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2013-12-29 00:00:00张义王利亚王欣兰
中国集体经济 2013年4期

摘要: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护农业避免农业风险的主要做法,通过对黑龙江省农业发展新趋势的介绍、引出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与问题的分析,进而找出完善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风险

黑龙江省是粮食大省,每年的产量在1千多亿斤,产量的80%投入市场作为商品粮供应其他省份,养活了全国近3亿人口。黑龙江省的农业可以用“多、高、先”概括。多,是指这里的土地多,现有耕地近2亿亩,占全国耕地的1/10;高,就是高产,这里的土地富有有机质,适合粮食的生长;先,就是适合先进的大型机械作业,不仅耕作技术先进,而且从外国引进了先进管理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引进和实施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为全国的农业保险事业积累了成功的宝贵经验。

一、黑龙江省农业发展的现状及新趋势

根据2011年12月3日CCTV2“中国财经报道”——秋收绥化种粮大户调查,黑龙江省的农业发展新趋势如下。

1.农业新趋势之一,农业经营规模化。除垦区农场的规模农业外,在垦区外有相当一批农民外出打工,把自己的责任田转包给留守的农民种植,这样形成了经营的规模化。

2.农业新趋势之二,农业保险需求增加。随着黑龙江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为规模增大带来的农业风险也增大了,很多种粮大户都想投放农业保险降低风险。

3.农业新趋势之三,农业经营合作化。过去农民单打独斗的农户经营方式不利于形成合力,很多农民意识到合作经营的必要性。合作给大家带来了种子、化肥等农用资料团购的优惠,粮食种植的统一适销对路,有利于形成订单种植,同时为大型机械化耕作创造条件。

4.农业新趋势之四,农业耕种机械化。随着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合作化的发展,过去那种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耕作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规模农业的发展要求。很多农民对大型农机具的需求越来越多。农业耕种机械化已经在一些地区形成。

以上趋势的变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规模经营、农业机械化无疑会使农民的投入增多,承担风险的能力降低。黑龙江省影响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如旱灾、洪涝灾害、冰雹、霜冻、病虫害等都会给农民带来了不可预测的农业风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降低农民损失的必要手段。黑龙江省急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提供或者指定机构经营并给予一定的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植的保险,它以农业生产发生的风险提供经济补偿为核心,强调经营的非营利性。此保险集中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为政府通过政府支持,包括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引导或鼓励农民参加的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威胁,减少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加强农业保护,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有利于稳定农民收入。

为此,黑龙江省积极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现状和问题分析如下。

(一)黑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单位和保费的承担方式

黑龙江省自2004年尝试采用相互保险的方法保障农民的利益,在2005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唯一一家相互制的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担种植业保险。其前身是农垦总局的农业保险局,政策性农业保险2004年只在垦区发展,2005年开始发展到垦区以外更广的地区。保险费采取三家补贴、农民承担部分的方式:国家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5%,农民自己承担20%。

这种三方补贴的方式,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但是这种补贴方式也制约了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全省各地方市县发展不平衡,这样的补贴比例,致使一些贫困县的县财政无力补贴,使得这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无法落实,从而影响农户的利益,也不利于农业的均衡发展。

(二)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例,黑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如下。一是公司与保险社共保。采取公司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模式,先由保险社承保,再按照公司与保险社五五比例进行共保,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是垦区内业务与垦区外业务相结合。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优先发展垦区内粮食作物保险,在此基础上再向全省乃至全国粮食产区扩展农业保险。三是防灾与救灾相结合。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通过增加投入,健全防灾减灾体系。

以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有利地推动了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的发展,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为农民防灾减灾提供了有利的保护,但缺少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设立,不利于承保单位的财务稳定,会危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农业风险的风险单位很大,一个风险单位往往是涉及数县、甚至数省。一旦发生农业巨灾,就会给农业保险经营带来特殊的困难。

(三)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不平衡

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存在以下情况。(1)目前,黑龙江省垦区外农村一家一户自家责任田的农户耕地面积小,对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还比较小。其原因主要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缺乏了解,意识不到风险性、缺少风险管理的能力。(2)黑龙江省垦区外农村已经形成规模的承保经营户,对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较大。其原因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出外打工,把家里的土地转包出去,在家的农户承保土地,耕种面积增大,收入增多,但规模增大带来的农业风险也增大了。很多种粮大户都想投放农业保险降低风险。

(四)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不平衡

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三家补贴、农民自担部分保费”的模式,国家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15%,农民自己承担20%。这种三方补贴的方式,保护了农民利益,但也限制农业保险的发展。由于黑龙江省各地市县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县财政很难承担巨额的财政补贴。近年来黑龙江省每年承保指标限定在3000万亩,好几年没有变过,然而黑龙江省的农业也悄然的发生着改变,如前所述,黑龙江省的农业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现有的承保指标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不利于全面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的稳定发展。

(五)缺少配套法律法规的保障

“无农不稳,无工不富”,这足以说明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所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都需要有法律的强大工具加以保障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目前,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出台了第一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法,有待于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出炉,以便更好地切实地服务于农业的发展。

三、发展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针对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建议措施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因为农业保险本身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前提和保障。农业保险立法可加强农业的经济基础地位。

(二)发展县域经济加大国家和省级两级财政补贴力度

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不平衡的困难在于当地财政配套方面,贫困县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建议积极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国家和省级财政的补贴比例,尽量减少县级财政的补贴比例。既要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又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补贴。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

(三)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

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强化宣传,营造试点良好氛围,让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并且教会农民如何获得保费补贴资格。保费补贴是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首选。在农民投保时给予一定补贴的前提下,再考虑利用其他辅助手段来保证农民投保的参与率。

另外,加强农民的传统文化教育,增强农民的道德观念,树立利他利己的思想。教育农民自觉投入风险分摊、相互救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事业中来。

(四)加大支持农业保险公司的力度,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的积极性

国家应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要对农业保险公司提供间接补贴及税收的优惠政策,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的积极性,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农业保险高度相关联性给农业保险经营带来特殊的困难。因此,一是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需要建立风险基金来化解农业巨灾风险。由中央、地方财政提供支持,建立巨灾风险金,主要用于农业保险公司抗击巨灾造成的损失,提高被保险人生产自救能力,增强保险公司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二是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农业再保险也是分散保险公司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以目前我国国情来看,比较可行的模式是在农业保险公司内部建立起再保险体系和国家指定专门再保机构承担农业再保险。

参考文献:

[1]李茂生,李光荣.中国三农保险发展战略[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李翠霞,赵砚.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

*本文系佳木斯大学“政策性农业保险福利绩效与补偿机制优化研究——以黑龙江省微观数据为例”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Wq2011-011)。

(作者张义系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律实务;王利亚系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王欣兰系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教授,学科方向为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