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前的某一天读到这样一个小故事:牛津大学的社会政治理论讲座教授柯亨,是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大家,曾专门在牛津开设一门研讨罗尔斯的课,有学生在他上课的时候发现,柯亨上课用的《正义论》,是初版牛津本,书面残破不堪,六百页的书全散了,书不成书,每一页均密密麻麻写着笔记。看到这个故事,真的让我很震动,以柯亨的学术地位尚且如此努力读书,我辈岂能不用功?!
这个暑期读的最多的还是这本由美国《纽约时报》特约撰稿人、两届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撰写的《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一书。之所以读过多遍,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全书仅十三万字,篇幅不长,且文字通达,作者娓娓道来,毫无晦涩之感,如同朋友间的交谈;第二,《言论的边界》一书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变迁史为中心,看似一个法律问题,实则关怀的视野聚焦于人最基本的权利问题。这与当代传播学者麦奎尔所论及的,新闻传播活动无非是政府与民众对信息的控制与反控制,新闻传播学的实质探讨的是人如何实现自由的问题如出一辙。因而,从美国社会各界对言论自由及其边界的认识与发展的视角,更可洞见这个国家的本质。
书中所围绕的,无非是“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这短短的十四个字,便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内容。第一修正案自一七九一年提出,环绕其间的解读、争议、博弈、控制与反制就未曾停歇,从那时至今的两百多年里,对它的演绎如同一场没有结局的话剧,剧中既有对“言论犯上者”的温情,更不乏惊心动魄的场景。所幸者,正如作者安东尼·刘易斯在本书导言部分自豪地宣示的那样:“我们的栖身地——今日美国——乃是世界上言论最为开放的社会。美国在思想和言论方面,比起其他任何国家的人来说,都更为自由;而且这样的自由胜过了以往任何时候。”那么,自由缘何而来?真正的自由社会应该是怎样的景象?自由与秩序的边界应该划在何处?“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禁令是否绝对?这些都是刘易斯试图回答的问题,也正是本书的核心。
安东尼·刘易斯在书中反复申述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利用言论、行动或借助媒介批评政府及官员的自由。为此,他不惜篇幅地利用他长期从事司法报道,掌握了大量“第一修正案与言论自由”诉讼材料的便利,展现了诸如一八零零年美国总统竞选启动后,作家詹姆斯·卡伦德(James T. Callender)因在其出版的一部书中称总统亚当斯是个“灰白头发的纵火犯”及发表“在亚当斯和杰斐逊之间选择,就是在战争与和平、赤贫与富足之间选择”而被诉诸《反煽动叛乱法案》锒铛入狱的案例。
相较而言,让我领会最深、触动最大的是刘易斯在书中提到的另一则案例,主审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在结案时写下了这样一句有关表达自由的辉煌评论——“一个人的粗话却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在一九七一年这起保罗·罗伯特·科恩诉加利福尼亚案(Paul Robert Cohen v. California)中,科恩因“实施了(反对征兵的)过激行为”而被定罪。在科恩的辩护律师、同时身为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分校法学教授梅尔维尔·尼默(Melville B.Nimmer)的陈述中,“其实这位年轻人所做的,只是穿着夹克在洛杉矶法院的走廊里走了一圈……夹克后背印着‘Fuck the Draft’”。最高法院最终以五票对四票的决定推翻了科恩的有罪判决,认为原判侵犯了原告在第一修正案下的表达自由。这个判例的意义,正如哈伦所言:“如此这般时常充斥着刺耳杂音的社会氛围,并不意味着(政府)软弱,而恰恰是力量的体现。”
当然,自由的表达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无拘无束,表达亦有边界。这是安东尼·刘易斯书中的另一个观点。一旦放纵“媒体的特权”,媒体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就极易走向“媒体专制”。因此,媒体有限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的提出始于一九六七年最高法院审理的《时代》周刊诉希尔案(Time, Inc. v. Hill)。詹姆斯·希尔、他的妻子以及五个孩子居住在费城郊区。一九五二年,三名越狱犯突然闯入,将希尔一家扣为人质,不过,在此过程中对他们以礼相待。所幸,罪犯在逃离现场后均被抓获。媒体随即密集报道了该事件,这给希尔及其家人、尤其是希尔太太造成了巨大压力。为了躲避公众的目光,希尔一家移居康涅狄格州,过着隐姓埋名的生活。
两年后,一部名为《绝望时刻》(The Desperate Hours)的戏剧被搬上百老汇。该剧主要讲述一家人在自己家中被越狱犯劫为人质的经历。与闯入希尔家的劫犯不同,剧中的劫犯实施了一系列令人发指的骇人行径:粗暴、性侵犯以及其他暴虐行径。故事被安排在印第安纳波利斯。然而,《生活》杂志为此进行了一番特别报道,刊发演员们在希尔原先费城附近家中的照片,同时带着神经质的语气讲述了这个故事,仿佛再现当初希尔家中所发生的骇人一幕。《生活》杂志的故事成了希尔一家的噩梦,希尔太太因此精神崩溃。希尔先生说,他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生活》杂志的做法,他们甚至连一个电话也没有打,就刊发了这样的文章。在纽约州法院,希尔赢得了三万美元的损害赔偿。但《时代》周刊将本案上诉至最高法院。一九六七年一月,最高法院依据《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的判案先例,即政府官员不得从危害性的不实报道中获得赔偿的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普通人,因此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对此,布伦特法官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在一个特别注重言论与出版自由价值的社会中,被曝光的风险成了必不可少的生活的一部分。”
但这一事涉普通公民私权的判案结果却引发了更大范围的讨论。它也让人重新想起了一篇影响深远的法律评论:《论私人权利》(The Right of Privacy)。这篇由布兰代斯和沃伦在一八九零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上的文章,特别提出了人所具有的“独处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它体现了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分野,确立了私人空间不受媒体侵犯的信条。对此,捷克著名作家米兰·昆德拉在一九八五年的一次访谈中,谈到了他对于私权的看法:“我们今天的时代,私人生活正在被摧毁……人们自身,也正在一点一点地丧失私人生活的感觉与体会。”于是“生活就变成了地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