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兴虹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从2004年起,近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有8次是以“三农”为主题,说明了党中央对农村问题的重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进入到一定阶段,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发展缓慢、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民生活水平低等问题日益凸显。解决“三农”问题根本上还是解决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问题。中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 000 m2,根本无法实现农民生活富裕的目标,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土地流转,引导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实现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经营,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才能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1]。
专业大户的升级,即主要由一个家庭的劳动成员,从事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农业生产,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就是传统的散户通过流转土地转租一定规模的土地,改善生产技术、规模经济、节约成本、绿色生产、可持续利用土地,提高产出水平,创立品牌农产品,开拓销售市场,从而成长为类似欧美国家的农场主。2013年“一号文件”第一次正式提出此概念,中国的土地流转成果为家庭农场的建立提供了基础,家庭农场将是未来农业经营的一大主体。
安徽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处于全国中等水平,截至2013年1月底,安徽省土地流转面积154.3万公顷,其中耕地102.52万公顷,约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24.7%。目前,全省有近5万个大户经营种植业,单产平均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随着土地流转如火如荼地进行,产生的问题也多而杂,如土地流转的阻碍,流转之后的土地如何规模经营,庞大的农民群体的转移等。因此,必须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积极解决各方面问题,才能真正使农村走上正确的发展轨道。
目前,枞阳县实现全县流转耕地面积1.4万公顷,占全县耕地26%。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80家,其中省级示范合作社2家、市级4家,资金互助合作社2家。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7.9万户,占全县总农户数的37%,形成2公顷以上规模种植的大户1 866户,规模经营面积达1.36万公顷;6公顷以上的种田大户有1 100多户,户均收入18万元,参与流转土地面积为3.2万公顷,相当于全县土地面积的73.8%。
对枞阳县函山、义津两乡镇100户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100份,有效问卷85份,调查结果见表1。
表1 调查枞阳样本的土地流转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函山镇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比例为84.90%,义津镇为29.31%,函山镇土地流转效果要好于义津镇。可能的原因是,函山镇土壤条件优越,在镇政府的引导下,有多年土地流转的成功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转租给有意愿且有能力的种粮大户,租金根据土地条件,每公顷为3000~7500元。
分析得到,亩产与土地面积的相关系数r=0.847,显著性水平p=0.01。因此,在调研数据范围内即0~10 hm2,亩产与土地面积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因此,鼓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增产。据统计,枞阳县全县承包土地在6~35公顷的有1 100多户,其中99%以上都种植水稻,户均收入达到18万元,是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十几倍。
表2 水稻不同种植规模的产出对比
函山镇被调查农户中,有53.3%曾经参与过土地流转,75.6%表示有流转意愿。义津镇有40%曾经参与过土地流转,67.5%表示有流转意愿。结果表明,农户的流转意愿高于实际流转程度,存在进一步流转的可能,需要充分满足农民土地流转的愿望,扩大流转规模和提高效率。
函山、义津两镇分别有53%、37%的农户选择流转便利性为影响土地流转的最重要因素,其次为流转对象的可靠程度以及是否受法律保护,最次为收益(表3)。
根据调研数据得出,农户认为阻碍流转土地的因素有信息不通畅、缺少便利性;农民本身缺乏法律知识,缺乏保障;流转对象的信用无法估计,态度保守;流转租金。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土地流转,其中,信息不对称、缺乏易操作的流转平台是最大的影响因素,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将各地土地资源信息在合作社中共享,增强流转灵活性。其次是缺乏法律保障。很多农户之间并未签订合同,有的只是口头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另外,流转对象的可靠程度和租金也是决定流转倾向的因素,大多本地专业大户流转土地较为容易,对于非本地大户想进入该地区建立农场则有一定难度,农民更倾向选择熟知的或是有成功先例的大户作为流转对象。根据土地的条件不同,租金一般由大户开出条件,缺乏市场导向和相应标准,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地块条件制定标准型文件,对价格、合同等方面给予具体的界定。
