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融资环境与并购增长

2013-12-29 00:00:00宋晓金张智昊
会计之友 2013年23期

【摘 要】 文章在并购融资问题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并购融资方式和融资政策环境的分析研究,结合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和制度优势,对信托参与并购融资的可行性、方式以及不同方式下的具体案例展开研究,得出信托投资公司的参与可以促进并购的增长,另外还分析了信托在促进房地产并购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并进行了研究展望。

【关键词】 信托; 并购; 融资政策; 融资方式

一、引言

并购、新建和联盟是企业战略发展的三种主要方式,而并购重组又是其中最快速和最具市场效率的方式。近几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日益活跃,并购重组规模快速扩张。“十一五”时期,企业间并购交易额累计突破6.4万亿元,交易笔数累计1.67万单,分别是“十五”期间总量的4.5倍和6.4倍。2011年,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境内企业并购交易额和单数再次创下年度新高,分别达到1.62万亿元和4 698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国民经济“调结构、转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企业并购重组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并购融资具有融资数额大、融资速度快的特点,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对存续企业的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具有很大的影响。鉴于我国目前的信贷政策和并购融资的特点,资金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并购发展的主要“瓶颈”。解决并购中的融资问题,对确保并购的顺利完成,促进我国企业的并购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融资问题的解决,不单单是资金规模的问题,还涉及融资速度、融资成本等方面。在现有的融资方式受到种种约束的情况下,信托融资为并购提供融通资金方式的优势日益显现出来。

二、经典文献回顾

融资问题主要涉及并购方企业如何选择最有利于并购资金支付方式和最适合企业自身情况与并购情景的选择问题。不少学者对并购融资从各个角度展开了研究。

在融资方式与信息传递方面,Myers and Majluf(1984)考虑了融资结构问题,并证明了融资的优序理论,即企业首先选择的是内部融资,其次是无风险或低风险举债融资,最后考虑发行股票融资。

在并购支付方式研究上,袁俊辉(2009)在文章中提到目前国内大部分的收购方式为协议收购,收购时以现金直接支付为主,很少采用换股并购的方式。并购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内部融资,其来源有内部盈余留存、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配股时筹集的资金。

在并购融资方式的选择和公司治理方面,马君潞、周军、李泽广(2008)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债务既可以减少代理成本,也可能增加代理成本,债务治理作用是模糊的。

在并购融资与资本市场方面,徐晶(2004)认为直接融资方式的发行额度以及银行贷款的支持面是有限的,必须积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对股票与债券市场进行创新等改进措施。周鲜华、田金信和周爱民(2005)研究认为由于我国金融改革滞后,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存在诸多问题,如: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工具落后、融资中介较少、融资限制较多等问题。

在信托融资方面,郑重、张枫(1999)认为信托投资公司退出证券市场,释放出了大量的资金,增强了其融资能力,从而为其并购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后盾。陈威、王万州(2009)认为信托制度是一个极具灵活性和弹性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运用,通过信托为并购融资具有传统信用无法获得的优势。

综上所述,现有的并购融资研究角度关注融资现状、宏观环境、支付方式选择和公司治理,对新型的并购融资方式研究较少,而在信托融资的研究方面,很多学者从政策角度开展宏观方面的研究,而没有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现有文献研究中提出的完善融资政策环境、进行金融工具创新等解决并购融资问题的方式所需时间过长,因此本文集中研究信托融资这一种方式对促进并购的作用,以期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

三、融资方式和政策约束

(一)融资方式

融资类型的划分方法很多,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企业并购融资可以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

内部融资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有资本金,企业自身发展过程中所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计提折旧形成的现金,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配股时积累的资金等。目前,并购市场上的现金收购方式多属于收购企业内部融资,这是许多筹资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以及有大量资金剩余的成熟期企业在并购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也是并购活动中最直接、最简单、最迅速、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内部融资额度有限,一般难以满足并购所需的资金规模。

外部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权益融资和混合融资。贷款和债券是债务融资的两种主要方式。权益融资包括股票融资、换股并购融资和其他以权益为基础的融资。混合融资工具是一种既带有权益特征又带有债务特征的特殊融资工具,在西方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企业并购融资常常采用这种方式,但在我国较少采用。我国企业外部融资方式的选择受宏观金融政策的影响很大,具体将在下面展开介绍。

(二)融资政策环境

企业内部融资很少受到宏观金融政策的影响,宏观金融政策和资本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外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

在银行并购贷款方面,2008年以前,由于我国制度等环境的种种限制较多,银行并购贷款方式在并购融资中应用较少。人民银行于1996年制定的《贷款通则》第20条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于股权并购也属于股票交易范围,这就限制了银行为涉及股权交易的并购提供贷款的可能性。虽然自2008年下半年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来,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商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然而目前从贷款对象上看,商业银行发放的并购贷款主要集中于规模较大、信用等级高的国有企业,如中国铝业、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等。其次,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和一般余额准备水平达不到相关要求,如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受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长期影响,银行缺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法律、财务、咨询等知识的专业人员,因此并购贷款业务难以展开。最后,银行贷款通常需要企业付出资产抵押权,从而削弱了企业将来的再融资能力,产生了隐性的融资成本。

