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城乡合作经济意义重大
据统计资料分析,我国拥有的13亿多人口中约有10亿弱势群体。其中有生产潜能者占80%以上,包括城乡失业者,半失业者,个体农业劳动者,小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还有过了劳动年龄尚有劳动能力的所谓半劳动能力者。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潜能。
根据各国的经验,最主要的办法就是通过城乡合作社,把他们组织起来,发挥他们在生产力中的作用。这就是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的巨大空间。
发展城乡合作经济不仅对“稳增长”有重要意义,而且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所在。合作社不仅能保证个人的劳动收入,而且有集体的经济积累,能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为实现和谐社会要求和我们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奠定重要的经济基础。
联合国大会2009年12月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并为此专门通过46/136号《大会决议》,肯定“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促进所有人……尽可能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在成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有助于消除贫穷”。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大力发展城乡合作经济还有重要的国际影响和意义。
二、发展城乡合作社的领域宽广
发展城乡合作社的领域非常宽广,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各种专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手工业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托儿托老合作社等等,而且许多地方有实践经验:
山西山阴县周庄镇郑庄注册成立了“山阴县正泰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户数227户,占到有地农户的90.8%,土地4430亩,占到80.55%。在农业科技人员配合下,—年大见成效,入社的2230亩水浇地玉米亩产量高达800公斤,比往年增产了近一倍,3000亩粮食平均亩产增加50%以上,规模效益得到了有效实现,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大改善;北京、安徽等地在当地党政领导和金融机构的具体负责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信用合作社得到了有效发展;天津市总工会于1994年9月开始试办职工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生活必需品,销售价格比市场价格平均低15%—30%,很受职工欢迎。沈阳等地也办了同样形式的消费合作社,都很成功。
有些合作社虽然无国内实践,但有国外经验可以学习和借鉴。
比如住宅合作社,德国就很发达。它的住宅合作社提供的住宅占全社会的10%,对德国的住宅建筑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我国如果也能像德国那样,扶持住宅合作社较快发展,必将对平抑房价、满足住房合作社成员的住房需要起很好的作用。
三、发展城乡合作经济的具体建议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重视城乡合作经济的发展。把它列入党政议事日程,并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同时制定合作经济发展规划,在全国大力广泛推动和落实。
(二)各职能部门要把领导和办好相关专业性质的合作社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具体落实。如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由农业部领导和管理;信用合作社由银行业监委会领导和管理;运输合作社由交通运输部领导和管理;消费合作社由商务部领导和管理,总工会协同;住宅合作社由住建部领导和管理;托儿托老合作社由教育部社保部协同领导和管理。城乡合作社经济的总体发展由发改部门负责。
(三)财税和金融部门要大力扶持合作社的发展。财税和金融是扶持经济发展强有力的两个轮子,是有力的经济手段和杠杆工具,对合作社经济发展起着成败的重要作用。财税部门主要是运用财税杠杆、采取减免税收和补贴等诸多优惠政策,扶持合作经济发展。金融部门主要是采取信贷优惠扶持政策、上市筹资、发行集合债券等措施,有效扶持合作经济较快发展。此外,财税和金融部门都要在财务管理上予以帮助。这些都要在政策上和制度上落到实处。
(四)大力培养合作社专业人才。合作社是专业性很强的经济实体,必须要有大量专业人才来运作才能健康、有效发展。这是教育部门的天职。大专院校应恢复和创办合作社经济专业的院系,招收和培养经营管理、信息管理、生产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专业方面的人才。
(五)加快制定《合作社法》。据有关资料披露,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合作社法》。对此,我国处于后进状态。我们应急起直追,尽快弥补这一缺失。
制订我国的《合作社法》可借鉴各国的内容,明确规定合作社的地位、合作社建立的条件、合作社的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财税、金融部门对发展合作社的优惠政策措施,国家对合作社的管理等,以保障合作社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应该说,制定《合作社法》并非是一件难事。我国过去在不同时期曾制定过不同版本的《合作社法》或《合作社条例》。只要加以搜集、整理,并总结近年来各地的经验,适当借鉴国外对我有用之处,相信能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袁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