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俊,王瑾
(东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庆163318)
上市公司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故意采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或即使不违规,但其提供的财务信息也未能反映客观的经济事实,从而失去了信息的完整真实及可靠性,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就是财务舞弊行为[1]。因此,在金融市场上财务主体的财务行为要受到相关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管理。运用经济学博弈论方法,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监管问题进行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博弈参与各方(即各决策主体)的选择行为及其发生相互影响时的决策以及博弈的均衡策略的理论[2]。”博弈论研究的范式是给出个人的支付函数及战略空间,然后看当每个人都选择其最优战略以最大化个人支付函数时将发生什么。即参与博弈的相关各方决策主体都可以在做出使其效用最大化的选择时,首先参照其他主体的选择,然后分析自己在博弈中所处的地位与形势,从而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
博弈论分析有两个基本假设:第一是理性人假设,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就是在面临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能够最大化自己的偏好,在决策前都能够做出最理性的思考,充分考虑到对方可能的选择及其对自己的影响,从而最终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第二是效用最大化假设,即参与博弈的各方主体所选择的策略都是为了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
假设1: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博弈的两个参与者,博弈双方都清楚博弈的结构和博弈的收益与支付。
假设2:上市公司存在财务舞弊的机会和动机,其策略空间可以选择的策略有两种:进行财务舞弊和真实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受上市公司委托进行审计工作,其策略空间可以选择的策略也有两种,即与上市公司合谋及不与其合谋。
表1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博弈模型Table1 Listed Corporation Financial fraud and accounting firm to audit the gamemodel
其中:
A(A>0)表示上市公司选择舞弊的收益,则其真实披露的收益为-A。
B(B>0)表示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收益。
C(C>0)表示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审计业务成本。
D(D>0)表示会计师事务所发现财务舞弊获得的奖励。
E(E>0)表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被发现受到的处罚。
在上述博弈中,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策略空间是确定的,但其在各自的策略空间内做出何种选择是不确定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因此该博弈属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根据博弈论分析原理,此种博弈没有占优策略均衡解,也没有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只能求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3]。
假设上市公司在其策略空间内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为P,则选择真实披露的概率就是1-P;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为R,则不能发现其舞弊的概率就是1-R;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谋的概率为Q,则其选择不合谋的概率就是1-Q。
计算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期收益为:
计算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为:
若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都想使其预期收益最大化,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可以求得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如下:
上述结果表明,在设定的制度安排下,上市公司为使自己效用最大,会以概率P*=C/(RD-B)选择进行财务舞弊,而会计师事务所为使自己效用最大会以概率Q*=(2A-AR-ER)/(A-AR-ER)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
2.4.1 上市公司的行为及选择
当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提高其审计业务能力及技术从而增大其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概率R时,能够降低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P;当减小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进行合谋舞弊的收益B时,会使会计师事务所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审计力度,也能够降低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P;当为了使会计师事务所更有审计动力而增大对其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并提出恰当审计意见的奖励D时,同样会降低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P。
2.4.2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及选择
如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能力及技术,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P降低,则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谋的概率Q也会降低;若能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收益A减小,也会使其合谋的概率Q降低;如果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E,同样会使其合谋的概率Q降低。
假设1:上市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为博弈的两个参与者,博弈双方都清楚博弈的结构和博弈的收益与支付。
假设2:上市公司存在财务舞弊的机会和动机,其策略空间可以选择的策略有两种:进行财务舞弊和真实披露;政府监管部门有责任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监督,其策略空间可以选择的策略有两种:正常检查、未检查。
表2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博弈模型Table2 Listed corporation financial fraud and government regulatory departments to check the gamemodel
其中:
A(A>0)表示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收益,则上市公司真实披露的收益为-A。
B(B>0)表示监管部门所发生的监督成本。
C(C>0)表示监管部门未发现上市公司舞弊所受到的处罚。
D(D>0)表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被发现受到的处罚。
在上述博弈中,上市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的策略空间是确定的,但上市公司是否选择进行财务舞弊、政府监管部门是否选择正常检查以及能否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等都是不确定的,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该博弈同样属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只能求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4]。