在债务融资方面,一方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投资。企业并购很多情况下都涉及股票买卖,因而该条款对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股权并购融资明显不利。另一方面,我国债券市场对发行主体的规模、盈利能力、负债规模及资金用途等有严格的规定。《证券法》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企业发行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这实际上就限制了一些中小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的渠道。发行债券审批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即使可以利用发行债券融资,收购方也无法控制最佳的收购时机。

在股票融资方面,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存在优先股融资的方式,换取并购的情形也很少,因此本文所讲的股票融资主要是指发行普通股融资。我国股票融资一般为上市公司采用,非上市公司无法获得股票融资。由于《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财务指标和时间间隔等方面的规定,很少有企业能满足发行债券的条件,即使能够满足发行规定,审批手续也比较繁琐,耗费时间比较长,容易为竞争对手提供机会,目标企业也有时间布置反收购的措施。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新股发行不仅会分散企业控制权,而且普通股融资的资本成本较高。相比于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普通股的融资成本较高,而且股利在税前支付,不能为公司产生税盾效应。

在混合融资方面,常用的两种混合融资工具是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截至2011年底,我国累计可转换债券筹资金额仅为413.2亿元,占境内外筹资总额的5.5%左右。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发行额度限制和资格条件的规定。企业发行可转债的门槛比发行普通债券更高,因此那些规模较小、业绩较差的企业就无法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为并购融资,另外对企业利用可转换债券筹集资金的规模也有限制。我国证券市场早在1992年就对权证的应用进行尝试,最终因投机现象过于严重而停止,截至2010年底,市场只出现了8只认股权证。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不成熟,加上混合融资工具起步较晚,因此并购中较少采用。

从以上并购融资的政策环境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融资方式比较多,但是具体到并购融资,由于我国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限制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成熟,企业在考虑并购时,具体可选用的融资方式非常少。主要表现为并购融资对企业经营状况要求比较苛刻,这就使得一些没有达到标准的企业很难得到需要的并购资金,尤其对于非上市公司,融资更加困难。在我国目前的并购市场上,企业并购多数采用内部融资,支付方式也多采用现金支付,外部融资渠道较窄,对我国企业并购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了很大的障碍。然而,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培育都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因此,尽快找到适合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方式,对促进我国企业并购增长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近年来,信托业改革顺利推进,为并购融资提供了巨大的资金基础。

四、信托与并购融资

(一)信托投资公司为并购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1.政策支持。当前我国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这三种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信托投资的经营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是唯一可以连通证券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金融机构。近十年是信托业快速发展的黄金十年,随着信托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信托业日趋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日趋完善。进入2009年,银监会在其下发的监管文件中,明确表态支持信托公司业务的创新发展,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行业务,积极推动信托公司开展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出信托等直接融资性创新业务。这些信托政策文件为信托投资公司参与并购融资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2.资金基础。自从2007年实施“新两规”以来,信托业资产规模飞速上升,截至2012年第2季度末,国内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达到5.54万亿元,如此庞大的资产规模使其与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成为主要的四大金融支柱。我国的信托公司主要有60多家,各家的资产规模都日益扩大,截至2012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受托资产规模已突破5 000亿元标志性大关。信托公司如此雄厚的资金基础,使其能够满足并购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另外,信托投资公司不单单可以支配自己的资本金,而且还有受委托的社会资金可运用。它可以有效吸收民间资金,充分利用广大人民群众的高额储蓄资本,通过为并购提供资金支持、受托股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到企业并购重组中去,优化改革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3.自身优势。信托投资公司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参与企业并购的能力。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参与并购融资有以下一些独特优势:一是可以提供并购主体,在一些公司缺乏并购主体身份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为收购方直接购买目标方股权,之后再溢价卖给收购方,这种并购主体身份的运用在管理层收购中更为常用。二是对于融资企业来讲,如果信托融资的信用基础是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项目或其他权益,那么收购方企业所融资金可以不作为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这样就不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而并购贷款、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方式,都势必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三是目前银行、证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积极参股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与这些金融机构相互配合,进行合作,将会在资金、人才、网络、信息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四是收购方和信托公司合作展开对目标方的收购,只要双方对目标方的股权收购比例都不超过30%,就可以绕开要约收购的制度约束,还可以避免信息泄露,使得其他企业抬高收购价格进行竞争,也不给目标公司制定反收购战略的机会。

(二)信托参与并购融资的方式和案例分析

信托融资主要包括两种方式:第一,单个或者多个投资者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其中投资者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然后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贷给收购公司,收购公司利用信托贷款以自己的名义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第二,信托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或者信托资金直接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然后逐步向企业并购方转让股权后退出。基于这两种方式,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介绍。

