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春

2013-12-29 00:00:00
方圆 2013年20期

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检察机关完善工作机制,更需要与社会群众的良性互动。我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应以践行群众路线为导向,从情感、道德和法律三个维度出发,切实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努力求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最大信任和认可。

首先,要基于群众“情感”影响来看执法公信力。中国人对于争端的解决,首先考虑的是“情”,然后才会诉诸法,具有情感、道德判断先于法律判断的倾向。最典型的是在执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都正确,唯执法的方式方法欠妥当,伤害了群众感情。宋代包公为什么举世公认,留名青史?就因其断案“铁面无私”,但不是“铁面无情”,其实他一身正气,满怀爱民恤民之情。可见,检察执法公信力,不能仅仅依靠司法权力实施的公正性来获得,还必须依靠社会公众对这种公正性的认知来获得。

其次,要基于社会“道德”取向来看执法公信力。群众对执法行为是否认同和信任,往往会受到社会道德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在执法行为中应当尽量考虑道德因素,偏离道德主流的执法行为尽管合法,却不合理,往往不被群众认同和接受,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同时,应当注意做好群众工作,努力使群众的思维从道德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在办案中,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重执法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后,要基于“法律”约束来看执法公信力。对于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来说,法律是我们唯一的上司。基于“法律”约束的执法公信力,理想的范式应当是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具有完善的执法制度,细化的执法标准,规范的执法程序,健全的执法监督,让公平正义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进而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执法的认同、信服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