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东
王伟东 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草案,私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俗称“阳光私募”)首次入法。
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十分迅速,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私募基金业也滋生了不少问题。尽管这次修订的内容大部分是私募基金在实际操作中通行的做法,没有超出业界的预期,但是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从原来监管真空的状态,到现在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定,着实是一次不小的飞跃。而且,本次修订也有不少亮点值得一提。
首先是建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前不久发生的华夏银行“理财门事件”,相信不少人仍记忆犹新。笔者以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没有用合适的方法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在国外,是“法无规定皆可为”,但在国内的金融领域,却是“法无规定不可为”。产品到期能够如约兑付本息还好,如果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形成一场社会事件,募资行为也很可能被归为非法集资。这就是私募基金面临的法律风险。而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推出,刚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不过,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是对合格投资者做了一个简单的定义:“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并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标准,相信监管部门很快会有相关细则出台。
笔者认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定量标准,可以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办法》给出了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标准,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当然,经济在发展,通货在膨胀,这个标准也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行动态调整。
其次是体现了自律原则。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内容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包括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基金的运作方式、分配方式、费用等。而且,还特别提到了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以往审批大权在握的监管部门,这次却让位给市场,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只需要向当地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即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一直是证监会的目标,这次落到了实处。当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范围很小,社会影响也不像公募基金那样大,本来就不应该像公募基金那样实行严格的管制或是监管。所以,让私募基金自律发展,构建与公募基金相区别的法律、制度框架,本来就是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应有之义。
本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基金没有入法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争议点。对于这个问题,社会各界的争议很大,因为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标的来看,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算不上证券化的金融产品。但从它的募资过程来看,又是毋庸置疑的金融活动。所以,私募股权基金迟早还是要有所规范的。这次没有入法的原因,可能有监管部门之间微妙关系的因素影响。另外,行业反对入法也是一大原因。行业之所以反对入法,就是担心入法之后,受到严格的监管,丧失了灵活性。不过,这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所体现出来的自律原则,相信可以让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吃下一颗定心丸。
再次是私募基金可以从事公募基金业务。根据规定,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紧接着,证监会就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两条硬性标准:“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和“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据笔者了解,很多私募基金都符合这个条件。所以,相信不久之后,我们会看到不少私募基金“私转公”。而且,很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下海”之前是公募基金的职业经理人,所以他们对公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可谓驾轻就熟。
私募基金可以“私转公”拓展了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不过,这也将更加考验私募基金的品牌和资产管理能力。如果说投资公募基金,投资者看重的是它们股东的资产规模、商业信誉和政府的信用背书,那么私募基金就只能凭借灵活的激励机制和优秀的业绩才能胜出了。而且,私募基金要有大发展,还有诸多方面要向公募基金学习,毕竟公募基金的监管更加严格,这虽然降低了它们的灵活性、机动性,但与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也更加规范,这种规范体现在方方面面,比如管理、研究、投资、营销和运营等。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私募基金“私转公”会产生“鲶鱼效应”。公募基金的牌照越来越不值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私募基金都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从事公募业务。这样一来,公募基金就要重新思考牌照和人才两者孰轻孰重。以往,公募基金的激励机制不甚灵活,甚至可以说是死板。现在,要给人才重新定价了。
私募基金入法,是2013年初的一件大事。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非常庞大,但投资者偏偏就是缺乏合适的理财渠道,希望私募基金入法能够给这个市场注入新鲜的力量,也希望将来能有一批优秀的私募基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对此,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