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其柱
摘 要:军事法的价值取向是军事法学法理研究中的一个基础问题,目前军事法的价值取向仍有争论,这影响了军事法是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厘清军事法价值取向和平衡不同取向之间的矛盾对军事法的深入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军事法;价值取向;军事秩序;法治;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63-02
军事法学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发展时间虽然较短,但发展很快,成果也非常丰富,但仍存在这样一个地位“尴尬”,即军事法是否属于独立的部门法,这在军事法学界以外仍颇有争论。产生这样的争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军事法的秘密性,其并不为外界过多知晓,有点“神神秘秘”,这和现代法治理念中法必须公开原则相矛盾,因此不为地方学者所理解接受;另一方面更和军事法的法理研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不足主要表现在军事法学的学理基础不强,基本上还停留在直接移植或者简单搬用一般法学基础理论成果的水平上,而对于军事活动领域内特有的社会关系还缺乏深刻而独到的分析。”[1]而军事法的价值取向就是军事法法理研究中重要的一方面。“确立军事法学独特的价值取向,是军事法学实现学科独立、理论创新和加强军事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2]。
一、军事法的价值取向是军事法法理研究的基础问题
法律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3]。法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它体现了法律在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的期望和追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价值取向还会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4]。同一时期法的价值是一体多元的,并不是齐头并进的,这种取向就是法的价值取向,目前,我国普通法体系达成共识的价值取向位阶排序是:自由、正义、公平等。
军事法作为特别法,也同样面临价值取向的问题,而目前我国军事法的价值位阶排序是有争议的,尚未达成共识。这制约了军事法的发展和完善,削弱了军事法作为部门法的地位,因此,研究并确立军事法的价值取向是完善军事法理不可回避的基础法理问题。
二、军事法的价值取向差异与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有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抽象的军事法共同价值,因为现实军事立法者的价值观和治军理念总是有差异的。现实中只存在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代的具体军事法价值”[5]。
更多的学者持肯定的观点,认为军事法价值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但取向各有差异:“军事法价值取向是追求国防安全、战斗力和军事正义等价值的统一”[5]。“安全价值在军事法价值体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6]。“军事秩序是军事法价值取向的主要出发点,因为军事秩序是军事法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主要表现在:军事法伴随军事秩序而产生;军事秩序影响甚至决定军事法的发展;军事法律制度是军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7]。“军事法的安全价值研究可以说是对军事法特有价值的探寻,认为军事法作为特别法和强制法,具有鲜明的安全价值属性”[8]。还有学者提出,“科学发展观对军事法价值内涵的发展和创新:一是人本理念在军事法价值中的地位更加凸现;二是和谐成为军事法价值新内容”[9]。也有学者提出“我国军事法的价值取向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文明、责任、道德。”[10]
梳理以上学者的学术见解,显然发现军事法的价值取向多元,但也有一个共同点在于都认为军事法有其特殊性价值如军事秩序、安全、正义等等。而矛盾点集中在:在军事性价值(主要体现为国防安全、军事利益的维护)与法学价值(主要体现为自由、平等、正义)的冲突之下,如何平衡以及构建军事法价值体系。
正如有学者提出,军事法学价值取向研究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表现形式散。目前尚无专门研究或讨论,更无专题性成果。二是理论阐述粗,远远没有达到系统化、科学化的程度。三是学术定位虚。军事法价值取向未能确立自己独立的学术地位,更没有上升至学科理论研究的思想指导。四是指导作用弱。正是价值取向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军事法学理论与军事法制建设实践不能有机协调的困境。
三、军事法价值取向有冲突的原因
价值本身对不同主体会有不同的选择与大小,首先,军事法与现代法治的针对主体不同,在军事法范围内,军事活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现代法治的主体是普通公民,主体不同,权利义务不一样,价值及其取向自然会不一样。其次随着法治的发展,军人作为穿着制服的公民,其权益的保障越来越为今人所重视,而军事秩序需要限制一定的权利,甚至很多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在国家核心军事利益的前提下这本无可厚非,但是需要遵循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但这点我们目前做的显然是不够的,仍然在过多地讲“义务本位论”。再者,“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运行方式不同。从现代系统论分析,军事秩序在运行形式上属于一种官僚体制,纵向实行自上而下的一元权力格局,强调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横向以军事指挥权为核心,其他诸如行政权、司法权等处于附属地位。这种官僚体制必然表现为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压制和干预。
