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辉
摘 要:春秋战国以至秦、汉初这一时期,政治环境不稳定,社会动荡,周天子的威信不断下降,再加上礼制的崩坏,使得社会缺失了对女性的约束。所以,在这一时期,女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表现在她们可以独自立户、继承爵位、有相应的财产权,在婚姻上也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随着儒家思想地位的不断提高,对于女性的约束也不断加大,在这之后,女子便逐渐成为了封建男权社会的附属。
关键词:女子;地位;性格;政治
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244-02
春秋战国以至秦、汉初这一时期,政治环境不稳定,社会动荡,周天子的威信不断下降,再加上礼制的崩坏,使得社会缺失了对女性的约束。再加上频繁的战乱,使得大量男子出外作战,女子不得不承担起整个家庭。这就为女性登上历史舞台提供了一个极其特殊的契机,她们活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对当时的格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女子的性格塑造
1. 教育影响
教育对于一个国家统治政策的传承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也是统治阶级十分注重的内容。在春秋战国到汉初这一时期内,虽然受到了自西周以来“男女有别”等思想的影响,但是,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天子失官”与“私学勃兴”,使得能够受到教育的群体人数大增,而当时并未确立严格限制女性的道德规范,因此女性接触到诗书或是评论时政还未向之后那么严格。例如,刘向的《列女传·辩通传·齐钟离春》中便有:
“钟离春对曰:‘今大王之君国也,西有衡秦之患,南有强楚之雠,外有二国之难。内聚奸臣,众人不附。春秋四十,壮男不立,不务众子而务众妇。尊所好,忽所恃。一旦山陵崩弛,社稷不定,此一殆也。渐台五重,黄金白玉,琅■笼疏翡翠珠玑,幕络连饰,万民罢极,此二殆也。贤者匿于山林,谄谀强于左右,邪伪立于本朝,谏者不得通入,此三殆也。饮酒沈湎,以夜继昼,女乐俳优,纵横大笑。外不修诸侯之礼,内不秉国家之治,此四殆也。故曰殆哉殆哉。于是宣王喟然而叹曰:‘痛乎无盐君之言!乃今一闻。”[1]
钟离春是平民女子,尚能指出治国策略中的利弊,可见,当时女子具备了接受教育的可能性。
2. 道德影响
西周灭亡,周天子迁都后,礼制的束缚力开始下降,这样,使得约束女性的道德规范也开始变化。这一时期,同姓相婚、改嫁、私通等混乱的婚姻现象层出不穷,甚至连乱伦的“因”(孙辈纳庶祖母为妻)、“■”(子纳庶母为妻)、“报”(子侄辈纳婶母为妻)等现象都视为平常,《左转·文公十六年》记载:
“宋公子■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年自七十以上,无不馈诒也,时加羞珍异。无日不数于六卿之门。国之材人,无不事也;亲自桓以下,无不恤也。公子■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乃助之施。昭公无道,国人奉公子■以因夫人。
……
冬十一月甲寅,宋昭公将田孟诸,未至,夫人王姬(即宋襄夫人)使帅甸攻而杀之。荡意诸死之。书曰:“宋人杀其君杵臼,君无道也。”文公(即宋文公■)即位,使母弟须为司城。”[2]
襄夫人为周襄王的妹妹,嫁给了宋襄公,是公子鲍的庶祖母。在这场婚姻中,虽然有政治因素的存在,但是,更重要的是当时社会对于这种婚俗的认可。公子鲍为了谋求国君的地位,所以不得不借助于襄夫人。
由此可见,当时社会对于女子改嫁的限制还是很小的,而且社会对女性的态度较后世相比,更为宽容。
3. 远古尊母遗风
商朝女子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她们可以主持或参与祭祀,甚至亲自占卜军国大事,统领军队指挥作战,而且还可以拥有个人的领地属邑,亲自经营田产,死后还可以独立受到祭祀。殷墟卜辞中关于妇好的记载就充分证明了商代妇女的较高地位。根据考古推断,妇好可能是商王武丁的第一任王后。她就曾多次亲自率领大军出征,征伐土方、人方、羌方、巴方、夷方等国。春秋战国时期去古不远,生活中还留有一些尊母的遗风,这也使得女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二、女子社会地位的表现
1. 女子代户、袭爵
在这一时期中,女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首先表现在她们可以作为一家之主,接受赏赐,甚至继承爵位。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甲乙两种《日书》中,便有多处记载到了“女子为正”的例子,这也反映出了这时女子为一家之主的情况。例如《梦》这一章中,就有“宇东方高,西方下,女子为正”、“宇左长,女子为正”[3]等等。
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清理出了三座汉墓,其中出土的《二年律令》中,便有对女子代户袭爵的详细规定:
“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碑,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勿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赞,及道外取子财。”(《二年律令·户律》)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限(假)母,及主母、限(假)母欲分草子、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二年律令·户律》)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二年律令·户律》)
“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赞。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二年律令·置后律》)[4]
前两条律文是关于田宅分割和继承的,它们反映出了当时复杂的户籍和财产继承制度,同时,这两条律文都提到了女子可以充当户主的情况。
第三条律文明确规定出了了汉初代立户主的继承顺序,即:儿子、父母、妻子、女儿、孙子、耳孙、祖父母、同产子(侄子)。其中,妻子和女儿排在第三四位,由此,可以推断出,在汉代社会中应该存在女子继为户主的情形。
在第四条《置后律》是丈夫死后,妻子立户的法律规定。这条律文解释说明了妇女继立为户主的标准。
同时,女子在一定的情况下还可以继承父亲的爵位,《置后律》中便有这样的规定: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里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4]
从这些律文中可以看出,汉初时期,女子的社会地位并不低,她们并没有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法律中也认可了女子作为户主或是继承爵位这一事实。
2. 女子财产权
春秋战国到汉初时期,对女子经济财产权的限制并不严格,比如秦朝便有四川寡妇巴清经商,并且独立操持一个大的家产。
“而巴寡妇清,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夫倮鄙人牧长,清穷乡寡妇,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岂非以富邪?”《史记·货殖列传》[5]
《二年律令》中也有保护女子财产权的相关律文:
“女子为户无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弃之其财。”(《二年律令·置后律》)[4]
这条律文便明确规定了作为户主的女子在出嫁的时候,她的田宅可以纳入丈夫的田宅范围,如果该女子被丈夫遗弃或是在丈夫死亡之后,重新索回田宅、财产,并且获得户主地位。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子财产的权利。
3. 女子婚姻的相对自由
这一时期,在家庭生活中,妻子与丈夫的地位也相对比较平等。《诗经》中,便有大量篇章反映了男女自由相恋。
“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诗经·邶风》)
“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伐柯伐柯。其则不远。我觏之子,笾豆有践。”(《诗经·豳风·伐柯》)[6]
《邶风》就描写了男女相恋的场景。尽管如此,但并不是男女可以自由结合,仍是受到了西周时期“礼制”的影响,需要“媒”作为中介。但是由于地域的影响,以及夏人、商人文化的流传,在夏商后裔所居住的地区,婚制还是较为开放的。
秦和西汉的统治者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道德上,对夫妻的要求是对等的,义务是相对的。并不单方面强调女人从一而终、守身如玉。相反,妇女离异再婚和寡妇改嫁是习以为常的事。《汉书·朱买臣传》便记载了朱买臣的妻子嫌弃他贫穷,请求离婚的事情:
“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笑曰:“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女苦日久,待我富贵报女功。”妻恚怒曰:“如公等,终饿死沟中耳,何能富贵!”买臣不能留,即听去。”[7]
纵观这一段历史时期,女子地位与后期相比明显较高,可以接受教育,独自立户甚至是继承爵位,也有一些经济权利以及婚恋自由,但是,和男子地位相比,仍然是有很大的差距。在此之后,随着儒家思想地位的不断上升,“男尊女卑”以及“三从四德”等思想的提出,对女子的束缚也不断增加,社会性别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女子也逐渐成为男权社会的附属。
参考文献:
[1][汉]刘向.列女传[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
[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
[3]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M].长沙:岳麓书社 2000.
[4]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6]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M].北京:中华书局,1991.
[7][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责任编辑:田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