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翠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银行发行了三种货币:光华商店代价券、陕甘宁边区银行币、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为了推广陕甘宁边区的货币,边区政府和银行不仅对国民党方面的责难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工作,而且制定了各种政策、法令和措施,以保证边币的稳定。关于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银行对于推广陕甘宁边区货币所做的工作,目前还未见学者利用档案资料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将利用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银行的档案资料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以阐明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时期所采取的货币政策。
1937年10月,陕甘宁边区银行建立。为了遵守国共关于边区不设立银行、不发行货币的协议,当时边区银行对外并未公开。为了壮大资金,边区银行于1938年4月成立了延安光华商店,作为边区银行直属的商业机构。由于边区市场当时流通的主要是国民党政府的法币,而法币多为主币,辅币十分短缺,“买卖货物用邮票找零,人民甚感不便”①。为了便利市场交易,本着既独立自主又维护统一的原则,边区政府以“延安光华商店”的名义发行了元以下代价券,面额为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1941年初,边区政府增发了面值为7 角5 分的一种光华券。
光华券是在第二次国共合作的统一战线的形势下发行的。在边区,它与国民党法币互相结合、互为依存。1945年8月,边区银行首任行长曹菊如在抗日战争结束时,在《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关于金融问题的一些经验》中就指出边法币这种密切的联系:(1)战时的边区,虽然生产有很大发展,但消费最大的‘公家人’(指吃公粮的人,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的人员)占人口比例太大,贸易上还存在很大的入超,主要必需品——布匹等很大部分要靠外来,因而就需要巨额的外汇。(2)无论输入与输出,其交换对象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国民党统治区域,在那个区域内,法币是唯一的交换媒介,因而所谓外汇主要就是法币。因此,就打下了边币与法币必须联系的基础。”②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1938年延安光华商店发行的贰分、伍分、壹角和伍角的代价券背后均印有以下三条公告:“为便利市面流通特发行代价券。凭此券拾张或与其他通用小票凑足拾角即兑付法币壹圆。此券发行十足准备,准备金全部存放边区银行,由边区银行保证并代理兑换。”这一公告宣传了光华券的货币政策,在维护法币主币地位的同时,又保证了光华券的顺利流通。
光华券流通后,就遭到了一些国民党政府和官员的责难。边区政府本着统一战线的原则,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争取国民党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1939年2月,国民党政府句邑县县长报告称,该县职田集上,特区发行的光华商店代价券有二角、一元至五元、十元多种,并强行使用。国民党政府财政厅认为此代价券“殊于地方金融有碍”,并用特电下令查明禁止。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3月17日给陕西省政府复函,作了解释:延安光华商店代价券“为辅助法币之流通,与便利人民交易起见,始发行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之代价券。并准备有保证金存于银行。且由边区内各合作社代办兑换,凡足一元之代价券者,即可随时随地兑换法币。……查自该代价券发行以来,备受人民之信任,使市面交易极为便利,法币流通畅达无阻。奏效良深,尚无不合之处。至云发现一元、五元、十元之类代价券,显系传闻失实,或各别不良分子故事造谣,破坏团结。”③
1939年,国民党陕西省的部分官员向国民党政府进行报告,称有武装部队强迫行使延安光华商店代价券。1939年4月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同志就关于发行代价券问题致电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长孔祥熙,内称“惟零星辅币万分缺乏,影响物价之提高,有碍小民生活。经当地商会、农会等向边区政府环请,准许光华商店发行二分、五分、一角之代价券。……发行以来,因准备充足,深得人民信仰,并无武装部队强迫行使情事”④。
1939年4月7日,孔祥熙在代电中称,延安光华代价券并未报部和依照设立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及领用或发行兑换券暂时办法办理,令边区政府限期兑回,查明有无已印未发角分各券,报请派员监同销毁。为此,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致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天水行营主任程潜的呈文中对延安光华商店代价券发行的原因和程序进行了说明,指出:“惟于开始推行之期,流通市面之法币,多系五元、十元者,而零星辅币万分缺乏。当经托请八路军驻陕办事处向中、中、交、农四行交涉,结果自民国二十六年一月起,直至二十七年六月,此一年半中,只由中央银行兑换辅币贰千元。杯水车薪,无济于事,而困难愈渐严重。原系暂时权宜便民之计,而其流通范围只限于辅币缺乏之陕甘宁边区,并备有充足之保证金,且由各地合作社代办兑换,凡是一元之代价券,即可随时随地兑换法币。查自该代价券发行以来,深得人民之信仰,使法币流通畅达无阻,市面交易益臻繁荣。”⑤
