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鹏进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地权冲突的数量急剧增加。于建嵘(2005)曾对当前土地冲突问题进行过较全面的统计,结果显示: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收到反映土地问题的声讯共 15312件,占声讯记录总数的68.7%,占三农问题声讯记录的68.7%;自2003年8月以来,央视新闻评论部在收到并已分类的4300封观众来信中,有1325封涉及到农村土地争议问题,占已处理来信的30.8%;在2004年6月15日至7月14日对720名进京上访农民的问卷调查中,上访原因涉及土地的问卷有463份,占有效问卷的73.2%;此外,2004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4.69万件,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39万件,还清农民征地补偿费欠款87.4亿元,占欠款总数的59%。
当前农村地权冲突数量庞大,但要真正认识这些冲突的内在本质,以及对农村基层治理的影响,一个重要前提在于对这些冲突进行类型区分。近年来,来自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已经对此进行了不尽相同的标准及类型划分。②概而言之,主要包括:
其一,根据地权冲突的主体进行类型划分。以地权冲突的主体进行分类,有助于展现土地冲突背后的利益群体分化,揭示冲突主体之间互动博弈的过程、策略与话语。也正因此,这类划分方法大多为社会学研究所采纳。如梅东海(2008)将当前农村的地权冲突划分为了农户—农户或村—村、农户—村民小组(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农民—基层组织及干部、农民—较高层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农民—资本持有者等五种类型,并较为详细了阐述了每类型地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及诱发原因。郭亮(2010)则以一个乡镇内部土地冲突案例为基础,将当前农村地权冲突划分为农户之间的地权冲突、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地权冲突以及村民小组与村集体之间的地权冲突等三种类型,并认为这三类地权冲突本质上都是土地升值后的利益之争。
其二,根据地权冲突发生的具体环节进行类型划分。这种划分方法多为来自法学的研究者所采用,主要以农村地权冲突发生的具体环节与触发原因为分类标准,区分出了土地承包、流转、征收等环节所出现的地权冲突类型。蔡虹(2008)、范文涛(2010)、史卫民(2010)、陈丹等(2011)等人都选择了这一角度进行类型划分,其中范文涛的划分最为详细,将土地纠纷划分为土地权属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基层纠纷)、农地征用补偿纠纷(农地征用补偿标准纠纷、农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地征用补偿对象纠纷)等3大类11小类。
其三,根据地权冲突发生的原因进行类型划分。这种划分主要侧重于解释农村地权冲突发生背后的深层社会机理。如贺雪峰(2011)认为,当前农村地权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类型:即城郊和沿海发达地区围绕土地征收而发生的土地冲突,以及一般农业型地区农民为农地归属而发生的冲突,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土地价值凸显后的利益争夺。此外,朱冬亮(2003)根据导致地权冲突的常见因素,将当前农村土地纠纷分为婚姻嫁娶引起的土地纠纷、把土地承包和计划剩余挂钩引起的纠纷、人口迁移引发的土地纠纷、户籍变更出现的土地纠纷等。
上述有关农村地权冲突的类型划分,无疑增进了对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多样性及其复杂性的理解。但总体来看,这些划分仍侧重于冲突的原因考察,而未能注意到不同冲突类型对农村基层治理的影响差异,及其在具体解决方式上的分殊。笔者通过对杭州市L镇的调研发现,当前农村的地权冲突,有些是个体间的地界纠纷、契约合同纠纷,大多能够在基层干部的介入下获得妥善解决;有些因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具备较高的冲突烈度,但通过“做工作”也能够予以灵活化解;有些地权冲突并不直接指向基层政府,也并不构成对当下秩序的直接挑战;而有些冲突则直接影响到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并在当下几无化解的空间。正是当前农村地权冲突在影响与解决方式上的巨大差异,提醒笔者有必要对农村地权冲突进行再次分类,以期加深对当下实践着的农村地权冲突的质性理解。
