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汉民
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文/吴汉民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奠定依法治国科学执政的队伍基础。(一)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其在治国理政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必然要求。(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加强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应有之义。(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深入理解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核心内涵,形成依法治国科学执政的思想共识。(一)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二)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准确把握其与其他思维、方式的区别。(三)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
●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提供依法治国科学执政的制度保障。一要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积极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二要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更好实现科学发展。三要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妥善促进矛盾化解。四要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我们党关于法治方面的一个新判断、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这一要求,还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体现了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要求,不仅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路径,更体现了我们党对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
法治,简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主要依靠法律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不因为法律之外的社会规则而朝令夕改,不因为领导人的变动而忽兴忽废。这是法治与人治最大的区别。法治重视法的作用,并不否定领导人的作用,而是强调领导人必须在法律范围中活动;并不否定工作中的感情、情意,而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为情意所困、所累。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培养和提高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是关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极为关键的重要工作。
(一)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其在治国理政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必然要求。早在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就曾强调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路径看,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建设法治国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不仅是法治活动决策的重要主体,还是法治活动组织实施、执行的重要主体,且他们的言行举止对于群众而言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头作用。正如古语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实践中,群众更多地不是从法律条文,而是从身边党员干部的法治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的信仰、确立法治的意识。因此,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到心中有法、遇事找法、处事用法、敬畏法律,不仅有利于作出合法决策、实施合法举措,提高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水平,更有利于引领全社会形成在法治框架内行事的共识与合力,带动全社会守法意识、守法观念、守法水平的提高。
(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加强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应有之义。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必然途径。在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将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主要经验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执政,就是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党要依法执政,必然要求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转化为法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及时、有效地成为全社会公众的行为准则;必然要求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执政权力,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必然要求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厉行法治、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多年来的法治建设实践表明,治国理政方略的根本性转变,既涉及到国家管理理论及体制机制的转变,也涉及执政者、从政人员思维方式及行为模式的转变。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党要依法执政、各级国家机关要依法履职,也必然要求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形成稳定的、普遍的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从而真正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适应法治进程的需要,我们党在不同的时期,对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党的十八大报告则首次提出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从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到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内容上由“法制”发展到“法治”,层次上由“观念”发展到“思维”,领域上由“办事”扩展为更有针对性的“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方面,既一脉相承,又反映出我们党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执政能力要求的与时俱进与继承创新。
(一)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法治强调宪法和法律在治国理政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思维是人们借助价值标准、思维习惯认识事物的思想活动及过程;方式是指言行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因此,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的理念、原则、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并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方式,就是以法治思维为指导,运用法律规则、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的方法、措施和形式。就具体内容而言,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不仅表现为对法律规则及法治理念、精神、原则的占有和掌握,更表现为运用它们认识各种社会现象并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不仅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等静止的思维形态,更表现为一种善用法治、积极推动法治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在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已经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强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是要在世界观、方法论的层次上真正地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遇事找法的思维方式,养成解决问题用法的高度自觉。其实质,就是党员及其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准确把握其与其他思维、方式的区别。人们如何对待一个事物、分析一种现象、作出一项决定,通常有不同的思考维度及相应的行为方式,每一种思维、方式因其维度不同,带有自身鲜明的特点。这里所说的区别,有两种情况。一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同于其他思维和方式。首先,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不同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人治思维、人治方式把公共事务管理的良善与否寄托于个别贤人,遇贤则良,遇不贤则废,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则重视法律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靠领导人的作用,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只重视道德教化作用,要求反映社会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上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地实施和普遍地遵守,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其次,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不同于人情思维、人情方式。人情思维、人情方式是熟人社会所衍生的一种思维和行为方式,处事办事以与自己熟不熟、够不够朋友为标准,此种思维和行为方式本质上是一种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容易滋生不正常的公关活动,严重的则会散发出权钱交易的邪气;再次,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也不同于政策思维、政策方式。在通过实施各种政策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政策优势时,要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遵循经人民授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规则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二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高于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法律思维、法律方式注重法条的实体、程序规定,更多强调操作执行层面,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立意更加深远,它包涵着法律思维、法律方式,要求从治国方略的层面上看待、分析、研判和处置问题,坚持权力合法、目的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此外,实践中还要注意把握好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经济、道德思维和经济、道德方式的关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经济维度出发处事办事时,千万要有法治的理念,即有法律法规的意识,有民主程序的意识;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底线,是刚性的,道德以民众的是非善恶判断为标准,同样有巨大的约束力。法律与道德刚柔相济,有利于扬善去恶,有利于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思维强调思维的定势,突出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着眼于思想;法治方式强调各种措施、方式、方法的法的规定性,突出法治实践和行为准则,着眼于行动。就两者的关系而言,首先,法治思维决定、支配法治方式。具备法治思维,必然会主动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其二,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必然要外化为法治行为处理各种问题,这种外化具体体现为法治方式。其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进。当法治方式的运用不能适应需要时,必须调整法治思维。其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法治的实践具有作用和反作用的效果。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自然会促进法治的实践,反过来,法治的实践又会激发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动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提出许多关于法治的新论断,还对法治愿景作了勾勒,提出到2020年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新要求。要实现这些要求,必须善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依法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一要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积极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当前,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必须增强改革的协调性,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体制等各领域的改革。法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面对市场经济和多元社会环境,要凝聚改革共识,确保改革不断向深层推进,就要在发挥政策优势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作用。要善于将立法决策与重大改革决策结合起来,通过立法,规范和指导改革事业,使改革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和认同,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的社会成本;善于将党的改革主张和人民的改革意愿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制度,促进和保证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巩固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善于将改革实践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通过维护法治的权威,提高党领导改革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与水平。
二要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更好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建立于良法之上的法治具有普遍性、长期性、稳定性、可预期性的特点,与科学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实践表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要获得持续稳固、科学有效的解决,关键在于法治;而坚持以法治方式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将越来越成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民生改善的根本性举措和必由之路。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宝。特别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要更多更自觉地用法治的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的思维规划发展路径,用法治的手段破解发展难题,进一步构建适应科学发展、更加完善管用的法律规则体系,进一步形成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制度保证。
三要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妥善促进矛盾化解。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难度在加大,各种矛盾的关联性、集聚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强。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法治是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的强大推动力,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高度自觉,把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促进矛盾化解。既要切实加强立法,为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还要严格依法行政,让公权力的行使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公权力行使不当带来的社会矛盾;也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手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更要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发挥司法裁判中立性、规范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定分止争和案结事了,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四要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我国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要实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目标,根本上要靠法治。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通过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规则体系,可以正确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社会利益的分化,有效应对社会诉求和变动,妥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地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协调好、维护好、实现好。尤其在新形势下,随着组织形式、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社会利益主体逐步走向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趋向复杂化,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可以更有效地协调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体的利益,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执政实践永无止境,执政能力的提高也永无止境。新时期,新情况、新问题、新事物、新经验层出不穷,特别是面临“四个考验”,党员和领导干部有一定程度的“本领恐慌”。只有不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不断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