积极在国际条约中争取“文化例外”,使其文化产品及服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自由贸易协定的限制。例如,《关贸总协定》允许加拿大实行“荧屏配额”(即在影视播出中确定加拿大制作和加拿大内容的比例,外国影视节目不能无限制播放);《贸易与服务总协定》允许加拿大不将文化服务业列入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加拿大采取措施保护文化产业等等 。
法国、韩国等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希望通过法律政策的强制执行力来抵制外来文化的渗透、弘扬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1989年,欧洲议会通过“无国界电视”指令,确保播放欧洲影视作品的时间额度。法国音像作品播放配额规定40%的时间必须是播放法国作品,另外60%留给其他国家。韩国政府为保护本国电影强制规定韩国电影院每年每个厅都必须上满146天的本土电影,电视台也必须播放一定时数比例的国产电影。
二、我国数字出版立法在保护文化安全方面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文化安全面临挑战,如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的渗透、传统文化坚守的迷失、英语的强势攻击、韩剧的狂轰滥炸等等不一而足。但值得肯定的是,我国历来重视文化安全,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较好地把握了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文化主权、自由贸易与国家文化安全的关系,争取到较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和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与文化安全的条件。在新闻出版方面,我国坚持编辑出版环节不放开,出版单位设立实行严格的审批制,进口出版物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制度的规定,分三步逐步向外资开放分销服务等等,这些主张体现了保护我国文化安全的内在要求。
但是我国目前的数字出版法律在保护国家文化安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法律条文存在对外国文化产品提供超国民待遇,而对本国文化产品保护不足的现象,比如1992年9月颁布实施的《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把一些没有给予我国国民的著作权相关权利保护,给予了外国国民。依照《著作权法》,对我国公民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不予保护,但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也就是说对外国作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作者提供了25年的著作权保护。这一规定给国外数字出版物提供了超国民待遇,成为进口数字出版物侵占我国产品市场的保护伞,从长远来看非常不利于我国的文化安全。另外由于我国数字出版立法正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的制定还是“摸着石头过河”,之前存在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位阶太低、保护力度弱、事后补救的立法方式缺乏法律前瞻性、一事一法没有整体法律框架规划、宏观规定太多法律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依旧存在,这些问题都会直接或间接对我国的出版安全乃至文化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三、从国家文化安全角度构建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
1. 将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构建纳入我国文化安全立法体系
出版产业通过出版市场将出版物最大限度地推向大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传播最基本、最广泛的形式,它以在当代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产业地位直接关涉国家的经济安全。当前网络环境下,数字出版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影响力与日俱增的同时,其内容产业的特性决定了数字出版产业也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排头兵,相应的,数字出版法律在保护国家文化安全问题上也应该大有作为。因此,在数字出版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应注意形成长效的文化安全保护机制,尽快出台有关出版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文化安全保障体系。在制定和完善每一部具体的数字出版法律(如手机出版、平台管理)时,应牢牢树立大局观,时刻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充分考虑对我国文化安全的影响,将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构建纳入文化安全保障体系中。同时应借鉴加拿大的做法,不能单靠某一部法律保护文化安全,需要构建包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在内的诸多部门法一起形成保护文化安全的万里长城。
2. 多部门合作,加大文化安全保护力度
前面提到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出版管理部门,但是包括商务部、财政部等在内的诸多政府部门都对出版行为进行规制。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的宏观管理涉及更多的部门,我国在政策的出台和法律的制定、颁布和执行等方面更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合作。2002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都是多部门协调合作的范例,实践中对数字出版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以后我国在制定相关数字出版政策法律时,一定要秉承保护国家文化安全理念,注意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如出于国际文化交流的需要,我们要有选择地、适度地输入文化产品和引进国际文化资本,那么在制定外商投资政策时,政策制定部门应当与经济部门、文化部门等通力合作,对外国在中国的文化投资进行审批核查时,也要有文化部门的参与,以保证将其对中国文化产业和国民文化理念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3. 培育出版物市场及主体,构建出版安全体系
保护我国文化安全,应从内部构建安全体系做起。我国数字出版业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取得了长足进步。2011年国内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规模为1377.88亿元,比2010年整体收入增长31%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终端制造、内容提供、平台建设等领域,同质化现象严重,价格战、恶性竞争频发。我国应尽快出台和完善有关数字出版的政策法律,引导良性、有序出版市场的形成。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政策法律对出版市场进行正确引导,比如韩国于2005年3月提出图书零售价维护系统的修正案,以此恢复出版市场的正常秩序。同年11月,韩国政府又向国会提出了建立韩国出版促进委员会议案,以使出版业享受政策倾斜 。
另外,保护我国文化安全,应注意培育出版物市场及主体,对其进行适当的制度和政策的保护,比如可以适当采取提高版权使用费以防范国外数字出版物侵占市场、保证我国数字出版物在市场上的主体地位等等。因为“在出版物市场对编辑出版各环节的影响日益加大的情况下,我国新闻出版业在出版物市场上能否继续居于主体和主导地位,直接影响我国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 。
4. 提高数字出版产业的创新能力、培养核心竞争力
文化产业是国家文化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没有强大的充满原创活力的文化产业为后盾,文化安全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一个国家和民族要保持其文化的安全,就必须通过不同文化的融合而得以创新来赋予其鲜明的时代内容。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中国文化的创新能力不强,理论储备不足,是制约中国文化发展的最大障碍,从而在内部形成了我国文化安全的某些危机。 “花木兰代父从军”是中国家喻户晓的故事,但经过美国迪斯尼的加工,摇身一变成为“美国制造”打入中国市场。观众在该影片中可以轻而易举地看到平等、博爱等美国精神的宣扬,美国人正是通过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把他们的观念传播到全世界,《功夫熊猫》也是个很好的例证。我国的传统文化被别人拿去改造并获得了成功,足以证明我国缺乏文化创新能力。在当前数字出版环境下,有必要通过立法导向,努力提高我国的文化生产力,发现、挖掘并培植具有自主产权的创新知识和具有民族特性的优秀文化,增强文化创新能力,培养核心竞争力,从而使文化产业焕发新的生命力。只有国民消费本国文化产品的比率提高了,抵御外来文化渗透的基础才会更加牢固,国家文化安全的屏障才会更加坚实。
5. 在国际数字出版领域积极作为,发出中国的声音
西方国家对我国不断进行文化渗透,我国的文化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但我们并不能因噎废食、闭关锁国。靠闭关自守、控制文化交流的方式维护文化安全可能在某些特定的时间能起到积极作用,但长远来看则会压抑本国文化发展的活力,使其犹如一潭死水。事实上,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从西方国家学到了很多先进的观念、经验和技术。在新闻出版方面,一个最大的表现就是科技类书籍的引进大幅增加,这对于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际交往中的文化影响力更多地来自于国家和政府在国际事务中的责任担当和价值引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国际舞台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发出自己的声音。2011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批准我国申请的《国际标准文档关联编码(ISDL)》立项,这是在自主知识产权的多媒体印刷读物(MPR)技术基础上,首次由我国申请立项的国际出版领域的标准,说明我国在国际文化领域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我们应更加广泛地争取在数字出版国际立法方面的发言权,谁有发言权谁就有主动权,只有掌握先机,才能在保护国家文化安全方面有进一步作为。
中国文化在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经历着异质文化的碰撞和交融。可以预见,文化安全问题还将长期存在,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措施建立文化安全屏障,将危害降到最低。数字出版法律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有责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捍卫国家文化主权。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外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JJD820005)和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