本文所用材料来源于笔者2012年4月在杭州市L镇,以及所辖的三个村庄所进行的关于农村地权冲突的专门调查。③调查表明,2000年以前,不同于中西部农村地区,L镇并未出现较为严重的税费冲突(本质上是一种土地收益权冲突),原因在于,整个L镇人均可耕地面积狭小,农业税收并不构成当地农民的主要负担。这一时期,乡镇工业化而出现的土地征用,也并未导致明显的地权冲突,对当地农民而言,不仅每亩2000~5000不等的征地补偿价格能够接受,当地征收土地时解决一个劳动力安置指标的政策规定对于农民也是极大的诱惑。总体来说,L镇这一时期农村地权冲突表现并不明显,更多的是一些诸如田界纠纷、土地自发流转纠纷等类型。
一旦土地价值凸显,围绕土地利益的争夺便会产生,这是进入2000年以来L镇农村地权冲突的基本态势。这一时期,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对土地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围绕土地用途改变而产生的可观级差地租,导致了投资者、政府、村集体以及农户对于土地利益的直接争夺。而由此引发的连锁效应则是,高昂土地级差地租的产生让农民看到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农民进而纷纷开始伸张自己对土地的权利诉求,这也导致了许多潜在的历史遗留土地问题浮出水面。总体来看,L镇在这一时期进入了一个地权冲突的集中爆发期。对L镇信访办、综治办、司法所三个部门有关农村土地冲突宗卷的基本统计显示,2000~2004、2004~2008、2008~2011三个时间段内L镇农村地权冲突总量分别为83、118、146起,环比增幅达30%;其中2008~2012三年间土地冲突的大致诱因如下:
从既有文献来看,有关农村冲突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为“纠纷”与“抗争”两种研究理路。而“纠纷”的冲突研究通常侧重于冲突事件与场域的“深描”,以及对冲突发生机制的“理解”,而缺乏冲突类型的划分,并较少注意冲突对农村基层治理的影响。④因此,本文对于冲突类型的分类标准主要来源于“抗争”的冲突研究理路。总体来看,这些文献偏向于将冲突双方放置于两个阶层化位势,关注社会“弱者”面对“强者”的剥夺如何进行利益表达与反抗。如达伦多夫(1958)认为社会冲突根源于阶级结构所导致了权威的分配不均,其程度可以藉由“冲突强度”与“冲突烈度”加以衡量;斯科特(2006)批判了底层研究学派的观点,提出了农民抗争政治的“日常形式”;国内学者于建嵘(2004)研究了税费时期农民抗争类型的变化,提出农民的“以法抗争”,并试图以此区别于李连江和欧博文(1997)的“依法抗争”;单光鼐(2009)则划分了“聚众”的谱系简表,并将之区分为了集体行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应星(2011)从合法化和组织化两个维度,建立了一个当代中国抗争政治的分类图,划分了当代中国抗争政治的三种主要类型,即依法抗争行动、群体性事件与反叛等等。
表1 2008~2011年间L镇各类地权冲突的基本情况统计冲突的主
从“抗争”的冲突研究理路中,实际可以发现两个区分冲突类型的重要维度。其一是冲突的规模,也即有无群体性。如上述研究中达伦多夫提出的“冲突强度”主要强调了冲突的能量消耗以及卷入冲突的程度与规模,斯科特注意到的个体“日常反抗”,单光鼐列举的“聚众”谱系简表,以及应星的“群体性事件”等,实际都在直接或间接强调了“有无群体性”对于冲突的重要影响。事实上,在当下中国“群体性”往往是衡量冲突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准。区分冲突类型的第二个基本维度是“是否挑战既有制度”。如单光鼐认为“集体行为”与“集体行动”只是在骚扰与扰乱制度,而“社会运动”和“革命”则性质完全不同,直接立基于修正与颠覆制度;应星认为“依法抗争行动”与“群体性事件”并不构成对既有制度的直接挑战,但“反叛”则是对既有制度的直接挑战完全不具合法性。因此,“是否挑战制度”同样是区分冲突类型的一个重要维度,直接威胁到治理本身的合法性基础。
鉴于此,本文将衡量冲突性质的“规模大小”与“是否挑战既有制度”两个维度进行交叉组合,建构分析当前农村地权冲突性质的类型结构图,并将此种组合而成的四种农村地权冲突的基本类型分别称之为,个体日常型地权冲突、群体维权型地权冲突、个体抗争型地权冲突以及群体挑战型地权冲突。(如图1)从L镇的地权冲突观察经验来看,这种分类方法是有效的,每一种地权冲突类型都对应有大量现实案例;更为重要的是,此种分类能够更加深入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内在本质,合理评估当下农村地权冲突的基本形势,并为有针对性的采取治本之策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论据。
