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主要技术路径有市场法和成本法。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能获得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市场法运用于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需要大量详实、可靠和令人信服的房屋交易信息。文章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住宅房地产产权信息不公开使得市场法在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应用中会受到限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用成本法,将住宅房地产税基一分为二,分别进行土地和建筑物价值评估,并详细论述了这一评估的技术路径,这一技术路径下的土地价值和建筑物价值评估都有各自充分、详实和可靠的数据来源。
【关键词】 住宅房地产; 税基评估; 市场法; 成本法; 房屋产权信息
国际上采用收益法的思路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测算的国家和地区较少,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以美国和立陶宛为代表的不少国家都采用市场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采用市场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的前提是评估机构必须能够获得真实、可靠和令人信服的高质量的交易数据。可以说,房屋产权信息公开度与信息真实度对税基评估影响较大,直接制约了我国居民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的技术路径。
一、房屋产权信息公开与信息真实度对税基评估的影响
(一)房屋产权信息公开对税基评估的影响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登记的房屋产权信息都对外公开,市民所拥有的所有房地产任何人都可直接查询获取,而且绝大部分查询都是免费的。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契约登记制度,购房并无类似我们的房产证,美国所有房产信息,包括房屋交易和纳税信息都在市政府有详细的备案,任何人都可以登录政府网站查询包括房屋产权拥有人在内的所有信息,少数没有政府网站的地区,民众可以去政府办公室查询,需要说明的是,不仅是自己的,任何人的房产他人都可以查询到。
为什么房屋产权信息还会完全公开,让别人随意查询?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反腐的问题。房地产作为资产价值存在形态,承载了无论是个人还是家庭财产的主要部分,只要公布房地产产权信息,贪污的财产就不易找到像样的载体。第二,采用市场法进行税基评估,公平公开透明地课征房产税。一般的税基评估方法都是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方法,该税基评估方法选用所需要考虑的因素通常有数据质量、数据信息的可靠性、数据收集的难易程度、批量评估技术数据分析系统等。数据信息的可靠性、交易案例和数据真实可靠是税基评估的生命力所在,如果信息不公开透明,一般情况下民众会怀疑其来源的可靠性。税基评估如果采用可比销售法则必须确保交易案例和数据真实可靠,数据真实可靠是批量评估采用可比销售法的关键。如果不公开房屋产权信息,民众就无法验证房屋交易信息的可靠性,一个无法验证可靠性的数据系统是无法取信于民的。换言之,采用市场法的税基批量评估就不会被民众认可。基于以上原因,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在内的房产信息必须公开,这是个绕不过去的坎。比中国更加重视保护隐私的美国也只得选择完全公开私人房屋产权等信息。
(二)我国房屋产权信息保密和买卖现状对税基评估的影响
在我国意欲查询他人房屋产权信息,必须首先申请,再由有关部门领导层层审批,除了在司法支持下的追债,绝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是不允许查询他人房产任何信息的。
2012年,广州先后发生了“房叔”和“房婶”事件。事件发生后,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为了堵塞管理漏洞,立即对系统及现行查询制度、流程进行分析,从加强人员管理教育、提升技术防控手段方面入手进行整改。2013年2月18日新闻也陆续报道了,福建、江苏等地以“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为由,强化对房屋信息查询的限制措施。可见,在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开居民房屋产权信息是不可能的。
一旦开征房产税,那就表明大家需要依据所拥有的财产对社会进行纳税,做贡献,如果有人弄虚作假,对于那些如数缴纳房产税的国民而言就不公平,因此,大家会不断向政府发问,民众的知情权为何被剥夺?为什么不公开包括房屋产权人姓名和房屋纳税记录等信息在内的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何时公开房屋信息管理系统?未免陷入此等尴尬境地,因而短期内不会推房地产税。只要卖地的土地出让金还够地方政府开支,住宅房地产税就不会开征。因此,不少专家认为在中国,相当长时间内,不具备课征房产税的现实条件。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但房屋产权信息不公开对住宅房地产税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影响巨大却毋庸置疑。
此外,还有一个房屋交易的阴阳合同行为问题。阴阳合同行为指房屋交易双方为了规避税费,签订两个房屋交易合同,政府登记备案的合同与实际的交易合同有非常大的出入,前者在交易金额上较之后者低了许多。这种违法行为的原动力主要是买方想少交税费,而且为了尽快促成房屋交易,房屋经纪公司对这一行为乐观其成,有的甚至出谋划策。房屋交易阴阳合同导致备案的交易数据严重失真。阴阳合同占所有二手房成交的比例可能达到70%以上,甚至达到90%,果真如此,收集到的这些交易数据有何实际意义?如果使用这些失真数据,只会让评估结果扭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房屋交易的阴阳合同行为导致的高质量基础数据的缺失将制约我国市场法在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领域有效推行。应当说,房屋交易的阴阳合同行为从根上讲也是由于房屋产权信息不公开造成的。由于房屋管理信息系统不对外公开,阴阳合同行为具有隐蔽性,除了交易双方和房屋经纪公司外,无人知晓。换句话说,社会无法对这一不法行为进行监督,打击阴阳合同行为难度非常大。房屋交易阴阳合同行为严重影响了数据质量,限制了市场法在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当中的运用。
二、我国居民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技术的确定
通过对房屋产权信息公开与否以及房屋交易阴阳合同行为对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的影响分析,笔者发现,这些因素会严重影响市场法在住宅房地产税基批量评估中的应用。一定意义上讲,是否采用市场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的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作业取决于是否公开房屋产权信息,因为如果不公开产权信息就无法获得足够令人信服的可比交易案例。但是,房屋产权信息不公开不代表就不能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课征房地产税不取决于是否公开房屋产权信息,主要取决于地方财政收入问题。
