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与分权视角下的美国宪政理念透视

2013-11-26 02:19李竞峰余丹
学理论·中 2013年10期

李竞峰 余丹

摘 要:美国宪法是西方传统政治思想尤其是自然法思想的一个灿烂结晶。以美国宪法为蓝本的美国宪政理念两个最核心的要素就是人民主权学说和分权制衡学说。人民主权学说说明了宪政产生的原因和目的,而分权制衡学说则是保障和实现人民主权之目的的基本手段。从人民主权与分权制衡的角度研究美国宪政理念,为其他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人民主权;分权制衡;美国宪政理念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55-02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教授曾经指出:“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宪政社会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同时其又是实现政治正义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正是宪政制度本身巩固了美国社会的政治基础,从而为美国人民带来了长期的稳定与繁荣。因此,我们要挖掘美国宪政成功的奥秘,必然离不开探讨美国的宪政理念。美国宪政理念的制度设计基于人民主权的学说,而在美国发扬光大的分权学说则是促进人民主权的重要手段。

一、人民主权视角下的美国宪政理念

我们从美国宪政的逻辑起点来看,人民主权的理念正是美国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基石。从封建制度专制到民主宪政实践,其关键便在于国家主权的归属问题。我们从逻辑上来看,对于个人专权和主权在君理念的抨击必然从逻辑上推导出主权在民——即人民主权。人民主权理念主张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政府之所以享有权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重要财产。我们就权利的来源来看,亚里士多德时代以及古罗马法当中早有关于主权学说的基本论述。在古罗马时期,在以西塞罗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思想当中就已经出现了关于人民主权观念和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雏形。在当时,主权观念被表述为“国王的意志天然的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力量,其原因就在于人民已然将其自身的全部权利与权力转移给了国王。”法国思想家布丹他首创了近现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其目的在于努力使版图上分散零碎的法国社会回复安定团结的局面,从某种意义而言这种主权观念在根本上将主权与王权二者紧密结合为一体。但洛克对近代美国乃至世界的宪政制度设计产生重大的影响。其认为作为整体概念上的人民通常意义上并不直接行使主权,而一般要将其委托给某一特定机关来行使。因而某一机关必须要为保障人民切实享有各项权利而努力,并且也仅仅服从于这一目的。由此不难发现,洛克在这里所主张的人民主权学说,其制度设计的路径是代议制。依照洛克的理论设计,一旦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并建立国家以后,那么国家的最高权力就将是立法权。洛克的这种思想主张被杰斐逊所继承,并在《独立宣言》当中得到了全面体现,并促使其成为美国革命的重要指导思想。于是乎,美国宪法之父们将人民主权的理论当作不证自明的公理,并将其发扬光大。

从美国建国初期来看,各种政治思想交锋激烈,尽管不同派别的政治力量之间在观念上各不相同,但在关于主权在民这一思想上达成了高度共识。确切来说,在美国人民主权思想的广泛传播首先离不开民主派。杰斐逊曾经多次说道:“人民在一个国家地位重要,他们是任何国家中全部权威的重要来源。”不仅开民主派大力主张人民主权,即使是公开反对极端民主的联邦党人那里,他们也充分肯定人民主权的重要效用。在《联邦党人文集》当中,麦迪逊曾谈到:“我们不管权力它来自于何方,我们必须坚信政府的权力只能为人民服务,只能归属于人民。”华盛顿曾多次谈到:“我们通过宪法得以保障并予以合理配置的权力必须永远掌握在广大民众的手中,否则宪法也就失去了意义。”在麦古洛克诉马里兰(McCulockvMaryland)等一系列判例中,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说理,并通过宪法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判例渊源。人民主权的原则不但为美国宪政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的民主理念的基础,而且其后来进一步成为推动美国宪政发展的不竭动力。

