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都在大力开发知识产权,而证券化的方式可以使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的转化速度。文章从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作用开始入手,采用SWOT分析方法,通过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来分析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综合功效,最后提出了路径选择,具体的思路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评级体系、拓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市场、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风险防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知识产权证券化; SWOT; 路径
一、引言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日益提升,知识产权时代已经到来,世界各国都把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经济发展重要的战略因素来看待。高新技术企业是创造知识产权的重要主体,能否将众多知识产权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产生现金流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党的“十八大”的顺利召开,进一步深化了科技创新的重要思想,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在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开发、转化和运用方面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对于推进我国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新途径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作用
(一)加大企业科技创新
过去我国企业发展过分地依赖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与加工,通过“量”来取胜,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下滑,我国一些传统型企业的发展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我国正努力从一个“中国制造”的市场向“中国设计”的市场转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出现,给众多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利益的企业回过来会进一步加大对本企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树立知识产权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地位,把知识产权证券化给本企业带来的影响扩大化,改变以往员工对知识产权这种“虚拟资产”的观念和看法,促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研发的创新力度,加快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程。
(二)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一直以来都落后于世界领先水平,如何保护好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共同需要面对的问题。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售给某一机构,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重新认识和评级,起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与以往将知识产权转让有所不同,证券化的目的并不是放弃所有权,只是把知识产权未来某一时间段的收益作为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这样做可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力,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大量产生和明确归属,不产生法律归属纠纷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个重要基础,因此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都至关重要。
(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给社会带来巨大潜能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未来的收益是明确的,但技术革新速度的加快、同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法律上的合规风险都是高新技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状。通过证券化的方式,企业将知识产权通过评级机构的合理增级,在行业内获得一致的认可与好评,为未来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与基础,这在无形之中就把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风险得以释放。另外,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高新技术企业将本来需要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了市场中众多的投资机构,使企业将知识产权提前变现,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效率,优化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任何融资行为都需要有一定的成本付出,较过去传统的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显然具有成本低的特点。目前银行融资一般为年利率7%左右,民间融资成本一般为银行融资的2.5倍左右,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所需要支付的评级费用、增级费用、中介费用、营销费用等所有加起来,也要比目前银行融资成本低至少80个基点,因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所运用的手段和交易方式都是公开成熟的,吸引投资者的并不是高利率,而是未来高回报的成长优势,所以高新技术企业付出的利率要比其他证券化方式低很多。
三、SWOT分析
(一)优势
1.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迅速
近几年来,我国专利、商标注册、创造发明增长速度惊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数据显示,就专利一项在2011年的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位,超过了美国和日本。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总量为69.6939万件,同比增长23.4%。其中,国内有效发明专利35.1288万件,占总量的50.4%,同比增长36.2%;国外在华有效发明专利34.5651万件,占总量的49.6%,同比增长12.6%。2006年至2011年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总量从21.8922万件快速增长到69.6939万件,年均增长率26.1%,其中国内年均增长为36.9%,国外为18.8%。从国内外分布上来看,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首度超过了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拥有量,这表明我国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在发明专利布局中逐渐占据主动位置,预计到2015年,我国在国外的专利申请将达到50万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大量增加,给证券化进程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深入各高新技术企业
近年来,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创新能力已成为各企业未来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要指标,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根本源泉。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大、政策好,有目共睹。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在加大科技创新的同时,都不由自主地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都把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的高度,使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迈上新的台阶。
3.评级机构逐渐成长壮大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离不开评级机构的日趋成长壮大。只有通过评级机构合理的估值及信用增级才能让知识产权在金融市场有效地发行债券。在借鉴国外三大评级机构(穆迪、惠誉国际、标准普尔)的成功经验之后,2011年,上海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评级管理机构,颁布了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条例,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试点工作,评级体系初步开始形成,各省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技术评级、风险投资信息咨询、产权交易等业务,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评级体系支撑。
(二)劣势
在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中,一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由于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中,尚未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出现纠纷等问题时,经常无从处理。尤其是对于专利和商标来讲,在向主管机关申请所有权的时候,办事人员由于受到知识、经验、条件的约束,可能会出现疏忽,在条件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专利和商标证书。当第三方向主管机关申请该专利、商标侵权或无效时,实际上就宣告了该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失效,特设机构就自动解除了支付使用费的义务,现金流无法持续供给。另一方面,政府角色定位模糊。欧美一些知识产权证券化成熟的国家,都是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证券化的过程,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引导、方案制定、试点推行以及监督管理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正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够成熟、信用基础较为薄弱、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导致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中,政府角色定位较为模糊,在引导投资者投资时无法有效地增强信心,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
(三)机会
1.政策支撑逐渐加强