1940年9月8日,边区政府巡视员强晓初和甘泉县政府科长折永年就光华商店代价券被国民党政府限制通行的问题向陕甘宁边区政府进行汇报。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0年9月12日向甘泉县政府做出指令:“徐县长违反人民要求,强迫禁止使用,殊为可惜。除该合作社尽量兑换外,并令财政厅注意及此。”⑥
对国民党政府方面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光华券的发行,其信誉逐渐增加,流通范围不断扩大。以1938年、1939年和1940年7-12月光华代价券的发行量来看,分别为99050 元、35235 元、2563625 元⑦。1943年5月27日银行工作检查委员会制定的《发行问题》检查总结初稿就指出:“商人自动使用,光华券信用很好,流通范围甚至扩大到边区以外”⑧。总之,光华券的发行,调剂了金融,为接济边区经济困难做出了积极贡献。
1941年1月6日,皖南事变发生后,国民党停发八路军军饷,对边区实行经济封锁,“国内外同胞捐款不许汇入,公私款项均不能带入,边区所出产食盐等土产亦不许交换友区货物,故在市场流通的法币有出无入。”⑨同时,国民党还以不断膨胀和迅速跌价的法币抢购边区物资。
为了摆脱边区经济极端困难的境地,陕甘宁边区政府遂于1941年1月30日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停止法币行使的布告》,决定在边区境内停止法币行使,并规定:“凡藏有法币的,须经边区银行总分行或光华商店总分店兑换边区票币行使”;“禁止私带法币出境。但因正当营业或旅行,须带法币出边区境外的,数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须申请专员公署核发准许证;直属各县则直接申请财政厅核发准许证。数在五百元以上的,须申请财政厅核发准许证”;“取得准许证的,得凭证用边区票币向边区银行总分行或光华商店总分店兑换法币”。布告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惩罚措施,规定:“凡未取得准许证,而私带法币出境,数在一百元以上的,如系无知误犯,得勒令存放银行或兑成边币。如系有意破坏法令,重则没收,轻则处罚;查获私运法币出境,经政府批准没收或处罚的,其没收或罚款以五成充公,五成赏给查获的人”⑩。
1941年2月20日,边区政府发布关于发行边币的训令,规定发行边钞的目的是要“建立正规的边区金融制度,逐渐收回光华代价券,使边币成为唯一的边区通货本位”⑪。为了对民众进行宣传解释,提高边币在民众中的信誉,训令还提出四条办法:第一、说明国民政府法币发行数量约近一百万光景,而且还要增发的,所以法币的价格也不得不更加跌下去。第二、说明边钞的发行是有保证的,是根据市场供需的情况与边区土产量来决定发行数量的,所以不至于受外面金融的牵累。第三、在目前人民要向外购货(必需品),政府仍然核准兑换法币。第四、从法律上严防惩治以黑市压抑边钞或提高物价之徒”⑫。边币的发行标志着边区建立了独立自主的货币体系,它的发行促进了边区自力更生、发展经济,粉碎国民党的封锁围困阴谋,而且还可以抵制国民党区域法币贬值转嫁的影响,保护边区人民的利益⑬。
禁用法币政策行使后,个别机关和公营商店因为不知道此事,“妄相猜测,有的秘藏法币,有的货价抬高”⑭。2月15日,边区政府又发出通知,阐明停使法币的意义在于:一是为着边区实行经济自给,刺激边区生产;二是使人民免受法币狂跌的损失;三是免得法币外流使日寇得以套取外汇;四则顽固分子对边区经济封锁,边区不得以停使法币为政治上之抵制。此外,通知还要求各机关、各公营商店带头严格执行政府法令,停止使用法币⑮。
禁用法币流通法令颁布后,一些军队也出现了不执行这一政策的情况。甘泉县政府在3月16日向边区政府呈报:富县警备四团,从下面给保安司令部甘泉新华客栈兑回票洋八百元,硬要法币⑯。
边区政府林伯渠主席在1941年3月19日致后方留守处肖主任的函中,再次重申禁用法币,阐明发行边钞的目的在于巩固边区金融,防止法币资敌,并通令县府向各界进行广大[泛]宣传说服工作,下令所属各地部队,严格执行禁用法币命令⑰。同一天,边区政府还要求甘泉县政府“向各界广大[泛]宣传,说服禁用法币的利益”⑱。
在禁止法币在边区流通的同时,边区还对法币的出境实行了严格的限制和管理。1941年2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核准法币出境手续,规定:“财政厅及专员公署,须每月召集党、政、军及银行会商一次,根据可能规定本月核准数量,并内定分配比例,除机关、部队必需品之采办外,须尽量多给商人。公营商店不能垄断。”⑲
1941年2月1日,边区政府制定《陕甘宁边区财政厅申请运送法币出境手续》,主要内容为:“一、凡运送法币出境,以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分区所属各县,须申请专员公署核发准许证,直属各县须申请边区财政厅核发准许证。其数在五百元以上的,概须申请边区财政厅核发准许证。二、凡商民及机关、部队须带法币出入边区境外时,须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作何用途栏:如系办货,应写明办什么货,大约何时可以办回),由申请人、担保人签名盖章,向所属商会及上级机关部队,陈明用途,取具证件。三、由申请人将申请书交核准机关审查准许后,即发给法币出境准许证。”⑳
