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迎春
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如何补偿关乎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目前,三亚市农民失地补偿及安置的形势不容乐观,城市快速发展导致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人数骤增,造成失地农民发展可持续受到影响并引发上访,农村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在累积,在征地安置中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存在的问题,亟需相关部门的正视和解决。
三亚市货币补偿方式即征地款发放办法规定,土地补偿款先转入村集体,由村集体组织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农民手里,需要留存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青苗与附着物补偿款直接发放给农民。
在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时,有人提议以入股、租赁等方式进行来获取长远收益,但是规定却要求,在符合“集体土地或耕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60%以上”“补偿安置后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征地农民就业存在困难”及“法律法规其它规定情形”等条件具备情况下,才能够“根据项目带土地原则”产生一个“不超过8%的留用地”操作的可行性。更加宽阔的路子因安置补偿条款规定不灵活被限制,货币补偿因此成为“香饽饽”被追捧。
就货币补偿而言,既然征用的是集体土地,征地款就应归集体所有。如果征地款至今全部在集体手中,却出现失地农民发展不可持续现象,责任应由村集体组织承担,农民个体不应有后顾之忧及上访现象频发。然而,在现实中货币补偿不及时到位则建设项目无法推动。三亚市某镇“通畅工程”项目于2007年11月中旬招投标完毕,12月施工队进场,由于该工程项目涉及的补偿款未落实,致使村民阻挠不断并上访市政府,使“通畅工程”无法畅通。
农民承包地被征意味着口粮来源被断,这种情况下,简单地一补了之难免会埋下隐患。1997年三亚市某镇9位种养殖专业户土地被征用,由于补偿标准低至今上访不断。其中,从1997-2009年间养殖专业户们赴省、进京上访已达5次,反映还贷无望及生活困难等现实问题,要求提高标准追加补偿。
因此,不补偿不行,简单补偿更不行,影响与危害不能不正视。
首先,因补偿标准较低造成攀比观望心切,以至于补偿款拨付到村民小组尚未领取阶段,就又有人提出按新标准补偿的尴尬要求,这意味着成本将被推高、征迁难度呈增大之势。
其次,违法抢建、抢种、抢栽现象屡禁不止。三亚市某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开发尤其典型,公司2010年7月接受转让土地达60余亩,次年4月现场清点丈量时,被征迁人员提出对抢种、抢建的数百万株果树和130余间简易房的补偿要求,项目因此被迫陷于瘫痪状态。
对失地农民来讲,其生活水平是否能够因为征地得到补偿而普遍维持原有生活水平,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才能充分体现出货币补偿的作用。但是在缺少长远规划和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好的投资创业生财之道会被视为冒险,多数人只能够随大流选择消费。这种消费有别于扩大内需背景,“一夜暴富”后在上班无岗的情况下实则吃老本直至补偿款花完、甚至负债,生活难以为继,问题一一浮出台面进而引发上访,产生补偿条款较死的必然结果,使得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存在瑕疵被反证。
一次性货币补偿既有制度因素,又有被征迁者的利益诉求。问题是,货币补偿只解决了大多数人的眼前利益却顾不上长远利益,出发点与结果未统一,违背初衷。要避免覆辙重蹈,改革调整势在必行。
一要大力推行“公司+农户”长效股份合作机制。要打破条条框框,通过评估对项目地块及时提出将全部或部分土地补偿入股等要求,青苗及附着物继续采取货币补偿,让农民参与到土地收益二次分配中去,保证其收入来源稳定与世代延续,扭转部分农民靠天吃饭的历史。这样既为后续项目征迁打开了局面,同时利于融洽农民与企业间关系以促进区域和谐发展,更为新型城镇化全面铺开提供新思路。
二要提高货币补偿质量。一方面,要适时合理上调标准,包括土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房屋拆迁等补偿标准。坚持同地同价补偿,保证公平公正,切实为失地农民拓宽利益空间;另一方面,要针对新形势下户口与人口数量间纠纷尤其外嫁女等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补偿款分配制度,让制度为分配放行,确保社会效果。
能够改革调整,在征地动作一开始的时候将一次性货币补偿分解为入股分红、租赁、转让及部分货币补偿等多元方式并选,就能够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后遗症”,既减轻政府安置压力又从制度上堵住坐吃山空漏洞,使社会矛盾得以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为实现用制度换取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目标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