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述评

2013-09-22 10:13:32刘旭旭马知遥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生产性文化遗产物质

刘旭旭,马知遥

(1.山东艺术学院 艺术文化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4;2.天津大学 冯骥才文学艺术研究院, 天津 300072)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概念,从第一次出现到家喻户晓,不过短短二十几年的历史。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设立了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到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才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定义。我国对于非遗的研究一般从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作为源头,到2012年正好十二个年头,十二年里我们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同时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所以,2012年对于非遗的研究和保护来说既是对前一个阶段的总结又是对一个新阶段的昭示。

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CNKI)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2012年相关文献达3259条。纵览十二年间的学术成果,我们不难发现从2006年开始,非遗研究呈越来越热的趋势,至2012年仍热度未消,对非遗的研究仍处于一个探索阶段。

2001年到2012年中国学术期刊网有关非遗论文的统计

一、非遗研究的断代

学界在研究综述时,总喜欢根据不同阶段所体现的特点进行断代,魏崇周在《2001—2010: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热点问题研究综述》中,将非遗研究前十年的历史总结为三个阶段,2001年到2003年是非遗的启动期,2004到2005年是启蒙阶段,2006至2010年是深入阶段。[1]那么,2012年我们所处的是一个什么阶段呢?2011年末,冯骥才先生在《中国艺术报》做木板年画普查和抢救的总结时提出一个新概念——“非遗后时代”概念,他认为,我们进入了“非遗后”的时代,即完成了非遗认定之后的时代。[2]与之类似的一个概念是学界普遍认同的词——“后申遗时代”。“后申遗时代”是反思和新的保护阶段的开始,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高小康认为,非遗保护工作从观念到策略应当超越前十年以调查和申报项目为中心的发展而进入“后申遗时期”了,所谓“后申遗时期”概念,不仅是指非遗保护工作的阶段性特征,更意味着对前一阶段“非遗热”的重新审视和反思。[3]“后申遗时代”和“非遗后时代”是文字组合的不同,实质是一个概念,都是立足于中国在非遗保护中的现状和申报后面临的问题提出的。非遗国家名录将民间遗产经典化、精英化、政府化、官方化、公共化、遗产化。后非遗时代,非遗应该传承什么、怎样传承、有何传承危机、如何保护,都是有待思考的问题。[4]2012年是“后申遗时代”提出后的第一年,反思、回顾以及重保护成为这一年非遗保护的专家和传承人提到的主题。犹如高小康指出的一样“后申遗时期保护工作的方向,就应当是把具体的非遗项目保护工作放在当代文化生态建设的大背景中进行定位和规划,从重申报,到重保护。”[3]我们处于这个阶段应该如何去做?冯骥才先生也许给了我们一个好的答案,遗产挖掘出来进入名录并不是终极目标,真正的保护其实才刚刚开始。这之后,我称之为“非遗后时代”,这时的重要任务就是科学保护、广泛传播、利用弘扬和学术理论支撑这四方面的工作。[5]首先,冯先生认为,申遗的时代已经过去,但申遗成功不是一个非遗项目的结束而是一个保护的开始。其次,非遗新时期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保护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及案头和田野调查更是已经成为保护工作的一个新的途径和方法。总的来说,非遗后时代,并不是研究和保护非遗进入了尾声,而是指申遗热潮的冷却以及保护方式转变。

二、非遗热点研究

2012年是“后申遗时代”的起步年,申遗热潮逐渐回归理性,从实践的角度去保护和认识非遗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生产性保护成为热点。非遗的产业开发和非遗产业化的区分也为实现非遗经济价值带来新的思路。同时,在这一年,更加注重非遗的商业属性,开始探讨非遗与旅游产业融合的具体措施。对于非遗的保护,除了列入保护名录的措施越来越完善,并建立警告退出机制外,非遗法的价值和不足还得以显现,也使得非遗的生态保护作为一种重要的保护方式在实践中得到新的认识。

