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会遇到一些刑事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以下简称刑事被害方),在公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前或提起公诉后,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选择民事诉讼。
一、刑事被害方为何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选择民事诉讼
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进行判决时,有些地区不考虑刑事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刑事被害方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现在的各类机动车辆,大都投有“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刑事被害方一般认为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刑事被告人经济不予赔偿或赔偿不到位,保险公司赔偿也应该有保障。四是提起民事诉讼,时限空间大。
二、刑事被害方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与刑事审判同在进行中出现的问题
一是在审理时限上出现的问题。刑事诉讼时限短,民事诉讼时限长,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前,刑事被害方已提起民事诉讼,或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后审理同在进行中,那么对刑事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就不得不等待民事审理结果。如果民事诉讼能够得到调解,并对刑事被害方赔偿到位,对刑事被告人在刑事处罚上就可酌定从轻处罚,甚至有被判处缓刑的可能,反之,则不然。这样刑事审判在等待民事处理结果这个时间段里就出现了问题,如果等待,刑事审判时限往往就会超期,如果不等待,视为刑事被告人民事没有赔偿,这显然对刑事被告人显失公平。二是刑事被告人在被提起公诉前,刑事被害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对被害方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已经对刑事被告人撤回诉讼。但作为被告的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民事诉讼中又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或只进行部分赔偿,原告人只追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与保险公司调解不获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只好作出民事判决,可能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判决后保险公司又有可能提出上诉,可能还有的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民事判决,原告人又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而此时,公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又提起公诉,在这种情形下对刑事被告人的民事赔偿应如何认定,是按部分赔偿认定,还是按全额赔偿认定,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条件的案件,在公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前,被害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但民事审理又没有进行完毕。
三、应采取的方法和对策
一是对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要动员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的立案部门要认真把关,不要将此类案件轻易立为民事案件。二是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刑事被告人在被提起公诉前,刑事被害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刑事被害方执意要提起民事诉讼的,此时,在民事审理没有完毕前,刑事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适当延长审理时限。在已延长的审理时限内如果民事审理仍不能审结,即刑事审判应该在已延长的审限内结案,此时结案只能对刑事被告人按没有赔偿刑事被害方经济损失来认定,该判处实刑的,就要判处实刑。三是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条件的案件,在公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前,刑事被害方已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只赔偿部分款物,而刑事被害方对刑事被告人已经撤回民事诉讼,只追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没有进行理赔或民事判决后,保险公司等待执行的,对于这种情形,一般应认定民事赔偿已经解决,在进行刑事判决时对刑事被告人就要酌定从轻处罚,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要给予判处缓刑。四是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条件的案件,公诉机关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前或提起公诉后,刑事被害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没有审理完毕前,刑事案件的承办人要与民事案件的承办人多加沟通,互通情况,互相配合。五是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建议有立法权和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能够就符合刑事附带民事条件的案件被害方能否可以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是否判赔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被害方也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