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程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北京 100871)
政府信息公开中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调查研究*
彭 程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北京 100871)
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大学生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认识,了解大学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处理情况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满意程度,进一步分析指出应重视教育和宣传、培养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从国家、政府和个人三个层面提出相关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 个人信息保护 大学生 调查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已经实施5年时间,它的实施对于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着重要意义。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环境下,政府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使国家职权、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收集、处理与利用了相当多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成为了政府信息的一部分。而我国至今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着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实际问题。
大学生生作为具有较高信息素养的社会群体,其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是衡量我国公民信息获取与保护意识的重要指标,本文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根据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以及高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设计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调查问卷”,该调查问卷一共有26道题目,分为5个部分: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认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及处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满意程度。
本研究主要针对大学生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因此调查对象为我国高校大学生,通过问卷回收的情况反馈,主要涉及北京、湖南、上海、湖北、江苏、广东、浙江、四川、天津等地区的高校大学生。
问卷的发布利用了“问卷星”在线问卷调查平台,并通过人人、QQ、微博等社区空间公布网络问卷地址,有效提高了问卷调查的效率,缩短了调查时间,降低了调查成本。通过“问卷星”,本次调查一共发放了600份问卷,回收了535份完整、有效问卷,有效率为89.2%。
4.1 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在接受调查的535人中(见表1),有297个男生、238个女生;大一学生126人、大二86人、大三85人、大四114人、研究生及以上124人;专业为理科类的147人、人文类的92人、社会科学类的128人、信息与工程科学类的130人、医学类的17人、跨学科类的21人。
表1 调查对象基本信息
4.2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大学生对于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满意度不高,若按照1-5表示从不满意至十分满意,得出的满意度均值为3.3。仅仅9个人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十分满意,占有效回答的2%,有25%的人表示不太满意,11%的人表示不满意。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学生群体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关注度不够,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64%的人表示不了解、不清楚,而仅有2%的表示十分了解。将“大学生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的满意度”与大学生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了解程度做交叉分析发现: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了解程度高的调查者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更加满意(见表2)。
表2 信息公开满意度与《条例》了解程度
图1 大学生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
在政府信息的获取途径上,由图1可见绝大部分大学生选择新闻媒体(512人)和家人朋友告知(256人),其次是政府网站和信息发布会,对于政府公告栏的关注较少,同时还有不少调查者表示从微博等社交网站上面获取政府信息。这表明大学生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注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阶段,很少主动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栏去了解政府信息,也说明大学生目前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并不高,对政府事务不太关注。
4.3 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认识
由表3可见,接受调查的大学生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比较模糊,基本停留在“好像听说过、不清楚”的阶段,没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大部分人表示知道一些,也有31%的人表示完全不了解。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高年级(大三、大四)的学生比低年级(大一、大二)的学生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了解程度要高一些,如表4所示。显然,高年级的学生比低年级的学生个人生活阅历要丰富一些,知识面更加广阔,并且高年级学生即将踏入社会,对社会事务以及与个人权益相关的事项会更加关注。
表3 年级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了解程度
表4 专业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了解程度
此外,社会科学类和信息与工程科学类专业的学生比其他专业的学生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概念的了解程度要高一些,如表4所示。接受调查的学生中有部分为新闻传媒专业和法律专业,新闻传媒专业的学生经常会接触到有关信息自由、信息传播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案例;而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各种法律法规等比较熟悉,可从法律法规和各种案例之中了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另外,还有部分学生是信息管理专业或者是通信工程专业,这些学生对信息管理、信息安全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因而这些专业的学生对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了解程度要高于其他专业。
关于政府机关掌握的个人信息,如图2所示,绝大多数的人认为政府机关掌握着公民的户籍信息,占96%;其次是犯罪处理及诉讼信息,占81%;婚姻家庭信息,占78%;教育背景,占74%;只有40%的人认为政府机关掌握着公民的财产信息。
图2 大学生对于政府掌握的个人信息的认识
关于自身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享有的权利,如图3所示,绝大多数大学生认为其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告知信息收集的用途以及更正错误的个人信息,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告知掌握了自己的哪些个人信息和删除无关的个人信息,甚至赔偿因个人信息滥用造成的损失,但只有少部分人认为自己有权拒绝提供个人信息。
图3 大学生对于自己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享有权利的认识
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上,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只有91人表示非常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除非必要的业务强制要求(如人口普查、证件办理等)不提供真实信息;179人表示比较注意,除非必要的业务或者有利益驱动(如有奖调查等)不提供真实信息;183人表示一般注意,除非自己认为可靠的政府机构,不提供真实信息;72人表示不太注意,无所谓;仅仅10个人表示自己一点也不注意,不管任何场合都提供真实信息。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大学生还是比较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
在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有152人表示会要求政府机构提供相关材料仔细了解或者给予书面承诺;281人表示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大致看一下或听一下口头介绍;而还有102人不会注意或者不知道有这种政策或承诺。
4.4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及处理
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有97%的人曾经有过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而另外3%的人表示从来没有遇到过信息泄露的情况,但不排除其中有个人信息泄露但是自己不知情的情况。
如图4所示,大部分人的个人信息泄露表现在收到垃圾短信、邮件(90%)以及接受到知悉个人情况的陌生电话推销(67%),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或者被擅自公开的情况还是相对较少。有58%的人表示不清楚是哪个机构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图4 大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具体情况
在个人信息遭到滥用时,只有137人选择寻求法律救济,占有效回答的26%。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大学生还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欠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做得不到位。
在个人信息遭到滥用时,导致绝大多数人不愿意投诉或者诉讼的原因有(见图5):不知道投诉或者诉讼对象、投诉或诉讼成本过高、无法获得有利证据、无法确定谁承担责任。还有个别受调查者表示,个人信息的滥用给自身造成的影响不大,没必要小事化大。
图5 大学生对个人信息滥用不进行投诉或诉讼的原因
图6 大学生认为政府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4.5 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满意程度
接受调查的大学生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满意度也不高,按照1-5表示不满意至非常满意,得出的满意度均值为:3.4。