而现代法治则崇尚个性张扬与私权不可侵犯,社会个体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权也并不凌驾于私权之上,非经意思自治的自由契约,反对以社会主义、公共利益为借口对个人权利的过度限制和束缚。权力运行上表现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平行和分别独立行使,使其在相互制约中维持平衡”[7]。这种价值取向的冲突,某种程度上来讲亦是现代法治限制公权与保障私权斗争在军事法中的延伸。
四、军事法价值取向冲突平衡的途径
军事法学由军事与法学结合发展而来,军事往往代表义务和责任而现代法学重视保障权利,这其中必然有冲突之处,也必然包含有多元的价值内容,但军事法学要真正形成自己的学科理念与地位,必须从多元价值中寻求平衡点,形成自己的主导价值,这个价值取向要必然为绝大部分人所接受,这样军事法方有权威和生命力,否则就是僵死的条文。而军事法价值冲突解决的关键,就是在军事秩序观念和现代法治理念之间作出选择和平衡。“军事秩序与现代法制具有共同存在于军事法领域并相互统一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对其价值要素及其联系的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是军事法学形成合理价值取向的重要基础。”[11]
“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并非天然排斥或者水火不能相容。一是从政治基础方面分析,二者的基础是共同的。军队作为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事秩序自然不能摆脱政治因素的制约。现代法治亦然,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适用者都总是处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之中。二是从产生与渊源方面分析,二者有相通之处。在“刑起于兵”的古代法制史中,军事法与变通法本合于一体,并无特别区分,这种军事与法相统一的历史现象充分说明,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存在共同的历史渊源,具备相互统一的历史基础。三是从价值目标方面分析,二者都追求基本的社会正义”[7]。
也有学者认为:“伴随着现代军事法向理性的回归,军事法在追求效率价值的同时也在研究如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现代战争中,交战国为了争取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与支持,也需要借助军事法的正义价值来树立其文明之师、法治军队的形象。可以说,军事法以正义作为其必要价值,是军事法与现代法相融合的必然结果,是军事法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里程碑”[12]。
有学者提出:一是军事利益优位与社会利益统一的价值取向。因为军事利益所要保障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是军事秩序优位与权利统一的价值取向。秩序是现代军队履行职能的先决条件但也不能剥夺官兵的自由和权利,也应该对军事权力加以合理制约。三是效率优先与正义统一的价值取向。
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平时与战时,因为“从平时到战时,军事法所暗含的价值内容会有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特别是在军事斗争居于主导地位的战时,军事利益、军事秩序和效率就应当趋向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在正常状态下,对于一个健全的军事法体系,各价值目标之间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4]。
总结以上学者的观点,有几个特点:一是仍把军事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军事法必须保障军事利益,这一点无须争辩,尽管军事法其他价值也正在逐渐得到重视。二是官兵权利保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不少学者提出应当限制军事权,保护官兵合法权利。三是要区分平时与战时,平时可以适当讲权利,但战时一切以军事秩序和效率为出发点。
五、结论
“军事法价值取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具体规定性”[5]。在当今世界新军事变革进程中,军事法价值取向必然也是一个渐变的过程,一个与普世价值逐渐接轨的过程,我们应当抱有一种急切的紧迫感和一个开放的心态,大胆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并以长远发展的眼光,合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来完善改进我们的军事法,为我们的强军梦和强国梦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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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建田.中国法律年鉴[M].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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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