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嬗变的制度诱因与实践意义

2013-10-24 16:39陈孝兵
闽台关系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农民

陈孝兵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 武汉430077)

一、诱致股份合作制嬗变的历史逻辑

经济发展过程既是一个动态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交互作用的过程,也是一个由于技术和制度变迁而导致的资源配置状态演化的过程。在经典作家那里,企业的规模大小和制度变迁是技术、协作、劳动力、资本、市场(竞争)和利润等基本经济条件变化的必然反应,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及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简单协作(企业的萌芽)—工场手工业(初级企业)—机器大工业的工厂制(典型企业)—股份公司制度(现代企业)的每一次惊人的“革命性”跳跃的背后,都蕴含着技术或生产力的变化才是制度变迁与创新最根本的推动力量。股份公司是股份合作制的高级形态,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1]494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单纯过渡点,是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所不能绕开的历史过渡阶段。从生产力方面来看,股份公司大大推进了生产的社会化,使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发展,为将来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物质条件。从生产关系方面来看,由于股份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并且它的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股份公司中由私人资本转化而来的社会资本,就成为将来“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2]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历史产物,股份合作制不是舶来品,而是中国农民特有的创举,其主流契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变迁的时代要求。这样的一个“过渡点”曾经孕育着中国农村分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高级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改造——股份合作制试点与推广——以股份制为核心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演进的基因,这也是一种中国特色。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生产经营模式高度统一、单调,计划调配、价格管制成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手段。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国家统制并不是铁板一块,会有一些薄弱的环节。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私营经济在浙江省台州、温州地区的农村有些抬头,部分私营企业主有意无意寻求政府保护,用“社办集体合作经营或联户经营”的“红帽子”为股份合作企业正名。应该说,台州、温州农民这种与旧体制“挑战”的勇气、胆量和行动,其历史意义可与安徽小岗村农民的伟大创举相提并论。[3]我们说股份合作制不是舶来品,它萌发孕育于一批头脑灵活、具有经商意识和工匠技能的“有心人”(农民)与人民公社制度的纷争过程之中。在那样一个物质匮乏、资源短缺的革命年代,股份合作的“诱致性”优势深入人心,特别是在经营管理上明确了投资回报的具体目标,广泛吸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决策,实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年终节余分红的收入分配制度,彻底打破了“大锅饭”体制。1995年,在近100万家社办企业中就有大约14万家实现了向股份合作制的转换。到1996年底,全国各类股份合作制企业已达300万家,其中由乡镇、村集体企业成功改制的有14.35万家,经营领域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在这种示范效应的带动下,股份合作制的推广如燎原之势,温州、周村、阜阳、广东深圳等模式引领风骚。[3]在城市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放小”改革大潮中,先发于农村的股份合作制同样扮演了重要角色,35%的小企业和部分国有中型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的局部也都进行了践行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至1996年底,全国城乡形式多样的各类股份合作制企业已近400万家,增强了中国上世纪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一次转轨的内在动力。

从我国农村体制变迁的历史逻辑来看,走股份合作制道路一开始并不是中央政府预设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广大农民利益诉求得以自发表达的“过渡性”方式,这种利益表达方式具有“诱致性”的特点,蕴涵着农村经济社会体制极其复杂的利益机制和制度供给的特殊约束条件。“在我国目前具体经济条件下,当我们把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但必须是建立在公有土地上的,必须是处在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监督下的)同彻底社会主义式的企业(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联合起来的时候,这里也就产生了第三种企业的问题,即合作企业的问题。……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由于我们国家制度的特殊,我国合作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4]685-686这是思想的巨人列宁在俄国转入新经济政策做得过火的大背景下所作的反思,他直言工作中的失误并不在于“我们过分重视自由工商业,而在于我们完全忘记了合作社,在于我们现在对合作制仍然估计不足,在于我们已经开始忘记合作制在上述两方面的巨大意义”。他曾经主张为了使每个人都明白“合作制”原则的社会主义意义,可以用一切手段来推广这一原则。“在政策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就是使它不仅能一般地、经常地享受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4]683这样一来,“他们的经济地位都会有所改善,并且这同时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影响,以便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5]由于列宁的过早去世,其后俄国强力推行合作制解放农村生产力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与此相反,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深圳、沈阳、苏州等地在围绕合作制践行过程中,对存在的诸如产权归属不清晰、承担的社会职能较重、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缺位、监督机制虚置等突出问题,大胆调整改革思路,创新城乡社区股份合作制建设成效显著。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资产经营不善、失地农民安置难等一系列问题,沈阳市东陵区万泉村早在1992年率先创办了股份实业公司,采用股份合作经营管理模式,开源节流,壮大了村集体经济实力;1998年,于洪区上岗子村也开始了近郊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试验;当时全市已有36个村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资产总额6.82亿元,入股股民3.4万人。在农村经济社会形态出现巨变的历史大背景下,2001年8月26日,苏州首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当时的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成立,这一改革形式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打开了另一扇大门。经过5年多的艰苦实践和不懈探索,到2006年5月底,全市1400多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或社区中已经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有795家,实现分红的近400家,其中张家港、吴江等地改革已基本完成。由此看来,在当时,股份合作制是可行的合乎理想的目标,是大多数农民自发自愿选择的结果。“对不愿意的农民,决不应当强迫。重要的是在于要耐心地、细致地进行工作。应该引导农民,鼓励农民,警告农民,可不得强迫。”[6]274各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试验区的改革经验表明:在农村经济社会体制转轨初期,通过实现“人合为主,资合为辅,一人一股,折股量化,按股分红”的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来明确合作企业利益主体责任、明晰产权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只是社区企业改制重组的第一步;真正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产权流转打破社区和行政区划的界限,把过于分散的乡镇企业整合起来,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二、股份合作制的特殊治理结构与“过滤器”功能

