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企业的商标策略研究

2013-12-29 00:00:00李洋洋王燕
中国市场 2013年22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供应链环境下一些经典诉讼纠纷案的分析,总结企业在诉讼争议中所体现出的管理策略,提出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企业在商标管理策略上所应特别注意的地方,以规避法律风险。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商标权;商标注册;驰名商标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2-0066-03

1引言

供应链理模式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共享,而与供应链分享理念相反的专有性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基本特征。当前有关商标权或是知识产权的研究,多从宏观的立法、司法或是行政管理的层面去探讨。而且,即便是从微观的企业层面去研究,也多是以单个企业为研究对象,其所提出的策略性建议也多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鲜有从供应链的角度去探讨企业的商标管理策略。本文通过对一些经典的纠纷案例的分析,提出一些有针对性地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的商标管理策略。

2供应链及商标权的基本理论

在供应链的管理模式下,一般会将链上的企业分为核心企业和非核心企业。对于核心企业而言,往往给该类企业带来商标管理风险的,并不是其竞争对手,而是与其有着密切合作关系的链上非核心企业。同时,非核心企业由于在合作中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其自身的权益也可能遭受来自核心企业的侵害。在如今供应链管理的时代,供应链之间由于有着不可避免的交叉,也会导致链际间商标权的侵权。

3供应链上企业间的商标管理策略

3.1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商标策略

3.1.1案例引入

美国波派国际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厦门波特鞋业有限公司注册第507017号“Propet”商标注册不当,请求予以撤销。理由是:此商标是美国波派国际有限公司于1985年在美国申请注册,并在多个国家申请注册,已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厦门波特公司仅与美国波派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接受对方委托大批量加工制造带有此商标的运动鞋,但无权在其他鞋类上使用该商标。双方于1991年3月终止合作。厦门波特公司在未经波派国际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1991年6月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此商标,并自行生产大量带有该商标的运动鞋。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撤销厦门波特公司的商标注册。

3.1.2案例分析

选择该案例作为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典型去分析,原因如下:

(1)核心企业和非核心企业的合作典型。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寻求一个上游战略合作伙伴进行跨国式的合作生产,形成了一个供应链的生产模式。

(2)利益的共享,风险的共担。供应链生产模式,既给双方带来了收益,也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即核心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本案中主要是商标权),极易被非核心企业所窃取。

(3)风险并非不可避免。相对于公司所面临的其他风险而言,消除这种侵权风险的成本是很小的,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如果案例中的美国波派国际有限公司在合作前做好对商标的注册管理,那么就不会发生其商标权被侵犯五年之久。

(4)跨国模式的供应链模式。案例中的双方是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企业,一般发生抢注现象也较多为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这样就给作案者留有空当。

3.1.3策略借鉴

针对以上的漏洞与风险,最有效的防范策略就是进行及时的注册。而目前商标在国外的注册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逐一国家注册,该策略是指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某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提起商标注册。第二,通过马德里途径注册,该策略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成员国之间进行的商标注册。通过该途径,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第三,通过地区性的注册体系,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有一套自己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成员国的商标,其成员国在该组织内完全接受该组织的约束。还有欧共体商标注册体系,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可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

以上的不同策略各有其优缺点,跨国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所要进入市场的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策略。

3.2供应链上非核心企业的商标策略

3.2.1案例引入

FLORA BERTRAND MARA公司是西班牙“NIKE”商标的持有人。并在西班牙向本国的CIDESPORT公司提供了许可证。2000年,CIDESPORT公司委托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加工制作NIKE男滑雪夹克,并由委托人提供布料、纽扣以及带有NIKE标识的衣物包装等。该批服装在报关出口时,被深圳海关以涉嫌侵犯美国耐克公司备案的NIKE商标权为由予以扣押。

3.2.2案例分析

本案有关“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地方法院根据不同的案情做出的判决也是具有很大的差异。

西班牙NIKE公司和美国的NIKE公司,由于所处的主体市场不同也就无法形成正面的冲突(隐性冲突)。但是作为贴牌加工的企业的所在地在中国,而其中一个已经在中国进行了注册(参考上图)。所以,当另一个企业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必然会首先引发核心企业与另一条链上的非核心企业间的冲突(显性冲突)。

