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比较和完善建议

2013-12-29 00:00:00汪祥耀郑贤龙
会计之友 2013年25期

【摘 要】 2012年11月,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文章将此征求意见稿与我国原有准则以及IAS/IFRS准则作了深入比较,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比较; 完善建议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发展沿革与我国修订准则的背景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一直以来,投资活动在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很大比重,因此就如何规范企业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国际上,并没有单独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准则,主要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 27)“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IAS 28)“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IFRS 10)“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IFRS 11)“合营安排”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IFRS 12)“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长期股权投资加以规范。

1976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了IAS 3“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探讨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问题,并规定运用权益法作为对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标准。IAS 3对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财务报告的改进都发挥了重要影响。欧盟(EU)在制定第7号指令时就参考了IAS 3。IAS 27“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该准则原名)和IAS 28“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该准则原名)也是在IAS 3的基础上制定的。

1986年7月,IASC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第28号(ED 28)“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会计”,1989年4月正式发布了IAS 28“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IAS 28取代了IAS 3中关于对联营企业投资核算的部分。IAS 28对权益法的运用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指南,但没有采纳实质不同于IAS 3规定的方法。IASC于1987年12月发布第30号征求意见稿(ED 30)“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并于1989年4月正式发布了IAS 27“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会计”,IAS 3由此被IAS 27取代。IAS 27是IASC与EU合作的一项成果,它进一步改进了EU第7号指令中对控制概念的界定。

2002年5月,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改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Improvements Exposure Draft),建议IAS 27考虑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IAS 28应考虑的问题还包括:(1)由风险资本机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以及类似的根据IAS 39的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实体所持有的投资;(2)运用权益法的列外情况;(3)当投资者不公布合并财务报表时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以及投资者自身的财务报表;(4)运用统一会计政策;(5)联营企业的损失。2003年12月18日,IASB发布了改进后的IAS 27(2003年修订版)和IAS 28(2003年修订版)。改进后的IAS 27取消了原IAS 27和原IAS 28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允许采用权益法对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在单独财务报表中,无论是对子公司的投资和对共同控制主体的投资,还是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或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IASB对IAS 28的使用范围、重要影响的判断因素、豁免使用权益法的标准、联营的会计政策与报告日的要求、联营亏损的确认限额等进行了改进,改进后的准则不再适用于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投资的会计处理。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峰会(G20)、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体系,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此IASB决定对一系列准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