我们知道,股份制(即公司制)是当代世界各国奉行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从原始的萌芽股份制逐渐发展为现代股份制,从缺乏明确的公司法律规范、企业组织上的合伙性和不稳定性、股东责任的无限性等,逐步发展为具有明确的公司法律规范、公司的法人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等,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制度作为过滤器不仅存在于个人与资本存量之间,而且存在于资本存量与经济实绩之间。它决定了体制的产出及收入分配。作为过滤器,它有内在的稳定性,因为它们提供了社会稳定从而带来委托者收入的安全感。”[7]在经历了1866年经济危机以后,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工业、商业、银行、农业等各个领域得到了普遍发展,并逐渐演化为现代公司制的成熟形式。这种企业制度不是与身俱来的,也不是上苍恩赐的,而是人类经济社会结构不断变革与发展的产物,是一种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专业化分工需要的稀缺的制度产品供给。稀缺是人类共有的现象,当人们试图占用非相容性资源时,自然可以感受到稀缺的存在。为了协调各种利益上的矛盾,人们需要设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一个人努力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往往会影响正在做同样事情的其他人,比如,双方都想占用同样的土地,或一个人对土地某一个方面的使用会影响到他人的使用。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一个人的机会要受制于其他人的机会,权利界定了潜在的机会。在既定条件下,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自由行动路径。从因资源的稀缺而展开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竞争来看,社会层面必须作出一些选择,有些决策必须考虑到哪些人获得资源以及与此相应的交易会有什么特点。作为宏观经济调控者和社会管理者,政府行为的主要目标是协调社会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特别是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从整体上维护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如上所述,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经济社会体制变迁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不是时髦的舶来品,顾名思义,它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产物,就最单纯的产权结构而言,它是更高级形态的合作制。人类最初的合作制的形成肇始于17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下的合伙经营与合作生产,随着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不断发展,至19世纪中叶出现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工厂,这是传统合作制形成的萌芽阶段。对于合作工厂,马克思曾有个这样的评价:“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1]497-498合作工厂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是一定发展阶段的历史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不是一个自然的、外生的历史演进过程,而是内生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交互作用的结果。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了无产阶级的苏维埃政权,并以专政的力量剥夺了剥削阶级的财产,消灭了资本家、地主和富农阶级,从制度上奠定了协作劳动、合作生产的基础。革命成功以后,为了从根本上调整俄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壮大无产阶级的力量,列宁在俄国广泛推行合作社制度。“在我国,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我们要解决的任务的确就只有居民的合作化了。……实际上,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4]681-682在这里,合作制开始成为协调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私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尺度”。由于列宁早逝,合作制的体制性革命并没有持续下去,最后是无疾而终。20世纪50年代初,我们曾经把合作社当作改造农业、手工业乃至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手段付诸实施,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可谓风起云涌,但很快被“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所代替,其后的“十年动乱”更是给整个国民经济体系造成严重危害。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原则同意1979年、1980年两年的国民经济计划安排,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下发讨论和试行,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一大批相继实行了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真正迎来了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的春天。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体制变革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成为释放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试金石。在农村,以一定规模的土地资本为纽带开展的社区股份合作制实践真正开启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先河。在改革开放的前沿珠江三角洲地区较早地出现了农民把土地折价入股入社进行联合生产的现象,这一做法一度被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广为推崇。广东省中山市在2002年5月颁布了《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在股权设置及管理事项中,就明确规定经清产核资和资产量化折股后形成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总股本金,可以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集体股所占比例一般应在30%以上;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个人股的股份档次及其股数配置,由各村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确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的问题或募集发展资金;个人股实行股权固化,股权固化后,新生和迁入的人口不再配置个人股份;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主要通过股权继承、受赠或按市场原则以募集股的方式成为新股东。在利益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中山市这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改革的总体设计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即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与此同时,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开始了社区股份合作制的试验或推广,广大农民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生产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来看,在当时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或法规,有关规定也只是散见于一些政府文件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规范治理一开始就有些“先天不足”。我们总结各地股份合作实践的经济社会效果,可以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性和“过滤器”功能作出如下判断:

首先,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创建过程中,秉持了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对企业所属资产的性质、数量和价值等进行统一归类与评估,简化分配方式,强化财经纪律,让企业员工对集体资产的“共同共有”看得见、摸得着,做到心中有数,克服了过去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大一统”、模糊的缺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彻底解体,“大一统”的农村集体经济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替代,农民享有相对独立的土地经营权和处置权,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生产主体,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在经济转轨时期,集体经营的财产和土地的产权关系并不清晰,农民虽然是集体财产和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却不清楚自己在集体财产中的具体份额和应当享有什么权利,更不能直接分享集体经营的收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将土地作为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实际上是在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尤其是土地的收益权。这对视土地为安生立命之本的农民而言,明确界定土地的产权(收益权),至少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存保障。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和合作经济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成员限于本企业职工,一般不吸收企业之外的其他人入股入社;企业职工入股入社或退社实行自愿自由原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约束。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最有效形式。

其次,在收入分配体制上,股份合作制企业打破单一的“按资分配”或“按劳分配”做法,实行劳资分配相结合的体制,多劳多得,同股同酬。有些地方把农村土地评价折股配置给全体村民,使一部分不愿耕田的农民在获得股权后可以安心地从事二、三产业,愿意耕田的农民则又有了多承包土地的机会,土地和劳动力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些地方还将集体和个人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投入合作企业生产,既解决了发展经济资金短缺的困难,又增加了集体积累和农民股红分配收入。同时,农户以资金参股方式的出现,不仅为农村居民的游资提供了合适的投资渠道,也将有效扼止农村资金严重外流态势,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缓解长期存在的农业生产领域资金短缺的矛盾。有些地方不仅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分红,还对老户、新户和空挂户的股权分配与转让进行了规范,如老户享有村集体资产所有权、配置基本股;新户只享有劳龄股,与老户一起按持股份额共同享有集体企业净利润的分配权;空挂户没有基本股和劳龄股,但按迁入后参加集体劳动年限统计为劳龄,交纳一定比例资金可购买公司股份。从各地社区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实践看,社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治理结构规范了经营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既保证企业管理者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又保证社区成员能够对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

第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克服了原有集体经济的弊端,创新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有利于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生态环境的改善。长期以来,集体所有制经济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职能结构错位、农民监督无效的弊端,在部分村民眼里,集体经济成为“干部经济”或村官的“自留地”,干部可以随意处置集体资产,浪费、流失现象比较普遍,村民自己完全成为集体经济的局外人。自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以来,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核算体系自然解体,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长期缺位,始终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股份合作制的横空出世就可以改变这种关系。一方面,村民依据自愿原则折股入社,村民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分散的农民个体成为了股份公司的一员,过去,农民虽然是农村集体化的一员,但更多地只是表现在组织上的联系,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彼此都是分散的,现在这种联系因股权的连接而显得更为紧密了。另一方面,作为股份公司的一员,农民(股东)不仅摆脱了无依无靠的尴尬,成为了企业的真正主人,而且有了与自己的根本利益一致的组织机构——股东代表大会,这样一来,农民因为有了真正反映自己意愿的组织,其利益诉求的话语权就扩大了。因此,“在社会化企业部门,在合作社,要鼓励工人参与管理,出席会议,参加委员会,提出议案,协助选出经理部门”[6]321,并以此来保证股份合作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合法权利。

