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志强
(中南大学 商学院,长沙410083)
早在2004年的BASELⅡ中,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用就得到了空前的强调,市场约束也和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一起成为了银行治理的三大支柱,这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情况在银行监管领域的具体体现。市场约束的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利益驱动,包括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等在内的银行利益相关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会在不同程度上关注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情况,并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和对于这些信息的判断,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措施。这些利益相关者采取的举措,会对银行风险承担、成本控制等经营行为产生影响。
应该说,就市场约束对于银行的治理作用而言,学界更多的关注的利益相关关系是银行股东作为债务人,而公众或是机构作为银行的债权人,影响机制表现为债权人从银行披露的公开信息中判断银行的风险承担情况,随后通过债务价格以及数量的方式对银行的风险行为进行约束。大量的研究从银行存款(Fueda 和 Konishi,2007[1];Spiegel和 Yamori,2007[2])、次级债(Sironi,2003[3];Evanoff和 Wall,2001[4])和 CDs(James,1990[5];Ellis和 Flannery,1992[6])的视角出发考察了市场约束对于银行经营行为的影响,大多数的结果表明在显性存款制度的安排下,市场对于银行经营行为的约束作用是存在的。
然而,从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来看,市场约束似乎并没有如期望的那样有效地阻止银行过度地承担风险,众多知名的银行倒闭或是被政府接管。2010年11月,在G20峰会上通过的BASELIII强调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资本金数量和质量,凸显了从内部加强银行治理的意图,可以说,这在一个侧面是对市场约束降低银行风险、防止银行倒闭的有效程度提出了质疑,而传统市场约束机制的失灵可能是由于作为存款、次级债和CDs的持有人和作为发行者的银行之间存在市场势力的失衡、信息的不对称性,加之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债权人的分散性等因素造成的。
既然基于银行作为债务人、公众和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关系的“直接”作用于银行的市场约束机制,从外部影响银行风险承担行为、防止危机爆发的有效程度较低,那么是否存在其他更为有效的银行外部治理机制呢?本文正是以此作为切入点,从商业银行贷款合约的延续性出发,并从银行作为贷款的债权人,而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有别于传统的、“逆向的”利益关系的视角出发,研究是否借款公司的外部市场环境,包括要素市场竞争程度、法律法规完善程度,能够通过影响借款公司财务健康的方式作用于贷款银行的经营业绩,从而探寻出一种“间接的”银行外部治理机制。
缺乏足够股权激励的经理人,往往无法从增加的公司收益和资本利得中获得相应的好处,因此,任何公司的治理中需要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使通常没有股权的经理人为了最大化公司价值努力工作,而不只是追求自身利益。这个问题就是金融学中的“委托—代理”问题(Jensen和Meckling,1976)[7]。
基于“代理理论”的公司治理理论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取决于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和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制度三个不同的层次。内部治理机制由公司内部的决策、激励和监督机制构成,并通过这三个方面来有效地发挥作用。外部要素市场的竞争——如产品、资本、信贷和经理人等要素市场竞争,激励并约束着公司的内部代理人,构成了公司的主要外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约束机制包括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过去的关于银行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文献,大多基于银行和一般公司的差异,并得出了外部治理机制对于降低银行“代理成本”效率较低的结论。而相关的实证文献则是从外部环境“直接”作用于银行绩效的角度出发,论证外部治理机制对于银行业绩的影响,李维安、曹廷求(2004)在对山东、河南两省城市银行的研究中发现,银行业竞争对于银行绩效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法律环境没有对绩效产生预期的影响,并将这种结果归因于两省法律环境差异不大[8]。
有别于前人的研究视角,本文将从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贷款”和一般公司产品的交易方式的差异出发,发掘出一种过去未曾被学界、银行界关注,但却又真实存在的“间接地”影响银行绩效的外部治理机制,而对于这种理论的探索,必须先从银行贷款和一般产品交易方式的差异入手。下面本文就两种交易方式的差异性进行深入的阐述。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最早的金融中介机构,最初只是完成接收存款和提供贷款的职能,而现代商业银行在原有资产转换的职能基础之上,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又担负了提供支付体系、风险管理和信息处理以及监督借款人的职能。但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仍然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媒介资金、提供流动性经济功能的具体体现。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其交易性质和一般公司的产品有着根本的区别。贷款本质上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订立的一份有着法律约束效力的合约,合约规定银行在一段约定的时间内让渡一定数额资金的使用权给借款人,而借款人有义务在合约期内偿还本金并为使用银行借款支付利息。需要强调的是:一般公司的交易往往是即期结束,即公司出让物品所有权或是提供服务的同时获得了客户对于所有权或服务的支付,这种交易方式就是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由于交易的即期完成性,购买产品的客户在交易发生之后的财务状况,不会对出售产品的公司产生影响;而银行和客户(借款人)的交易关系和一般公司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延续到了整个贷款的合约期,在此期间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决定了银行是否能够实现本金的回流和利息的获得。正是这种交易关系的延续性,使得传统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可以通过作用于借款人财务状况的方式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业绩。