图1
个体日常型地权冲突,是指发生于农户个体之间,基于土地利益争夺而引发的土地权属冲突。从L镇调查的情况来看,这类地权冲突是当前农村最为常见的土地冲突形式,主要存在两种表现:一是由于土地界限争议而引发的地权冲突,较典型的如田界冲突、宅基地冲突;二是不规范的土地自发流转与宅基地买卖而引发的地权冲突。
案例1:黄村两户居民D与H的老宅子前后相连。2006年D准备在自己的老宅基地上新盖一幢三层楼房,占地面积达200余平方米。由于建筑面积大大超过以前老宅基地面积,占据了D和H宅基地之间的部分空地。期间,H多次找D理论,认为这会间接影响自己以后的房子面积。但D以占用的土地非H所有,且未过两户之间的中间线为由,拒绝对房屋规划作出调整。H找到村干部要求出面制止,但也无法做通工作。眼看D的房屋墙基即将打好,要开工砌墙,H于某夜私自将D的宅基地一角损坏。⑤第二日,双方由争执发展为械斗,H与D的妻子互有受伤。当地公安与镇城建办,以及村干部介入了冲突调解,并最终协商出了一个双方满意的解决结果。
案例2:2000年,黄村S干起了个体运输生意,就将自己的8分承包田转让给了邻居Z。Z是当地一个苗木种植户,在S的耕地上间杂种上了一些香樟、银杏与紫薇。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年200元,租期10年,Z于当年一次性付清10租金。2009年底合同即将到期,Z向S口头提出再续租5年,S同意,但双方并未就具体的租金和合同期进行约定,Z也尚未支付租金。2010年,F村引入一个蔬菜种植大户要承包大片耕地,同时允诺租金为每亩700元/年,租期四年。S于是向Z提出收回土地经营权,但Z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了较激烈的冲突。后来在村干部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Z将租金提高至每年500元,租期为3年。
上述两起地权冲突在L镇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通过对相关工作台账的统计,以及对这些冲突案例的再访谈与发掘,可以发现当前农村这类地权冲突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土地冲突的数量较多,而烈度大小不定。就前者而言,当前这类地权冲突约占农村所有冲突数的20%,占所有地权冲突总数的半数以上。如统计L镇黄村的综治台账,这类土地冲突在该村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数量分别为6起、4起和 4起,约占到该村当年总冲突数的25.0%、18.7%与23.4%,占该村当年地权冲突数的57.4%、49.2%与54.7%。从冲突烈度来看,这类地权冲突烈度大小不定。由于当地人均可耕种土地面积相对较小,农地产出值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不高,这也使得当地因为农地利益之争而产生的地权冲突一般烈度不大,冲突主体之间较少发生较高烈度的肢体冲突;极少数冲突烈度角度的地权冲突全部表现为宅基地的地界之争,近3年全镇有等级的数量分别为11起、3起、2起。
其次,从产生原因来看,不够清晰的宅基地边界、不规范的土地流转以及私下的宅基地买卖等是导致个体日常型土地冲突的主要根源。一方面,在L镇农民的面子竞争突出表现在建造房子上。进入新千年以来,农民纷纷开始建造别墅式的小洋楼,并私自扩大宅基地的建设面积,村民对宅基地面积的你争我占经常导致这类地权冲突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人均土地面积偏小而劳动力市场发达,L镇存在着大量基于信任与熟人关系发生的转包、互换、代耕代种等形式的土地自发流转,这些流转大多发生于在亲朋邻里之间,较少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一旦当事人双方因偶发事件而关系“交恶”,就容易因土地流转而带来的地权冲突;最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带来了L镇土地价值的增长,而这也导致了一些跨度较长的土地流转以及私下的宅基地买卖,因为不认可已有的流转或买卖协议而产生地权冲突。
最后,从冲突的解决来看,这类地权冲突大多能够得到妥善化解。三个村庄的统计结果显示,此类地权冲突约70%以上可以通过村干部、中间人予以调解解决;约25%经由乡镇一级(主要是农办、司法所和综治办等部门)的调解或仲裁获得解决;此外大约5%的冲突经双方协商解决或不了了之。由于这类地权冲突既不涉及基层治理主体,也不指向农地产权制度,这使此类地权冲突并不构对基层秩序的挑战与威胁,也使得基层治理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调解空间,做出的调解也更容易得到冲突各方的认可。但调查也发现,正是由于基层治理主体的这种相对超脱性,容易带来基层治理主体面对此类冲突事件时消极不作为,最终导致冲突烈度的不断升级。如案例1最后演变为冲突双方的恶性械斗事件很大程度上源于此。
