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出现后,公司第一时间做的不是向市场和投资者公开信息,而是采取了在期指上做空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本刊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光大证券涉嫌“三宗罪”——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这三个方向上都有可能遭到监管层的重罚,
而如果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光大证券给市场带来的冲击和伤害来衡量,罚金或高达数十亿元。
从内幕交易到违规操作,面对信息不对称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则显得弱小无力。此次伴随着“8.16”光大证券乌龙指的蝴蝶效应,让这一矛盾越发凸显,而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成为制度设计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梅键声称“没见”——严重误导中小投资者
8.16事件引发的蝴蝶效应在持续发酵,舆论关注点开始转向光大证券风险失控追责及投资者损失赔偿方面。
8月16日11点05分光大证券下错单,导致大量权重股在瞬间触及涨停,上证综指大涨5.96%,此时多个版本的传闻在市场流传,国家队进场、外资抄底、蓝筹T+0、降息等,不少市场人士发出“市场就要转好”的言论,而面对有媒体质疑可能是光大证券“乌龙指”导致市场波动,光大证券董秘梅键予以否认,称不知情并对外声称公司的交易系统没问题。
既然梅键声称“没见”异常,看来不是光大证券的问题。于是,很多市场参与者做出了错误的市场判断,大量认为做多时机突现的股民蜂拥入市,不过午后,上证综指持续回落,并以0.64%的跌幅收盘,跟风者损失惨重。
同时引发诟病的,当日下午市场还沉浸在是“重大利好”还是“乌龙指”的迷雾之际,此时光大证券却已悄然做空期指,盘后股指期货持仓数据显示,光大期货席位空单大量增加。而证监会的公告显示,光大证券于8月16日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对此该公司董秘到18日才“被迫”证实,并称对冲风险是“国际惯例”。)此后公司正式公告因交易系统缺陷导致股价异动,引发股指迅速大跌,而这种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操作的方式却让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对此投资者纷纷表示“光大证券是通过股指期货空单弥补了损失,但是千千万万的散户呢?他们的损失谁来陪?”
期指空头被迫平仓
如果说在乌龙指发生时跟风的股票投资者损失惨重,那么由于股指短时内疯狂拉升而被迫流血斩仓出逃的期指空单持有者或融券做空投资者则显得更为悲剧。融券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估计股票价格会降低,因此在卖出股票后再以低价买进股票,将股票归还证券公司,自己赚取差价。这种操作方式风险大,收益也相对较大。北京一股民借入股票后,股价不跌反而在8月16日一度飞涨,证券公司强行平仓,不到半天,损失惨重。
其实,炒股和炒股指期货投资者相比,后者因为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损失更会成倍地放大。有业内人士分析,假如投资者在开盘时开的空单,在收盘时进行交割,那么他应该没有亏损,甚至可能还有一点点的盈利。不过就怕有的投资者开盘时开了空单,并同时设置了止损线,股指上涨至止损线,系统自动将投资者的损失平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应会比较惨重。
事实上,这样的投资者显然不少,在股吧里各种声讨声不绝于耳,其中一位先生描述“11时03分我加仓股指期货空单,11时05分股指开始上涨我再度加仓空单,到了11时07分股指已经上涨40点,我的空头一手亏超1万元;之后我再度加仓空单,到了11时30股指上涨近70点,那时我的空头一手已经亏超2万元;而我又在下午开盘的10分钟内把仓位全部平掉了,结果损失非常惨重。”
据称8月16日下午,有投资者到光大证券上海总部讨说法,但被警卫人员拦下。
光大证券流通股东损失不容小觑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场光大证券导演的乌龙指中,除了当日参与投资者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持有光大证券股票的9.95万股东同样面临股价连跌的局面。
在停牌两个交易日后,光大证券8月20日正式复牌交易。和所有人的预期一样,其开盘便一字跌停。上亿手的卖单,全天死死地封在10.91元的跌停板位置,盘面上零星出现的几百股的成交,光大证券一季报显示,截至3月31日,光大证券共有9.95万股东。而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跌停,平均到每位股东身上,便损失了4.16万元。而股民担心的是,光大证券有这么多钱赔偿股民损失吗?
投资者索赔有法律依据
投资有风险,这是证券投资领域的基本常识,而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可能带来损失。但由于一些外部原因导致的损失,又该由谁来买单呢?
证监会已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立案调查,相信最终结论不久将出。证券律师杨兆全认为,光大证券有“三宗罪”——巨量买单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涉嫌操纵市场;事发后,董秘称系统没问题,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在信息未公布前,卖空股指期货,涉嫌内幕交易。
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表示,从监管的层面看,我国的证券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光大证券必须或者有极大的可能性要承受巨额的罚款,关键的问题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资金违规,这三者是否成立。如果这三者不成立,股民的诉讼就不成立,如果这三者成立,股民有可能集体诉讼、集体索赔。
现在有不少人认为,投资者想向光大证券索赔很难,诉讼难,法律依据也欠缺。
但有法学专家却不这样认为。他们称,就算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没有从事上述所称的三宗罪中任何一种罪,但任何人不能否认,光大证券在此事件中有失误,存在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光大证券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此,投资者有理由要求光大证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