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让人们开始关注新兴金融实体——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作为传统融资业务的重要补充方式,为社会资金带来了极大的流动性。但是由于其疏于监管,信息披露弱化导致其中暗含了巨大风险,一旦大规模触发,必将引起市场恐慌。文章从影子银行的涵义入手,对影子银行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其对财务报告的挑战,以期为信息披露的规范提供帮助,使影子银行真正发挥其积极的经济作用。
【关键词】 影子银行; 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 挑战
一、影子银行的涵义
自从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麦考利(Paul McCulley)在2007年8月提出“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一词以来,国外学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研究,但是目前仍然没有能够得到一个关于影子银行的准确定义。麦考利认为影子银行意指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从事与银行相类似的金融活动却不受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伯南克(Ben Bernanke)在论述影子银行相关功能时,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受正式金融监管之外,充当储蓄转换为投资的中介金融机构。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作了界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根据这一定义,政府支持企业(房利美)、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各种管道等均属于影子银行,而存款类机构、保险公司、养老金等金融实体从事的部分业务也属于影子银行的业务范畴。
在我国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对影子银行的内涵进行了探讨,巴曙松(2009)认为影子银行虽然是非银行机构,但事实上确实发挥着银行的功能,它们为次级贷款者和市场富裕资金搭建了桥梁,成为次级贷款者融资的主要中间媒介;吴晓灵(2011)在“入世十周年峰会暨2011招商证券论坛”上表示,所谓影子银行,就是为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工具、机构、企业或市场。
纵观上述各类定义,虽然没有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均呈现了影子银行最主要的作用,即在不受监管的条件下发挥着信用中介的功能,与传统商业银行形成互补。
二、影子银行产生及发展的原因
(一)金融创新为影子银行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20世纪80年代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以后,美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货币市场基金和垃圾债券的兴起使商业银行受到很大冲击,传统银行业务的赢利性下降。竞争压力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改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赚取利差的传统赢利模式,纷纷转向“发行—分销”经营模式。而作为当时最重要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将流动性由低转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是一个有效的、低成本的筹资渠道。不仅如此,它还使发起者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有助于发起者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同时,资产证券化利用复杂的金融工程技术,创造出各种各样的风险—收益组合的证券,也满足了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基于上述吸引力,资产证券化在美国金融市场上迅速发展起来。
(二)企业资金需求与社会闲置资金的供给为影子银行的产生提供了肥沃土壤
货币作为经济中的重要角色,一方面能够执行贮藏手段的职能,另一方面还可以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手段。1970年以后,美国的经济波动为金融系统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尤其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坍塌,使得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了紧缩货币政策和宽松财政政策的政策组合。同样,近年来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通货膨胀日益严重,为了保持物价稳定,我国政府也采取了抽紧银根的政策。如此一来,当受到影响的贷款者不能满足企业的贷款需要时,为了避免资金链的断裂,企业便开始寻找其他融资途径。在我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产生了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可见企业资金的需求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Gorton et al.(2011)在其研究中也表明影子信贷传导作为金融创新,构成了一部分社会总货币供给。另一方面,拥有闲置资金的供给者,为了避免货币贬值带来的损失,实现存款的保值增值,也乐于参与影子银行的交易活动。
(三)金融管制放松为影子银行的产生提供了推动作用
在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中,美国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变更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1999年,实行了60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被《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取代,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法律基础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而后者旨在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结束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之后,美国于2000年出台了《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该法规定场外交易不受商品交易委员会监管。在这两项法律颁布后,包括投资银行在内的影子银行摆脱了发展的法律束缚。
(四)规避监管成为影子银行发展的基本因素
在第一部分,笔者已经指出和当前美国以衍生金融领域为代表的影子银行体系不同,中国目前的影子银行体系仍然处于初期。目前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基本被归纳为银行业的表外业务,以及由非银行体系所承担的融资业务两大类,这包括银信合作、委托贷款、信托业、担保等以及民间信贷。很显然,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主要源于利率管制和金融管制。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的《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状况研究》指出:“从影子银行融资方来看,源自宏观调控方向转变背景下重点调控行业(房地产与地方投融资平台)与中小企业的旺盛融资需求;从影子银行产品投资方来看,源自金融抑制环境下居民部门的旺盛投资需求;从投融资中介来看,源自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来规避贷存比、资本充足率与贷款限额等监管指标的行为。”
我国利率管制产生的存款负利率催生了众多较高收益的银行理财、集合理财、投资基金,满足了储户追求更高收益的需求;信贷的实际利率非常低,又放大了信贷需求,信贷过多的配置到了政府、国企等部门,这导致民间部门的信贷需求难以满足,只能寻找非银行机构获得融资。规避贷款规模管制而带来的银信合作、银行票据融资(承兑和贴现)、委托贷款等影子银行业务规模猛增,满足了银行规模扩张和部分客户的融资需求;规避了行业信贷限制而带来的房地产信托、私募基金乃至地下钱庄。