本文提出的“间接的银行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理论”从根本上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外部治理机制理论,传统理论没有认识到银行贷款资产的特有的延续性,只是基于一般公司治理理论出发,认为由于银行资本结构、资产交易以及监管的特殊性,市场竞争、法律环境等直接作用于商业银行绩效的外部因素无法影响银行,降低代理成本,从而改善银行的营运效率。
间接的外部治理机制能否真正通过影响借款公司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影响,取决于要素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制度等一般公司外部环境的对于借款公司的治理效率。高效的借款公司外部治理,将有利于其保持自身的财务健康,从而间接提高银行绩效并降低银行风险;反之,则将削弱银行的盈利能力,提高银行风险。为了检验本文提出的理论,在综合过去一般公司外部治理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将从要素市场竞争性、法律法规环境两种外部公司治理机制提出研究假设。
假设1:借款公司要素市场的竞争性和债权银行的业绩正向相关。
贷款合约的非标准化及非市场化,银行经理人任职资格的明确规定,银行经营领域的严格管制,以及近乎苛刻的行业准入和参股限制,都导致传统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很难“直接”作用于银行,并对其经营绩效产生影响。不过,在贷款合约延续期间,竞争性的要素市场给借款公司的经理人提供了足够的市场压力,激励其出于自身利益和职业前途的考虑,努力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市场份额,确保借款公司的财务健康,避免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
Fama(1980)[9],Shleifer和 Vishny(1997)[10]分别从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出发,认为市场的竞争性将使经理人和股东利益趋同,降低代理成本。Hou和Robinson(2006)研究表明相比于高度集中的行业,竞争性行业获得了更高的收益[11]。Karuna(2007)发现竞争性行业有着更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认为应该对有权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的经理人进行监督[12]。Guadalupe和Prez-Gonzlez(2010)使用19个国家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发现,市场竞争通过改善公司信息质量和强化破产威胁,降低了经理人利用公司控制权图利自己的能力,提高了公司治理质量。此外,还发现当国内行业面临来自国际竞争压力时,公司的经理人和所有人将更少地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谋求私人利益[13]。
在上述相关文献以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要素市场的竞争性越强,那么,借款公司的管理者就存在更大的压力为公司的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以防止被更为敬业和不侵占股东利益的管理者驱逐出市场,而更为努力的借款公司管理者,更有可能保持公司的财务健康,从而要素市场竞争就以一种“间接的”作用于借款公司的方式,确保银行的贷款本息能够得到按时支付,由此本文提出了假设1。
假设2:法律法规环境的完善程度和银行业绩正向相关。
由于银行的债权结构具有分散性,因此,尽管从法律上,债权人拥有参与银行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的权利,但分散的债权人不免会存在“搭便车”的现象,而且,在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的分散性使破产清算协议难以在众多债权人之间达成一致,与此同时,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都使债权资产受到保护的存款人彻底丧失了监督银行股东从事过度风险行为的激励,这样就降低了债权人对于银行内部代理人利己行为的约束力,削弱了破产、清算等法律法规在银行治理中的作用。然而,由于银行贷款资产交易的延续性,在贷款合约的存续期间,高效的破产清算、接管等法律程序和执行效率将给予借款公司经理人行为决策极大的约束力,为了避免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或是被接管,经理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财务健康,确保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
很多学者就一般公司的外部法律制度环境对公司的影响展开研究,Gilson(1989)指出破产的法律威胁提高了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的高管和董事被替换的可能性,高昂的个人成本趋使着高管和董事更勤勉地工作[14]。Claessens和 Laeven(2004)[15],Bai et al(2004)[16]证实公司生存的法律法规环境影响着公司的治理水平。在提供了更好的投资者保护和法律执行效率更高的国家,投资者愿意为股权支付更高的价格,公司的价值也更高(Claessens 和 Laeven,2003[17];Klapper和 Love,2004[18];La Porta,2002[19])。Levine(2003)研究发现,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债权人获得固定的合同收益;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而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没收担保品、债务重组或破产等方式获得企业的控制权[20]。因此,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和破产制度的有效性。Jannine Poletti Hughes(2009)通过12个西欧国家的公司样本发现,法律体系以及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影响着公司的价值[21]。Giroud和Mueller(2010)考察发现在通过了公司并购法后由于接管威胁的上升,导致公司内部治理效率以及业绩的提高[22]。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完善的借款公司的外部法律法规环境,有助于约束公司过度承担风险的行为,确保债务合约的履行,实现提供贷款银行本金的如数偿还和利息的按时支付,从而提高银行的业绩。