假设上市公司在其策略空间内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为P,则其选择正常披露的概率为1-P;政府监管部门选择正常检查的概率为Q,则未检查的概率为1-Q;政府监管部门正常检查时能够发现舞弊的概率为R,未能发现舞弊的概率为1-R;监管部门未检查时有人举报致使舞弊案发的概率为W,无人举报的概率为1-W。
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期收益为:
监管部门的预期收益为:
若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都想使其预期收益最大化,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可以求得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如下:
上述结果表明,在设定的制度安排下,上市公司为使自己效用最大,会以概率P*=B/(RD-WC)选择进行财务舞弊,而政府监管部门为使自己效用最大会以概率Q*=(WD-2A-WA)/(WD+WA-RD-RA)选择正常检查。
3.4.1 上市公司的行为及选择
惩罚对上市公司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威胁”。如果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惩罚力度C,则可大大降低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P;若政府监管部门能够提高其对上市公司财务监查的质量和水平,就能够提高其正常进行检查时发现上市公司舞弊的概率R,则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P也会降低。反之,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由于职业环境差、监管水平不高、职业道德水平差等原因致使其监督检查发现舞弊的概率R下降时,则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P就会上升。另一方面,若能设计适当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及社会公众自发地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增大其进行舞弊时被举报的概率W,则即使政府监管部门不进行财务检查,也能够降低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P。
为使政府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进行有效监查,应该加大对监管部门不检查或检查后未能发现财务舞弊的惩罚力度D,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督促监管部门提高其工作效率及质量的作用,则能降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当然另一方面,当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成本B增大时,其检查监督的积极性就会大大降低,则会使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上升。
3.4.2 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为及选择
一方面,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惩罚力度C,可大大降低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概率P,同时也会使政府监管部门选择正常检查的概率Q下降,这就是博弈论中著名的“搭便车”现象。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收益越大,则其舞弊动机就越强,促使其采用舞弊的技术和手段也越高明,此时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越重大,于是其选择进行正常检查的概率Q也越大,同时迫使它尽快提高其监督检查的水平及质量。随着检查水平的提高和其威慑作用的显现,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风险加大,概率P会随之降低,于是政府监管部门就会适当降低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因此此博弈会处在一种动态的平衡当中。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会计准则也尚在国际协调与趋同过程中,都处在不稳定时期,这势必造成在每一次法律与准则的修订过程中,都会给上市公司提供一次重新洗牌和修改数据的机会,因此我国必须加快相关法律和准则的完善脚步,并尽量保持其稳定性,减少修订次数,争取一步到位。另外,我国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与世界其他各国相类似的法律执行难的问题,甚至经常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切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在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而事务所审计业务的费用又是由上市公司支付的,这极大地破坏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独立性,使其失去了审计工作的“灵魂”,这势必会大大降低事务所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增加二者合谋舞弊的概率。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大力加强其监管力度,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确实需要更换时也必须提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更换,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上市公司以更换事务所来威胁其出具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另外,也可考虑改变现有的由上市公司委托事务所审计的模式,比如由证券监管部门集中收取审计费用形成基金,代上市公司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此外,此外,还应该设立一个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政府部门之外的第三方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对中介机构及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以防止其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或不作为。
利益驱动是上市公司选择财务舞弊的最根本动因,因此若大大增加对其舞弊的惩罚力度,甚至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大大增加其舞弊成本,降低其舞弊收益,最终使其舞弊成本远远大于其真实守信成本时,必然促使上市公司放弃其舞弊行为。另外,惩罚机制的设计不应只针对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而是要对所有舞弊参与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及政府官员等,只要是使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其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惩罚[5]。
激励机制设计在企业乃至整个社会运转中都是至关重要的。激励机制不仅包括惩罚措施,更重要的是合理有效的奖励制度。如果能够将发现舞弊的奖励力度提高到大于其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收益,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及政府监管机构就不仅不再有动机与上市公司合谋,而且会乐于提高其审计及监管的技术水平并加大审计和监管其财务舞弊行为的力度。同样可以设计社会举报监督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社会力量对舞弊行为进行更广泛的监督,从而全面有效遏制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
[1]梁海林.博弈论视角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机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0(12):111-113.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赵保卿,朱蝉飞.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的博弈分析[J].会计研究,2009(4):87-94.
[4]杨涛,宗刚.交通规则形成的演化博弈分析[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1(4):624-627.
[5]段飞飞,安增龙.论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及其改进措施[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12,24(4):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