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在江苏省靖江市法院网的首页新闻栏,两条新闻一前一后依次排列:“律师违反法庭秩序被拘留”和“关于提前解除拘留王全璋的公告”。
两条新闻的发布时间只相差30个小时。发布于4月4日17时30分的前一条新闻称,“2013年4月3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中,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王全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靖江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
4月6日零点整发布的后一条公告则称,“鉴于拘留已起到惩戒作用,继续拘留已无必要。故决定对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并告诫其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依法参与诉讼活动。”
从拘留到解除拘留,事件急转直下期间,发生了什么?
4月3日上午,靖江市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朱亚年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璋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在将一份材料交给审判长前,因事先没有留底,“拿出手机拍摄,遭到法官训斥,并将手机没收”。
王全璋说,当日下午5点左右庭审结束时,他被法警带走,留置于法院一个关押犯罪嫌疑人的1平方米大小的房间内。
次日凌晨1点半左右,靖江市法院一名女法官宣布王全璋扰乱法庭秩序问题严重,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日。随后,他被送往靖江市拘留所。
被告人女儿介绍,开庭前,靖江市看守所领导与靖江市法院法官曾劝诫家属解聘北京律师,由本地律师辩护。法院还曾拒绝一名河南律师(律师执业证被扣押)以亲友身份进行辩护。4月3日的庭审刚开始时,朱亚年和王全璋曾提出申请审判长王频和审判员缪琴奇回避,不过申请被驳回。
事件在互联网上曝光后,立刻引起广泛传播,并在律师界引发反弹。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12位委员以个人名义联合发声,表示“强烈关注”,认为“王全璋律师执业行为合法,其行为亦不构成扰乱法庭,靖江法院应该立即将其释放,并向其赔礼道歉。建议对有关侵害律师权益的人进行必要处分”。
与此同时,不少律师更是前往靖江事发地表达抗议。
中新网4月5日晚间报道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已会同靖江市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调查王全璋律师被司法拘留事件,并称,调查结果将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王全璋介绍,被拘期间,法院方不停地找其谈话。4月5日晚10点多,靖江市法院一名副院长和他谈话时说,法院的拘留决定并无不当,但鉴于他在拘留所表现良好,决定提前解除拘留。4月6日凌晨1点多,他在被拘留50多个小时后获释。
据中新网报道,靖江市法院对拘留原因解释称,王全璋多次打断合议庭成员及公诉人的讯问,扰乱法庭正常的审判活动,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并训诫;此外,王全璋还用手机拍摄,被法警暂扣手机,后法院网管员发现手机显示“云录音”状态。庭审后,审判长将王全璋留置谈话,要求王全璋提供手机开机密码遭拒。
报道称,法院拘留决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0条第(三)、(四)款规定。不过,法院并未公布王全璋扰乱法庭秩序的证据。
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0条则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王全璋告诉《财经》记者,他已委托两名律师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