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以及各种移动终端的普及,为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提供了新的途径。在数字出版中,对版权保护的措施给权利人带来保障的同时,也阻碍了对信息的合理使用;作者在受到严格版权保护的同时,也充满被淹没在海量信息中的担忧。但开放和共享是互联网的生命所在,这无疑使通过版权保护促进出版业发展与促进互联网发展二者之间形成了冲突。
在传统出版体制中,作者、出版社、读者构成相对单一的产业链,而互联网时代信息内容与读者之间的通道变成了网状结构。信息资源共享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公众对信息资源普遍共享的期望也大为提高。这样,公众希望通过新技术享受到自由度更高、范围更广泛的信息的愿望,与版权人希望加强作品专有权保护的愿望就形成一定的冲突。
数字出版已经是出版业发展的必然方向,为了适应数字出版信息共享的特性,同时做好对内容资源版权的保护工作,出版社必须采取一系列平衡数字时代与传统出版关系的措施。
版权保护和内容资源共享相结合
版权保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内容资源共享,但最终为了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和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这与内容资源共享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版权保护与内容资源共享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在表层的矛盾关系下体现着深刻的一致性。
目前在既保护作品版权又适度保障作品传播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三项:
延伸性集体管理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相对于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对象范围更加宽泛,除了管理组织内著作权人的权利外,特定条件下还能代表非组织著作权人开展管理业务,省去了权利人授权许可的程序,集中保障权利。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方便了使用人取得授权许可,能够有效地解决版权许可问题。
我国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发展较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注重适应数字时代的特点, 在每一个集体管理组织成立的时候, 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数据库, 通过网络提供权利人、作品名称甚至大概的授权费用等信息查询, 让使用者可以迅速查找到所需的作品;估算大概的使用成本, 以决定是否使用或进行下一步的协商。
著作权许可协议
2002年12月,知识共享组织发布了一系列著作权许可协议(简称CC协议),帮助人们将其创造性作品贡献于公共领域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留著作权的同时在特定条件下将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的使用者。从采用知识共享协议的作品类型看有文字作品、音像作品、摄影作品。从知识共享协议采用的主体类型来看,主要有网站、新闻机构、教育机构、商业性公司。对于数字出版作品,主要适用文字作品和网站的知识共享协议类型。
作为版权法框架下结合现代网络实践形成的产物,CC协议能更好地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从长期而言,CC协议能促进建立多层次、有秩序的作品授权及合理使用体系,推动一个更合理、更有弹性的数字版权环境。
开放存取机制
开放存取是一种在学术出版机制中,倡导学术信息共享的传播理念和非营利性的出版机制。在开放存取机制中,学术成果可以被用户随时随地免费获取和使用,不必受经济条件的制约。现代数字网络技术条件的飞速发展,成为了开放存取出版模式得到迅猛发展和普及的前提。
倡导开放存取机制与现行的著作权法并不矛盾。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自由传播作品的权利和限制作品被传播的权利。而开放存取机制中大量用户就是希望放弃自己的经济权项,而推崇自己的精神权项,能使作品得到最广泛地传播。
非商业使用和商业目的相区别
对出版社内容资源的使用有商业性和非商业性之分。其中,商业用途必须要受到一定的保护和限制,以避免对版权资源的滥用。而非商业的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版权中关涉“合理使用”的内涵多、层次多,理清其中各种内容关系,需要探究版权背后深层的利益结构关系,版权对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和信息的合理传播使用。现在的发展方向是朝着一个既适应网络环境的发展,又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要考虑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版权商业使用与非商业目的加以区分并采取不同措施,既能保证出版社内容资源的合理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公益信息的有效传播。
版权保护技术和相关法律相补充
数字技术使盗版复制和传播与原版质量无异的作品成为可能,需要法律来对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加以限制。技术与版权法之间存在着一种互补与互动的关系,当技术手段不断被更先进的技术破解时,就产生了运用法律手段制止这种破解的需要;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技术手段又会被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技术措施本身只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为保护其利益而采取的技术手段,与版权法中的权利有本质区别。版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而技术措施权不能简单地归并到任何一类权利中,而是一种网上作品的有偿使用手段;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只是一种技术和手段,它离不开法律法规与社会制度环境。因此,需要建设一个技术与法律相互支撑的完善的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和保护平台,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行之有效的版权法律保障体系,普及与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切实保障产业链上各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来看,相对于数字出版产业的高速发展,对数字出版的监督管理还相对滞后,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网络内容进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版权授权不规范,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经济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网络盗版情况严重,导致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更加容易。而且,数字版权保护要比一般版权保护困难得多,面临着取证难、认定难等诸多困难,缺乏保护措施、高维权成本等问题。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数字出版可考虑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允许其登记备案,并划定信息发布级别和出版范围;对其中达到一定资质标准的企业授予数字出版权。
版权授权相关方利益相平衡
在数字版权授权中,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能促进作品的传播,又能够保证公众的利益,三者之间应达到一种很好的平衡。平衡点如果掌握得好,双赢、甚至多赢不是难事;相反,如果平衡点过于倾斜于哪一方面,从保护上来说都不是最佳的状态。
数字版权不是著作权法的概念和术语,数字版权具体包括哪些使用方式,在著作权法中也没有说明。因此在订立授权合同时应该准确表述,如授权使用的权利种类(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授权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同时,授权期限要尽量合适。涉及转授权的,还应注明可以将作品在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的平台进行传播和销售。
作者与出版社收益分配相协调
在数字时代,拥有数字版权就可以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占据主动权。随着网络平台的兴起,作品出版之前,作者可能会首先选择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数字出版权可能首先会被授权给网站。对于出版社而言,提高数字版权签约率有赖于作者与出版社共同经营,除了在合同中规定与作者的分成比例,出版社也应积极寻找更多的数字出版赢利机会。
除了预付加提成的做法外,电子版权的收益如何分配,要看具体商谈的结果,对双方的眼光和运作能力也是一种考验。就目前情况看,要从根本上解决版权授权问题,就必须让著作权人直接受益。要建立规范的电子书稿酬标准,加大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力度,建立良好的电子书出版秩序和市场销售秩序,建立稳定的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