虽然美国与我国管制政策不同,金融体系中利率并未受到政府管制而是实行市场化,但是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仍然受到巴塞尔协议等法规对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的各项资本监管。而前文已经指出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发起者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有助于发起者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因此,影子银行成为金融机构规避各项监管的有效融资渠道。
三、影子银行运作流程与特点
为了分析需要对影子银行进行怎样的信息披露,所需的信息披露又会对现有的财务报告体系产生怎样的影响,首先就需要对影子银行的运作流程及特点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同时,由于国内外影子银行发展速度不一致,所以本文对国外影子银行运作流程与国内影子银行运行机制分别进行了阐述。
(一)国外影子银行的运作流程
本文前面已经提到,在国外影子银行的活动中资产证券化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其主要流程则是:商业银行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相关贷款资产,并通过真实交易或破产机制打包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SPV),从而将贷款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外;而特殊目的实体将购自不同银行的贷款放入一个资产池,再依据资产的收益与风险经过分类、切割、信用加强、重新包装等程序,转换成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并由此衍生出各类金融产品,再销售给不同的投资者,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等,从而实现融资的目的。而在转换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增级机构等各类主体。
而Pozsar et al.(2010)按照影子银行的信用中介将其活动划分为7步,并进行了具体的阐释。由于本文只是为了通过对主要流程的大致了解来探讨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因此在此不对影子银行的信用中介活动进行论述。
(二)国内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
由于我国影子银行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并未形成像国外那样典型的运作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与成都分行调查统计处联合课题组(2012)的研究成果显示,国内影子银行按照提供融资的方式可以将运行机制分为四类:一是通过发行权益份额进行融资的准实体,如银行表外业务、基金、企业年金;二是通过自身权益资金提供融资服务的实体,如私募股权基金,专业保理公司;三是通过权益和负债进行融资的实体,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等;四是依靠负债进行融资的实体,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过上述分类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影子银行的交易活动并未涉及到过多的金融衍生产品,但是由于构成影子银行的(准)实体较多、牵涉面广,其产生的影响也不可小觑。
(三)影子银行的部分特点
通过对影子银行的运作流程进行梳理后,可以看出影子银行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1.高杠杆性
与传统银行业的资金来源相比,由于影子银行并不能进行居民存款的吸收,因此大部分影子银行主要靠财务杠杆进行举债或者依靠自有资金进行运作。因此,其杠杆性要高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正因如此,一旦主要以借贷作为资金来源的影子银行在后续运作中出现问题,将会触发大规模风险爆发的可能,造成挤兑。这就涉及到财务报告如何可靠地反映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何充分地列报或者披露相关的信息。
2.产品结构复杂,批发运作
影子银行在通过货币市场、证券市场来向投资者发行票据、债券等金融工具的过程中,打破了传统商业银行零售的服务模式,采取了类似打包、捆绑、组合的批发销售模式。而影子银行所发行的票据、债券大部分都是经过了重新组合,通过各类利益实体的运作,开发出了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而这一特点对于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以及相关金融产品的计量无疑提出了要求。
3.表现形式多样化
影子银行并不以传统商业银行为约束,而只是以投资银行为核心,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现有的针对传统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体制,并不能直接简单地运用在影子银行的其他主体上,需要对不同的主体进行各自分析。例如:依靠自有资金进行融资服务的主体和依靠负债进行融资服务的主体,其监管重点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导致信息披露要求的多样复杂化。
四、影子银行对财务报告的挑战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联席会议上决定成立了金融危机咨询小组(Financial Crisis Advisory Group,FCAG)。2009年7月28日,FCAG发布了《最终报告》(Final Report),指出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透明度(Transparency)和诚信(Integrity)的信任,对于全球金融稳定性和良好的经济增长非常重要。通过提供透明的、无偏见的、如实反映的、相关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在金融体系中起到一个整合的作用。而要想对影子银行实现有效的监管,首先就需要解决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问题。
(一)对财务报告目标的影响
根据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即我国建立的是以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相结合,并以受托责任观为首的财务报告目标体系。
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进行,财务报告的需求者从原来的所有者,逐步扩展到债权人、外部投资者、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此一来,以“受托责任观”为重的财务报告目标已不能满足所有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作为外部投资者而言,其更关注投资的安全性、风险溢价水平和投资回报等信息。同时,信息诉求从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逐步转向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在“受托责任观”下,公司管理层主要考虑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其是否完成了公司的经营目标,在做控制决策时会更加关注公司业绩和委托方的评价,从而使焦点过多地关注到“利润表”上。正因如此,影子银行才会备受各界青睐。在现有的财务报告体系中,并不能通过资产负债表全面反映企业参与影子银行的交易规模、资信状况,但却能通过利润表反映其中的运营收益。如此一来,在对利润一味追逐的驱动下,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对投资的风险报酬做出正确的评估。
对于这一问题,FASB和IASB提出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明确了“决策有用性”是财务报告的唯一目标。王霞(2012)指出:现代金融发展的结果之一,就是导致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会计信息使用者逐渐失去对其资源的直接控制,这一趋势强化了会计满足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的要求,由此使会计信息被赋予了决策有用的基本导向。
