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萍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太原 030013)
由工程设计引发对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疑问。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消规》)以上常用规范,均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但规范中有关消防应急照明条文的不同,引发我对于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的不同见解,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同行间的共鸣。
1)在《高规》《建规》《民规》《消规》中对于民用建筑中各类负荷的划分类别、供电电源情况的要求等是基本等同的。
2)鉴于以上条件的相当,在《高规》《建规》《民规》《消规》中的一致性,我们即可认为以下讨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是基于同一负荷等级类别上,具有实际意义。
1)在《高规》《建规》《民规》中统一规定,可以作为应急电源的有:a.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b.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c.蓄电池。
2)在《消规》中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按形式分类如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电源只选用了集中或分散式蓄电池,是不是由此可以推断:作为消防应急照明的应急电源只能选择蓄电池。
1)《民规》3.3.4条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a.应急发电机组;b.专用馈电线路;c.应急电源装置(UPS或EPS)。相应条件如下:应急发电机组要求是供给能够快速自动启动,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 s~30 s;专用馈电线路是供给要求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供给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设备;应急电源装置(EPS),供给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高规》《建规》《民规》中均引用此种做法。
2)消防应急照明备用电源转换时间见表1。
3)当采用2节1)条中的a.或b.:当该电源处于热备份状态时,其转换时间还取决于双电源转换机构——PC级的转换时间一般为100 ms,CB级一般为1 s~3 s,且一般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时间一般为10 s左右,不能完全满足表1的消防应急照明备用电源转换时间。
4)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见表2。
表1 消防应急照明备用电源转换时间
表2 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5)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见表3。
表3 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
6)显而易见,结合表1~表3,只有采用蓄电池作为应急备用电源,才可以满足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而采用2节1)中的任何一种消防应急备用电源均可满足消防应急照明持续供电的需求。
1)根据《民规》13.9.2条中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给一二级负荷的相关规定,结合前文所述:当采用蓄电池作为应急备用电源时,一二级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系统可以简化为如图1,图2所示。
2)具体系统示意见图1和图2。
3)以上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既满足了《高规》《建规》《民规》《消规》中各负荷等级供电要求,也满足了其备用电源转化时间、持续供电时间等的要求,与以上规范均不冲突,故建议在各规范中:a.将消防应急照明供电系统的备用电源重新归类叙述。b.将消防应急照明供电系统按图1和图2设计,望同行间商榷、再议。
[1]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
[2]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S].
[4]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