3.2.3策略借鉴

(1)企业策略。作为非核心企业,往往处于合作的劣势地位,一般对于订单很少进行全面的审核,这就给合作带来了隐患。为了尽量减少这样的合作风险,企业只有防患于未然,在开始合作时与对方签订严密的合同,要求委托方提供授权证明,并审查委托方是否为合法的商标许可人,相关的商标是否在中国进行了注册,并在出口国也具有相应的权利。最后,在商标合同中,尽量加入不侵权担保条款,一旦有因为商标授权有缺陷而引发的侵权纠纷,由委托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2)政府层面。当然,案例中不仅仅牵扯到微观的企业层面,也涉及宏观的立法层面。现实也是如此,经济的繁荣发展不仅仅是企业自身努力的结果,还需要政府在其他的宏观层面进行相应配件的不断完善,使得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如本案中,希望立法者能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贴牌加工”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以减少该类型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4供应链链际间企业的商标策略

4.1案例引入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称其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拥有“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原告发现,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和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中,亚辰伟业公司销售由被告吉利公司制造的带有“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汽车产品。要求法院:第一,判定被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TOYOTA”商标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第二,认定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TOYOT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等六项权利请求。

4.2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本案涉及了两条供应链上的不同四家企业,这四家企业分别是,(日本)丰田株式会社、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天津丰田公司。通过对案情的分析不难发现,以丰田为中心的供应链与以吉利为中心的供应链间并非是完全的界限分明,他们在天津丰田公司这个节点有了一个交集,而这个交集正是他们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4.3策略借鉴

该案例从法律的角度凸显出了供应链上企业间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作为同一条链上的企业,产品的最终销售是由链上企业共同参与的结果,一旦有一个企业涉及侵权,那么就会在链上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条链上的企业都成为所谓的“共犯”。

4.3.1驰名商标的基本内容

本案例涉及了一个法律专属名词,驰名商标。根据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驰名商标可以界定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驰名商标在保护方面远远优于一般商标(参考下表)。

4.3.2驰名商标策略

目前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二是人民法院,如丰田株式会社与吉利公司纠纷案,涉案企业采用的就是司法认定。现在驰名商标的防卫注册策略主要有联合商标策略和防御商标策略。

(1)联合商标策略。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权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与正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正商标就是最先设计注册的商标。例如,杭州娃哈哈有限公司除了注册“娃哈哈”商标外,又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了“娃娃哈”、“哈娃娃”、“哈哈娃”等商标,“娃哈哈”是正商标,其他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策略对企业具有多方面的益处。从权利的角度,它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将原来的商标专有权,变换成一个间接的禁止权。

(2)防御商标策略。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权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例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在所有商品类别上都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以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其商标。该策略扩大了商标权受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商标的保护力度。

4.3.3驰名商标反淡化策略

所谓驰名商标的淡化,又称搭便车,是指侵权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和该驰名商标不同种类的商品之上,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进而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下降并损害该驰名商标的声誉。一般情况下,所谓的淡化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弱化(blurring);第二,丑化(tarnishment);第三,退化(genericide)。

4.3.4谷歌公司的反淡化策略借鉴

目前,很多国际著名的企业都采取了一定的驰名商标反淡化策略。例如,谷歌公司对“Google”标志的使用就制定了严格的规范——《Google标志的使用规章》。首先在该章程中,谷歌为了保护其徽标的完整性,就规定到:“所有用户必须遵循的一个条件是:您不得篡改我们的徽标”。为了防止“Google”被通用化,谷歌还向媒体发出信函,请不要把Google当作动词使用。

为了实施商标的反淡化策略,谷歌公司做了一系列的措施,积极地去防范。然而作为中国的搜索引擎巨头百度,却体现出了极大的差距。至今未见百度在这方面有什么策略的实施。所以,当百度成为了搜索的代名词,也就丧失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就会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百度将不再拥有“baidu”。

5结论

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企业因其在链上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也就导致了其所面临的风险有差别,进而也就决定了其所采取策略的侧重点不同。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的关键企业,无论在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它的成功与否,将决定着整个链条的命运。因此,供应链上的非核心企业一般都会围绕着核心企业去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以配合核心企业。只有在实现核心企业的不断壮大、竞争力的持续提高和风险的合理规避,才能使得整条链条的利益最大化,继而链上的所有企业才能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

所以,核心企业的驰名商标策略以及驰名商标反淡化策略,应该由链上所有的企业共同配合着核心企业去实施,这样一来,具有专有性的商标权,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就变成了一个共享式的资源,成为了整个链上所有企业的共同资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专有性的消失,而是意味着它成为了整个链条的“专有性资产”。

同时,作为链上的核心企业,其在关注自身核心竞争力时,已不能仅仅考虑到自身的各方面因素,应该将链上的各个合作企业的各方面因素也要纳入战略和风险的考虑范畴。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一个专有性的资产,在通常情况下,很少有企业会将其纳入到合作的范畴,但是这样的做法仅仅是在一定的期间内使得企业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只有一个开放性的系统,才能持久存在。对于企业也一样,要想使得企业获得一个长久的发展,必须将自身的各个因素以开放的角度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