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颖 牟福江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是通过质押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既能缓解中小企业难以获得传统融资的困难,又能促进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形成知识产权价值开发和企业创新的良性循环。在国际经济低迷、国内经济转型的严峻形势下,天津滨海新区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缺乏、融资困难的问题。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环境,便利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是天津滨海新区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对此,国内外关于知识产权融资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1.浦东模式
上海浦东模式是基于政府主导、政府承担主要风险的质押融资模式。为引导社会认可知识产权价值,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浦东新区在科技发展基金中每年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由中介机构——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存在上海银行的专门账户。新区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流程为,首先由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查有贷款需求企业的业主信誉和经营业绩,由浦东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资料进行评估,然后再由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将评估报告以及审查报告交给银行,银行审查之后决定是否贷款。如果贷款成功,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将收取2%的服务费。在这种模式中,上海银行与政府共担风险,初期承担比例为1∶9。截至2009年底,已有84家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6笔,总额达到1.6亿元,集中在集成电路、电子、材料、新材料、软件等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高科技行业。
2.北京模式
北京市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较为明显的商业化特征。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化程度较高。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协助交通银行共同实施贷前的评估与审查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评估负责并承担估值过高的风险,律师事务所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进行审查并承担法律风险,形成贷前调查报告;担保公司通过审查贷前调查报告和企业的信用情况确定是否提供担保,并在银行的要求下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则先由担保公司代偿,然后再由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一起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置,以弥补担保公司的损失。政府方面针对不同知识产权质押品种,向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中小企业补贴贷款利息;相关主管部门为获得质押贷款并按期还款的客户,按照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截止2009年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功案例已达50余例,贷款总额将近6亿元,主要集中在环保节能、生物医药、IT技术、新材料及影视文化版权等行业。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
1952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就起草并出版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简称UCC)从而统一了美国各州的担保融资制度;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 《拜杜法案》(《Bayh-Dole Act of 1980》) 使私人部门享有联邦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成为可能。《UCC》和 《拜杜法案》与美国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构成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交易中确定权利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维护其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提供了基本而完善的法律环境基础,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融资交易中参与人的各项权利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针对知识产权估值问题,日本知识产权政策室制定的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实践指南》以及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提供了详细的参考。为解决评估中评估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企业情况的了解不足的问题,2004年日本制定了 《知识产权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核心竞争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实际运营信息、市场价值等,这都为日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了详细的参考依据,从而保证了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2.设立专门机构,便利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
1953年美国签署了 《小型企业法案》设立了中小企业局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SBA),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中小企业局作为政府提出针对中小企业创新及成长包括融资等扶持政策的实施者,对中小企业实施鼓励和扶持政策,不但缓解了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担保、信用问题,而且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氛围和良性循环。此外,政府还联合民间力量成立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资助或全额担保的方式,增强企业信用保证。同样,依据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1995年日本设立日本开发银行(Development Bank of Japan, 简 称DBJ),对缺乏传统担保物的日本风险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供给,到1996年可以作为担保的对象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专利权、实用新型、商标权等工业产权,1999年DBJ与北海道东北开发金库合并为日本政策开发银行,承接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仍然沿用DBJ作为简称。DBJ以政府信用为保证,致力于贯彻政府政策和意图,引导社会资金方向,不与商业银行竞争,也不以盈利为目的。DBJ设立了严格的贷款项目审查制度,以保证债权的安全。由于DBJ依据专门的法律成立、运作比较规范、具有充足的资本金和政策性定位,通过知识产权融资有效地促进了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组织发展。
3.中介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得益于发达经济体完善的资本金融市场,美日两国的中介服务体系较为发达。2000年,美国著名的专业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机构M-CAM公司,推出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 (Certified Asset purchasing Price,简称CAPP),以解决知识产权自身没有实体标的物难以获得担保问题。MCAM公司收取服务费用同时承担知识产权未来处分交易的风险,从而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承接知识产权融资业务。针对知识产权交易中的诉讼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设计了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工具——知识产权保险,以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为标的,主要解决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责任赔偿和财产损失问题。无论是CAPP,还是知识产权保险,都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而设计的商业性服务机制。为减少知识产权评估和贷后管理工作中的估值风险,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在2006年7月与美国高登兄弟集团合作,建立了高登兄弟日本公司,专职负责日本开发银行的相关担保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工作,包括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出质知识产权标的之评估、筛选以及贷后该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评估方法的规范统一、知识产权信息公开指南以及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公司为解决知识产权评估难问题、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滨海新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起步较晚、规模小,但发展较快。截至2011年,滨海新区累计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2003家,在各类孵化器中进行孵化的中小企业达到480家。2012年新区40家企业获得天津市优秀科技“小巨人”称号。“十一五”期间,滨海新区专利数量持续增加,2010年全区专利申请量达到6189件,同比增长53.3%;专利授权量达到3865件,同比增长67.8%;有效专利量达到9252件,同比增长66.4% (见表1)。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量和知识产权数量的不断增加,为知识产权融资奠定了必要基础。