实行限制法币出境政策后,三边专署在2月18日的呈文中向边区政府汇报三边分区推行限制法币出境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出:1.财厅训令三边每月只准兑二千元法币,用于购买三边机关、部队及民众之日常必需用品,尚欠甚远;2.禁止法币在边区境内行使及限制其出境的政策执行后,可能引起一部分停业,故请求将三边每月准许兑换及出境数增多,以维商业㉑。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给三边专署关于限制法币出境困难的解决办法的复函针中进行答复。边区政府指出商人的这一恐慌心理“不会怎样扩大,也不会怎样延长”㉒。理由为,“1.商业上虽因法币限制兑换可能利小一点,还是有利可图,不过利小而已。2.国共关系虽然恶化,但还没有打起来,国内国外还有不少的人都在责备重庆政府”㉓。复函还同时表示“在执行停止法币行使的法令时,也要贯彻统一战线精神,就是一方面要维持政府法令的威信,另方面又要不妨碍商人的利益”,因此,“对商人所存法币,只要他们不拿在市面行使。只要他们不拿法币做暗市,不要去搜查,不要没收。并且有条件兑换一点法币给他们去买货”㉔。
针对每月二千元法币兑换额不够的问题,复函也提出了解决办法:“1.凡以边票兑法币出口购必需品的,看他兑多少法币,就要他同时购入同等数量的土产输出;2.你处必需购入粮食,因此要增加法币兑换额,解决的办法有二:一是以货易货,就是以土产换入粮食,这一法令即令在目前还少[不]可能,但稍后即可做到以盐易粮;二是在粮局购粮费中,设法筹一点法币给你处供购粮之用,因此,不再把你处每月二千元兑换额增高,也无法增高”㉕。
2月25日,三边分区专员强晓初在致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和副主席的呈文中反映盐池县和定边商会在实施禁止法币流通和限制其出境以来遇到的问题,指出:1.甘草及其他土产出境时需要大批路费,及至友区上税等费。若只准五百元,只能运两担,势必影响商业及土产之销售;2.友区商人带法币经过边区往他处友区办货或旅行者甚多,所带之款亦巨,是否可以准其带去? 3.盐池食粮大部来自宁夏,而土产又不销该地,如不准带出法币,则本县民食从何筹措㉖。
3月11日,边区政府在给三边专署的复信中对以上问题进行了答复:1.“商人运土产出境,所需路费的法币,不论为数甚巨也好,为数不多也好,只要他们自己有,而且的确是作路费,又需要所请求的那样多,你们可以查明之后,核准出境”;2.“商人携带法币出境,不在边区购货(行使),不论携带多少,不许留难或者没收……但携带法币过境的商人,当入境时,必须经检查机关查明该商人所携带法币数目,即行登记,发给许可过境证。出境时,经检查机关照证检查,如有数目不符之处,应即追究不符的原因。”;3.人民向外购粮(即必需品),“须查明需粮若干,折合法币若干,路费若干,然后发给出口证。人民购粮回边区时,仍应将出口证带回,以便照证上所载粮数查验,不得有虚报或购费必需品等弊”㉗。
1941年2月24日,边区政府又制定了审批法币出境实施细则,对审批法币出境的标准、手续和奖罚作了进一步详尽的规定。关于审批法币出境的标准,文件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发给法币出境允许证:1.凡向外购买机器、钢、铁、铜、铅及必需的工业原料(如硫磺、硝酸、盐矾)者。2.凡向外购买边区农民必要之农具(如铧)者。3.凡向外购买棉花、棉纱及必要之布匹者(除日货麻布)。4.凡向外购买边区之必要颜料(如各种煮色、硫化青、兰靛)者。5.凡向外购买边区必要之纸张(如报纸、有光纸、晋恒纸)文具(如毛笔、铅笔、蜡纸、香墨、油墨)者。6.凡向外购买必要的西药材者。7.凡向外旅行经允许者㉘。
对于审批法币出境的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凡请求兑换法币者,必须购进与出境法币同等数字的边区土产一同输出。……如申请兑换法币者,不能照此条办理时,则按所购土产多少于法币相差之数核减之。如未购进土产,则根本不核准法币出境,并责成商务会、贸易局组织土产与检查输入品是否合于申请之规定。”;“凡商民或旅行人士,自有法币须带出境外者,得酌量其实际情况批准之”;“凡商民或旅行人士,自有法币须带出境者,必须遵照本细则及本厅申请运输法币出境手续办理,才得允许”;“凡边境内人民如有外债偿还者,须尽可能购运边区土产品输出偿付之,其数在五千元以下者,得酌量其实情批准之”㉙。
对于惩罚措施,文件还规定:“凡未取得准许证,而私带法币出境数在一百元以上者,如系无知误犯,得勒令存放银行或兑以边币。如系有意破坏法令,暗地在边区内将法币与边币交易两种价格者,一经查获,重则将法币及高档之货物没收,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轻则酌予处分”;“查获私运法币出境,经政府核准没收或处罚。凡报告之商民、旅客、检查机关、税局、政府公务员,政府得以其没有之法币或货物百分之五十作价奖给之,以百分之五十充公”;“公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或贪污包庇者,依法处罚。如有特殊功绩者,本厅给以名誉或物质奖励”㉚。
为使人民便利购入必需品,免受法币跌价的影响,边区政府于1941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五十七次政务会议决定,“准许人民自有法币,不经申请及检查的手续,得自由出境,但边区内仍不准法币在市面流通,违者处罚”㉚。
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与日寇对边区金融有计划地破坏,再加之政府法令未能彻底贯彻执行、边币发行速度快、出入口不平衡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边区很多县仍在行使法币,导致边法币的比价涨落不定。边币发行之初,边法币的比价是1∶1。1941年5月,边法币的比价跌至1.5∶1,“五月份延安市的物价比四月份就涨了百分之三十,六月份又比五月份涨了百分之二十六”,“到七月,延安边币就跌到二元,延安市亦公开使用法币交换”㉜。
为了纠正这种现象,边区政府于1941年10月29日发出训令,要求“务须用政府法令,保证边区内部完全行使边币,不准行使法币”,对于拒用边币的行为,“如系敌顽故意破坏,必须加以追捕究治,如系明知故犯,必须加以处罚,或没收其法币,或给以罚款之处分”㉝。对于公营商店及合作社,应加倍惩罚。