非遗热点关键词的统计

(一)非遗的产业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有一部分项目具有经济价值,这是学界不争的事实,并且技艺类的非遗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了进入市场的特性,如年画、泥塑、剪纸、风筝等。在研究非遗保护的早期阶段,以文化产业开发的模式对非遗进行保护的探讨就一直存在争议,保守派认为现代遗产“物化”手段和“环境稳定”是保护的不二法门;激进派则认为与时俱进的产业发展是必然选择。[6]刘金祥认为非遗有两种保护方式,即施救式保护和开发式保护。施救式保护以政府为主导,易丧失非遗的活态性,所以对一些具有市场潜能和开发价值,与消费者日常文化生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采取产业化发展模式,让其经济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7]镇江民间文化艺术馆吴颖也认为,文化产业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强有力的支撑,必将能作为吸引世人的焦点和闪光点,必能给文化产业市场注入新的活力。[8]文化产业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获得生命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因借助文化产业这一媒介得以有效传播和传承而存活。[9]将非遗作为文化产业的内容去开发和非遗产业化,这其实是开发利用非遗中的两个问题。非遗的文化产业确实能促进非遗更好传播,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文化遗产可以成为产业的源泉,但不意味着“文化遗产可以直接产业化”。如果一个文化能变成钱、变成产业,就是好的文化,就能得到地方财政支持。但是,剪纸、皮影都产业化了就失去内涵了。[10]“文化产业”是一个名词,“文化产业化”是一个动词,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没问题,但文化产业化提法非常荒谬,因为文化是精神性的,精神性的东西就没法产业化,否则按照商业规律操作,必须追求商业目的即利益最大化,这将会伤害文化所特有的精神追求,甚至伤害文化自身的原则。[11]所以,我们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背景下开发利用非遗,必须遵循两个原则:第一,非遗开发必须遵循保护第一的原则,这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体现的首要原则;第二,不是所有的非遗都能进行产业开发,有些文化根本不能进入产业,有些文化可以进入产业,但是怎么进入产业应该慎重。[11]因此,在非遗的开发中,我们需要从“申遗”到“审遗”,把已经认定为非遗的项目重新认定,建立红黄牌制度。[11]或建立“非遗”产业化选择标准评价体系和品牌化经营,发挥比较优势,形成产业集群,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12]总的来说,在将非遗纳入到文化产业发展中时也要考虑到非遗的文化事业属性,几乎所有的文化遗产都不能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过度的开发非遗是一种竭泽而渔的行径。

(二)非遗的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从提出以来在学界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非遗保护的方法。生产性保护是非遗保护激进派和保守派折中的选择,激进派过分强调经济价值,颠覆遗产传承的意义,而保守派坚持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把在现实中已缺乏存在基础的非遗转化成物质遗产或通过建立“生态博物馆”、“生态保护区”以保持非遗的生命力,却面临资金问题和传承人人权问题。[6]2012年,政府的一些举措肯定了生产性保护对于非遗保护的重要意义。2月2日,文化部颁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13]《意见》的出台,无疑为鼓噪非遗产业化的激进派找到了理论的支持:从生产性保护角度着手,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不仅易于被广大民众接受,而且可以使传承人根据市场需求实现自主创新的传承,克服仅依靠政策性保护而致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可利用其创造的财富提供保护资金,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活态传承。[14]但徐艺乙认为,生产性保护其目的不是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发展成产业,而是重在保护。[15]所以,在生产性保护的路上我们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和解决。我们面临的也是最担心的问题是生产性保护转化成文化产业生产中的机械化、集约化,丧失非遗的本真性。[6]机械化的结果表面上是争取到了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它最终必将消灭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实质,消灭传统文化的品质和生存能力。[16]如此,生产性保护就变成了非遗的产业化,其实质就从保护滑向了保护性破坏。生产性保护不失为工业化背景下非遗保护的一种道路选择,但是在文化转化成商品消费时,不能丢掉非遗本身的特性。“生产性”是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共有属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要靠人的手工创造来体现,只有在生产实践中,这些非遗的传统工艺流程、核心技艺等才能实现保护、传承和弘扬。[17]要保证生产性保护的合理性,必须将生产性保护立足于文化生产的原理之下,运用文化生产的法则去实施生产性保护,强调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存在于其所在的民族、地区的文化土壤中。[6]具体措施就是李荣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途径》中总结的四要点,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审慎处理好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可持续性的保护原则,走正确的生产性保护之路;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与时俱进地传承发展。[18]从生产性保护本质上看,其仍然是站在开发立场上的保护,但不是所有的非遗都适合开发,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适合生产性保护,这在《意见》中有所规定: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所以在张兆林,孙元国看来生产性保护只不过是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寻得来的一种保护方式,不是全部的、万能的保护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护方式。[19]