但是,“决策有用性”的具体运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如何衡量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在现有条件下并不能清楚界定和量化;另一方面,在这一目标指导下,如何针对不同利益者和不同交易类型订立有效的实施细则,也是一大难题。
(二)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挑战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它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在此,本文结合影子银行的特点,主要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这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1.可靠性是否“可靠地”反映了客观存在的风险
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可靠性最为基本。它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而在国外的影子银行运作中,商业银行通过贷款形成自身资产,并通过出售贷款形成“资产”整体不减少而“风险转嫁”的现象。但是,其却忽略了整体市场风险得到放大的事实。一旦贷款者陷入困境,开始拖欠还款时,商业银行就不得不提高次级贷款违约率,使得投资者大量抛售次级债券及其衍生品,影子银行便会遭到挤兑,进而引发市场恐慌。
由此可以看出,基于“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可能由于将相关贷款资产移出表外,而掩饰了影子银行的高杠杆性,导致投资者容易忽视客观存在的风险,做出错误决策。
2.相关信息是否得到了披露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随着影子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其相关的会计信息逐渐成为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相关主体未来风险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有关影子银行的交易与事项并不符合会b7b4337cb9d822945083a2d98fa48bb74fa32c4cc31b199b28fab84861ddd778计准则中所规定的确认和计量条件,因此无法在财务报表上进行列报,导致会计信息相关性存在欠缺。
3.财务报告是否真正能让使用者清楚理解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而在今日,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程度和套期活动复杂性的迅速增长,要想对相关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财务报告绝非易事。虽然国际上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然而根据现已出台的套期会计准则来看,许多报表编制者普遍认为该会计准则过于偏向规则基础,且十分复杂,以致难以使用。另外,又以企业年金为例,其中对于设定收益计划需要运用到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这一精算估价方法。无论是投资者想要理解这一估价方法,还是在缺乏精算人才大背景下,编制相关的会计信息,都是十分困难的。由此来看,即使未来有关影子银行的相关会计信息能够在财务报告中进行列报或强制性披露,如何能够使投资者了解其内涵也是一个需要攻克的难关。
4.是否能对复杂交易实现可比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互相可比,而其中又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其二,不同企业同一时期可比。
而作为影子银行中的重头戏——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存在两种会计确认的方法。一种是将其该事项作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此时证券化资产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发起人确认该过程中的损益;另一种是将该事项作为融资担保进行表内处理,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并不确认由此带来的损益。因此,对于同一笔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了两种会计确认方法,而这两种会计确认方法的会计分录却是截然不同的,这无疑对会计信息可比性,尤其是不同企业同一时期的可比性造成了影响。另外,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形成了“真实销售”的会计原则,但其中的差异仍不可小觑。
(三)对会计要素计量属性的影响
会计计量是为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而现有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因此,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交易中,主要都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
在引入公允价值过程中,我国考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的三个级次,即:第一,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当前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而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来说,对于金融创新产品并没有形成活跃市场,而且对于这类交易中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而言,要找到可供参考的市场价值也并不容易。因此,现阶段利用估值技术来确定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对此进行计量就成了主要途径。但由于影子银行大多是规避金融监管的产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数据和信息的可得性方面存在较大难度(李波、伍戈,2011)。一旦市场上没有可观察到的信息能够证明该资产或者负债未来的现金流量,利用估值技术来确定相关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也就化为了泡影,更无法科学合理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对信息披露主体的影响
根据前面对影子银行运作机制的介绍,可以看出,影子银行涉及的各类主体十分广泛。以资产证券化为例,除了商业银行等发起人外,还涉及特殊目的实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证券的持有者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而根据FASB 2009年6月新颁布的FAS 166《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和FAS 167《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来看,虽然修改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但涉及的主体仍然是该交易活动的发起人。而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处理依据等的信息披露,无疑也是十分有用的,这不仅能够使投资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到投资的风险,也可以实现对于信用机构的监管,减少其中的不透明因素。
其次,由于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根据业务性质进行界定与传统的金融体系按照组织结构特点进行界定不一样,任何企业组织、非企业组合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影子银行的主体。而现有的财务报告主要是基于传统金融体系按照组织结构特点对披露主体进行分类的,这样可能导致信息披露主体过于简化,部分影子银行的主体并未囊括在内。
另外,根据对中国影子银行运行机制的分类可以看出,国内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除了负债融资外,还有利用自有资金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融资。基于不同的融资方式将会产生不同的监管重心,因此,不同信息披露主体的信息披露重点可能也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