巩固边币法令公布之后,边区金融日渐巩固。但是,此后敌伪继续改变办法,“派人潜入边界各市镇,暗中破坏边币流通,套购边区物资”㉞。1941年12月1日,边府再次重申禁止法币流通的命令,规定:“所有买卖,均须以边币作价交换,如有以其他货币作价交换者,钱货一概没收;边币为边区内唯一流通货币,如有拒用边币者,任何人均得将其扭送当地军政公安司法机关,从严惩办”;“为便利出入口商人买卖计,本府授权各地贸易局联合当地商民组织货币交换所,凡为对外贸易欲买进或卖出其他货币者,均应到该所依公平价格自由交换,任何人不得强迫兑换或借故没收”;“除货币交换所外,任何人不得以买卖货币为营业,如有专事买卖从中渔利,操纵外汇,破坏边币者,一经发觉。立予严惩”㉟。禁止法币政策出台后,边区政府又于各地成立货币交换所,从事边法币的兑换。
为了使禁止法币有法可依并便于操作,1941年12月18日,边区政府又颁布《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条例规定:“凡在边区境内买卖,不以边币交换作价者,以破坏金融论罪,其钱货没收之”;“在边区境内故意拒用边币者,按其情节轻重,处以一月以上六月以下之劳役,或科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之罚金”;“凡在货币交换所以外私行交换货币之营业者,其货币全部没收之”;“企图破坏边区金融,进行货币投机事业以牟利者,其钱货全部没收,处以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并科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之罚金”;“如恃强胁迫兑换法币,或以不正当之手续借故没收法币及故意提高法币者,一经告发,除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外,得视其情节,处以三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犯本条例之罪者,凡商民人等均得据实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其没收之款,提十分之三奖励报告人,十分之二奖励查获人,所余之数报解边府充公;“如有挟嫌诬告者,以诬告论罪,处以二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因犯本条例之罪,涉及其他刑事责任者,按数罪并科论”㊱。
为了使上述条例得到认真办理,1942年2月1日,高岗、肖劲光、林伯渠在“快邮代电”中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办法包括:1.各地政府驻军必须领导所属机关与部队,将政府密令及布告与惩罚条例作深入的讨论与解释。2.召集商民大会及利用集会,派宣传队向民众解释政府法令。3. 动员当地公安机关及保安系统与军队锄奸系统,密查有无暗中使用法币情事,并依法逮捕惩办违法者。4.协助当地金融贸易机关组织货币交换所,便利民众货币交换。5.在最短期间,边区内任何地区必须做到以边币作价交换,如有仍使用法币者,各该级政府及当地驻军首长应负责任㊲。
流通边币与禁用法币的政策在关中分区得到很好地贯彻。4月14日,关中分区召开由党政军各机关负责同志出席的政务扩大会议,讨论流通边币问题。会议决定从4月20日起开始流通边币,禁用法币。会议还制订了货币交换所的办法。规定:(1)争取友区商人到边区作买卖,友区小商人保证出边区时所有边币换成法币。(2)边区小商人到友区买东西,经商会证明,贸易局批准,保证予以换成边币。(3)东区炭矿上友区工人,如寄钱回家,保证予以换成法币。(4)公家或商人大批买友区客人货物到贸易局登记,可用法币支付。(5)公家商店合作社,如需外出购货,经主管机关首长证明,准予兑换法币㊳。1942年4月28日,关中分区专员习仲勋和副专员张鹏图的公署呈文中称对关中分区的马栏20日开始流通边币以来的情况进行了汇报,指出:“所有公私商店不敢公开拒绝使用边币”;“有部分公营商店开始用边币作价了”;私人商店尽管还是用法币做买卖,但是“边币亦收”㊴。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来,日伪当局不能利用法币套取外汇,反转以港沪及沦陷区各地所存的大量法币,抢购我后方物资。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在加紧封锁边区、严禁货物输入边区的同时还以迅速跌价的法币,抢购边区物资。在日伪和国民党的双重攻击下,又由于边区各政府机关对政府金融法令未能彻底执行,大量法币充斥边区市场,边币流通市场不断缩小。
1942年6月3日,陕甘宁边区银行的呈文中就指出:最近各地政府对于推行边币,“仍多持观望态度,因此边币内流的现象,日趋严重”㊵。此外,延安市有些机关竟明目张胆地作黑市买卖;有些机关竟暗中使用法币,因此“法币更强烈的占领市场”㊶。由于货币的混乱,“使得下级干部在执行政府‘金融奖惩条例’上亦发生很多的矛盾和争议,结果使得下级干部亦觉得措施无术”㊷。
面对这种严峻的局势,边区银行决定严加取缔法币,以扩大边币的流通量。1942年7月25日,边区党政军领导发出“密电”,提出边区政府的对策是“坚决不使法币在市面流通,并随时收集境内法币抢购友区物资”,具体的实施办法主要包括:1.重申禁止法币流通法令,对破坏金融人犯,必须给予逮捕,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得枪毙一、二人示儆。党、政、军首长,首先是军队中首长,务须保证在所辖境内,不许法币公开行使。2.务须动员民众将所有法币向银行或货币交换所兑换,或向友区抢购,利用时机,相对提高边币㊸。
自从7月25日关于金融问题的快邮代电发出之后,得到边区军民的拥护。1942年8月1日,延安市召集商人大会。“白会长振邦,号召商人,以后不得在街上使用法币,或作黑市投机,至往边区境外购买货物时,则可持边币往贸易局兑换法币”㊹。会议最后议决“不论公私商店,俱应切实遵照执行市府所颁布之命令。”㊺
针对延安的黑市交易使法币增多的现象,《解放日报》还于1942年7月30日发出消息,警告一切公私商店军民等,“如再有黑市买卖,有经告发或查觉者,以破坏边区金融治罪,根据边区政府维护法币巩固边币惩罚条例,予以严惩”㊻。延安市还加紧检查使用法币一事,1942年8月26日的《解放日报》就报道:“目前曾捕获一使用法币者已依法严惩”㊼。