从美国的宪政实践来看,人民主权思想体现了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二者间相互制约,和谐共生的重要理念。所谓宪政就是通过充分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宪法条款进一步来规范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架构。正是从这一视角来看,人民主权这一概念其既有静态意义的基本秉性,同时又是一个富于变幻性的动态实现过程。托克维尔也曾经在描述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时做了以下的描述:“在美国社会当中,提倡自己管理,并且其管理的目标也是为了自己。同时,所有的权力都来源人民自身,并且是作为整体归社会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一个个体。很少有个体去寻租特权。社会各界的人民则通过选举立法人员这一延长民主链条的方式来参与到立法实践活动当中去。因而。我们可以认为在那里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的,而剩余那些留给政府的权力是极其稀少的,并且其还要受到人民的各种监督。代表多元利益的人民对于美国政治局势的掌控,就如同上帝统治整个宇宙一般。”美国宪法的制度设计当中,共和国政府的产生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人民的选举,否则其将丧失掉政府统治的合理性所在,而这恰恰体现了政府享有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基本理念。在这里所谓“人民主权即人民通过其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府,并在这种情形之下实现对自己的管理与监督。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个体仍旧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其仍然享有某些最初的某些基本权利,而享有这些权利从而确保了任何个体免受迫害。”根据《独立宣言》当中的基本内容,在美国刚刚脱离英国殖民统治之时,北美的每一个殖民地都首先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然后在通过联合声明的形式将独立国家联合起来。然而,独立战争爆发后,战争的客观形势迫切要求要统一指挥一致打击英国殖民者。而13个分散的殖民地显然很难达到这一要求,于是进一步联合成立全国政府,于是原来相对独立的国家被确立为州,这也标志着由从邦联制国家走向了联邦制国家,于是为了顺应形势的需要,巩固胜利的果实《合众国宪法》便于1789年在美洲大地诞生。由于“联邦是建立在各州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各州在达成联合声明时并没有申明放弃自己所享有的主权,也没有申明成立一个单一的国家。”正是立基于此,美国的联邦制主权的基本理念与欧洲传统联邦制国家所倡导和实践的主权理念存在很大的差异。托克维尔曾认为“美国联邦制主权”的特别之处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对于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推动。应该说人民主权原则在几乎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所体现,但通常是以隐蔽的形式出现的。但在美国则不同,这一原则已经被社会广大民众所认可,并在法律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已经取得了人们可以想象的一切进展,甚至其发达程度是超乎人们想象的。

二、分权制衡视角下的美国宪政理念

如果说人民主权原则可以被认为是宪政制度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的话,分权制衡原则可以看作是实现国家稳定团结的极为有效政权组织形态。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又制约平衡,确保政府运作良好,是美国宪政显著的特色之一。在分权与制衡方面,制宪者们表现出极大的智慧与政治操作技巧。他们思考的逻辑是: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定,但它们之间不存在绝对的界限;宪法条文只是限制一个部门控制另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但不反对部分地参与、配合另一个部门的工作,这主要源于各部门的权力来源相同;各部门权力“相对”分立又互相交叉渗透,从而产生制衡。制宪者们从始至终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增强联邦政府权力的同时,有效地限制联邦的权力。在他们看来“立法、行政、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立宪者们所构设的宪政还旨在实现另一种意义上的有限政府。他们认为,只要政府的权力得以分立,政府就会受到限制。立法权应与行政权分立,而这两者都应与司法权分立。”因此,联邦宪法对政府权力作了相当细致和繁琐的划分,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之间权力交错纵横,大体看来,权力分立主要通过两个脉络:一是横向分权,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三权分立。二是纵向分权,主要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立。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该互相独立,一个部门不能控制另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各部门的主管都享有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主动。但即使这样,由于各部门权力不可能做到绝对独立,各部门之间影响也只能做到“尽可能少地起作用”。权力的相对分立与胶着,为权力之间的制衡提供了契机。联邦宪法使政府各部门权力相对分立,同时又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对另一政府权力产生影响,从而实现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之间的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

三、结论

美国宪政理念是西方传统政法思想发展历程当中的一个灿烂结晶。从美国宪法当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宪政理念当中两个最核心的要素就是人民主权学说和分权制衡学说。人民主权学说明了宪政为何产生以及产生的目的何在,而分权制衡学说则是为了充分贯彻落实人民主权学说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手段。在美国宪政理念的人民主权学说和分权制衡学说中包含了人类政治实践所发掘出来的丰富经验以及法治实践当中逐步清晰的必然的共同规律。对于人民主权学说以及分权制衡学说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必将进一步推动深入认识美国的宪政理念,同时其又为当代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路径,故此,其意义是极为深远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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