(三)非遗的旅游开发

非遗的旅游开发多年来一直是非遗研究的热点,主要研究的重点在于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孙宏斌认为,非遗的保护还要得益于商业的运作和旅游业的参与。要以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吸引游客,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不但可以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而且可以极大地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影响力,从而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20]雷蓉和胡北明认为非遗的旅游开发是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手段,非遗中存在着旅游价值,能够提升遗产旅游地的品牌与价值,丰富地方旅游产品的内涵,提升地方旅游产品的品位,并且还为非遗的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21]进入非遗后时代,非遗旅游开发则应侧重于具体策略、措施以及对问题的发现和解决。旅游产业和非遗开发结合确实是一个好路子,但非遗很容易被当做旅游产业中的内容和招牌。如果仅仅把非遗当做一种旅游资源来看,那么那些没有旅游价值的非遗就很容易被忽视,但是我们保护非遗却应该是立足于保护所有濒危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如刘锡城担心的那样,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便于投入扩大再生产并“打造”成文化产业的,或易于转变为旅游景点的类别和项目,普遍得到了各地政府的重视,而那些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如属于“口头传统”的类别和项目,尽管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甚而至于处在濒危境地、亟待抢救的项目,也很难得到地方政府应有的关注。[22]如何将非遗融入旅游产业中,秦艳培将其归结为三大产品化模式和三条内容途径(三大产品化模式,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实景或舞台演出。四条内容途径,即在与景区合作搭建展示非遗的舞台上邀请传承人定点定时演出,从非遗的文化、科考、教育等旅游价值出发开发科普教育游、文化体验游、修学游等多种专项旅游活动,售卖非遗有形物质旅游纪念品,打造特色节事活动)。[14]非遗的旅游开发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途径,我们都能看到其创造的经济价值,正因为利益的驱使,非遗在旅游开发中出现的问题最多。

