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用工单位为员工购买保险具有一定的选择性,认为无论是购买工伤保险还是购买商业人身保险,是尽到了应尽的法律责任。因此,一些用工单位为员工仅购买工伤保险或购买商业人身保险。如果用人单位购买的是商业人身保险,那么员工发生工伤获得商业人身保险赔偿后可否再索赔工伤保险?
从法律关系特征、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确认依据等方面分析,商业人身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劳动者本人。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系商业行为,遵循契约自由原则,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责任主体系商业人身保险机构。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赔偿系法定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系用工单位及社保经办机构。本案中,职介服务公司举证肖丽娜签字的《缴纳社保意向书》,系逃避法定义务。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也仅是通过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的结合,保证伤残职工待遇的落实,并未明确可以用商业人身保险替代工伤保险,故职介服务公司不能免除其为肖丽娜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商业人身保险的理赔金亦不能抵扣工伤保险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用工过程中,只要给劳动者造成伤害,无论是由于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过错,都由两方共同承担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肖丽娜被派遣至餐饮公司工作,故作为用工单位的餐饮公司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赔偿项目金额、标准及计算方式,均有详细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职介服务公司给付肖庆、范凤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36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