三、既定历史条件下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意义

毋庸置疑,股份合作制植根于股份制或合作制的一些做法和经验,理所当然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我们知道,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合作劳动是前提,是基础,企业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共同体,离开了合作劳动,资源和利益共享、企业集体决策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股份合作企业制度的发祥地台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里曾经诞生了中国第一家股份合作企业——宝利特股份有限公司。如今,台州民营经济形成了全市“十分天下有其九”的经济格局,也主要得益于其坚实的有效载体——股份合作制。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一些农村经济相对发达的股份合作试验地区,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入社,严格界定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和剩余索取权的归属,极大地激发了合作企业的创新活力。与此同时,部分试验地区在企业职工财产与股权收益如何分割、土地让渡后失地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合作企业职工的利益表达渠道是否畅通等问题上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和法律监管缺失的尴尬,需要我们进一步创新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的方式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创新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的方式方法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不能采取摊大饼的做法,进行“大爆炸”式的盲目推广。创新机制建立于创新意识和创新氛围基础上,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源动力。从西方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变化趋势来看,随着国际市场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出现:横向合并与纵向一体化分工合作;不再强调一人一票、同股同酬等原则;合作组织内部实现分类管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等等做法,切实保证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我国在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践当中,要用历史的发展的阶段性眼光,因时制宜,尊重广大农民的劳动创造,边试验、边改进、边提高。目前,农村股份合作制建设在沿海发达城市的郊区和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得益于这些地区的集体经济实力和土地等资产的潜在价值,合作企业职工更加关注的不是自己在合作企业中的身份和地位问题,而是集体合作企业的资产流失和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然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农村地区,情形正好相反,在集体经济实力弱小、收入来源单一的大背景下,有些农民对集体合作企业产权重组的愿望并不迫切,有些农民持观望和消极的态度。因此,实施农村股份合作制建设需要考虑地域差异和具体的实施环境,不能搞“一刀切”。无论在什么时候,只有农民才是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试验的主体,合作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民的生存需要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息息相关,任何形式的农村改革措施都必须尊重农民的选择意愿,获得农民的支持。股份合作制企业创立初期,企业职工反映最强烈的是自己在合作企业中的地位问题,对少数村干部随意侵占集体利益的行为深恶痛绝;在合作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他们最关心的是集体合作企业资产如何保值增值,实现自己的利益分红目标。因此,合作社成立后,改革的中心工作要逐步过渡到集体资产如何保值增值上来。如果说赋予股份合作企业职工对部分集体财产的个人产权是改革的第一步,那么彻底取消集体股、福利股,让企业职工完全获得全部集体财产的股份,这应该是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最关键的一步。一方面,企业职工只有拥有完备的股份产权,拥有自由处置股权的权利,才会增强企业职工对集体企业资产能否保值增值的关切和责任感,这是股份合作企业发挥激励机制作用的前提。另一方面,股权的流转或让渡对合作企业内部所有人来说是重要的生产要素配置环节,如果职工股权固化,股利分红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合作企业的个人股份主要来自于社区存量资产的折股分配,这种个人股份要取得完备产权也是很困难的,因为股份分配的福利性决定了它必然具有“附加条件”。因此,有些学者主张淡化福利配股,增大现金购股,以优惠的价格出售股份,有条件的还可以溢价出售,这些都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渐进创新方法。

当然,制定有利于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市场准入政策,拓展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空间,无疑是我们创新股份合作制企业治理方式的落脚点。一方面,当务之急是消除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政策歧视,除关乎重大国计民生问题和国家利益的少数政府规制的非竞争性领域外,所有一般性竞争行业都不应该设置进入门槛,股份合作制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在行业进入、税收扶持、融资渠道拓展、人力资本培训等方面享有政策上的鼓励或优惠。另一方面,政府的经济规制目标要与法律法规的完善结合起来,进一步打破各种人为禁区和市场垄断,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只受制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让“非禁即入”成为常态。这种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但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厘清了各类市场的利益边界,使市场准入政策的可操作性更强,而且削弱了“诸侯分治”和“权力寻租”的制度基础,同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了合理的空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8]为了维系这种竞争与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地方政府要有合作共赢的意识,每一项管理区域市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必须走民主协商和法律公证的程序。因为“社会总蛋糕的规模不是固定的,……国民生产总值是通过各种生产要素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原始的自然资源和生产出的资本货物,以及经过培训和教育加以修正的人类天赋。”[9]诞生全国第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台州各级政府就做到了“非禁即入”,只要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企业生产和销售。不过,当下我国大部分传统基础领域依然维持着较强的行政性垄断,各种政策性歧视仍然存在,特别是对股份合作经济的进入障碍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因此,要创新制度的顶层设计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拓宽股份合作企业的融资渠道。当前,规模庞大的民营经济呼吁制约其发展的最大困难仍然是融资问题,股份合作企业资金需求普遍短缺。为了解决股份合作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应当逐渐拓宽融资制度的容纳范围,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对股份合作经济的金融支持,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将信贷体系划分不同等级,并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确定工作重心,以有效分流国有银行的信贷压力,更好地满足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的信贷需求。

“在一个社会由一种生活方式向另一种生活方式的转变时,痛苦的过渡是不可避免的。除非不进行改革,否则就不可能完全避免过渡。谁也做不到这一点。倾向改革是人的天性。因为人从本质上说是好奇的,因此不断积累知识,这就改变了他的生活方式。”[10]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变迁的无数实践案例基本上可以证明,中国的经济社会制度变迁更多的是政府与群众的一种默示交易过程,其中政府的有限干预和群众的自发创新行为构成了变迁的主线。尽管其中免不了这样或那样的缺憾,如企业剩余的唯一索取者仍然是股东、劳动者不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等等,但主流总是健康向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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