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春美
(湖北理工学院,湖北黄石 435003)
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中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特定法律体系积淀的产物,表达特定的法律概念,蕴含丰富的法律文化内涵,能否准确地翻译法律术语直接影响到法律翻译的质量。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往往包含较多的文化内涵,不能仅从字面上直接推断,因而对法律翻译者在翻译实践中造成了困难。“法律术语的概念基础使不同法律体系、不同语言间法律术语的翻译成为难题,这种跨文化的法律术语翻译的难点就在于无法找到目标语的对等法律术语。”[1]目前国内学者对法律术语翻译的研究多集中于法律词汇的分类、译名同一律及其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等,尚未有专门探讨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的翻译。本文拟从法律词语中颜色词的类别着手,对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进行界定,进而分析其蕴含的文化意义,并在同一性原则的基础上,应用简明性的翻译原则,使该类术语的翻译更为规范。
法律英语中包含的颜色词主要有blue、black、green、red、white等,根据其在法律语境中及其在日常英语中传递的意义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保留了其在日常英语中的基本意义或引申意义,如blue chip(蓝筹股、热门股票)、red tape(繁琐费时的手续)、pink slip(解雇通知书)、in the red(赤字)、white collar(白领阶层)、black market(黑市)等,该类词语在日常英语中已为人熟知,在法律语境中也表达相同的意义。
第二,具有与日常用语不同的引申意义,如green labor是指从事最低等级工作的工人或蓝领工人,其中green的意义发生了变化,用于表达“无经验的”或“精力旺盛的”。green goods man一词中的green既不是指“新鲜的”,也不是green man中“年轻而无经验的”之义,而是指“伪造纸币的人”。又如red herring是指非正式招股章程的样本,而red一词在日常用语中多指血淋淋的、危险的、赤字的以及喜庆的,此处发生了语义的变化。而white slave既表示“被迫成为奴隶的白人”,同时也有“被卖为娼的女性”之义,这里white既有“白色的”之义,也有“无辜的”之义。
第三,在法律语境中有特殊的意义,多数保留了其基本的颜色意义。如:blue ribbon jury起源于普通法,指由于法庭在处理特别复杂的民事案件时普通人无法完全明晰而由具有特别资质的人组成的陪审团,又称“蓝带陪审团”;blue ribbon law school特指美国12所最好的法学院,也称为“蓝带法学院”;red clause表示红条款信用证,属于预支信用证的一种,即信用证中用红色的印刷条款标明受益人可以在出口地银行对货款进行预支;green clause表示绿条款信用证,其包含的内容和做法比采用红条款信用证更为严格,且其项下预支金额数目较大。
第四,用于构成专有名词。如White Plan是以美国财政部官员的名字而命名的,指美国想凭借自己的雄厚经济实力统治国际金融领域的“联合国外汇稳定方案”;Black Code是指美国或法国的《黑人法典》;White Slave Traffic Act是指《禁止贩卖妇女为娼法》(其中“white”的语义同第二类中所描述)。颜色词在法律语境中用于构成专有名词的现象较少,多用于人名或地名中或是用于转义后出现在法律法规的名称中。
第五,与其他词语共同构成复合词。如blackout(灯火管制,新闻封锁);blackmail(敲诈勒索);blackleg(赌徒,工贼);blackguard(恶棍);greenback(美元)等。这一类词的数量相对较少,大多在日常英语中也经常出现,与第一类在语义上有相通之处。
本文将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界定为第二类和第三类中描述的法律词汇,其主要特点是有较强的文化意义,很难从字面推断真正含义。其中部分词语源于判例法,需要译者长时间的积累并广泛查阅资料,并且充分理解其蕴含的文化意义。
译者对词义的准确理解是术语翻译的第一步。目前供法律翻译者参考的资料主要来源于法律词典、互联网的资源、法律百科全书等。随着诸如blue box、红灯区、扫黄等术语的大量出现,译者应充分注意这些颜色词的文化意义和语义渊源,才能做到准确的翻译。
如blue law,彭金瑞编著的《英汉法律词典》将其译为“严酷的法律(指规定有关星期天的娱乐活动、工作和商业活动的法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英汉法律词典(修订本)》将其译为“(美)蓝色法规(指禁止星期日跳舞、宴会、买卖等活动的法规,始于1781年,独立战争后趋于消失,现则泛指旨在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准的法律)”;《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在blue laws项中直接译为“清教徒法规”,并在moral offenses(道德过失)项下对blue laws进行详细解释;《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译为“蓝色法”,并详述了其历史,列举了同义表达——星期日法(Sunday Law)、星期日歇业法 (Sunday-closing Law)、安息日法 (Sabbath Law)、主日法 (Lord’s Day Act)。至此,blue laws的含义已经很清晰,即来源于美国某些州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237年亨利三世的一件法案,其中禁止百姓在主日聚集在市场上”[2]。