所谓群体维权型地权冲突是指发生于农民与政府或者农民群体内部,基于土地利益争夺而引发的群体性土地权属冲突。从L镇调查的情况来看,这类地权冲突虽然并不直接指向既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但由于卷入冲突的群体规模较大,对基层社会的稳定构成了直接威胁,是当前引起农村基层治理主体高度重视的一种地权冲突类型。
案例3:董村有一片面积为800余亩左右的山林,长期闲置。2003年董村村委未经民主程序私自将该片山林发包给当地一林木种植户,租金为每亩3元,租期30年。山林发包款最终无明确开支去向。2009年当地林改重新确定山林权属,村民才发现该片林场已被上届村委私自发包。村民将此事反应到乡镇政府,并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详细公布这笔款项的去处,并追究当时村委相关负责人责任;二是收回该片山林的发包权,重新公开竞标发包(山林的发包价格已上涨至每亩6至8元不等),发包款按人头平分。但L镇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后,并未对村民重新收获发包权的要予以满足。该村一些村民一直在针对此事进行上访。
案例4:汾村与董村同为L镇镇区范围内的行政建村,村内原各建有小学。2005年,汾村小停办并入董村,汾村校舍闲置。2007年,董村与汾村合并,组成新的董村,董村小学也更名为镇中心小学。2010年因集镇规模扩大,原汾村小学土地被征收进行商业开发。而围绕着这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汾片(注:合并后为董村的一个片区)、董村与L镇政府之间产生了激烈冲突。汾片居民认为,该小学所占用土地属于原汾村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理应由其占有;新的董村村委则认为,两个村庄合并后,以董村土地为基础的教育资源实现了全村共享,征地收益也理应由全村共享;而L镇则认为该小学所占用土地用途已发生改变,所有权主体相应转变为国家建设用地。该案最初由萧山区土管局做出裁决,争议土地产权归属L镇集体土地。董村不服上述裁决,遂诉至区法院,并最终裁决该片土地所有权归属汾片集体所有。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L镇集体维权型地权冲突主要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此类地权冲突数量不多,但烈度较大。统计L镇综治与信访部门的台账(合并后),这类地权冲突在 L镇2009~2011三年的数量分别为12起、5起和3起,约占到该镇当年总冲突数的2.0%、0.84%与0.62%,占该镇当年地权冲突数的7.8%、5.4%与4.7%。2009年此类地权冲突数量偏高的原因在于该镇在这一年进行了林该确权。而从冲突的烈度来看,这类地权冲突较为激烈,农民群体抗争的主要手段是围堵镇政府与村委所在地,并引发了数起较大规模的上访、聚众行为与群体性事件,对农村基层秩序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其次,从此类地权冲突的产生来看,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不满、村集体违规发包集体土地以及土地的“祖业权”之争是导致这类冲突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L镇近年来快速的城镇化带来了基层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大势征用与圈占。而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攀升以及农民土地权利自我意识的膨胀,农民不满于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而引发的群体抗争正在不断增多;另一方面,村集体未经民主程序(如一些村集体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发包机动地、山林等集体土地,也是导致此类地权冲突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当这些被发包土地面临征收、流转等升值契机,农民就会以村集体违规操作为由要求重新收回土地发包权,从而导致此类地权冲突的产生。此外,一些村组之间关于土地的“祖业权”之争也是此类冲突的重要诱因。如案例4就是由于镇、村两级侵犯了汾组的土地“祖业权”而引发。