长安国际信托对永泰能源的融资支持属于第一种方式。近年来,在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背景下,永泰能源通过增发、债券、信托等各类融资方式,实现快速发展。2012年,永泰能源再度借助信托融资10亿元,用于受让永泰能源持有的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华瀛山西)10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根据披露内容,该信托计划发行规模为10亿元,首期成立规模3亿元,期限为24个月,以300万元为分界线,预期年收益率划为9%和9.5%两档。永泰能源以持有的华瀛山西10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率为60.48%,公司大股东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王广西及其配偶分别提供保证担保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长安国际信托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获得投资者的资金,然后提供给永泰能源,用于支持其开展并购活动。永泰能源近年来通过信托融资,参与了多起煤矿收购,获得了较快发展。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帮助比利时英博啤酒集团完成对中国最大啤酒并购案“福建雪津啤酒股权转让”则属于第二种方式。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接受雪津啤酒公司的委托,以财务顾问和非国有股权持股主体的身份,参与雪津啤酒股权转让项目的谈判,负责股权信托和股权转让方案的设计。华宝信托先出资6 402.48万元,以信托方式购买了雪津啤酒58.11%的股份,然后在2006年1月23日,比利时英博啤酒集团公司又从华宝信托购回了其持有的58.11%的雪津啤酒信托股权。华宝信托此次实现信托股权转让收入达34亿元。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平台,充当名义上的收购主体,用信托财产对特定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分段或延后进行交易,待终止信托关系时进行股权过户,实现信托退出,不仅可以获得巨大的收益,而且还可以为并购方解决自身暂不具备收购主体身份或不便暴露并购主体身份的难题。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信托不仅可以解决企业并购中遇到的资金难题,还可以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并购重组行为的发生,而具体融资方式的运用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资金成本和融资效率等方面的考虑,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信托融资方式。

五、信托与并购增长

并购发展的资金问题得到解决,将会促进并购活动的顺利展开。企业开展并购活动需要资金,而企业有了资金来源,也会积极地寻找出让方,寻求自身的快速发展。因此企业的资金实力和战略发展是相互促进的。纵观世界五百强的发展史,几乎都是一本厚厚的并购发展史,如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就是通过一次次的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成为世界第一大石油公司。近年来,我国大型央属企业所走的发展道路也都与并购重组活动息息相关,如五矿集团、中粮集团等都是通过并购成功实现战略转型。央企开展并购活动背后有强大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融资也相对容易,因此这些企业通过并购实现了快速发展和战略转型。然而其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受制于资金来源,并购活动受到很大的束缚。

在证券市场融资和银行借款融资等途径受阻的情况下,信托融资成为了收购方筹集并购资金、解决支付瓶颈问题的重要途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收购方的并购活动,还可以利用自身的网络资源和专业服务为收购方选择合适的目标企业,为并购后存续企业提供持续的服务,使并购活动顺利完成,华宝信托的并购案例就是非常有典型意义的例子。到目前为止,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参与多起管理层(Management Buy-Out)收购案例,MBO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外部融资的方式购买本公司股份,进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以及资产负债结构,来达到企业重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如张裕集团、全兴集团以及苏州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MBO并购等。信托投资公司在MBO并购领域及企业间并购领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信托尤其在房地产并购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在2011年,能源及矿产、房地产、机械制造、生物技术/医疗健康等行业并购引领并购浪潮。房地产行业居并购市场第二。2011年房地产行业完成的并购交易数量为113起,占并购总量的9.8%;并购交易金额达到54.49亿美元,占并购总额的8.1%。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下,房地产企业开展并购会愈演愈烈。除了银行贷款、PE基金、民间借贷,信托融资也已成为房地产并购的重要资本力量。由于具备独特的灵活性和安全性,以及在杠杆放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不少房地产企业正在借助信托工具突破融资困境和拓展市场份额,如中信信托曾发行“中信乾景·北京海洋广场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该计划募集12亿元,募集的资金将在中信信托成为新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100%控股股东之后,向其发放股东借款,主要用于收购北京海洋广场项目物业。由于现行政策对信托公司参与房地产并购还没有限制,而房地产企业融资也受到种种限制,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展并购活动必须充分重视信托融资的力量。

六、研究结论与展望

通过前文的研究,可以看到信托参与企业的并购融资具有很强的可行性,而且相对于债务性、权益性和混合性融资而言,在某些方面还具有特殊的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参与并购融资不仅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以及运作平台,而且具有合理的内部运作机制。

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并购发展的道路成为很多企业的必然选择。并购需要资金,如何合理有效地解决并购所需的资金问题成为很多企业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受制于现有的金融政策,融资环境和资本市场都不利于收购方快速地获得所需的资金规模,因而不得已而放弃收购。然而,政策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涉及多方利益的博弈。资本市场的完善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去培育,我国资本市场本来起步就晚,加上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这两个方面的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企业并购活动的展开不可能等到政策制度和资本市场发展成熟之后再展开,否则就会错过重要的发展时机。因此,在现有环境下,找到适合中国企业的并购融资方式成为当务之急。信托投资公司在这特殊的背景下,加上近十年的黄金发展,其独特的优势日益显现出来。因此,对信托参与并购融资展开具体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要求。当然,信托参与并购融资也具有一定的风险,而且信托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只有十多年的时间,在很多方面发展还不完善,自身也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这些方面都需要学者展开具体的研究,为信托投资公司更好地促进并购的发展扫清障碍,提供新的思路,促进我国企业的并购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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