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湖北武汉430073)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关注人的价值,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1924年谢尔顿提出公司社会责任与经营者应满足产业内外所需责任,道德义务囊括在公司社会责任内,主要包括对公关、客户、员工和投资人的责任。随后Howard R.Bowen将之概念化为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对商人的期望目标和价值等目的,制定有关政策、进行相应的决策或采取行动。Carroll则概括了企业社会责任范围,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四个方面。商业银行在维护金融秩序的独特地位决定了银行社会责任的概念必须区分于企业社会责任,相比之下,其更具社会约束性、自律性和示范效应。目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本文经过归纳整理,将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界定为银行出于对股东、员工、客户、社区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尊重和维护,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主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而承担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层面的责任。
面对国际社会声势浩大的社会责任运动的强烈冲击,要在客户愈发重视公信和企业价值取向的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商业银行应积极响应承担社会责任既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控制风险、积极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而且商业银行作为具有垄断经营地位的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将利润反馈给社会,体现了维护经济公平性的原则。
1.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形象和声誉。截至2012年5月,我国已有16家商业银行上市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这有利于发挥品牌效应。形象和声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履行社会责任增加了商业银行无形资产价值,是软性竞争力的提高。
2.有助于促进经营目标实现,提升经营绩效。首先,发挥了广告效应,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其次,履行社会责任与经营业绩有正相关性,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展示了经济实力,获得公众对后续发展乐观前景的信赖,吸引优质客户和加强竞争实力。最后,降低了经营成本。一是银行自身倡导节约可直接降低成本;二是加强了信贷风险管理,避免和减少不良贷款;三是获得政府支持,简化检查程序,可降低接受监管的成本。
3.有助于应对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与国际金融体制接轨,对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社会责任的实现有助于良好社会关系的建立,进而获得优质客户。同时良好的声誉、优秀的员工、经营目标趋向公众利益将成为银行有力的竞争武器。
自200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五年发布《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展示了银行业积极探索社会责任的成果。2011年我国银行业建立了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工作指标体系;优化《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工作评价体系》;树立“责任银行和谐发展”等观念;将社会责任纳入整体战略及日常管理。
1.制度环境不断完善。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要求国内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2007年1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首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要求。2008年初,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进一步完善了银行社会责任概念。
2.商业银行积极配合。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响应政策,更是为提升自身竞争力、扩大社会影响和提高经济业绩而实施的有效途径,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则有助于商业银行反思与督促自身和方便公众审视其社会作为。自2006年浦发银行率先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也相继发布。我国银行业逐步完善社会责任报告编制规范。
我国主要上市商业银行共有16家,除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为简化研究内容,本文从中挑选最具代表性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
1.社会责任理念。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理念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和行为概括,反映了其对社会责任概念的认识,能在实践社会责任的过程中起到指导和修正作用,并能让外部使用者及时评价。
2.社会责任报告框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都从2007年开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起步阶段披露信息非常有限且范围狭窄,多是对参与公益事业的情况介绍。而现在一般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层面进行披露,并在三个层面下还细分成多个项目,除了情况介绍还增加了定性定量分析。各国有商业银行共同拥有的结构包括:致辞、报告编制说明、公司治理结构、关键绩效、社会责任管理、独立鉴证报告、GRI索引等。与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建设银行还增加了 “分行案例”,既有助于内部员工互相学习,激发员工自豪感和能动性,又有助于外部使用者了解具体情况,增强信服力。