1.研究样本。尽管中国具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各个地方在执法质量、市场竞争程度等公司经营外部环境上却有着很大差异。而且,直到2004年银监会颁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之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只局限于其总部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两点就为本文以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为样本,从市场竞争、法律法规环境的角度出发,检验间接银行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了自然的实证条件。在下面的实证分析中,本文将以我国61家未进行跨区域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2005-2009年度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银行经营数据和治理信息来自银行官方网站、《金融时报》公开披露的年报,而描述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法律法规环境的数据则来源于樊纲2011年公布的《中国市场化指数(1997-2009)》。此外,本文使用的宏观经济数据来源于各个省市的统计局网站。
2.变量选择与定义。为了对在第二部分提出的“银行间接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假说进行检验,本文在借鉴国内外银行治理研究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之上,构建了银行经营业绩、特征、内部治理、行业特征、宏观经济指标以及外部治理环境13个变量,简述如下:
被解释变量。在国内主要的银行治理实证文献中,如李维安、曹廷求(2004),赵昌文、杨记军、夏秋(2009)[23],选择了资产收益率(ROA)、权益收益率(ROE)作为衡量银行业绩的指标,本文将继续使用ROA和ROE作为实证模型的被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有必要强调的是,由于下文的实证力图证实一种外部环境通过作用于借款公司,从而间接影响银行的外部治理机制的存在,这就要求必须控制住银行外部环境对于银行业绩直接影响的干扰,为此,本文从樊纲2011年公布的市场化指数中选择2005-2007年度各省市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法律制度环境两个指标,分别衡量借款公司经营所处的要素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法律制度完善程度。为什么通过选择这两个指标能够说明外部环境的确是通过影响借款公司财务状况的方式“间接的”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并排除了环境对于银行业绩的直接影响,下面将从理论研究、相关文献以及实证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简要说明。
从上文的理论分析中可以认识到,资本结构的特殊性、资产交易的不透明性以及严格的政府监管,都使得外部要素市场竞争机制无法直接影响银行的绩效。为了从要素市场竞争程度对于银行业绩的影响中分离出同属于外部环境的金融业竞争的影响,本文将从樊纲指数中选择金融业竞争程度指标作为控制变量,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外部竞争是通过作用于借款公司财务健康的方式间接影响银行。曹廷求、李维安(2004)选择银行数量作为银行竞争程度指标以衡量银行业竞争对于城市商业银行的绩效的直接影响,并发现了银行业的竞争促进了业绩的提高。
就法律法规环境指标的选择而言,本文也有别于国内其他相关文献,卢峰、姚洋(2004)采用每年经济案件结案率(即结案数和收案数之比)作为衡量法律体系效率的综合性指标来研究我国金融压抑为特征的背景下法律体系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24],而曹廷求、李维安(2004)采用银行当年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作为衡量其赖以生存的外部法律环境的指标。从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及过去的研究文献出发,本文认为,银行债权的分散性、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央行最后贷款人角色大大削弱了债权人监督银行的激励,而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的支配地位以及高度的政府垄断性,也制约了银行债权人运用法律手段限制银行从事过度风险投资活动的能力。因此,法律制度不会直接对银行的经营绩效产生显著的影响,尤其是像我国这样的有着高度政府垄断色彩的银行体系。曹廷求、李维安(2004)为上述分析提供了一定的实证依据,在他们的研究中并未发现法律法规环境对银行业绩产生直接影响的证据。综合以上分析,本文选择樊纲2011年公布的市场化指数中衡量一般公司经营的整体法律法规环境指标作为另一个解释变量,以证实本文提出的法律法规环境可以通过作用于借款公司的方式间接影响银行的业绩。
控制变量。本文选择了银行个体、金融行业、宏观经济三个层次的指标作为实证研究的控制变量。对于银行个体指标的选择,本文遵循同类实证文献的做法,包括了银行特征、银行内部公司治理两个方面。其中,银行特征使用年末银行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和银行资产负债比衡量,而银行内部公司治理指标使用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来表示。金融行业指标使用樊纲2011年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竞争程度指标。宏观经济指标则使用各城市商业银行所在省市的年度GDP和CPI。上述变量的详细定义参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表