最后,从这类地权冲突的解决来看,此类冲突虽然较难处理,但仍旧存在解决的空间。L镇的调查表明,这类冲突的解决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方式:一类是基层政府卷入其中,这类冲突往往在初期较难得到解决,但随着村民选择群体上访、围堵镇政府,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方式,不断向政府施压,往往会迫使政府做出让步并最终解决此类冲突;而当基层政府并不卷入此类地权冲突时,地方政府往往能以相对超脱的身份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纠正违规行为并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者做出一个为冲突双方都能接受的合意仲裁结果。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类地权冲突还有相当一部分开始诉诸于法律诉讼解决,主要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约占到此种类型冲突总数的12%。
上述两类地权冲突的一个共有特征,在于冲突直接诉诸于土地利益,冲突行为并不触动既有土地制度,这也让这两类冲突具有正当与否的清晰法律标准衡量。但在当前农村还有一些地权冲突,直接触及了已有的农地制度安排,这让基层治理主体难有直接化解的空间,其权威也因之而受到挑战。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就是个体抗争型地权冲突,意指个体农户因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而挑战了既有的农地制度安排。从L镇的情况看,这类地权冲突主要有如下表现形式:一是集体土地征用后补偿款分配所引发的村庄成员权之争;二是土地二轮延包时一些农户事实上放弃了承包权,而后又重新要求承包而引发的冲突;三是一些新增人口要求调整、承包土地所引发的冲突。
案例5:J,系黄村2组村民。1997年前举家搬出黄村,属长期“户在人不在”类型。2009年夏,J回村要求分得土地,黄村村委以J户口所在地2组没有土地可分,且在二轮承包时未主动提出申请为由,拒绝了J的请求,对J提出的土地收益补偿(含粮补)也不予支持。1999年黄村按国家政策要求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由于J早已举家搬出黄村,村里无法联系上。村里就将J连同另两户的承包田一并留做机动地保留。2003年村里把剩余机动地一次性补给了新增人口,并规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再调整。L镇和黄村村委曾数次沟通,做出如下调解意见: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通知》“对于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如果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要求,建议待以后国家有关于土地政策性调整时,优先解决J户的承包地问题。而J不服政府调解意见,并持续上访至今。
而从调查的情况来看,L镇个体抗争型地权冲突主要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从冲突的数量和烈度来看,这类冲突主要表现为个体农户与村集体的冲突,冲突的数量较多而烈度较小。就数量统计来看,这类地权冲突在L镇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数量分别为12起、11起和9起⑥,分别占到该镇当年总土地冲突数的24.3%、23.5%、20.1%;而统计黄村、双马及分沟三村2011年的情况,分别占该村当年土地冲突数的37.5%、42.2%与39.7%。而从冲突的烈度来看,这类地权冲突烈度总体不大,原因在于,一是当地就业机会较多、人均耕种土地面积较小,土地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不高;二是这类农户的土地利益诉求往往具有“合法但不合理”的“谋利”特征,冲突事件中个体农户自身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其次,从这类冲突的产生原因看,主要源于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抵触,或法律条文与村庄传统惯习之间的相互冲突。具体表现在:一是“二轮延包”中的失地农民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土地依法享有和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⑦这一规定要求土地承包权,而村庄又无地可分所引起的冲突;二是法律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⑧,与部分人多地少农户要求定期调整土地而引发的冲突;三是村庄为了公共利益之需对个体农户土地施加调配的“基础性权力”,在土地物权化的背景下日益遭到了农户的抵制所引发的冲突;四是“户在人不在”的特殊群体(主要为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集体土地面临征用时,一些户口在村但人实际不在村的特殊群体是否应该享有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而引发的冲突。