经过边区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使得边币对法币的比价提高了三分之一左右,使得边币的流通市场日益扩大,信用比前提高”㊽,“绥德、陇东、关中、富县等往日拒用边币区域,人民已乐意接受边币”㊾。
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命令过程中,也暴露出以下问题:首先,表现在土产买卖中不用边币而用法币作价交换。土产为边区最大的经济力量,土产买卖不用边币而以法币作价交换无异于割掉边币与土产关系,不利于支持法币打击边钞。其次,农村中尚有未执行政府金融法令的地方,尤其是米脂、葭县的农村,仍然大批使用法币㊿。第三,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出现了过左的地方,即:不许人民存储及携带法币。
1942年10月20日,高岗、贺龙、林伯渠在“致党、政、军领导的一封信”中特别提出:“今后,各地务须严责所有土产贩卖机关及区乡政府严格执行政府法令,一概要用边币作价交换,不得使用法币代替。”[51]“按边府历次法令,只是不许法币流通,即不许用法币作价交换,并未禁止携带及储藏法币”,“搜查民间法币及强迫登记过境法币,是违反我们维护法币政策的,是违反政府法令的”,“如有这种现象必须改正,各地如有订这种条例,应即修正是为必要”[52]。
禁用法币的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少数商民“或明或暗使用法币拒用边币”[53]。陇东、绥德的少数公务人员“或则听任法币流通,不加制止,或则不根据法令规定,滥施没收处罚”[54],边区政府为此特于1942年11月2日制定《禁用法币办法》,办法规定:“凡在边区市面使用法币,拒用边币,应依法取缔外,对于不是在边区市面使用法币,或作买卖法币之行为者,其所持有之法币一概不得加以搜查、没收或处罚,违者以违法论罚。”[55]
1942年12月11日,为了配合边币的推广,陕甘宁边区总行、总局还发出紧急决定。决定指出:严格执行政府新的金融法令,迅速严加取缔法币流通,一切交易概以边币讲价,使法币跌价不致影响边区内部市场,同时使边币亦可增多流通量,向外抢购物资[56]。
经过各方努力,边币与法币的比价由1942年7月的325 下降到同年12月的209[57],对法币的反攻取得重大胜利。
为了稳定边币与提高边币,1944年2月,边区银行还制订了增加使用边币便利的办法。这些办法包括:第一,“确定边币为边区唯一的本位币,并严格执行政府禁用法币的法令”。为使我们金融法令便于执行,还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要准备充足的边币以兑换法币”。2.“在严格禁用法币时,还要多设交换所,使兑换便利;在边境的集市上,设立流动兑换所,使要向友区购买少量货物的农民、小商人,用边币可以买到法币。”3.“交换所必须具有相当数量的法币基金”;第二,“政府各种税收,一律收边币,不得收法币”;第三,“公营企业、合作社、骡马店及草料店,一律使用边币,不得使用法币”;第四,“食盐与特产,不论在边区内,也不论在口岸上,都要卖边币”;第五,“组织小贩下乡卖货,专收边币,使农民能用边币买到便宜的日用品”;第六“在临近边界的集市,设立流动交换所,尽量供给小贩法币,使他们能向国民党区偷运我们必需的物资,同时严格禁止他们在边区内使用法币交易”[58]。
1943年下半年,边区在物价上涨的同时,各地的边币也在下跌。“在延安市,从8月到12月,每元法币换边币的黑市价格,从4 元涨到10 元;在三边分区,从10月到12月,边币与法币的比价由8∶1 跌到14∶1 或15∶1,甚至拿边币买不到东西;在陇东分区,12月边法币比价跌倒18∶1;关中分区的边法币比价最低,也到了10∶1”[59]。这种金融不稳,使很多交易没有法币很难做成。“在陇东方面,由三边到陇东卖盐的脚户,盐公司非付给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法币不可”,在富县“外来的货物,公开卖法币,就是公家的益民商店,也要法币,甚至张村驿的土产麻也要卖法币”,延安也出现了利用边币、法币买货两种价格的现象,“四月初即物资局买棉花也要保证兑换半数法币,有的保证三分之二。如不能保证法币,每百斤棉花即高五千至六千元”,这实际上“有点变相拒用边币”[60]。
为了打击法币,遏制边币贬值和物价上涨的势头,1944年5月23日,中共中央西北财经办事处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发行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的决议”。《关于发行商业流通券的决议》规定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发行的具体办法有:1.名义上为贸易公司,实际上仍由边区银行发行。由贸易公司呈请边区政府批准,布告全边区还粮纳税商业交易一律通行。2.票面额暂定为五十元和十元两种。每元规定当边币十五元。(编者注:流通券发行后的实际比价为每元折边币20 元)。3.以流通券和边币的总发行额百分之二十五为准备金,照现在情况,准备金可以有一部分物资[61]。经过积极筹备,边区银行于1944年7月1日正式发行“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新货币的发行不仅使票面额减低,而且还使新票与法币的比价变为(新)边币一元比法币二元五角[62]。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的陕甘宁边区货币的两种公告,可以印证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的这一货币政策。1945年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发行的伍圆与拾圆商业流通券背面的公告为:“一、此券业经陕甘宁边区政府批准发行并布告全边区境内所有纳税交易还债等一律通用。二、此券规定每元当陕甘宁边区票币二十元。三、此券得照章兑换法币”。第二种公告为馆藏1944年伍拾圆商业流通券、1945年贰拾圆、1944年壹佰圆、贰佰圆、贰佰伍拾圆、伍百圆的公告,共有公告四条:“一,此券业经陕甘宁边区政府批准发行并布告全边区境内所有纳税交易还债等一律通用。二,此券规定每元当陕甘宁边区银行票币二十元并得与陕甘宁边区银行票币互相兑换。三,此券以贸易公司及其所属的西北土产公司、光华盐业公司、运输公司、南昌公司之全部财产作为基金并由陕甘宁边区银行加以保证。四,此券得照章兑换法币,其兑换事宜概由陕甘宁边区银行总分支行及其所属货币交换所代理之。”
