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屡屡出现上市公司“圈钱”现象,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始终制约着其在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文章在阐述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国情下发展和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独立董事;中国化;上市公司;完善措施
为了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防止目前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目前,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在积极发展的同时,也遇到种种问题,面临着严峻的制约。本文认为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就必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实现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国化。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涵义和功能
关于独立董事的定义,不同国家和地区均有不同的界定。对此,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清楚地表明了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屡屡出现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因此,现阶段独立董事的作用首先应该是监督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则表现在他们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除了拥有一般董事所具有的权利:出席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议权、报酬享有权、监督权等,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还赋予了独立董事六项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提前认可;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公开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时间并不长,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有不少问题急需解决。
(一)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在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够健全,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上市公司在股权上“一股独大”,经营上“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则十分普遍。值得关注的是在部分上市的民营企业中一股独大的现象也很严重,家族控股非常普遍。这表明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过大,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制衡。同时在公司内部,董事会与经理层过分重叠,也导致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缺乏多元化股权制衡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发生不正常关联交易提供了便利。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过低,势单力薄,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即使想要履行职责,也会因为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而无法行使权利,甚至遭到罢免。
(二)独立董事薪酬问题
为了将独立董事这一制度真正推行下去。必须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作为保障。按照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支付方式,大体上有两种类型:津贴和“车马费”,即独立董事每年从董事会领取的固定数额的报酬和每次参加董事会会议领取的交通费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独立董事的总体薪酬一般低于其劳动价值。回报过低,且承担的风险较大,这种薪酬与责任不对等的情况显然无法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而从薪酬支付对象来看,独立董事直接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实际上就是从大股东手里拿钱,这使得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的管理层形成一定的依附感,无形中使独立董事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这也是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重要原因之一,碍于情面,独立董事极有可能对公司违规行为采取沉默放任的态度,弱化监督职能。甚至与大股东同流合污,共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谋取私利。
(三)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冲突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而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二元制结构,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独立董事作为一个新的外部监督力量,势必与原有监事会之间发生冲突。比较《公司法》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就会发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存在着明显的重叠交叉。首先,两者都将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作为核心内容。把公司财务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这就产生公司机构关系混乱的严重局面。其次,二者都有权监督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然而,到底哪种监督机制起决定作用,法律却没有进行界定,这必然会引起两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再次,二者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从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来看,在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后,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定位与协调却只字未提。这势必会制约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并且影响到上市公司整体治理结构的完善。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措施
确保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关键在于制度的设计。因此,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国情下行之有效,就必须不断完善中国化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改革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就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而言,关键在于公司股权的多元化和合理化。也只有在股权相对合理的条件下,独立董事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为国有股的减持提供了一种快捷灵活的方式和可能性,通过各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降低股权集中度,让股权制衡体现在董事会的运作中,为独立董事制度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截至2006年3月,中国证券市场已(拟)股改公司数量达700家,超过两市全部1354家A股公司的50%,市值所占比例达六成。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的多元化。机构投资者手中若能掌握足够的股权,便可以以外部监督者的身份对公司进行监督,与内部执行董事抗衡,使公司治理机制不会因为内部人控制而陷入危机。因此,继续推进体制改革,推进股权多元化进程,既可以为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制度性基础,也是规范资本市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独立董事激励机制
参考国外企业的做法,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具体的激励措施可以采取固定报酬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方式。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签定合同时,可以根据该独立董事的以往工作业绩和社会声望,确定每年固定领取的报酬。同时,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对薪酬发放方式做出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者必须是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第三方,所有进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薪酬不直接从上市公司领取,而是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于对任职的独立董事固定薪酬的发放。如今,股票期权已经成为国际上流行的激励方式。这种激励措施将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将充分激发独立董事为公司经营出谋划策的热情和潜能。但是必须把握好独立董事的持股量。比较合适的数量是让独立董事拥有大约相当于该公司一个中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量。独立董事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就会用心去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持股期限上,为避免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合谋,操纵公司业绩,可以考虑将独立董事股票期权激励采取延后支付的方式,将授权和行权时间安排在其任职期满之后。
(三)理清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独立董事拥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从而能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施加影响,具有一定与董事会和管理层相抗衡的力量,但是由于在公司治理上没有投入足够的时间,不能实施日常性的监督,信息不一定畅通。而监事会是一个常设性的监督机构,对公司日常运作比较熟悉,但是一般不参与公司日常决策,只是在事后对董事、经理的行为予以监督。两者结合可以弥补彼此的不足之处,共同构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立体监督体系。只要完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协调互补机制,完全可以变职能重叠为多重监督,提高监督绩效。首先,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只有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成员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共同研究和探讨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其次,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磋商机制,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可以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并建议对方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且联合对公司特定的问题进行调查,交换调查结果和解决方案。再次。建立解决独立董事与监事之间冲突的机制,明确在股东大会内设立仲裁制度,就独立董事与监事之间的冲突进行调查、协调和裁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由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而引发的对公司监督机制的关注和尝试,在客观上会促进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良性发展。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公司治理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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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南平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