面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利用逐渐加大,2008年《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和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文件的相继出台,更是对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制、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平台、创新交易产品和服务内容提出了全新的要求。2010年中国银监会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证券化融资的新途径。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在本年度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意见中指出,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推进工作体系,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知识产权的分析和布局,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导向。这些政策的相继出台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起到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作用。
2.国内资本市场证券化产品需求量较大
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所面对的投资者主要来自于国内众多的投资机构和个人。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众多投资机构正主动寻找既稳健又富有成长性的投资方式,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的产品收益稳定、风险适中,正受到众多投资机构的青睐。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初具规模,而作为个人来讲,国内许多居民的闲置资金也因为股市不景气、房市萧条等原因无处投资。2011年末,我国人民币存款金融达到了82.67万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金融达到了35.20万亿元,如此庞大的居民储蓄存款和日益成长壮大的机构投资者,为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强大的需求基础。
3.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积累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很多方面可以借鉴前期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点进行资产证券化,到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首笔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进入了发行的阶段,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迄今为止已成功推出证券化试点产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RMBS)及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LO)。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威胁
1.技术更新速度快
知识产权本身是现代人类的智慧结晶,必然伴随着不断的创新而快速发展。我国每年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量高居全世界首位,当某一方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以后,其他的竞争者就会继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以求超越对方,一旦超越成为现实,必然会申请法律保护,原先的知识产权价值就有可能面临大幅下跌的危险,这种情况在专利和商标权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2.操作难度较大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多的机构和个人的权利主体,因此,面对每次证券化过程中来自不同渠道的资金流,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来历不明的资金借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合法“洗钱”,在发行文件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加以约定并详细说明。再加上知识产权证券化自身的交易结构精细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得在资本市场成功筹集资金以后,一旦发生证券化的标的物存在侵权的情况,谁将应诉并支付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成功后如何获得侵权赔偿款等都加大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难度。
3.面临诸多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因为通过SPV(特设机构)的融资方式,注定了将要比传统的资产证券化面临更多的风险。首先,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之前必须先进行价值评估,不管采用成本方法还是收益方法,比起其他普通的资产(例如房产、黄金等),评估难度可以想象,标准是否统一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债券发行价格的一大难题。同时,在将知识产权资产转让给某一个特定的机构进行营运时,可能会使该资产同其他资源的互补产生隔离的现象,无法充分发挥最大的价值功能。其次,高新技术企业在酝酿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时候,首先就要面临来自市场方面的风险。以品牌效应为例,曾经引起国人一度恐慌的奶粉事件,使得国内一些本想依靠知识产权证券化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的愿望彻底落空,企业形象也大打折扣,市场占有份额快速下滑,在短期内无法提高销售。
四、路径选择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的费用主要来自于各级政府、民间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的资助,一旦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获批准,那么技术创新的进程就会受到经费紧张的制约,申请专利等科技行为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就有可能打击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出现,使得企业能将高新技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运作迅速转化为现金流,不但解决了企业的研发基金,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信心与决心,形成有利的良性循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的资金又可以继续投入到高科技创新中去,从而推动了我国整体科技水平的上升。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评级体系
由于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来自消费者及外部环境,而我国目前进行评级的机构大都由商业银行来完成,因此加大了风险系数,可以借鉴美国的成熟做法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体系。首先,可以成立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公司处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评级,确保信用评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次,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引入商业担保公司,根据市场规则提供担保品种,增强信用评级深度;最后,在利用国际知名三大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为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评级的过程中,积极学习他们的先进做法和管理经验,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逐渐提高自身实力,快速成长,占领新开发的信用评级市场,取代外资评级公司的业务份额,在国内众多评级机构中挑选业务能力强的少数几家进行重点培养,培育自己的民族品牌,帮助他们做大做强,提高我国整体知识产权证券化信用评级的能力,从而构建一个内外部结合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
(三)拓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市场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一定形式的交易市场,纵观目前国际上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的案例,大部分是通过公募的方式完成。这主要由于通过公募的交易市场更容易使投资者乐于接受,不必进行过多的宣传和包装。我国目前众多高新技术企业正处于成长阶段,许多知识产权的应用性仍需要经过市场的实践检验,在缺乏实力雄厚的发行机构进行证券化交易时,无法完全保证债券的全部出售,为此,根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加快发展私募交易方式的路径,使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共同进行,尽快建立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加大对私募交易市场的管理力度,逐渐形成一套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配套服务的协调体系。
(四)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中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保证,因为如果税收过重,企业必然会选择传统的融资方式而放弃知识产权证券化,从而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速度。未来可以根据鼓励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原则,采取“税收中性”的方法,实现公平计税,对企业初期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根据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的收益和损失额度进行征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出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是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风险防范
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在资本市场取得资金的同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对风险的防范是保证知识产权证券化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实际操作的业务经理进行约束,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前台、中台、后台各司其职,完成与外部联系、桥梁纽带和信息维护的工作,规避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可以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产生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通过保险公司的参与,分散风险系数,根据美国知识产权保险技术先进、保险类别多、索赔速度快的特点,我国可以制定与国情相符的保险产品,在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融资产品遇到风险时,能及时获得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保险品种推广宣传的力度,向潜在的企业提供相关保险的条款内容,针对被保险人的不同需要,细化相应品种和金额,选择单一品种或组合性品种的知识产权保险。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关于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法律法规,一旦在实际过程中出现问题,主要参照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债券时常常受到这些相关法律的限制,由知识产权进行抵押、定价、转让更是缺乏法律依据,制定一部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已势在必行。主要规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范围、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营公司职责、基础知识产权的转让细则等,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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