最后,从这类冲突的解决来看,虽然难度较大但仍可以通过“变通”获得解决的空间。⑨L镇的调查显示,由于冲突直接挑战到了既有的农地制度安排,这让基层治理主体往往没有直接解决此类冲突的空间,“变通”成为了解决此类冲突的主要方式。而“变通”之所以有效,一是基层治理主体仍旧掌握着相当的一部分资源的调配能力,如不少村庄在通过低保指标去弥补二轮土地承包中失地农户的损失;二是因为这些冲突大多是一些个体性、偶发性的冲突,适当的开口子并不会产生连锁效应从而影响到基层治理的权威。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冲突,由于基层治理主体认定个体农户的诉求不合理而拒绝做出妥协,个体农户也难以形成对基层治理主体的压力从而不了了之。
当前农村最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类地权冲突,是以群体事件的形式发生、直接触及既有土地制度安排,并严重影响到农村基层稳定的冲突类型,本文称之为群体挑战型地权冲突。从L镇调查的情况来看,这类冲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当前农村出现的各种小产权房买卖以及由此导致的地权冲突;二是个别村庄抵制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并单方面宣称农村宅基地归农户所有而引发的冲突。
案例6:1994年董村与所在乡镇最大的印染企业SY集团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村庄出土地,公司出资金,建成2栋6层共记80户的居民住宅楼。并协议建好的房子双方各分一栋,同时公司获得2栋楼房底层商铺20年的经营权。住宅楼建好后,该公司把所得的房子以集资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方式卖给了职工,同时把底层商铺出租。村庄所得房子,则卖给了村民,收入除一部分补偿被征地农户外,其余部分用于村庄办公楼的建设。2010年这2栋居民楼因小城镇建设规划调整而面临拆迁。该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为由,认定这2栋居民楼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提出只对房屋拆迁进行补偿,且补偿标准低于同类房屋的补偿标准。同时,对该地块政府重新履行征地程序,并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补偿给村集体。L镇政府的这一行为激起了这2栋居民楼住户的集体反抗,而政府也不愿做出过大让步,由此导致征地拆迁进展缓慢,矛盾一直延续至今。
结合L镇的实地调研以及政府部门的资料分析,这类地权冲突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从数量和烈度来看,这类冲突主要表现为农民群体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对抗,地权冲突的总数不大,但烈度极大。就冲突的数量而言,这类土地冲突在 L镇2009~2011年三年的数量共为8起⑩,其中涉及小产权房的地权冲突达6起。而从冲突的烈度来看,上访、诉诸媒体、挂标语横幅、政府部门静坐、与拆迁人员发生对峙等都成为这类冲突中的重要抗争方式。这类冲突烈度极大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冲突涉及到农户利益较大,拆迁补偿远远不足以在当地市场中购买到同等面积的住房;其二,乡镇府往往以依照法律(政策)为由不愿做出妥协让步,或因为政策原因而无法做出较大让步,这也导致冲突双方难以搭成彼此接受的补偿标准;其三,住户以维护自身的居住权和生存权为诉求策略,获得了较多道义上的支持,且在与政府的持续抗争博弈之中逐渐习得了“大闹大解决”的抗争心理,这也在无形之中助长了冲突的烈度。