知识产权融资政策环境逐渐改善。近年来,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政府陆续出台扶持政策,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通过建立孵化器、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等方式,不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环境。2010年,天津市出台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工作方案》、《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1年6月天津滨海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并与银行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2012年底,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分别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扩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和范围,同时对参与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提出了明确的补贴和扶持政策。此外,天津市还建立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能力。
滨海新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规模增长迅速。近几年来,随着全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试点工作的开展,滨海新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有24家中小企业获得专利质押贷款,贷款规模1.76亿元,比2009年增加了3倍。2011年,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贷款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至3亿元,到2012年底,贷款规模已经增加到5.72亿元,共有60余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受益。
滨海新区在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过程中的问题和障碍主要有以下4方面。其一,中小企业总体实力还有待于提高。“十一五”期间,滨海新区生产总值虽然保持20%以上的增幅,但和北京、上海等地相比,依然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见表2)。中小企业的总体实力不强,导致知识产权融资中企业方面的经营风险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低的矛盾突出,从根本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广泛开展。其二,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不确定。由于滨海新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质押融资业务相关的流程规范都还处于发展状态,从而导致质押融资业务中法律风险较大,阻碍了知识产权权属的确定和价值评估。其三,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中介体系不完善。滨海新区的资产评估公司、科技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已建立,但质押融资业务中的知识产权估值、风险控制能力有待于提高,各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其四,政府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促进政策过程中,如何做到既能够便利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又能够优化金融环境,合理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政府部门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讨和实践。
表1 滨海新区科技指标 (专利数量)(2006-2010)
表2 滨海新区、浦东新区和北京经济增长情况 (2006-2010)
在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之初,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各项扶持政策,有效地引导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分配,在企业、银行、中介机构之间搭建了知识产权融资平台,从而加强对知识产权融资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完善的政策体系一方面能够降低知识产权融资中各参与方的融资成本,缓解严峻经济形势下小企业融资困难,推动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提高地方经济发展活力,增加就业、减少政府对社会福利救助的投入,维持社会稳定。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法律、程度规范就是在业务的开展和政策实施的过程中逐步完善起来的。北京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政府部门分别采取了不同形式的扶持政策,包括对不同参与主体提供不同数额的补贴、贴息、专项资金投资等,有效地引导了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可,促进了本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发展。
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或政策性机构,可以增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和扶持的针对性,提高扶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例如美国的中小企业局、日本的政策开发银行和浦东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业务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它承担知识产权评估、担保以及介绍专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工作。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开展的初期,此类专门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开发及保护的引导和宣传作用非常显著。然而,此种方式容易为政府部门带来较大风险,所以在使用中要有阶段性,适时而止。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既是推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过程,也是知识产权融资的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因此,实践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政府部门承担的风险和参与程度,最终实现知识产权融资商业化。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包括知识产权评估、科技担保、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机构的整合,是形成知识产权融资商业化、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自由融合的必经之路。美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融资实践证明,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成功的重要保障。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中小企业、商业银行以及评估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协同作用。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政府已经制定了诸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例如降低扶持政策的门槛,使扶持政策惠及更多中小企业,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少税负等,今后可以根据中小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为企业提供不同类别的扶持政策。
设立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政策实施机构,整合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孵化器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的资源及功能,形成完善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保持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增速,同时通过为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管理咨询、管理培训等方式,提升滨海新区中小企业的内在实力。这样既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从而降低知识产权融资中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又能促进滨海新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提升,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良好的基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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