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本文从经济法价值的视野出发,探究了经济法价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来完善我国的经济法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权益;缺陷
一、经济法主体与消费者
关于经济法的主体问题,学者们看法不一,在学术界和法律界存在着较大争议。单飞跃教授认为三大法主体群划分的标准是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也就是市场、社会以及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构成了市场主体。王光全教授则提出了三层主体理论,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市场的主体是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和经营者。还有许多学者认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可以认定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这样的认定不仅仅具有现行法的依据,同时也能够进一步体现出经济法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考察一步法律能否有独特的主体制度,关键要看其调整的任务和对象是否有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对主体有何特殊要求,又赋予主体何种义务以及权利才构成了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的主体特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众多法律条文中,都出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他们都是市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要对象。因此,经济法最为典型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二、经济法价值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
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个目标确立基础是经济法的立法根基。经济法的存在不是单纯维护个体利益,而是关注整个社会整体的和谐,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维护个体利益。正义价值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价值,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实践的最终评判都是通过正义来考量。经济法中的正义价值是从实体正义的角度出发,体现的是对弱者的关注,是在厘定消费者身份的基础上,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作出的。自由价值是经济法的追求的终极目标,经济法能够充分运用自身的权力,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尽管制约了某些商事个体的自由,但是却维护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商事个体能够在和谐稳定的大环境下实现自身的自由。
作为推动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之一,经济法的存在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基于实然性基础上的经济法应然性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深入探索经济法价值能够帮助我们进一步界定经济法律规范,为设计经济法的各部门法提供最佳范本。本文就在分析经济法价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的基础上,深入地对消费者这一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的司法制定提供更加有效的立法建议。
三、经济法价值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
作为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消费者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当前全社会尤其是法学界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作为一项社会化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机制是否系统完整成为反映各国市场经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同时也是出于社会整体利益价值的考虑。因此,将经济法价值完美融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当中来,不仅能够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通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彰显经济法这种应然性理论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去的重大意义。
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首要前提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这同样也是法律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逻辑基点。同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经营者掌握着大量的产品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极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再者,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极易处于承担交易风险的劣势地位。据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市场是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了极大阻碍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鉴于消费者所处的这种弱势地位,经济法的市场规制应该更加倾向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经济法的价值。不尽如人意的是,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仍然存在着较大不足和缺陷。
四、经济法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市场规制法存在严重不足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市场规制法的首要任务,甚至可以说是整个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因此,构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必不可少。
市场规制法包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是经济法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但是这些法律也存在着严重不足。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采用的是具体列举的形式来处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没有统一系统的一般性条款,这种方式无法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因此不能及时地预防和制止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到的对消费者的保护大多是以保护个体为主,缺乏集体性和社会性,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使消费者避免遭受经营者的不法侵害。
(二)执法机构缺乏力度
法律的价值能够得以实现关键在于执法。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经济法的执法管理机构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极大阻碍了相关法律的实施。一方面,许多执法机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许多大规模的专业化的违法活动都是在地方政府部门的保护下完成的;个别地方为了政府自身的利益,仅仅只用简单的行政处罚代替严重的刑事处罚,敷衍了事;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地区保护,利用权力设置关卡,进行地区封锁,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另一方面,许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许多执法人员自身没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还无法摆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致使消费者怨声载道,不仅损坏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相关法律的贯彻实行。由于自身相关业务积累不足,缺乏经验,在处理难度较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时,无从下手,调查取证也十分困难。上述情况表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薄弱、政府的执法质量低下。
(三)缺乏解决消费纠纷的救济机制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损害时自我维权的意识尚不是很高。数据显示,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程序需求解决的不超过25%,大多数消费者都选择了“忍”。总体来说,消费者是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尤其是遇到诉讼费用较高、赔偿金额较低的案件。
消费纠纷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些消费纠纷中,涉及到损害严重或者是价值较大的,消费者会主动付出时间和金钱来寻求正规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是,当下的消费纠纷往往带有易受侵蚀和小额价值的特点,因此,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传统的诉诸法律,这样十分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也会造成极大危害,因为经营者一般都是批量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的,其销售的对象具有众多的不确定性。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经济法体系中最能够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就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惩罚力度不够。当下的惩罚性赔偿力度都过于轻微,采取的只是双倍赔偿制度,消费者只能获得较小的利益补偿,即使是双倍补偿并不能弥补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付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损失,这对消费者是十分不公平的。其次,适用条件过于严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规定,只有实际的交易存在,“财产损失”才能够被认定。如果是没有实际的交易过程或者是交易的标的金额为零,即使是存在欺诈的行为也不能适用此制度,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五、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的策略
1.完善市场规制法。首先,要先进一步完善竞争法规目标。立法部门应该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将相关的法规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内容等方面进行融合,适当增加一般性条款。其次,要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想要真正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要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使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出自己的效用和功能,从而实现消费者作为上帝的权利。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与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等做好区分,清晰三者之间的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且提高其赔偿标准,只要是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可以适用此制度。
2.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机构。政府的执法机构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之一,必须要充分发挥经济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有所作为。首先,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加强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执法队伍建设,选择具有责任心、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进入到执法队伍中来。其次,对于渎职官员要大力惩处,同时还要对其主管领导进行问责,尤其是对于主管人员的执法力度和惩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责任也要明确。最后,要明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职责,诸如卫生行政、工商管理、物价管理等等,从而保证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拓宽司法救济渠道。第一,实施消费公益诉讼。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或者是经济秩序的公众利益,从而有效避免消费者个人无兴趣或能力进行诉讼,防止违法行为继续,权益损害扩大,因此要赋予特定的公益团体或者是公益个人诉讼的实施权,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为被害人诉讼。第二,实行小额诉讼,也就是小额法庭。即为了审理案件更加简便快速而针对请求小额金钱的一种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的起诉方式非常灵活,既有口头也有书面诉讼,同时审理程序也很简单快捷,可以在晚上或者是周末就能完成判决,小额诉讼的使用有利于提高消费者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的积极性。
4.建立完善的支持消费者进行诉讼的制度。首先,要建立消费者诉讼费用支援制度。诉讼费用,指的是为了进行诉讼,当事人所指出的全部费用,里面包含律师费、诉讼费等等。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胜诉,诉讼的费用就由被告企业来承担,一旦败诉,全部的费用要由消费者自身承担,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积极主动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要从立法的角度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例如采用贷款制度。其次,要对消费者进行证据方面的支持。想让法官认可自己的请求,消费者需要想方设法证明自己的举证是正确的。根据证据的相关规则,如果法院不能够认可被告和原告的主张,法院会对要求进行赔偿的一方做出不利的判决。因此,要采取支持举证的制度。
鉴于消费者本身的弱者地位,国家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对消费关系进行恰当干预,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这也正是经济法制定的目的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需要经济法的存在,经济法的存在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系统的保护。在经济法视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被置于核心地位,这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经济法中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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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