其次,从冲突的产生原因来看,这类土地冲突主要缘于三个方面,一是这类问题大都具有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特征。所谓历史遗留土地问题,是由于土地政策自身的瑕疵以及基层治理实践中的一些不当行为,基层治理主体在以往的治理实践中留下了大量地权冲突的隐患。如案例6中所遭遇的冲突很大程度上源于合资建房时未履行相应的土地审批手续。二是当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在以一种土地的“类所有者”的身份行使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正是这种日趋私有化的土地认知,引发了农民挑战现行农地制度底限的冲突。三是当前农地制度与政策上的不尽合理。这突出表现在土地征用与拆迁补偿制度上,农户往往处于被动的价格接受者的地位而导致利益严重受损。
最后,从冲突的解决来看,由于这类地权冲突直接挑战到了既有土地制度的底限,这让基层治理主体在面对此类冲突时几无解决的空间。以案例中的小产权房为例,一方面,如果政府在这类冲突中做出较大让步或采取变通解决,则等于向基层变相传递出了“小产权房”合法的信号,这必将助长更多的小产房违法行为,削弱当前农地制度的约束性与基层治理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压力型维稳体制以及基层自身的去政治化,也让政府在处理此类冲突时丧失了采取强制性手段的可能。正是这类地权冲突必须解决而又几无解决的空间,让基层治理主体陷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窘境,不仅削弱了基层治理主体的权威,也严重影响到农村既有土地产权秩序。
本文将土地冲突的规模以及是否挑战农村土地制度两个维度进行交叉组合,初步区分了当下农村地权冲突的四种类型,即个体日常型、群体维权型、个体抗争型以及群体挑战型。其中,个体日常型地权冲突在当下农村数量众多,但大多能够得到妥善化解,不易构成对基层社会秩序的威胁;群体维权型地权冲突的数量不多,但因为具有群体性特征而冲突烈度较大,这类冲突的解决难度也同样较大但仍存在可妥当化解的空间;个体抗争型地权冲突主要表现为个体农民谋求土地权利为基础的土地利益而引发的冲突。这类冲突直接挑战了基本的土地制度,但因烈度较小而不构成对农村基层秩序的严重挑战,“变通”是其获得解决的主要方式;群体挑战型地权冲突,主要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发生,并对当下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村基层秩序构成了重大挑战,且在基层的化解空间极其有限。
上述农村地权冲突的四种类型,是基于地权冲突的影响及其解决而做出的一种类型划分。而通过对其中每一类型的数量、烈度、原因极其解决的具体考察,还可以提炼如下的一些结论命题。
首先,当前农村地权冲突数量众多,但仍不应该过高估计农村地权冲突的总体形势。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地权冲突在数量上的确存在很大增加,对此于建嵘(2005)、高帆(2006)、梅东海(2008)、白呈明(2010)等学者都从宏观上对土地冲突的数量进行过统计。在此基础上,于建嵘还得出了“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了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的结论。(于建嵘,2005)但从本文对农村四种类型地权冲突的数量、烈度以及解决的调查分析来看,当前对农村基层秩序造成一定冲击的主要是“群体维权型”与“群体挑战型”地权冲突,但这二者在数量上非常有限,而且除了“群体挑战型地权冲突”外,其余冲突类型在基层仍旧存在着较大的解决空间。因此,本文认为当前农村地权冲突虽然对农村基层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但总体而言仍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应该过高估计农村地权冲突的总体形势。
其次,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形成原因极其复杂。总体来看,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大多数研究主要循着这样一种视角而展开:农村的地权冲突根源于土地产权规则的“混乱”,正是法律上未有清晰而明确的土地权属的界定,为一些位势较高的政府、村级组织或村庄“强势精英”,以“土地所有者”的名义侵犯弱势农民的土地利益留下了制度空间。⑪但从本文的分类研究来看,除了“个体日常型”与“群体维权型”较为符合这一解释外,“个体抗争型”与“群体挑战型”两种冲突类型则并不能从中获得更为贴切的解释,因为这两种类型中不仅呈现出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关系的“权力错置”所带来的农民主动谋利,更反映出了土地产权制度、大量历史遗留、农民地权观念等等因素对于地权冲突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下农村地权冲突在类型与形成原因上具有极其复杂性,而这也决定了当前面对农村地权冲突时必须审慎做出结论与政策回应。