(一)我国居民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技术的路线选择
目前我国不宜采用市场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但是,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的评估方法,比如德国采用成本法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就是较好的借鉴。从技术上讲,是否开征住宅房地产税不在于税基评估的技术问题,税基评估技术问题不会成为课征房产税的拦路虎,只要愿意开征,税基评估的技术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我国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其税基确定技术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按照交易价格课税,主要在试行阶段,没有评估经验。第二种,做好了部分税基评估准备工作,拥有相对完善的房屋信息数据,可以开展税基评估,在一些能够负担较大CAMA和地理信息系统(GIS)初期建设成本的大城市,可采用CAMA和GIS进行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作业。只不过,由于无法确保房屋交易等信息的真实性,我国不便于采用可比销售法,可以通过基准地价和工程造价的基础数据来评估其课税价值。第三种,可以学习美国等国家经验,只要能够公开房屋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确保房屋交易等信息的真实性,即可采用以交易为目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方法为可比销售法的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作业模型。第二种技术有些类似德国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方法,我们可以效仿德国税基评估的方法,一直采用第二种技术。当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第三种技术,但并不是说第二种技术采用一段时间后就必然会发展到采用第三种技术。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国际上使用比较广泛,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以交易为目的、可比销售法为核心的第三种技术用于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存在争议。
我国目前采用第一种方法来确定税基评估值,即以交易价格为课税基础。将来应当采用第二种,即采用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与地理信息系统,依据房产税基评估的标准程序和规范,确保高质量和高效率,大大提高评估的作业水平,满足房产课税的需求。
(二)我国居民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技术的方法分析
采用成本法思路进行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需将建筑和土地分别估价。无论是建筑还是土地价值,都可以采用税基批量评估方法。
土地价值拟通过基准地价来获取,建筑物价值通过每年公布的建造成本来调整。我国对城市基准地价有规定,一般要求2—3年调整一次城市基准地价,在地价比较稳定的时期,调整的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当然,有些城市可能周期长了点,如北京市,1993年公布了基准地价,2002年调整了北京市的基准地价。周期虽然长了点,但毕竟还是有了城市基准地价。此处节选了2002年调整后的基准地价表有关居住用途的数据,见表1。据京政发〔2002〕32号之《附件五: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可以看出三、四、五级范围大致对应北京的三、四、五环。
税基评估的土地价值部分即可依据其基准地价进行调整。如果基准地价调整周期过长,在以基准地价为主要依据的前提下,可以辅助性参考历年土地招拍挂数据,如北京市2011年土地出让情况,见表2。2011年,北京市出让住宅用地35宗,楼面地价为5 112元/平方米。
对于建筑物的税基价值而言,首先参考该区域工程造价平均水平。由于每宗房产建筑物税基价值受到其位置(影响不是特别大)、面积、户型、朝向、楼龄、材料、交通便捷程度、周边配套设施、层数、景观、装修、楼房的类型(比如是否独栋等)等众多因素影响,需要将这些因素进行甄别,设定指标,并量化其影响,从而调整得到建筑物税基价值。
有关建筑物价值,这方面的数据比较多,从工程具体情况来看,有工程实际造价数据做支撑,要获得这些详实数据并不难;从宏观数据来看,有统计年鉴,如《中国统计年鉴》(2012)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和造价”一栏可以看出历年工程造价资料,见655929349b914d191436147be5f4d038eca6dfbff82e19b71b12dcf3d7a1f204表3。其中北京市2011年为2 806元/平方米。需要说明的是,通过笔者多年的调查和了解,工程实际造价数据与公布的统计数据有比较大的出入,前者大致是后者的一半多些。
土地的税基价值选择基准地价作为基础价值,建筑物的税基价值选择某年的工程造价作为基础价值,非基准年份还需要调整基准地价和造价信息才能作为基础价值,在此基础上无论土地还是建筑物其税基价值都需要进行调整。由于调整因素众多,开始的时候,可以少选择一些因素,技术成熟了,再慢慢添加,这些都不是技术难题。具体而言,如针对单个建筑物的税基评估,需要的资料包括房屋建筑设计、施工资料、建筑材料,甚至包括诸如人防、避难所占的成本,还包括小区内设施的分摊费用等等。建筑设计风格差异、建筑材料、施工质量、开发商管理水平等因素的不同,房屋造价与市场价格是不同的。由于对被课税对象的房屋采用成本法进行单个评估,作业量巨大,大规模将这一路径运用于税基评估几乎不可能。但是可以用一种替代方法,即根据房屋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信息,对房屋建筑进行分门别类,并考虑建筑结构、建筑风格、建筑材料、层高、装修等因素,确定同一地区同类细分房屋的建造成本作为基准数据,单个建筑的税基评估值可通过因素调整对基准数据进行修正而获得。这是一种直接为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测算建筑物的重建成本的方法。
这种路径符合房地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有关基准地价和工程造价的资料、数据和信息都比较可靠和权威,又不需要采用房地产市场上的交易实例,不需要公开房屋信息管理系统,不需要对阴阳合同进行甄别。该方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符合中国大陆当前情况下对房产税基进行评估的需要。
三、结论
无论哪种方法都需要详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本文从数据质量和信息可靠的角度出发,分析和指出我国房屋产权交易信息不公开严重制约了市场法在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领域的应用。在这一背景下,提出借鉴德国住宅房地产税基评估的经验,采用成本法对住宅房地产进行税基评估,将课税价值评估分成土地价值和建筑物价值,分别论述了它们的技术路径,并明确指出成本法下土地价值和建筑物价值评估都有各自充分、详实和可靠的数据来源。论文对我国将来要开征的住宅房地产税的课税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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