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申仲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备与维修分会 北京市海淀区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数量急剧增加,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部分使用单位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等情况仍然存在。为了减少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地运行,切实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等,近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显得更有意义和十分必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特种设备数量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在增长,截止2011年底,我国在用特种设备为729.15万台,见表1。
2009年底我国拥有特种设备总量为 582.56万台,比2008年同期上升11.79%。2009年全国共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为269.64万台(件、套),见表 2。
表1 在用特种设备统计
据估计我国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6倍,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如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的起重机械钢水包倾覆,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发生压力管道泄漏燃爆事故,造成22人死亡,120人入院治疗。2012年1~10月,全国发生较大事故11起,造成43人死亡,40人受伤。近期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死亡29人,受伤72人,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表2 2009年全国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统计
当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主要依靠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管理。由于企业在设计、生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中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感,降低了特种设备安全的总体水平,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形成的民事责任更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我国立法法明确,基本的民事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要由专门法律来规定。2003年6月国务院第一次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2009年1月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新作了修订后颁布,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民事法律问题作出规定,由于这类问题的发生和处理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撑依据,增加了处理难度。
目前我国有100多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安全监管工作达到一定的规范性。由于没有法律层面的相应规定和支撑依据,所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其地位与效力层级较低,强制力受限,也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做法有较大差距。
这次颁布《特种设备安全法》,从法律上理顺监管体制,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当前特种设备事故频发的局面,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
《特种设备安全法》共分七章101条,通过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具体阐述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首次将特种设备安全提升到法律层面。确定了特种设备的范围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原则,明确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清晰了国家强制性检验和企业自行检测的关系,全面规定了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同时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主要是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过程的各个环节,只有各个环节的相关主体在其工作与使用中自觉维护安全,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例如: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工作。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及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特种设备出厂时附带的相关文件;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如图1所示。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图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示意图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作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检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进行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从事特种设备使用的有关岗位人员要按照规定实行资格考核制度。
由于特种设备使用的特殊性,要求做好企业自行检测和强制性检验工作。
(1)自行检查、检测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应当履行的一种安全义务,实行自行检查、检测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要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明确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性检验,强制性检验项目和要求符合行政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W1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