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发行前后,陕甘宁边区边币斗争的对象主要是法币。在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发行后,西北局常委会就于1944年7月29日在《关于发行商业流通券致各地委电(第三号)》中指出了继续对法币的态度,规定:必须在稳定与推广边币与流通券的基础上继续采取对法币打击政策,凡我财经部门及公营商店均一律以边币计价,拒用法币,一切出口货均收边币、流通券,只有在外商找不到边币、流通券情况下才折收法币[63]。
1945年1月5日,边区政府还公布了《禁用法币办法》,办法规定:“一、边区境内不准行使法币,但商民等往边区外办货或其他用途需要法币时,得向交换所兑换,不加限制。二、凡在边区境内交易,以法币作价授受者,除强迫其将法币向交换所兑换边币外,每元法币买卖双方各罚边币五角。如系住商,经证明确已得到禁用法币的通知,而尚双方故意行使或授受者加倍处罚。三、凡住在行店的行商、脚夫,该店主人须负责通知禁用法币的政令,并干涉其使用或接受法币。违者除该商贩照前条处罚外,该行店须连带受每法币一元罚边币五角之处分。四、凡在货币交换所以外私自进行边、法币交换者,除强迫其将法币向交换所兑换边币外,买卖双方每元法币各罚边币一元。屡犯不改或交换比价与交换所牌价不同,意在捣乱金融者,除照章罚款外,并送当地政府严办。五、凡商民人等发现行使法币者,均得报告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或交换所。经查获以罚金百分之五十奖励报告人,百分之二十奖励查获人(发现并查获者独得百分之七十的罚金),百分之三十充作地方教育基金,此项奖金由交换所负责于所处罚金当时发给之。六、握有法币一方之罚金,由交换所负责在强迫兑换款项中直接扣除,另一方罚金,亦由交换所立即照收。如有拒交罚金者,即送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处理。七、凡发现行使法币者,应照本办法规定处理,不得借端敲诈或擅自没收或直接索取罚金,违者当事人得向当地政府控诉,依法惩办。”[64]
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发行后,两种价值不同的货币同流于市面,且名为边币本位,而实际使用则多为流通券,在授受计算上诸多不便[65],因此为了统一货币单位,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此商得贸易公司同意,拟于最近期间通过本行分支行、交换所、贸易公司、税务局及各地优良合作社等,将过去发行之边币全部收回,如有少量不能收回者仍许照常使用,请钧府通令各地机关部队公私商行等更改会计单位,所有纳税交易还债一律以流通券票面额计算……”[66]。
1945年5月1日,《西北财政经济办事处通知》规定以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为边区本位币。“自六月一日起,实行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简称流通券)为陕甘宁边区本位币,并责成银行尽可能迅速收回边币。但所有未收回的边币,仍照边币二十元等于流通券一元比价,一律通用;凡财政厅、建设厅及其所属机关、工厂、银行总分支行、贸易公司所属企业,以及其他一切财政供给部门和公营企业,一律改用流通券为记账本位币”;“各公营工商业在交易中的挂牌、定价、契约、单据以及口头讲价等,均一律改用流通券为本位;一切税收及预决算,均一律改用流通券计算。”[67]1945年5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向各级政府发出命令,规定自6月1日起实行以流通券为边区本位币,除了重申上述西北财经办事处的通知精神的同时,还规定“不得以强制手段压迫商人改变”[68]。
在陕甘宁边区货币的发行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着如何推广的问题。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银行依据不断变化的形势而提出不同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进行多方的宣传教育工作,扩大边币市场、保持边币稳定,对促使货币在群众中的推广和使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调节作用。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和日寇的经济进攻面前,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银行为了保证边区金融稳定和保护人民利益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从延安光华商店代价券的发行与对法币主币地位的维护,到发行边币、停用法币的政策的推行,再到陕甘宁边区商业流通券的发行与禁用法币政策的延续,无不是根据边区金融形势做出的科学决策。在这一过程中,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银行始终贯彻扩大抗币市场的原则。陕甘宁边区的货币政策对于我们今天的银行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注释:
①⑧银行工作检查委员会:《〈发行问题〉检查总结初稿1943年5月27日》,载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金融,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第21 页。
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曹菊如文稿》,中国金融出版社,1984,第73 页。
③《陕甘宁边区政府给陕西省政府的复函——光华商店并无发行一元、五元、十元之代价券》[到字第7 号],(一九三九年三月十七日),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档案出版社,1986,第195 页。
④《林祖涵致孔院长电——关于发行代价券等问题》(一九三九年四月七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第230 页。
⑤《陕甘宁边区政府给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天水行营主任程潜的呈文——呈复延安光华商店发行代价券情形》[呈文边字第2 号],(一九三九年四月八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第231-232 页。
⑥《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甘泉友方县长禁用光华商店代价券问题给甘泉县政府的指令》,《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二辑,第422 页。
⑦同①,第22 页。
⑨边区金融负责人:《关于货币的问答》1944年,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109 页。
⑩《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停止法币行使的布告》,1941年1月30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17-518 页。
⑪《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发行边币的训令》,民国三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第166 页。
⑫同⑪,第166-167 页。
⑬郑戈桓:《陕甘宁边区的金融工作》,西北五省区编组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历史资料丛书:《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回忆录卷,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第287 页。
⑭《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1941年2月15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18 页。
⑮《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停止使用法币的通知》[争字第33 号],一九四一年二月十五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辑,档案出版社,1987,第69-70 页。
⑯⑰《陕甘宁边区政府给后方留守处肖主任函——请通令所属各地部队严格执行禁用法币命令》[后字第802 号],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九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辑,第113 页。
⑱《陕甘宁边区政府指令——关于救治瘟疫及纠正军队不用边币事》,[抗字第875 号],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九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辑,第114 页。
⑲《陕甘宁边区财政厅核准法币出境手续》1941年2月1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27 页。
⑳《陕甘宁边区财政厅申请运送法币出境手续》1941年2月1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28 页。
㉑《三边专署呈文》[竖字第102 号],民国三十年二月十八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辑,第106-107 页。
㉒㉓《陕甘宁边区政府给三边专署的复函——复限制法币出境困难解决办法》[后字第702 号],一九四一年三月八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辑,第104 页。
㉔同㉒,第105 页。
㉕同㉒,第105-106 页。
㉖《三边专署呈文》[竖字第103 号],民国三十年二月二十五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辑,第109 页。
㉗《边区政府给三边专署的复信——复商人运土产出境路费、商人过境、人民向外购粮均可准法币出境》[后字第704 号],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一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辑,第108 页。
㉘《陕甘宁边区财政厅批审法币出境实施细则》1941年2月24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29-530 页。
㉙同㉘,第530 页。
㉚同㉘,第532 页。
