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国,谢大勇
(1. 辽宁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葫芦岛分局,辽宁 葫芦岛125000;2. 辽宁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锦州分局,辽宁 锦州121000)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汇总要求,市级普查单位需对全市经济社会用水进行水平衡分析,居民生活用水在经济社会用水中占有一定比例,其水量计算是否准确与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有着直接关系,为此对水利普查中居民用水定额进行计算、分析十分必要。本文以锦州市为例从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计算方法、与省行业标准比较等方面进行分析,供参考。
锦州市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汇总要求划分为2 区4 县( 市) 共计6个单元,即市区( 含古塔区、凌河区) 、太和区( 含太和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和龙栖湾新区) 及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
假设某个普查单元典型户数为n,在普查时段( 折成年量) 某个典型户用水量为Wi,常驻人口为Ri,i = 1…n。
将普查到的各单元典型户用水量除以典型户常驻人口得到典型户人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用Xdi表示) ,将典型户人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相加再除以典型户数,得出相应单元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用Xs表示。计算公式为:
将普查到的各单元典型户居民生活用水量相加再除以典型户总人口,得出相应单元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用Xj 表示。计算公式为:
将普查到的各单元选取的典型户人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Xdi) 按大到小( 或按小到大) 排序,如排序结果n 为单数,取其中间位置数值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用Xz 表示) ; 如排序结果n 为双数,取其中间位置两数平均值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计算公式为:
n 为单数时:
n 为双数时:
经各县区所选典型户用不同方法计算,以加权平均法为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同方法计算值误差在-2.7% ~6.6%,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同方法计算值误差在-11.2% ~5.7%,其中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用算数平均法计算偏大、用中值法明显偏小。计算结果见表1。
表1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与省行业标准比较表 L/人·d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与辽宁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 DB21/T 1237—2008)[1]比较,市区101.8 L/人·d,符 合 标 准 给 出 定 额 100 ~120 L/人·d,其它县区51.5 ~73.5 L/人·d,符合标准给出50 ~120 L/人·d,各县区定额值小于省行业给出定额值。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与辽宁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 DB21/T 1237—2008) 比较,各县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在39.4 ~52.5 L/人·d符合标准给出定额35 ~65 L/人·d,各县区定额值小于较省行业给出定额值,见表2。
本次水利普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按算数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中值法计算结果有一定误差,与加权平均法比较中值法有明显系统误差,不宜采用,算数平均法误差在-2.7% ~6.6%,本次普查采用加权平均法合理。
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与辽宁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 DB21/T 1237—2008)要求比较,锦州各县区定额值均小于省行业给出定额值。
综上分析,本次水利普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普查数据可用,计算正确,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合理、可靠。
表2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与省行业标准比较表L/人·d
[1]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DB 21/T 1237—2008 行业用水定额[S]. 沈阳: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