表3 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
从整体上看,安徽省土地流转进程相对缓慢,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农民与农民、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土地流转存在着 “小”、“杂”、“乱”问题,即规模小,土地连片困难,过程杂乱无章。第一,流转方式较为单一。农户自行流转为主,主要形式是转包;其他形式的流转所占比重较低。第二,流转规模较小。由于散户较多,土地面积有限,导致流转难度大、效果差。第三,流转不规范,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模版合同等文件。土地流转不规范、不完善,特别是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流出户不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也没有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或合同,有的甚至只有口头协议,自由性和随意性较大[2]。第四,缺乏流转信息平台,集中成片流转难。土地流向单一。第五,辅助机构建设刚起步。融资难,农村金融市场几乎是空白,缺乏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经营风险高。第六,补贴政策的反作用。国家鼓励性补贴造成大户急功近利,未能全心投入农业经营,规模化经营效率不高;还存在一些流转过后改变土地用途,有的甚至将土地抛荒。第七,城市对农民的承载能力有限。农民在城市落户难,工作不稳定,把土地作为年老时的保障,不愿意以低廉的价格流转土地。
通过对枞阳县土地流转的分析,可以得到一些有利于促进全省土地流转、发展家庭农场的借鉴。总的来看,土地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社会保障。各地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从稳定农村大局出发,从保障农民权益出发,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功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安徽省大部分农村属于欠发达地区,土地流转以转包为主,政府应给予正确的引导,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流转多方式健康发展。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系统,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和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体系[3]。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使土地承包权归属、土地面积、土地情况得到明确界定。因地制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同时,对档案管理、地籍测量技术及程序、地籍测量与登记业务操作规程也应加强。
各地政府不能只重视土地流转面积的增加等数据,而应该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对于农民土地的有偿原则应给予明确规定,保护农户的权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建立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簿,并搭建镇、村两级信息和服务平台,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4]。
农民合作社除了组织农民、科技推广外,还应进行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共享、农产品品牌推广等工作,为农民提供透明、公开、全面的信息,积极规划所属地区土地的使用,促进农村土地优化配置,适度规模经营。搜集各方面产品信息及市场需求,鼓励本地优势产品品牌化发展,拓宽销售渠道,为家庭农场的建立提供支持。
农村急需金融市场的投入,建立家庭农场需要一定资金支持,尤其在起步阶段,需要建立一个明确的农业信贷评价体系,鼓励农、工、商积极向农村投资。同时,建立农业风险的防范机制,专门建立农业社会保障基金,在政府划拨保障专款的同时,可逐步把商业保险引入农业保险[5-6]。同时,农业本身的抗灾害风险需要一定的保障,如何在保护农户利益的同时保证保险公司的利润,需要积极寻找一条平衡的出路[7]。
第一,加强耕地规模及效率监管。部分大户将流转来的土地粗放管理,甚至直接抛荒,造成土地效率低下,产出比普通农户还低。第二,避免补贴泡沫化。农业补贴要有针对性,建立农户流转信息备案及农户信誉评价系统。第三,加强土地用途监管。目前,我国农业生态旅游发展迅速,农家乐等项目究竟怎样才算偏离农业用途并没有规定,很多地方只要有林果种植和花卉种植就算农业用地。类似这种项目不仅占用了大量粮田,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土地的粮食生产能力[8]。第四,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控制。通过调查了解,大户农药使用量普遍偏高,普通农户一般一季水稻打药3至5次,而大户为了保证粮食收获,无虫害,打药一般在10次以上。政府对于过度打药的大户应给予一定处罚,并规定农药使用的剂量范围,降低高毒农药的使用。
加快土地流转、建立家庭农场,需要大力发展县、乡镇地区,在现有县城、乡镇基础上建立基础设备配套的小型城镇,将大量土地流转的农民转移成小城镇市民。同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在医院、住房、教育等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因地制宜,建立合理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有稳定的生活保障,才能让农民自愿放弃对土地的依赖[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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