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三室 王磊 张代平 吕彬
世界主要国家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研究
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三室 王磊 张代平 吕彬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已成为装备建设的主体与核心内容。纵观世界主要国家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的历史与现状,如英、法等大部分国家采取了集中统管的体制,美国与德国历史上采取过武器系统与信息系统分散管理的体制,但已通过改革走向集中统管。这些国家的做法体现了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客观规律,也是各国管理体制建设的大势所趋。
美军长期采取武器系统与信息系统分头管理的管理体制,2010年以来对管理体制实施调整,2012年1月撤销负责网络与信息集成的助理国防部长,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采办、技术与后勤副国防部长管理范畴,实现其对整个装备体系的集中统管。
长期以来,美军在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层面,由负责采办的副国防部长和负责C3I的助理国防部长(2003年改名为负责网络与信息集成的助理国防部长)分头管理,前者负责武器系统采办以及武器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后者负责美军信息系统建设。
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颁布了《克林杰—科恩法》,要求包括国防部在内的所有政府部门设立首席信息官,国防部首席信息官由C3I助理国防部长兼任,赋予其更加广泛的职权,包括:信息技术开发与作战使用的战略与政策制定,信息系统采办、体系结构与标准制定,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以及为作战提供信息保障等领域。
美军设立C3I助理国防部长并由其兼任国防部首席信息官,其初衷是突出对信息系统采办的重视,在客观上确实也起到了推动信息系统建设的作用,美军因此占据了信息技术发展的最前沿领域。美军在海湾战争中取得了重大胜利,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美军信息系统的迅猛发展。但由于该体制将信息系统独立于武器系统之外,造成了装备体系的割裂,信息系统与武器系统在顶层设计、标准体系方面往往难以协调配套,影响了美军联合作战与互联互通能力的提升。这种体制也导致大量信息系统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不够清晰,如美军联合战术无线电系统、转型通信卫星等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多次在网络与信息集成助理国防部长和采办、技术与后勤副国防部长之间调整,造成项目从顶层设计到采办实施各个环节都多次出现重大变化;此外,分散的管理体制也使有限的采办队伍分散到各个部门,降低了专业管理人员整体效能的发挥。因此,随着信息技术对整个装备体系的影响日益加深,信息系统相对独立的发展模式,导致武器系统与信息系统之间在体系配套与互联互通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不能适应信息技术环境下装备体系建设包括信息系统发展的要求(见图1)。
图1 20世纪80年代至2011年美军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
针对美军长期以来武器系统与信息系统相对分散的管理体制与发展模式,奥巴马上台以来着力推进改革。2009年3月,国防科学委员会发布了《信息技术采办政策与程序》报告,提出了将信息系统采办直接纳入采办、技术与后勤副国防部长集中管理的改革建议。相关改革建议获得了国防部高层的认可,2010年8月9日,国防部长盖茨签发了《国防部效率倡议》,决定撤销网络与信息集成助理国防部长及其办公室。
2012年1月11日,美国国防部常务副部长签发了《撤销网络与信息集成助理国防部长及相关事项》备忘录,标志着经过近两年的调整,美军NII助理国防部长职位正式裁撤,原来由该助理国防部长兼任的首席信息官正式实体化。2012年2月12日,常务副部长签发《国防部首席信息官执行委员会章程》备忘录,对美军首席信息官及其执行委员会的职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上述两个备忘录的发布,标志着美军在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方面,改变了长期以来信息系统建设与武器系统建设分头管理的困局,国防信息系统局的采办工作向采办、技术与后勤副国防部长汇报。这样在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方面,美军实现了采办、技术与后勤副国防部长的集中统管,便于整个装备体系的顶层谋划与协调发展(如图2所示)。
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几经调整,目前又启动了名为“新面貌”的新一轮改革,但从其过去几年的改革历程以及当前的改革思路来看,俄罗斯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突出决策与执行分开、加强监督力度,以严防腐败问题,提高装备经费的使用效益(如图3所示)。
2010年5月,俄罗斯国防部撤销了武装力量装备部和主管装备工作的国防部副部长职务,设立了主管装备工作的国防部第一副部长职务,负责全军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决策与顶层谋划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宏观政策;组织研究国家武器装备规划草案;制定有关装备研制、采购、修理和销毁方面的国防预算建议;组织研究并协调军事指挥机构和装备订货主体制定国防订货方案;制定平时和战时工业企业经济动员计划,监督其动员准备工作;参与准备和执行国防工业发展规划、军事技术合作规划和计划等。
联邦武器、军事和特种技术装备及物资供应署2007年成立,原隶属联邦政府直接管理,2010年转隶国防部直接管辖,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武器装备规划和国防订货;制定和批准竞争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组织订货竞争,签订国防订货合同;参与国防工业企业能力评估。此外,国防部还下设主管物资技术保障的副部长,负责全军武器装备包括信息化装备的维修与后勤保障工作。
图2 美军2012年改革后的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
图3 俄罗斯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
2012年,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命令,将原隶属国防部的联邦国防订货局纳入联邦政府直接领导,主要负责监督国防部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的执行情况,具体职能包括:监督国家国防订货的实施情况;监督国家订货主体和组织在履行国防订货时的行为;监督国家国防订货的竞标情况;监督国家国防订货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等。此外,2005年,俄罗斯国防部将各军种军事代表机构进行改革重组,在国防部设立军事代表局,负责全军184个军事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各军种不再设立军事代表管理机构,以此加强国防部对全军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的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英国部队规模相对较小,其装备建设管理一直采用国防部高度集中统管的体制,武器系统与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纳入国防部装备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实施。英国国防部国防装备与保障总署负责统管全军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工作。国防装备与保障总署下设8个装备管理分部,分别管理舰船、潜艇、ISTAR(情报监视目标获取与侦察装备,相当我军的电子信息装备)、陆战装备、直升机、航空保障、空战装备、武器等8大类装备,保证了相关电子信息装备与武器系统建设的协调发展(如图4所示)。在项目管理层,由国防装备与保障总署组建的一体化项目小组负责对具体装备项目进行全寿命管理。