本文所提到的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与颜色词本身的文化意义有一定的联系,但在法律语境中会有差异,因此应多查阅法律百科。另一方面,互联网上的法律资源也值得法律翻译者参考,如www.newworldencyclopidia.org, http://legaldictionary.thefreedictionary.com以及 http://wikipedia.org均为译者提供了相关术语的语源、历史及现在的发展情况,不但为译者选择精准的词义提供了参考,更为译者扩充法律知识提供了便捷的资源。“只有认识语言表象背后没有用文字表述出来的文化内涵,才能达到法律翻译的忠实性要求”[3],可见文化意义对于保证法律翻译质量的重要意义。
在翻译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时,应遵循简明性的原则。简明性原则主要是指译者应对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深层次含义进行理解的基础上来精炼语言,在进行翻译时使用较简洁的语言进行表述。但简明性原则应以词义的明晰性为前提,不能只顾简单而忽略了法律术语的内涵。简明性翻译原则的前提是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是指“同一法律体系内的有关管辖法律(即上位法)中该术语的表达法(如有)保持一致”[4]。由于该类术语有着形象生动的表达法,其中的颜色词或多或少会使源语读者及译者产生一定联想,而法律文本的目标语读者通常较为单一且固定化,因此简明性的翻译原则既可兼顾该类术语的表达特点,也不会造成表达的多元化而失去术语翻译的规范性。“法律翻译中,精确与统一是衡量翻译质量的标准之一。”[5]
基于此,采用直译的翻译方法翻译该类术语可以达成一致性与简明性原则,同时可以加注释以阐明内涵,并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中进行适当的变通。如yellow-dog contract可直译为“黄狗契约”,其内在的文化意义是美国人将讨厌的人或事物称为“黄狗”。在法律文书中该译名可直接使用,而在一些报道中,针对非法律专业人士,可加注释——以不加入工会为条件的雇佣契约。同样,blue box可直译为“蓝盒子”,注释——可以逃付长途电话费的一种电子装置。
简明性和一致性原则同样适用于源语和译入语中存在表面意义相同的术语翻译,如blue law译为“蓝色法”是源于早期的“周日打烊法”写在蓝色封面的纸上;red clause中的red实际上是用红色标识的意思;white collar crimes译为“白领犯罪”,通常是指“由法人或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犯的各种非暴力犯罪的总称”[6]。但汉语“扫黄”中的“黄”与英语中的yellow文化意义差异较大,无法直译,为符合简明性原则,可译为crack down on pornography。
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中有许多相对应的表达,同样在翻译时应遵循简明性原则。如black rents直译为“黑租”,指“以缴付谷物或非白银的方式交纳的租金”,相应的white rent直译为“白租”,指“上缴银币作为租金”。类似的还有blue book(蓝皮书)、black book(黑皮书)、white book(白皮书,同white paper),分别指“英美等国政府就某一特定专题发表的正式报告或外交文书”“载有黑名单的书”“美国等政府发布的关于政治或外交性的文件或公报”。此外,green card(绿卡)虽然其颜色已经改印为红、白、蓝色,但该术语一直沿用至今。
综上,以简明性原则为指导的直译的翻译方法适用于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的翻译,但法律翻译者应根据该类术语出现的法律语境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保证法律术语翻译规范化的前提下使目标语读者明晰概念,以达成法律语境中的有效交流。
精确性是法律术语的显著特点之一,翻译时应力求精确。“同一概念必须使用同一词语,而不能翻花样,不能使用类义词甚至同义词(因同义词间往往也有某种差异)而只能用同一个词表示同一个概念,贯彻始终,以保证其同一性。”[7]同时,针对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表达的形象生动性的特点,本文提出简明性的翻译原则。由于法律文本的读者对象及译入语读者对象较为单一且针对性强,直译的翻译方法,即直接将颜色词及其修饰的词语译出,可以兼顾同一性与简明性的原则。
“法律术语研究需要以法律思维为路径,在法律思维的动作轨迹中发掘术语的生命源头和应用活力。”[8]源头是指法律术语的起源,包括其蕴含的文化意义,应用活力是术语的发展状态,这也就是要从文化意义出发去翻译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法律语言不乏形象化直观化的表达方式,包含颜色词的法律术语也归属其中。但随着法律语境的改变,以及形象化表达方式的多元化,有时译者无法采用直译的方式,应灵活运用简明性的原则指导翻译实践,才能实现法律术语翻译的规范化,提高法律术语的翻译质量。
[1]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88.
[2] Kermit L Hall.The Oxford Companion to American Law[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459.
[3]马莉.法律术语翻译中的文化缺省[J].中国科技术语,2010(5):35.
[4]李克兴.论法律文本的静态对等翻译[J].外语教学与研究,2010(1):63.
[5]刘法公.法规文件名称“管理办法”的英译探讨[J].中国翻译,2012(5):104.
[6]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18.
[7]陈忠诚.法窗译话[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216.
[8]刘红婴.法律语言学[M].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