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
开放措施: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 融资租赁
开放措施:(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航运服务领域
4.海洋货物运输
开放措施: (1)房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传播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三、商贸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
开放措施: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以及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8.文物拍卖
开放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从事文物拍卖业务,其文物拍卖资质申请及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纳入现行管理条例。
四、专业服务领域
9.律师服务
开放措施: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10.资信调查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1.旅行社
开放措施: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2.人才中介服务
开放措施:(1)允许设立中午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 5万美元。
13.投资管理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部分外资的投资性公司。
14.工程设计
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探)企业,降低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15.建筑服务
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等出资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务领域
16.演出经纪
开放措施: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投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7.娱乐场所
开放措施:允许建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六、社会服务领域
18.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开放措施:(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9.医疗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