3.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从经济、环境、社会方面披露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中建设银行在表述社会责任内容时,着重在每个大条目下列举各分行的突出业绩,如在“扶贫济困”条目下列举云南省分行响应省政府开展“兴边富民工程”的号召等。环境方面:除了共有的义务植树、实现无纸化办公、推行绿色信贷等措施以外,工商银行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独创CM2002系统,并在2010年建立了四级十二类绿色信贷分类标准和多项环保制度;中国银行在2010年颁布《支持节能减排信贷指引》。社会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社会方面所做的社会责任贡献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如反洗钱、服务世博会和亚运会、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就业岗位等,其中中国银行在2010年助学贷款余额高达86.33亿元。
第一,空话、套话太多。连续几年的社会责任报告里往往充斥着重复性内容,无法让外部使用者充分信服,只有个别商业银行能列举出具体的实施项目。
第二,言行不一,缺少对负面信息的披露。商业银行在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里号召要减少纸张浪费,却忽略了正是在这份报告里插入了大量彩色图表和照片,不仅浪费了纸张,也增加了印刷成本。同时报告里只在商业银行有所作为的领域予以披露,而对无作为领域只字不提,并且较少披露具体项目的执行结果,公众无法得知是否达到预期期望。同时,没有建立相应的危机公关手段,当出现社会责任问题时,往往成为公众诟病的又一话题。
第三,随意性大。除了已分析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在理解与践行社会责任中仍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建立社会责任管理系统,更没有将社会责任放在战略发展地位。这给了商业银行投机取巧的空间,选择性披露动机强烈。
1.立法不足,缺乏行为准则。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并没有专门立法,主要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公司法》仅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不具实际操作意义。一方面,颁布主体往往是各商业银行,而非具有约束性和广泛传播性的政府或行业协会等,因此缺乏相应的操作标准和评价标准,同时具有很大的选择性披露空间;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较重视商业银行的利润与税收,而行业协会仍处于理论与行为准则的摸索期,其发布的准则容易受制于政府经济政策,抑制了其独立性。因此政府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功能的缺失,导致立法与行为准则的不足,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发展。
2.发展阶段与面临问题不同。国有商业银行从2003年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上市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组织,要承担巨大的转型成本和不良贷款的财务包袱压力,需从新视角来面对和权衡经济与社会问题,由此带来的不适应与手足无措在所难免,商业银行尚未解决好对股东负责的问题,更不要说顾及社会其他利益了。而国外银行业经过多年市场化发展,较早地接受了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为推动社会责任发展而编制的国际标准,在社会责任操作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方法。它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以适应新的经济局面,而非社会变革和银行体制变化。
3.评价和监管体系滞后。首先,没有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权威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对社会责任进行评估,即没有评价主体;其次,我国缺少统一的社会责任报告指南和责任指标体系,即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再次,以政府为主导的外部监督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相辅相成的监督体系尚未建立,常常忽视其社会属性而偏重风险属性和经济属性,不能有效督促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在治理战略目标中嵌入社会责任长期目标。我国商业银行已有将社会责任纳入治理战略目标的意识,却仍未拿出具体方案。明确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目标,一方面为银行经营方式、流程提供行动指南,另一方面也能提供业绩评价标准。以社会责任的履行推动经营的有效运作,又以经营成果弥补社会责任的履行成本。
我国商业银行大体上已实现年度社会责任披露,但是仍存在只愿意披露对本行有利的内容或是已实现的承诺,而处于信息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对称,披露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状态。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银行需要做到:明确披露原则,如针对重大信息与重大决策要及时完整的公开;拓宽披露渠道,如开发网络和大众媒体以便公众及时获取信息;建立披露监管制度,通过内外的监控体系,引导并修正银行的披露行为,同时可以及时追究责任;建立社会责任与运作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
首先,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需要加强立法和完善法律环境。针对只有指导性的原则规定而无强制性规范的现状,立法部门应通过一系列的整、增、补、细手段明确银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其次,形成以《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主体,税法、劳动法、环保法等为辅的法律体系、事后维护机制以及奖励惩罚体系。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异于西方国家,我国缺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大众意识和社会运动的推动过程,因此应由政府充当推动社会责任建设的主体。如发布政策以促进立法工作的及时开展;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或主动发布有关社会责任的指南,如可持续发展指数等,尽量对相关指标予以量化,增加可操作性;积极组织翻译、介绍其他国家的成熟法规或指引,协助商业银行完成对社会责任目标和具体行为的理解;对社会责任项目的税收、土地开发费等方面给予优惠、补贴等。
银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环保协会等都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社会责任的重要力量,建立应用于社会责任表现的业绩评价体系,克服可能存在的滞后性。虽然银行业协会发布的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其监管却能更直接、更具针对性,也能对商业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遇到的突发性困难和问题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