再次,要高度注意当前农村土地产权的社会认知要素。正如伯尔曼(2003)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在一个社会之中,土地产权既来源于制度法律关于土地各项权属的确定,也同样来自于社会对于土地权属法律界定结果的再确认。但要指出的是,随着土地承包期的长久不变,以及土地物权化观念的深入,农民对于土地的认知正在发生着由“私用”到“私有”的转变,特别是在土地价值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农民日益强烈的保护与伸张子自身土地利益的观念,正在驱使着越来越多的农民挑战既有土地制度,从而引发了各种形式的“个体抗争型”、“群体挑战型”地权冲突。从调查来看,目前各级政府对于群体挑战型地权冲突并无有效的应对之策,而其所引发的示范效则将严重的削弱基层治理主体与既有的土地制度的权威性,并进一步摧毁以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产权秩序。因此需要引起政府与学界的高度重视。
最后,从土地产权秩序转型的角度深刻理解当下农村地权冲突。当下农村地权冲突数量众多、类型复杂,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寻找到一个深层次的可以贯通的阐释。美国学者步德茂(2008)发现土地的日益商业化,促使了传统以人身权为基础的依附关系向以土地为基础的产权关系转变,是导致18世纪中国农村财产纠纷(主要是地权冲突)成倍增加的根本原因。这一观点提供了一个理解当下农村地权冲突的重要观察视角——考察土地产权制度所规制的社会结构领域的转型。实际上,要真正理解当前农村错综复杂的地权冲突,就必须深入考察土地产权制度与社会结构之间的逻辑互动关系,深入考察当前农村社会结构领域所发生的“土地观念转型”、“社会关系结构转型”以及“治理转型”等一系列深刻巨变对于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影响。非如此,就不能建立起导致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各种因素间的内在有机联系,亦无法获得对于当下农村地权总体的总体性理解。
[注 释]
① 在对相关文献的梳理过程中,笔者发现诸多研究使用了“土地纠纷”、“农地纠纷”、“地权冲突”、“土地矛盾”等不尽相同的概念上,无可否认这些概念在内涵上存有一些差异,但鲜有研究对此进行了专门界定。基于研究主题相近的考虑,本文将这些文献统统归类于“地权冲突”这一表述之下,意指农村因为土地权属而引发的冲突。
② 谭术魁(2008)关于土地冲突十大分类标准的列举,应该算是当前国内有关农村地权冲突分类中最为全面的探讨。但在笔者看来,这类划分更多的是一种列举式的划分其意义并不大,也并不能增进对于地权冲突本质的理解。有关这十大分类标准可具体参阅谭术魁《我国土地冲突的分类方案探析》(《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8年第4期)一文。
③ 这次调查主要从三个方面收集资料,一是在三个行政村(黄村、董村、汾村)通过访谈老干部,了解20年代90年代以来农村地权冲突的总体情况;二是以村级综治口的纠纷化解台账为基础,收集2008~2011三年的农村地权冲突情况;三是在乡镇一级重点查阅了信访办、综治办、司法所三个部门2008~2011三年间有关农村地权冲突的相关卷宗。
④ 有关“纠纷”的冲突研究理路的相关研究,可具体参见黄宗智(2001)、梁治平(1996)、赵旭东(2001)、董磊明(2003)、张沛国(2007)、陆益龙(2009)、陈柏峰(2010)等人的研究。这些研究侧重于对冲突事件与场域的“深描”,以及对冲突发生机制的“理解”,虽未专门以农村地权冲突为研究对象,但所使用的案例大多涉及到此。
⑤ 在当地,建房子期间墙角损坏被认为坏了风水,是很不吉利的事情。需要重新再打墙基。
⑥ 由于这类土地冲突很难解决,这中间存在有重复统计的情况。如案例5中的J村民在该镇信访办最近三年的档案记录中都有记载。
⑦ 此条文为《土地承包法》第5条。
⑧ 此规定可参阅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⑨ 在孙立平(2002)看来,所谓“变通”既不是一种完全正式的制度运作方式,也不是一种完全非正式的制度运作方式,而是介乎于正式与非正式运作方式之间的一种准正式的运作方式。更确切地说,变通实际上是一种正式机构按非正式程序进行的运作。
⑩ 由于冲突事件的复杂性与延续性,这中间存在有重复统计的情况。
⑪ 具体可参阅张孝直(2000)、杨小凯(2002)、周其仁(2004)、党国英(2004)、于建嵘(2005)、臧德顺(2012)等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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