(四)非遗的生态保护

文化生态的概念首先出现在生态学中,运用于非遗保护之中其实就是建立非遗的“环境稳定”,保持非遗原有生存环境的稳定,其实质是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很早就进入了官方的视野,几乎与中国的申遗同步开始。2012年“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首次进入中国法律体系,5月1日,中国西南有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地的贵州省开始实施一个旨在更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5月25日,文化部向陕西省授牌“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该实验区是“十二五”时期文化部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中批准设立的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对于文化生态的探究,高小康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文化生态壁龛”,将它解释为遗产生态保护的红线,对于需要保护的遗产划定相应的不可改造破坏的空间范围。从理论上讲,划在红线范围内的空间就是不可任意改造变动的保护范围。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具有明确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不同,简单地划定“红线”似乎不大可能。[23]文化生态壁龛的提法使我们看到在非遗保护中建立生态保护空间和保护最低底线的迫切性,同时也看到了完成这些空间范围的划定和红线的界定却并非易事。传承人和保护者在其中的作用我们不可忽略,所以高小康在另一篇论文中指出了生态保护中的悖论,即因非遗生态保护区的建立,导致传承人自我意识的觉醒,一方面认识到了自身价值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认识到所拥有的非遗资源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从而使他者主导的保护工作遇到了麻烦,这既是文化生态保护面对的问题,也是生产性保护所面临的问题。[3]生态保护区的建立,一般通过保持非遗存在的环境以维持非遗本真性,这是传统非遗保护的方式,但对于非遗外部环境保持却很难做到,非遗保护较好的地区一般是偏远落后的乡村,他们对于文明时尚生活的向往更加渴求,让他们固守不变也就很难做到。非遗保护工作如何在尊重非物质文化内在规律的前提下有效介入,解决非遗在现代环境中的适应性生存问题,是非遗生态保护的核心问题。所以杨程提出构建一个包含人、非遗及其生存环境三个要素的生态系统,当生存环境变化时,非遗需要形态渐变以适应环境,使系统趋向于一种稳态或平衡状态。[24]这正体现非遗所具有的流变性,但是这种使非遗自我改良适应周围环境的行为很容易因为自我变异过度而丧失非遗原有的核心文化价值。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的颁布使非遗的保护有法可依。康保成认为单独为非遗立法,在世界上是首创,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5]吴安新、邓江凌通过对这部法律的解读,总结出非遗法带来的四个价值:有助于更好地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有助于解决国家法律保护缺失的问题,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要求,有助于推进行政保护工作。[26]张爱娥从当前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背景出发肯定了非遗法的重要保护作用,体现为著作权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27]但是这部法律颁布后并没有引起学术界和民间的强烈反响。周超认为这是由于中国行政法的立法技术尚不够成熟,在仓促的非遗保护“运动”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非遗法在确定非遗名录及认定传承人的制度设计上尚存在一些问题。[28]邹兵在人民日报发文指出,非遗法总体上属于基本法的范畴,许多条文只是较为原则的规定,应抓紧研究制定非遗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加强法的可操作性。[29]在高轩、伍玉娣看来,非遗法最大的问题是对非遗私权性的忽略,因忽略非遗的私权性,未规定非遗原生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法律地位,致使其对非遗的保护流于片面。[30]游志能、陈小华通过分析我国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特别是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制度,看到非遗法中还存在潜在的法律冲突、立法理念不足以及惠益分享机制缺乏等问题。[31]

三、后申遗时代非遗研究的特征及未来研究趋势

保护、反思、资金解决成为“后申遗时代”非遗研究的三个主题,从三个主题出发理解这一阶段的特征就不显自明。首先,“后申遗时代”更加注重活态传承,特别是对于传承人的研究,从生态保护的角度来讲,传承人也是整个生态保护链中的核心。在中国知网中篇名涉及“活态传承”关键词的文献在2012年有35篇,比2011和2010两年的总和还多,如陈又林的《从日本经验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邱春林的《技艺因人而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关键》,余继平的《基于传承人本体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初探》等。活态性是非遗重要的特征,丧失活态性的非遗就变成了博物馆里的文物,而传承人的消亡是非遗活态性丧失的根本。关于传承人的研究有陈静梅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述评》,苑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刘晓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徐艺乙的《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作用》等。其次“后申遗时代”文化的市场属性凸显,与经济挂钩的生产性保护、旅游性开发被广泛提及。如宋俊华的《文化生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肖曾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困境与突破》,雷蓉、胡北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分析》。当前,人们一方面要求非遗保持着原有的生态状性得到完整的传承,另一方面却因为非遗所体现出的一些经济价值而力求改变创新获得文化产业中的效益,同时也希望通过非遗的改进从而增强文化的活力,具有满足现代人文化需求的时代性。但也正因为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重大转变,非遗陷入了加速消亡和变质的境地,非遗经济价值开发和非遗活态性、本质性保有更形成了一种博弈,寻找他们之间的平衡点更成为这一时期的特征。再次,在“后申遗时代”,从重申报向更重保护转变成为一个风向标。非遗的概念探究和范围已定,主要在前期的申报为主思路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更加注重保护。申遗热中是以政绩和开发为首要念头,以攫取经济价值为目的,导致非遗天然基础消失的速度加快,“重申报,轻保护”或“重开发,轻保护”现象出现。而在非遗后时代,这种申遗热潮会逐渐回归理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更要求我们重申报同时更加注重保护。最后,随着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学者和民众的文化自觉逐渐形成。在前期的非遗研究中我们有所反思但很少批评,进入后申遗时代批评者得以发声,一些有担当的学者,敢于直陈非遗保护和开发中的弊病,例如冯骥才就在《文化产业不等于“文化+钱”》《我们为什么仍为非遗担忧》中体现出对非遗产业化的批评,马知遥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困境解析》中对西门庆故里、童子尿煮鸡蛋的申遗事件提出质疑。