3.描述性统计。为了能够初步了解本文实证检验所采用变量的基本数量特征,表2提供了统计性描述。在表2中,本文增加了离散系数指标,即变量标准差/均值,它可以用于比较有着不同规模变量的离散程度。由表2可见,样本中最具盈利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和权益收益率分别是盈利能力最差的银行的约68倍和24倍,而拨备覆盖率的离散系数约为18,这在本文的所有变量中处于较高水平,说明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贷款风险存在很大差异。要素市场竞争程度的离散系数是7.298,而法律法规环境完善程度的离散系数只有3.333,表明相对于要素市场而言,我国各省市法律法规环境差异不大。银行规模和杠杆的离散系数在所有变量中相对离散程度较小。董事会独立董事比例均值为11.49138%,而最小值为0,表明我国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制度并未建立。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值为64.7991%,最大值达到了89.9900%,说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有着很高的股权集中度。
4.多元回归分析。本文在回归分析之前对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进行了计算,并没有发现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采用面板数据方法回归,并对回归结果采用最小二乘法和GLS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注:***,**,*分别表示1%,5%,10%的水平统计显著,括号内的值为相应的t统计量。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3 计量研究结果
依据表3提供的实证结果,本文得到了如下很有价值的研究结论。
首先,借款公司经营的要素市场竞争程度(FACTOR)对于债权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权益收益率都存在显著的正面影响,这意味着要素市场的竞争的确能够激励着借款公司的内部代理人为了确保公司的财务健康而努力工作,而更为健康的财务状况也保证了债权银行的本金能够得到偿还、利息能够得到支付,从而提高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因此,假设1得到了实证结果的支持。
其次,法律法规环境(LAW)对于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权益收益率均有显著的负面影响,也就说借款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环境越是健全,非但没有提高银行的业绩,反倒是削弱了银行的盈利能力,而低效的法律法规环境却提高了银行的绩效,然而,本文提出的假设2指出,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会迫使借款公司的内部代理人为保持公司的财务健康而勤勉工作,从而间接改善债权银行的绩效,实证结果和假设2完全背离。本文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是由于高效的法律法规环境使得资不抵债的公司将更迅速地被法院执行破产清算程序,这样就会提高银行账面的不良贷款率,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将延迟或是搁置本该执行的破产清算程序,这将导致银行财务报表的不良贷款率低于真实水平,出现银行收益率虚增现象。至此,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那就是,法律法规能够通过两种方向相反的机制影响银行的业绩,第一种机制正如本文假设2所述,高效的法律法规环境激励着公司高管努力保持借款公司的财务健康,从而提高银行绩效,这是一种正向机制;第二种机制是完善的法律法规推进了资不抵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迅速执行,相比于低效的法律法规环境来说,这样将导致银行收益率降低,这是一种负向的机制。模型(1)-(4)的实证结果说明,即使法律法规的第一种对于银行业绩影响的正向机制的确存在,第二种机制的负面作用力也远远高于第一种机制,表明我国披露数据的质量亟待改善,而且目前的实证结果无法提供第一种机制存在的确凿证据。本文利用风险加权资产/总资产作为不良贷款率的代理变量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结果支持以上结论。
为了能够分离出第二种机制对于判断第一种机制是否存在的干扰,本文在模型(5)(6)中引入了银行拨备覆盖率和法律法规环境指标的交互作用项COVERAGE*LAW。拨备覆盖率是银行依据自身的贷款风险提取的准备金,由于银行对于贷款质量具有充分的信息,而且拨备覆盖率是银行自身计提,不会像不良贷款率一样受到破产清算程序效率的影响,因此,相比于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是银行贷款真实风险更可靠指标,也反映着借款公司的财务状况。拨备覆盖率越高,则表明借款公司的财务风险越高,反之,则表明借款公司的财务风险越低。模型(5)(6)结果显示,交互作用项的系数为正,且在统计上显著,说明当借款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时,其经营的法律法规环境越是完善,借款公司越有可能遭到破产程序的清算,这种压力会迫使内部经理人更为努力的工作,以确保银行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这样就提高了银行的业绩,从而也支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2。
本文基于银行贷款合约的延续性提出了一种完全有别于传统理论的间接银行外部治理理论,并以我国2005-2009年度61家城市商业银行为样本对该理论进行了实证检验。理论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经营的要素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法律法规完善程度都对银行业绩有着显著的正面影响,实证结论给本文提出的理论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此外,在实证分析中还发现,低效的法律法规环境可能通过搁置或是延迟资不抵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方式,极大的虚增了银行的业绩,降低了银行财务信息质量。
总之,间接银行外部治理理论给传统的银行治理理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并且凸显出进一步完善公司经营的要素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环境对于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改善信息披露质量提高银行盈利能力、降低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