法国的武器装备建设管理体制与英国非常相似,其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由国防部武器装备总署统一管理。法国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围绕武器装备项目的几大分类展开,大致分为核威慑武器项目,指挥与控制信息系统项目,投射、机动与保障系统项目,作战系统项目,以及防护救助系统项目5类,其中,指挥与控制信息系统项目中包含C4ISR项目,如图5所示。
武器装备总署下属的武器系统局是法军信息化装备和C4ISR装备研制采购的统管部门。它是在原来地面系统和信息局、航空制造局、舰船建造局、导弹和空间局的基础上合并改组而成,使法军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的统管职能得到强化。该局原设4个处,即航空项目处、舰船项目处、地面武器装备项目处以及战术导弹处。近年来,为加强C4ISR装备的管理,武器装备总署对该局进行机构调整,目前,该局设有航空航天项目处、地面武器项目处、海军项目处、核及导弹项目处一级联合、通信与信息系统项目处5个部门,各处领导若干一体化项目小组,负责分管领域信息化装备和C4ISR装备的项目管理工作。
图4 英国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
图5 法国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
德国部队规模与英法相似,在武器装备建设管理体制上又与英法等国有诸多相似之处。
德国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最初与英法类似,由国防部总装备部负责集中统管,武器系统与信息系统统一纳入总装备部管理。新世纪以来,德军学习美军网络与信息集成助理国防部长的思路,设立现代化部,形成国防部内部总装备部与现代化部分散管理的体制。
随着美国撤销网络与信息集成助理国防部长,德国国防部同期也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将总装备部与现代化部合并成立“装备、信息技术与使用保障部”,实现了对全军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的集中统管(如图6所示),加强了武器系统建设与信息系统建设的协调配套与互联互通能力建设,有助于提升德军武器系统的整体作战能力。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一体化联合作战的不断深化,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动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从改革情况及现状来看,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从外军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实践看,世界主要国家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现有装备管理体制之上的,注重立足体系建设需要,构建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系。一是统筹装备信息化建设与装备管理体制。美国的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由采办、技术与后勤副国防部长牵头负责,有效统筹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与装备采办管理体制;英国在国防装备与保障总署,法国在武器装备总署,俄罗斯在“联邦武器,军事、特种技术装备及物资供应署”,构建各自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业务机构或者武器系统总管,对装备信息化建设进行管理。二是信息化装备配套管理纳入装备采办管理体制中。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将信息化装备的配套保障管理,如质量管理与验收,经费管理,成本控制,试验与鉴定管理,后勤保障、标准化工作等,均纳入武器装备采办管理体制中,实行信息化装备与一般武器装备的一体化管理。
从主要国家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以及国防部与军种职责分工看,存在“国防部高度集中统管”和“国防部集中统管与军种分散实施相结合”两种模式,各国国防部对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的统管力度有较大差异。
英、法、德等国采用“国防部高度集中统管”模式,包括信息化政策和标准制定、信息化装备的采办基本上由国防部相关机构负责,如英国国防装备与保障总署,法国武器装备总署,德国装备、信息技术与使用保障部负责全军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工作,军兵种不直接负责信息化装备建设的工作,只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需求论证、维修保障和项目管理的部分工作。
美国采用“国防部集中统管与军种分散实施相结合”模式,国防部负责武器装备信息化的政策制定、重大信息化装备项目的审查,以及各军种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指导等宏观管理,国防信息系统局参与通用性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各军种相关部门负责信息化装备建设的具体工作,各军种装备司令部、计划执行官办公室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装备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
图6 改革后德军集中统管的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
两种管理模式各有利弊。国防部高度集中统管型在国防部设立专门的信息系统采办管理部门,下设具体组织实施机构,有助于从顶层上加强对全军武器系统与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避免各军种分头建设造成的重叠、交叉情况,更加方便国防部从体系建设角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有助于增强一体化联合作战能力,是未来装备及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国防部集中统管与军种分散管理相结合型较好地发挥各军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在其客观上可能造成各军种信息系统之间的重叠、交叉与割裂;这种管理体制对于国防部顶层的集中领导、需求、战略规划的集中统管要求更高,对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要求高,为此,美国建立顶层协调领导机构,完善了需求、战略规划论证体系,构建了技术标准体系的组织体系。国防部高度集中统管型可以在国防部高度集中装备管理体制中,采用跨部门参与协作的矩阵式管理组织,更多地听取各军种的意见,反映各军种信息系统的特殊性;国防部集中统管与军种分散管理相结合型在各军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国防部集中统管与指导力度。
美国、德国武器系统与信息系统建设长期以来由不同的部门分散管理,这种分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是进一步突出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以更好地在信息技术环境下,抢占信息系统建设的先机。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美、德采用这种体制有其合理之处,并在客观上起到了加速信息系统建设的作用。这是一种“先树烟囱而后联通”的发展道路,但随着“烟囱”越来越多、越树越高,以及信息系统与武器系统融合性要求的不断提升,美国与德国从2010年起都积极推动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的调整改革,撤销负责信息系统建设的主管部门,并将信息系统建设职能纳入武器系统建设的主管部门,逐步实现了武器系统建设与信息系统建设的集中统管。
责编/齐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