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对策思考

2013-12-19 11:42
决策与信息 2013年4期
关键词:安居工程保障性结余

梁 海

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举措,充分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但当前有一些地方在实施建设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此,笔者通过调研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及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初步估算,我省2012年计划完成33.53万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应投入专项资金1000多亿元。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只占全省资金需求的11.5%,以当前价格静态估算,各市县还要负责筹措近90%的资金。然而,我省属于中西部欠发达经济地区,近95%的市县都存在财政资金紧张问题,依靠市县筹集资金并确保全部到位的难度很大。尤其是在当前全国经济增长缓中趋稳的情况下,各市县财政减收增支存在巨大压力。加之不断增长的教育、水利、扶贫、文化、医保等民生投入的刚性需求,各级政府的资金保障能力更是捉襟见肘。

2、融资贷款难度大。目前,国家正在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还没有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金融支持政策,各地只是试点之中,还没有全面铺开。而目前贷款手续繁琐、时限过长,贷款融资不易。

3、地方债务压力大,加大了财政运行风险。近年来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大、资金需求集中释放,为完成建设任务,许多地区只能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商业融资弥补建设资金不足,虽在短期使资金供需矛盾有所缓解,但未来几年中地方政府在继续融资的同时,还需要承担偿还原融资本息,增大了地方债务压力,使财政运行风险进一步增加。

4、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建设资金困难。省里的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2.5%来补充保障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但由于各市县土地出让行为不规范,存在多头供地、“零”地价招商引资、未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等问题,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政策难以执行到位。

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难。按照中央要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但部分市州由于消化历史遗留的呆账损失,以及改造营业场所、改善办公条件,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所剩无几。

6、预算执行进度缓慢,资金结余较大。由于大部分市县财力紧张,筹集保障资金能力有限,普遍担心中央和省级财政廉政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持续性,不敢也不愿意将当年上级补助的租赁补贴全部发放。加之,各地制定的租赁补贴标准还相对较低,按进度拨款与拨付进度矛盾促使各地预算进度执行缓慢,专项资金结余较大,政策效应发挥不够明显。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使用的对策

当前,一些地方一方面反映保障性住房资金不足,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中央保障性住房资金大量结余,影响了中央对我省的支持。为此,笔者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资金预算执行均衡、有序推进。

1、积极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渠道。一是在2013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增大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二是各地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三是各地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

同时,要通过对上争取、财政补助、市县配套、银行贷款、政策扶持、企业投入、建筑材料集中采购优惠等办法,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全力破解资金瓶颈制约。同时,要坚持多形式推进、多元化运作、多渠道筹资,实施市场化运作,整合社会力量,吸引更多企业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此外,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以缓解地方配套资金压力。

2、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财政部在分配今年中央补助资金时,己将预算执行进度、资金结余考核情况作为一个分配因素,以督促各地将保障性住房资金即时拨付。为此,笔者建议参照财政部做法,将资金结余情况作为分配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参考因素。对执行进度好,结余资金合理的市、县在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预算执行缓慢、资金使用不及时,结余过大的市县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3、建立通报制度。在各地上报季报报表的基础上,重点对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强化市县保障性住房资金预算执行。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执行进度慢、资金结余过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知照同级人民政府。

4、强化资金统筹政策。根据中央、省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规定,各地要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工作。一是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二是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三是根据现行“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有关规定,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资金可以打捆使用,无缝对接。

5、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资金,但不能一拨了之,以拨代支,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项目工程进度,督促房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6、适当放宽租赁补贴准入门槛,提高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租赁补贴补助资金情况和各地住房保障情况,要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住房能力,各地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放宽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扩大保障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7、改变租赁补贴发放方式。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发展需要,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房管等部门主动开展工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要做到按月或按季直接发放到户,确保当年12月25日之前全部发放到位。不能跨年度发放,更不能等到春节送温暖时才给保障性住房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8、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一方面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责,加强与房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任务的分解和落实,跟踪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和施工进度,同时也要加强财政内部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工作牵涉到财政部门内部多个科股的,应由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解决财政有关部门内部多头管理,分工不明确、不统一问题,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9、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风险防范。随着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融资规模迅速膨胀,由于这些融资平台的还款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收入,导致地方政府隐性赤字迅速增长。在当前全国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收入减少态势十分明显,导致其偿债能力降低,从而带来财政的极大风险。对此,财政部门应深入研究,未雨绸缪,防范未然。

10、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财政部门参与决策的主动性。目前,各地人口变动,享受补助和保障性住房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统一掌握。要尽快建立健全财政、房产、社保、民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体系,及时准确提供户籍管理信息、社会保险信息、房屋产权信息等,确保财政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际需求和进展情况,变事后检查为事前监督,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参与决策的主动性,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

“民以食为天,人以居为本”。住房保障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财政综合部门服务民生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不断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住房保障制度覆盖率达到20%左右的城镇家庭,为建设“幸福湖北”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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