㉚《陕甘宁边区政府准许人民自有法币可自由出境的通知》[争字43 号],一九四一年四月十一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三辑,第144 页。
㉜《陕甘宁边区关于金融工作总结》(1944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经济史组:《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中,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第690 页。
㉝《陕甘宁边区政府训令》,1941年10月29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19-520 页。
㉞㉟《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1941年12月1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22 页。
㊱边区政府:《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1941年12月18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23 页。
㊲同①,第523-524 页。
㊳《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推行边币工作问题的批答[批字第244 号],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日,附:《关中分区专员公署呈文》,《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六辑,第170 页。
㊴同㊳,第171 页。
㊵《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应举出破坏金融现象具体事实的批答》[批字第255 号],一九四二年七月三日,附:《陕甘宁边区银行呈文》,《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六辑,第244 页。
㊶㊷同㊵,第245 页。
㊸同①,第524-525 页。
㊹《本市商人大会决议不使用法币》,1942年8月1日《解放日报》,魏协武主编:《陕甘宁边区金融报道史料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第56-57 页。
㊺同㊹,第56 页。
㊻《市府布告维护边币违者以破坏金融论罪》,1942年7月30日《解放日报》,《陕甘宁边区金融报道史料选》,第33 页。
㊼《严禁法币流通日寇企图盗购我物资沦陷区法币涌入边区》,1942年8月6日《解放日报》,《陕甘宁边区金融报道史料选》,第57 页。
㊽㊿[51]高岗、贺龙、林伯渠:“致党、政、军领导的一封信”1942年10月20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33 页。
㊾《边区银行给贺龙的信》1942年11月29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35 页。
[52]同㊽,第533-534 页。
[53][54]㊿《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1942年11月2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26 页。
[56]同[53],第534 页。
[57]银行工作检查委员会:《发行问题》1943年5月27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134 页。
[58]边区银行:《金融工作》1944年2月,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38-539 页。
[59]西北局调查研究室:《边区的金融贸易问题》1944年6月,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四编商业贸易,第452-454 页。
[60]边区银行:《一九四三年上半年发行工作报告》1943年,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547 页。
[61]西北财经办事处第五次会议:《关于发行商业流通券的决议》,1944年5月23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102-103 页。
[62]丁冬放:《边币与法币的比价问题》,1944年8月15日。《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147 页。
[63]同①,第101 页。
[64]同①,第526-527 页。
[65]《西北财经办事处通知》,1945年5月1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103 页。
[66]《陕甘宁边区银行呈文》,《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九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第123 页。
[67]《西北财政经济办事处通知》,1945年5月1日,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五编,第103-104 页。
[68]《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自六月一日起实行以流通券为边区本位币》[战字第871 号]一九四五年五月十一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九辑,第12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