处于“后申遗时代”的研究阶段,非遗保护和利用中仍凸显着很多问题,存在着博弈。冯骥才在《我们为什么仍然为非遗担忧》中概括了非遗目前存在的危机:因城镇化,作为非遗载体的村落正在加速消失;城市生活改变了原有村落的生活方式;传承人老化,后继无人;缺乏科学保护,非遗音像档案记录缺失;政府在保护非遗时没有与大学培养的专门人才对接;申遗与政绩挂钩,非遗成为表演秀,没有真正的保护。[32]冯先生提出的六个危机正好揭示出当前及未来需要研究的重点。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我国在非遗保护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保护性”破坏,几乎都与地方政府过度干预、过度保护有关。[33]所以,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角色认识也显示出研究的必要。纵观近几年学术研究成果,多是涉及保护和开发关系的探讨,如何去保护、如何去开发,如何解决开发和保护中的关系处理,而涉及到具体个案的非遗研究很少,在未来的研究趋势中非遗研究将从宏观转向微观,对具体非遗的美学价值、文化内涵、具体形式和传承危机等的探究将会成为学术探究的重点。

[1]魏崇周.2001—2010: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热点问题研究综述[J].民俗研究,2012,(1).

[2]冯骥才.“非遗后”时代我们做什么?[N].中国艺术报,2011-11-18(13).

[3]高小康.走向“后申遗时期”的传统文化保护[J].江苏行政学院报,2012,(2).

[4]史静.后非遗时代的天津市河西区杨家庄永音法鼓老会调查[J].民间文化论坛,2012,(2).

[5]项江涛.“非遗后时代”保护是学者的时代担当[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12-15(6).

[6]宋俊华.文化生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J].文化遗产,2012,(1).

[7]刘金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走产业化道路[N].学习时报,2012-10-08(16).

[8]吴颖.简论文化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发展[J].大众文艺,2012,(6).

[9]侯敏.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及产业化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10]冯骥才.文化产业不等于“文化+钱”[J].西部大开发,2012,(3).

[11]冯骥才.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统一认识[J].民俗研究,2012,(4).

[12]肖曾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困境与突破[J].2012,(1).

[13]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N].中国文化报,2012-02-27(1).

[14]秦艳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性的开发[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15]徐艺乙.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作用[J].贵州社会科学,2012,(12).

[16]马知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困境解析[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2,(2).

[17]马盛德.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中的几个问题[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

[18]李荣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途径[J].文化学刊,2012,(5).

[19]张兆林,孙元国.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J].文化研究,2012,(19).

[20]孙宏斌.从文化生态视角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J].旅游管理研究,2012,(8).

[21]雷蓉,胡北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分析——基于保护与传承的视角[J].贵州民族研究,2012,(2).

[22]刘锡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认识误区[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

[23]高小康.文化生态壁龛:非遗保护的生态“红线”[N].中国文化报,2012-11-19(8).

[24]杨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学透视[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0).

[25]康保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形成的法律法规基础[J].民族艺术,2012,(1).

[26]吴安新,邓江凌.民族文化自觉的法律确认与时代呼吁——写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一周年之际[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27]张爱娥.知识产权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江苏常州为例[J].知识产权,2012,(11).

[28]周超.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形成与问题——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中心[J].青海社会科学,2012,(4).

[29]邹兵.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N].人民日报,2012-04-11(7).

[30]高轩,伍玉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性及其体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缺陷为视角[J].河北学刊,2012,(5).

[31]游志能,陈小华.略论我国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兼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几个问题[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2,(3).

[32]冯骥才.我们为什么仍为非遗担忧[J].环球人文地理,2012,(15).

[33]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J]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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