接受调查的大学生普遍认为,政府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见图6):超目的使用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保管不善、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投诉和赔偿机制等。
关于政府机关应该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见图7),接受调查的大学生普遍认为,政府机关应该以身作则,规范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妥善保管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遭到滥用的情况下,应该主动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设立明确的投诉渠道,合理、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图7 大学生认为政府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
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有44%的人认为我国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与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现状基本符合。也有不少人(26%)表示不了解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见图8),80%的人认为应该依靠立法和执法、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应该明确个人信息管理的政府监督和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个人也需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
小孙啊,我说过你不要紧张嘛!你是知道我这个人的,对于群众反映的正确情况我是会好好处理的,所以,我今天特意让你来的目的,就是想告诉你,我们对你还是挺有想法的。周书记说完把眼睛盯住了我。
图8 大学生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行途径
5.1 重视教育与宣传
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大学生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认识情况不容乐观。大学生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了解程度、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概念以及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都不高,基本处于“一般了解、不太了解、不清楚”的阶段,这也导致大学生对于自己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很模糊。此外,年级、专业因素均对大学生对于此问题的了解程度有一定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重视教育和宣传,学校应该通过开设相关课程、讲座、论坛等,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政策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和讲解;同时,学生可以自发组织相关的社团和协会,在微博、人人等社交网站上设立有关的公共主页,利用网络平台,使大学生更便捷、更频繁地接触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知识,从而提高大学生对这方面的认知和了解。
5.2 培养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具体体现在:①对自己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享有的权利认识模糊,很少有人认为自己可以拒绝提供个人信息;②大学生对于政府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有关政策和承诺关注度很低,一般只会粗略了解或听一下口头承诺;③在个人信息遭到滥用时,很少有人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信息社会,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维护自身的信息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大学生也应该注重培养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个人信息权益。比如,对于不信任的信息收集机构,拒绝向其提供个人信息;在一般的业务办理中,避免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如果必须使用真实信息,应该仔细阅读其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并记下条款中有关服务商自身违反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获得赔偿的途径。一旦发现自己个人信息受到侵害,首先应该找到相关机构停止侵害行为,并进行协商解决问题;同时,通过行政监管程序,向专门的监管机构提出请求,对侵权机构和侵权行为实施必要的行政监管,当行政行为不能发生效力时,应该积极寻求法律救济,坚决维护自身权益。
5.3 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们普遍认为需要依靠立法和执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管理的政府监督和管理机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是不容忽视的;另一方面,政府机关需要规范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妥善保管所掌握的信息、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等。
总的来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1)国家方面
应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专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首先要解决立法模式问题[1]。欧洲国家的统一立法模式、美国的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模式以及日本的统分结合模式各有优劣[2]。我国应该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执法方面,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明确其在个人信息处理监管活动中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职责,通过其介入来进一步强化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地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做了一些尝试,其中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涉及到了政府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和信息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3]。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和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细则;接受申诉,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救济;对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进行指导和监督[4]。
(2)政府方面
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规范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行为[5]。
首先,政府机关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要严格限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收集个人信息需要有明确、合法和特定的目的;其次,政府机关应该妥善保管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最后,政府机关应该设立和明确投诉渠道,接受个人投诉并对个人信息滥用行为进行调查,协助个人获取重要证据,主动赔偿因个人信息滥用造成的损失,妥善解决个人信息滥用问题。
(3)公民个人方面
公民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首先,要明确自己所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查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反对权以及请求救济权。其次,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积极寻求救济。虽然现有法律法规提供的救济制度还不完善,公民获得满意赔偿的情况很少,但公民不能放弃自己寻求救济的权利[6]。
[1] 齐爱民.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90-93.
[2] 齐爱民. 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54-91.
[3] 周汉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20.
[4] 齐爱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J].河北法学,2005(6):2-5.
[5] 温彬彬.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24-35.
[6] 齐爱民. 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1-136,231-266.
(责任编校 骆雪松)
CollegeStudents’Awarenessof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inGovern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
Peng Cheng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By making a questionnaire survey of college students’ awarenes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the present article aims to learn something about what they think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what problems they meet in protecting their own information, how they deal with these problems and whether they are satisfied in this respect. It points out that importance should be attached to publiciz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o as to enhance college students’ awarenes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Finally, it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state, the government and the individua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llege student;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与欧美政府信息公开中信息安全审查机制及保障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1BTQ030)的研究成果之一
G203
彭 程,女,1991年生,2009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