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关保税监管区域是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部分。随着区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结售汇相对不便利,外汇管理制度亟待改革。本文总结了当前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改革
海关保税监管区域是一国或地区实现某些特定目的(如吸引外资、扩大出口、促进贸易、增加就业等)而实行特殊的海关监管制度和政策(关税减免、贸易自由、资金自由、投资优惠等)的特定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区域作为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亮点和焦点,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拓宽外贸渠道和连接国际、国内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一直遵循着“区内适当超前”的管理原则。但是,自2012年8月1日全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由于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未同步进行完善,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正逐步丧失,面临着较区外更为严格的尴尬局面。在此背景下,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2013年4月,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进行全面地修订,先后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该政策并未完全解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存在的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点,值得引起重视。
一、保税监管区域货物贸易特点及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导致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
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的贸易模式和物流模式复杂多样,物流与资金流分离呈常态,这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总量核查带来一定挑战。近年来,区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集聚效应逐渐显现,跨国物流企业大量进入,国内物流行业加快发展,保税区国际贸易运作方式趋于多样化,国际贸易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现象大量涌现。物流与资金流相分离通常出现于多次贸易形成的贸易链条中,所涉及的部分企业只收付货款,不涉及货物实际流动,资金流、货物流发生的次数少于贸易的次数。区内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导致真实性审核较困难,成为当前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潜在风险的主要根源。
(二)制度设计囿于海关管理配套
长期以来,海关将特殊经济区域视同境外,对货物流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管理原则。一是将境外与特殊经济区域之间视为一线、特殊经济区域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视为二线;二是进口货物进入一线,管理宽松、无需完税,进口货物进入二线,管理严格,必须完税。现行政策在制度设计上局限于为海关提供政策配套,监管重心置于资金流与货物流是否一致之上。现有制度设计理念,难以避免对海关管理模式的跟随配套,并且直接导致企业提交单证困难,交易成本增加。
(三)个性化政策需求难以满足
特殊经济区域从最初设立至今已经过20余年,各地特殊经济区域发展状况不尽相同,优势产业、发展方向也千差万别。现行政策立足现有保税监管区域共性业务开展模式,“一刀切”式制定管理措施,侧重于解决具体操作问题。随着特殊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现行政策与各区域发展中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与面临的特殊问题的矛盾日益凸现。同时,现行政策也未能对地方外汇局制定符合本区域特点与发展的方向的专项政策创新与先行先试预留制度设计空间。未来综合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园区、自由港转型升级是必然趋势,而当前的外汇管理政策缺乏相应的弹性,前瞻性不足。
(四)主动性防控风险手段不足
目前,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货物贸易非现场监测失灵与服务贸易交易背景虚构等风险并存。一是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数据尚未纳入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出境备案清单是保税货物的主要物流单证,数据缺失直接导致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资金流数据与物流数据无法对应,非现场监测结果失真。二是服务贸易交易限于程序性审核,交易背景、价格等要素监管手段滞后。在日常操作中主要依赖银行“代位监管”,由银行审核交易单证,个别交易项目事后向银行补充单证。外汇管理主动性监管手段不足,防控风险手段缺失。
二、保税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建议
(一)调整思路,重构政策顶层设计
2012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各类型保税监管区域将进一步整合优化。 国家对于保税监管区域定位已接近自由贸易区,外汇管理也应跳出海关对货物流划分“一二线”管理思路,围绕资金流重构制度顶层设计。一是从总量上把握外汇管理真实性审核的要求。不再拘泥于货物流与资金流一一对应的管理原则。树立以离岸账户、在岸划分一、二线,符合外汇资金流动特点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管理思路,即境外资金进出离岸账户自由,资金跨境重点监管。二是以区内企业为监管主体,区内企业对境内或境外交易审核单证统一,不再列举海关单据名称,统称海关单证,并且大幅简化。三是将监管重心后移,将专重前置性审核转为重点对异常资金流动进行监测、核查。
(二)鼓励创新、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应深入落实十八大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将保税监管区域建为外汇管理改革试验区,允许在保税监管区域内进行外汇管理创新,保持“区内适度超前”优势。一方面总局出台外汇业务、外汇市场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可在保税监管区域内先行先试;另一方面鼓励地方外汇局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与模式,有针对性地制定外汇管理措施。向总局备案后,地方外汇局可根据区域特点与发展方向进行外汇管理创新试点。同时加强政策跟踪反馈,定期向总局报告政策实施效果。
(三)有管有放,防控交易风险
在简化交易审核单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对于少数可能影响国际收支均衡的风险交易项目,应把握防控风险这条主线,有针对性地制定规则、充实手段,实现业务风险的全覆盖。一是将进出境备案清单电子数据纳入监测系统,实现非现场资金流与货物流全口径核查;二是引入“交易报告”机制。企业将服务贸易项目合同等单证向外汇局事前报告,外汇局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对报告事项进行总体评估;三是设立政策“应急闸门”,制定突发事项处置条款。通过事前备案与非现场监测相结合、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实现对风险交易的有管有放、有效管理。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